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cf手游潜龙队怎么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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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法制 czrbmf@ 责编:洪曼峰电话:39281112013年5月17日星期
盗销200多公斤电线 潮安警方刑拘5名疑犯 本报讯近日,潮安县公安局快速出击,打掉一个盗销电力设施犯罪团伙,先后抓获5名盗销犯罪嫌疑人,捣毁2个销赃窝点,缴获被盗电线约200公斤及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
今年年初,该局刑侦大队和彩塘派出所掌握到彩塘有一伙盗窃电线的犯罪嫌疑人,民警经过精心经营,5月10日凌晨,在彩塘镇一小食店内抓获涉嫌盗窃电线的犯罪嫌疑人文某船、石某才。
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文某船、石某才交代将盗窃所得的电线卖给彩塘镇一废品收购站。
后民警循线追踪,转战到该废品收购站,抓获涉嫌销 赃电线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丰,现场扣押赃物铜芯电线近200多公斤。
5月11日下午1时多,民警经深挖扩线,又在彩塘镇抓获销赃电线的犯罪嫌疑人曾某娥、李某俭两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文某船(男,43岁,湖南省人)、石某才(男,17岁,贵州省人)交代,今年以来先后在庵埠、彩塘、金石、龙湖、东凤等镇盗窃电线近40宗,后将盗窃所得电线卖给杨某丰、曾某娥、李某俭,从中获利。
目前,上述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安公宣) 4男子结伙跨市抢劫 已在庵埠镇落网 本报讯日前,潮安县公安局在市公安局的协助下,成功打掉一个抢劫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
近期,该县公安局反“双抢”专业组在对县城区内发生的抢夺、抢劫案件进行梳理时,掌握到一伙年龄大约在20岁左右的青少年在县城区抢劫、抢夺作案的线索,并在市局有关部门协助下,掌握到该团伙的活动规律及落脚点。
近日,专业组联合县局刑侦大队和庵埠、庵北派出所在庵埠镇抓获抢劫、抢夺的犯罪嫌疑人范某超;隔日凌晨,在庵埠镇抓获另
名犯罪嫌疑人杨某兴。
当天上午, 办案民警顺藤摸瓜,又先后在该镇 抓获同案犯郑某、莫某。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范某超 (男,17岁,四川中江县人)、杨某 兴(男,17岁,云南西畴县人)、郑 某(男,17岁,四川渠县人)、莫某 (男,17岁,四川桃江县人)等4人 分别交代,自去年以来伙同他人 分分合合,先后在庵埠镇及揭阳、 汕头等地抢劫、抢夺作案近40宗 的犯罪事实。
目前,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已 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 查中。
(安公宣) 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人发生纠纷时 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 筵杨桦 案情 2011年7月21日,李建伟向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文钦自2009年年初向李建伟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自2009年年底便未能按时付款,至起诉时尚结欠李建伟货款近12万元,经多次催讨没有付还。
请求法院判令陈文钦及其妻子付还上述所欠货款并偿付利息损失。
对此陈文钦辩称,发生购销关系的是李建伟投资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与陈文钦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定是李建伟与陈文钦两个自然人发生买卖关系,判决陈文钦及其妻子连带返还李建伟货款并偿付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陈文钦及其妻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综合审查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本案液化石油气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为李建伟开办的液化石油气站,并非是李建伟个人。
该站为个人独资企业,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该站与本案有直接利 害关系,是本案适格原告,而李建伟作为投资人不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二审法院遂依法驳回李建伟的起诉。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中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涉及的问题是个人独资企业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将个人独资企业定义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在立法上是将个人独资企业这一企业主体与投资人这一个人主体严格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当属民诉意见中的“私营独资企业”。
上述二规定中通过“其他组织”的兜底性条款的使用,将个人独资企业纳入了主体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独资企业应以该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而不应以投资人为当事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原、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在实践中原告地位容易确定,即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原告。
在本案中法院虽驳回李建伟的起诉,但其可以其投资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作为原告另行起诉。
但当投资人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而负债务时,被告地位如何确定。
