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线”绊住了什么,程序开发好不好

程序开发 11
园区 周刊 2012年07月14日 周六出版 向园区开发与建设模式进“三言”︻ 主 编 视点 随着各地经济转型的推进,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各地政 ︼府的工作重点。
但在实际情况中,科技园区建设的无序情 况却较为突出。
综观成功的科技园区开发与建设模式,有
3 的统一规划是实现城市开发设想的蓝图。
因此,园区规划要把握城市或区域文化传统,把科学与技术相结合,把功能与传统相结合;要把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点经验必须遵循。
者的统一;要在实现土地利用潜能最大化的基础上,满足 政府主导是科技园区开发与建设的基础。
在园区开发二级建设需要。
建设尤其是一级开发过程中,政府要制定科技园区发展规 市场化运作是科技园区建设成功的重要方式。
土地
划,确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明确建设目标、品质和进度,级开发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对项目立项进行投入产出分 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要对经营性土地主持公开招析,对工程项目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 标和挂牌出让,建立开发管理和协调体系,并提供完善的进行成本控制和核算,加强对二级开发商的各项服务。
在 产业支持政策。
园区管理中强调市场作用,处理好政府指导与园区自营之 统一规划是保障科技园区有序开发建设的关键。
园区间的关系。
800万元“红线”绊住了什么 姻本报记者杨琪 时至今日,北京某知名大学科技开发部的蒋老师依然清晰记得2009年初自己遭遇的一场尴尬。
2009年1月1日,恰逢《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 当时,蒋老师正在进行一项技术的转让,该技术评估价格高达1000万元。
“对这项技术,我们进行转让也不是,不转让也不是。
一旦转让,就违规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谁担得起?但是如果技术不转让,这个成果怎么办?已经评估出来的价格以后还不好往下调。
”蒋老师说。
《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发现,遭遇800万元规定权限问题的,远不止蒋老师一人。
不少高校、科研院所主抓成果转化工作的人员,对此感触颇深。
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家采取的措施是:一方面,尽量不踩800万元规定的权限;另一方面,拆合同、做技术许可等,从“技术”层面绕开800万元这条红线。
“一份文件如果大家都绕着走,它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北京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林耕说。
科技成果宁可“烂在地里” “800万元规定权限是没人敢碰的。
”曹老师是北京某大学科技开发部的工作人员,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已有数年。
在实际工作中,曹老师发现一个怪现象:科研成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已经很少有进行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的情况。
“一方面是800万元规定权限,要求超过这一金额的项目,学校要到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层层审批,企业很可能等不及。
再说,800万元这根红线也没人敢碰,别说我们部门的领导,就连校长都不敢担着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曹老师说。
另一方面,企业也不太喜欢高校技术入股,因为企业将来一旦准备上市,国有资产部分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上市步伐。
曹老师曾经找到属于国有性质的校办企业,联合该企业进行成果转让。
结果曹老师无奈地发现,项目评估金额高与低,都会使该校办企业步步惊心:会不会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啊? “科技成果转让也好,技术入股也好,现在我们尽量不采用这些方法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因为这些方式未来会存在很多麻烦。
”北京另一所高校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刘老师说。
多级审批以及国有资产如何增值保值等问题,就是刘老师所说的“麻烦”。
某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唐老师也认为成果转让是件麻烦事。
科研成果技术入股必须按照《办法》经过层层审批,当股权退出时依然要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批,之后到相关公开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招拍挂”。
“流程复杂。
有时候,当你把这些手续都走完了,发现买家不要了。
”他说。
“或者,一项科技成果当时评估可能值800万元,随着时效性的减弱,技术不值800万元了,怎么转让?谁来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唐老师说,
旦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又没有转让出去,将来就更麻烦了,“以后你又评估更低价格是不可能了。
所以,有些人研发出来的科技成果最后宁可‘烂在地里’,也坚决不碰800万元这根红线”。
不“染红”的种种方法 既想让科研成果的价值最大化,又不愿意经历层层审批并面对“染红”的危险,那么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呢? 记者采访了多位技术转移转化从业人士以及专家,他们表示,完全没有必要冒触犯法律的风险做阴阳合同,为了不踩800万元规定限额这根红线,“绕着走有办法”。
“一种方式是,企业与技术出让方达成协议,成交额低于800万元。
六七百万元即可,哪怕790万元;或者,双方干脆将合同拆开,分两次签合同,只要不踩线就好。
”唐老师说。
刘老师则表示,该《办法》针对的是权属转让,即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转让。
“我们学校采取技术许可的方式,技术权属是学校的,许可给企业使用,这就不涉及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问题。
” 无论是从北京还是全国的数据来看,专利实施许可转让比例都在七成左右。
北京地区2001~2008年专利许可实施合同1137份,成交额19.67亿元,占整个技术专利转让合同额的67%。
同时,专利实施许可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办法。
但是技术许可也有麻烦。
曹老师就曾经遇到过问题:“有的企业不厚道,不断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状况,一会儿说今年市场不好,一会儿说公司运作不良,反正是亏本了,没钱给高校。
要不就 技术交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束缚。