实践中其债权人可以选择只以个人独资企业为被告,还可选择以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以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 为共同被告的依据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及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中,企业财产承担责任和投资人其他财产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投资人所负责任为一种补充性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必须作为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债权人可以请求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清偿。
法官说法 市中级人民法院饶平县人民法院协办 湘桥警方严打“两抢”犯罪 擒6名疑犯破48宗案件 本报讯历年入夏天气开始转热之际,也是路面“两抢”发案进入多发之时。
湘桥警方针对这一规律,组织力量加强路面巡查防控。
日前,该局抓获两名自去年底以来屡屡在市区飞车作案和4名近期在市区持刀抢劫的嫌疑人员,破获“两抢”案件48宗。
>>擒获“雌雄大盗” 自年底以来,市区发生多宗飞车抢夺案件,被抢的都是女性,而作案的竟是一对青年男女。
为及早将这对“雌雄大盗”抓获归案,湘桥公安分局反“双抢”专业队通过调查走访,大量排查有关治安视频监控录像资料,逐步掌握到其中女嫌疑人经常着深色衣服、留长发扎马尾辫子,他们作案用的摩托车是一辆红色铃木王型摩托车,作案后多是往枫溪方向逃窜等情况,遂组织警力加强伏击布控。
近日,正在南较路伏击的反“双抢”专业队员发现了那对“雌 雄大盗”,马上暗中进行跟踪,但那对嫌疑十分狡猾,很快发现跟踪民警,到城新路窜进拥挤车流人群中加速逃窜。
为免伤及无辜,专业队员没有强追,迅速把情况通报给在路面执勤的同事,随后在市区各主要路口进行布控。
不一会,那对“雌雄大盗”的身影刚出现在电信路,即被反“双抢”专业队员敏锐的眼光捕捉到。
自认为摆脱跟踪的“雌雄大盗”毫无顾忌,动手抢了一名老阿姨的手袋,然后沿潮枫路往枫溪车头的方向逃窜,专业队员奋起直追,同时呼叫附近同事前来围捕,那对嫌疑人见势不妙,往右拐入云梯村妄图摆脱追捕。
反“双抢”专业队迅速组织警力沿枫溪方向围堵,终于在枫溪大宫前将那对“雌雄大盗”拦住擒获,并当场缴获他们刚 刚抢得的手袋,里面的被抢手机和现金终于完璧归赵。
经审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叫黄某伟和陈某珊,均系枫溪区人,是情侣关系。
他们交代因为吸毒,打工的钱不够用,为筹备毒资,便结伙出来飞车抢夺作案,黄某伟负责驾车抢东西,陈某珊则负责物色目标及望风,同时也利用其女性身份起到掩护作用。
这对“贼鸳鸯”屡屡作案,屡屡得手,在市区作案竟多达36宗,最终落入恢恢法网。
>>端掉抢劫团伙 针对近段时间市区发生多宗夜间持刀拦路抢劫案件,多名下夜班女子回家途中被一伙驾驶摩托车的男青年持刀拦路威胁,抢去身上财物,有个别事主只是交出财物动作慢点,即被他们打伤,十分猖狂。
湘桥公安分局侦查民警经过近一个月的艰苦排查工作,逐步查明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并进一步摸清他们的落脚点和活动规律。
近日,侦查民警在市公安局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掌握到该伙嫌疑人员聚集在城西后街村祠堂旁一出租楼内的准确线索,迅速集中刑侦大队警力展开收网抓捕行动,在该出租楼内的多间客房成功抓获该团伙4名成员及7名吸毒违法人员,并当场缴获他们抢后尚未销赃的苹果、三星等品牌高档手机10部。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扬、李某行(均是潮安县文祠镇人)、蓝某杰(潮安县赤凤镇人)4人交代,自3月份以来,在市区分分合合,在夜间驾驶摩托车,持刀拦路专门抢劫下夜班的人财物,共作案12宗并砍伤一名事主。
(林涛)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筵林名珊 刚结婚的市民李先生自己的父母想出钱给他购买房屋,但是,他却担心父母为自己购买房屋后,即使房产证是署自己的名字,房屋仍会被当作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他找到律师进行咨询。
作为律师,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证明购买房产的资金来源。
新的婚姻法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出资通常存在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全部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
我们建议 父母的出资形式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因为,银行转账可以将汇款人等相关信息得以保存,转账凭证可以作为父母是房产出资人的依据。
如果采用现金支付,应该请房地产商在收据上注明,购房款由父母代为支付,但由于通常房产商开出的收据在换成正规发票时会被房产商收回,所以,如有条件可将收据进行复印,然后去公证部门作一个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以避免由于收据被收回而导致以后无法证明购房款由谁出资的风险。
第二种情形是:购买房产的资金由双方父母各出了一部分资金,或夫妻一方及对方父母各出部分资金。
对这种情形,我们建议可以在产权登记时,将该房产登记为夫妻按份共有,并向房管部门声明各自拥有的份额,这样即使房产证上面体现的是夫 妻两人的名字,但只要一查内档,便知道各自占有的份额是多少,该做法不仅避免由于份额的不明确而产生纠纷,且因为房产证上体现了夫妻两人的名字,对于出资较少的一方其脸上也过得去,也不会因此而伤了夫妻俩之间的感情。
房地产等不动产通常是当事人的主要财产,明确所有权,可以避免在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在购买房地产时保存相关证据十分重要。
律师视角 广东祥典律师事务所协办地址:市枫春路君悦名庭3幢1403室电话:2365678 法官称: 落马贪官大多有贪腐“亲友团” 在一些官员的受贿案件中,通常不是官员一个人在“战斗”,他的妻子、儿子等直系亲属,情人、同学或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往往也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台前幕后的贪腐“亲友团”。
近日,针对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参与受贿的现象,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一中院刑二庭法官江伟。
他透露,在类似的案件中,实际掌握财产的,多是官员的直系亲属,他们中的部分成为受贿共犯。
不少案件有前妻参与 江伟告诉记者,“亲友型受贿”案件占官员受贿案件的比例比较高,“如果再加上情妇、老乡、同学等,就我的经验来说,这类案件约占官员贪腐案件的30%左右,尤其 是在级别较高、数额巨大的贪腐案件中。