图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建设20年成就展上,成果转化成就被列为展览的重要内容。
郑金武摄 是,企业先合作一年再看明年的情况,市场好了就继续做,不好了立刻散伙。
”这使得技术成果转化经常无果而终。
而遇到这样的事情,高校往往只能无奈地选择立刻取消合作。
政策实施效果需考量 审批过程繁杂,也令人不敢轻易碰800万元规定限额。
在京的中央事业单位先要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比如各院系要先上报到高校,然后经教育部有关部门再报财政部。
在教育部,还要由处报到司,司报到部,整个程序跑下来很不轻松。
林耕曾就此问题进行过调研,主要 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审批时间长,另一个是规定限额偏低。
“实际上,就我所知北京几所知名高校,确实曾经遇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股的情况,需要上级部门层层审 批。
比如某大学有项技术评估金额为3000万元,层层报,层层审,几年都没有批下来。
”林耕说。
林耕认为,此《办法》的出发点是好的,意在加强国有资产,尤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包括大学、科研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管理;另外,财政资金形成的成果进行转让、转化管理,办法制定方的考虑是国家投入应该形成完整的资金链,国家用财政资金进行投入,形成科技成果后进行转让的,转让收益应回 到国库。
最让从事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人员 郁闷的有三点,“除了800万元的规定限额外,还有整个申报程序,如果高校或科研院所逐级报批,之后再到财政部审批,然后是产权交易机构招拍挂。
如果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还要重新报批。
”林耕说。
再者,就是收支两条线。
科技成果转让后,无形资产的收入单独记账并上缴国库,不能作为本单位的收入。
“如果大家对一项政策绕着走,那么我们就应该反思问题在哪里,以及这项政策的意义又在哪里。
”林耕说,“不能只从美好的愿望出发,一定要看政策的实施效果。
” 资产角度看成果转化:应促进不能促退 姻本报记者杨琪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加强国有资产,尤其是中央级事业单位包括大学、科研院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管理,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颇多障碍和问题。
有专家指出,明明政策规定不合理,却使得政策建议者落了一身的不是。
“我认为,这些规定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这份文件是一份倒退的文件,是一份在理论上站不住脚的,且实施效果非常差的文件。
”北京技术市场协会顾问、北京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林耕说。
那么,究竟该如何对待科研成果,既合理评估其价值,又能使其成功实现转移转化? 混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 某技术转移中心工作人员唐老师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必要。
但是,应该谁违规就追究谁的责任,而不应该事先设定限制,何况这一限制又非常不清晰。
“因为科技成果是无形资产。
有形资产已有严格、准确的会计制度和评价方法,但是无形资产本身就具有许多特性,其评估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他说。
林耕认为,首先,该文件混淆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区别,将固定资产 的管理套用在科研成果这样的无形资产上管理上。
固定资产比如一台电脑,单位在购买之后要马上记入财务账,然后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折旧。
无形资产的管理也应该如此,评估之后,要记入财务账,使无形资产评估之后的价值视同有形,并按照有形资产进行管理。
“现在来看,我们大量的技术无形资产,即便评估后,基本上也不可能按照我们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马上记入财务管理范畴。
”林耕说。
反过来说,没有记入财务管理范畴,科研成果这样的无形资产又怎么体现保值增值呢?无形资产没有真正记入财务账,评估了1000万元,本身 就没有将其固化成财务账上的1000万元,那就谈不上保值增值,也不存在流失的问题。
唐老师认为,科研成果也好,专利也好,只要没被转化,其价值只能是预估价值。
而随着时间变化,一项科研成果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减值。
比如我国曾研发出一项光盘存储技术,刚研发出来时该技术非常值钱,评估金额高达亿元。
可是,很快闪存存储技术问世,光盘存储技术马上变得不值钱。
另外,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也许,当时有很多企业对技术感兴趣,“但是等你作完评估,又去各部委层层审批,最后市场变化了,企业又不要了。
”唐老师说。
红头文件触犯上位法 林耕发现,该份文件涉及的另一问题,是大法和红头文件之间的关系。
据《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之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这就是说,科研成果的成果权、收益权已经下放,该法明文规定是项目承担者———大学科研院所包括个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置科研成果,权利已经给他们了。
”林耕认为。
既然科研成果是国有资产,理应归口国资委管理,没有必要财政部审批。
林耕表示,国家有国资委,其他单位也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有形资产也有严格的管理办法,也是国资委的管理办法;即便现在科研成果无形资产记入在账,为什么是财政部来审批呢? “这是一种越权,从法律上来讲也是触犯上位法。
”林耕说。
应将处置权前移 唐老师说,国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推出了不少得力的政策。
比如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免征营业税;经认定的技术转让所得税,500万元以下 免所得税,500万元以上所得税减半。
这些措施都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一项政策的制定,不能只从美好的愿望出发,一定要看实施效果。
“该《办法》提出了科研成果处置权,而处置权现在只是处于财务阶段的收益处置权。
我认为,我们应该更加明确一点:按照《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承担了国家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 果,承担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处置。
”林耕建议。
在合理期限内处置科技成果即转让科技成果,然后才是后期财务阶段的收益处置权问题。
林耕说:“现在是本末倒置,我们不是强调大学、科研院所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转让,而是先将收益问题摆在了前面。
对于最核心的问题,即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对科研成果及时进行处置,相关政策反而没有要求。
” 现在有些人怕踩到800万元的红线,要么干脆不转让,要么绕着走。
“如果我不进行成果转让呢?不转让在客观上避免碰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再大不了我可以放在那里,反正已经结题了。
这就造成一个现象:科技成果转化与否并不重要。
” 唐老师说:“这是问题的本质,恰恰应该是《办法》需要补充的,应该将处置权前移。
否则造成大量成果不转让,这个负面影响更大。
” 观点 中关村要继续发挥好改革试验田作用 姻郭洪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必须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面向未来的一项重大战略,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最根本的是要依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要解决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问题,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这是一项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任务。
党 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大力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建设。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寄予厚望。
中关村是我国第一个国家高新区和第一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责任重 大。
中关村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只争朝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关村示范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要做到四个始终坚持: 一是要始终坚持发挥好改革试验田作用,持续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 先行先试。
要大胆创新,敢于突破,不断完善科技与人才、科技与资本、科技与市场的对接机制,依托首都创新资源平台,大力促进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加快人才特区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关村的“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政策。
二是要始终坚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创新创业是中关村不朽的灵魂。
大力扶持创业,把扶持创业作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抓手。
大力支持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开展收购兼并。
三是要始终坚持发挥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作用,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引领工程。
围绕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以市场为导向,超前布局、顶层设计、重点突破、整体促进,加快培育形成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
四是要始终坚持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利用创新资源,实现国际化和本地化协同发展。
持续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以企业国际化为重点,大力支持市场的国际开拓、资源的全球配置、研发的国际合作、产业价值链的全球布局。
(作者系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 一周评论 成果评估是伪命题? 姻晓琪 数年前,南方某高校一位教授拥有一项市场前景非常好的技术,有企业获悉该技术将要转让,于是向该教授抛出橄榄枝。
这位教授非常看重自己的技术,一心希望自己的技术能够风风光光地“嫁出去”,该技术的评估价格高达3000万元。
可是希望能与这位教授合作的企业无法承担3000万元的转让价格,教授又死咬着3000万元不肯松口,二者就这样错过了一段校企合作的佳话。
最后企业找到了替代产品,教授的技术专利只能躺在书架上,一文不值。
中科院某研究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科研成果的评估,按规定应由科学家、企业家以及社会公开评估机构一同进行。
但是现在科研成果评估存在的问题是,有时一些技术评估的步伐无法满足企业需求的速度;有时一项专利评估价格过高,直接吓退企业。
“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白富美’不一定能找到‘高富帅’,双方应从市场需求出发。
”这位工作人员说,对于一项技术评估的价格是否可以被市场接受,企业更有发言权,因为企业相比研究院所和高校而言,更了解市场。
他发现,现在很多评估都是技术拥有者和企业双方事先沟通好价格意向。
价格评低了,科研院所和高校吃亏,评高了企业又接受不了。
因此,双方在评估前事先达成意向的,才能促进转化。
“一项技术到底值多少钱是不好评估出来的,因为不少科研成果不是完整的产品。
”某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专家指出,“现在,科研成果的评估更像是大家在一起猜想。
” 目前,科技成果评估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则,因为没有哪个部门或者机构完全有能力评价一项技术是否有价值,又价值几何。
不同的评估机构有不同的评估标准,因此,每个中介机构看上的技术和项目不同,同样的项目作出的评估价格也不同。
实际上,一项技术只有使用它的企业有资格评价其价值多少。
在科研成果评估的过程中还存在这样的现象,就是由不懂技术的会计师进行评估,这样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就可想而知了。
如果是原创技术,那么无论是企业还是科学家,抑或中介评估机构,都难以判断出价值几何,一项技术可能非常值钱,同时也存在一文不值的可能。
评估机构只能猜想,一项技术可能会拥有多少市场占有率,如此份额的占有率可能会值多少钱。
“这不是胡扯吗?首先,这项技术没有变成产品。
如果技术成为产品,又能不能占有市场?这完全是市场说了算的。
因此我认为,技术资产的评估本身就是伪命题。
”该成果转移转化专家说。
实际上,只有产业化的技术才是值钱的技术。
我们不能按照原来的研发投入成本来计算一项技术应该作价多少,只有市场才能决定技术的真正价值。
主编:郑金武编辑:周熙檀Tel(押010)82619191-8126E-mail:yq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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