”江伟解释,由于证据的原因,很多家庭成员可能并不能被认定为官员贪腐案件的共犯,因此,实际中的比例可能会更高。
在这些案件中,与官员关系特别密切,或官员信任度高的人,如妻子、儿子,往往是主要参与者,而实际掌握财产的也是他们。
江伟介绍,妻儿凡是被认定为受贿共犯的,不仅是因为其掌握赃款赃物,主要是因为其与官员具有通谋,有些是事前就参与策划的,有些是在事中加入的,但是都构成了共犯。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妻儿是在未知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财物的,这种情况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受贿共犯。
”江伟说。
从市一中院刑二庭审理过的案子来看,家庭成员参与受贿的, 一般都是直系亲属,如妻儿,表亲类参与的比较少。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案件都有前妻的参与。
“不过,这些前妻有些并不好断定她们是因感情破裂离婚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因为有些案件中,离婚是为了转移财产或是保护家人。
”江伟说。
除了亲戚以外,还有官员的情人、同学、老乡等特定关系人,在一些案件中,也出现过情人掌握或部分掌握财物的现象,而同学、老乡等人在谋利的过程中多数是行贿人。
成立“扒皮”公司成新趋势 据江伟介绍,官员受贿,最直接也最普遍的方式,还是直接给财物,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
不过,近年来官员犯罪出现了一种新趋势,即官员的亲戚或身边 人成立一个公司,官员利用自己的公权力,把工程项目分给这些关系公司,通过抬高价格,把公款揣入自己兜内。
“我们把这样的方式称为‘扒皮’,这种行为根据细节的不同,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或者受贿犯罪。
” 江伟告诉记者,他审理过的国土资源部副司长沙志刚受贿案,就属于这种类型的案件。
2005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开始,沙志刚作为二调办公室的成员,负责一些项目采购。
他利用职务便利,让某公司中标了卫星影像图的采购项目,并要求中标公司将一些业务高价分包给自己同学成立的公司。
而沙志刚则以占有干股分红的方式,从其同学的公司拿走数百万元的所谓分红款。
这种表面上类似于商业活动的谋利方式,隐蔽性较高。
“很多官员有一个认识误区,都觉得自己从事了商业行为只是违纪,并不觉得自己违法。
”江伟说,包括上面那个案例里的沙志刚,也并没有认清自己的罪行。
此外,很多官员有一种心态,认为如果判轻一点也就认了,因为自己毕竟赚了一笔,但一旦判刑较重,官员反而会回到最初的状态,连罪都不认了。
由于贪污、受贿案件的量刑标准比较苛刻,因此,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构成贪污、受贿等案件共犯的,如果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量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家庭成员也会非常严厉。
例如某二审贪污案件,在某国企改制过程中,该单位副经理尤某将原国有公司的一笔10万元款项转到其妻子的另一家公司账户上,并让其妻子用公司的一张作废发票来平账。
因妻子参与程度很高,无法被认定为从犯,同时,二人又都不具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终双双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据《北京日报》 虐待女童 被刑拘 近日,记者从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了解到,贵州金沙县虐待儿童当事人杨世海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已被相关部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金沙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通过杨世海本人的供述、杨贤的陈诉、邻居证词、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以及法医作出的初步鉴定,警方认定杨世海的行为对杨贤造成了伤害,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新华社发 老汉嫖娼猝死 尸体被抛水库 涉案女子一家三口获刑 本报讯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湖北女子陈某长期在浙江德清的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
患有心脏病的六旬老汉在接受服务时猝死床上,陈某叫上老公、儿子,一起将老汉尸体沉尸水库。
近日,德清法院依法判处陈某一家三口犯侮辱尸体罪,判处陈某丈夫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子小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陈某一家是从湖北来德清的务工人员,在武康租得一间房屋。
由于陈某平日无正式工作,闲暇时间较多,加上陈某以前就从事过卖淫服务,便动起了歪心思做起了“生意”,陈某的这个主意也得到了老公李某的支持。
年近六旬的黄某是陈某家中的老客户。
2012年11月14日,耐不住寂寞的黄某来到陈某家中,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
患有心脏病的黄某与陈某正在进行性交易时,哪知兴奋过头,突然发病猝死。
慌了神的陈某立即打电话给正在厂里上班的丈夫李某。
得知此事的李某马上赶回了家中,由于商量不出对策,陈某和李某决定等晚上儿子小李回家后再想办法。
儿子建议立即报警,但李某碍于面子不同意,强烈要求不要报警,把尸体处理掉。
趁着夜色,李某和儿子用摩托车将黄某的尸体抛至山间草丛中。
三天后,由于担心抛尸地点不够隐蔽,三人决定对尸体再“处理”一下。
这次为了做得“干净”,三人把尸体装进蛇皮袋后,又放了两块大石头,用电线把袋口系上,将尸体扔进河里。
经过这样“处理”后,这家人以为可以息事宁人了,岂料黄老汉的老伴见黄某多日未归,心生不安,遂前往公安局报案,于是牵扯出这桩六旬老汉沉尸水库案。
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老李、小李对尸体进行侮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判处陈某丈夫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子小李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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