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取保候审的程序怎么走

取保候审 5
2013年12月27日星期五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田浩 [现在开庭] 新闻热线(010)67550725电子信箱押anjian@rmfyb.cn 3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3〕15号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 印发《关于办理醉最酒高驾人驶民机法动院车、刑最事高案人件民适检用察法院律、公若安干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 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 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 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起草背景和主要原则 记者:请问《意见》起草背景和主要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作为重要代步工具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违法驾驶行为也日益增多,尤其是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从严惩处醉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两年来,全国查处酒后驾驶共计87.1万起,同比下降39.3%;其中醉酒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说明醉驾入刑在预防交通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较好作用。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仍属常见、多发型犯罪。
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严惩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 从严惩治醉酒驾驶犯罪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张先明 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联合制定了《意见》。
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记者:《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考虑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处理能够切实起到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意见》以从严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为主要原则,规定了相关内容。
《意见》共有七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醉酒行为界定标准 记者:《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负责人:《意见》对“醉酒”的 认定沿用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以下简称《国标》)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之检验和认定 记者:《意见》对检验、认定醉酒驾驶作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首先,关于采取何种方法检验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问题。
为确保证明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证据确实、充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 190号)规定,交通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实践证明效果良好。
故《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
其次,《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
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
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认定为醉酒。
主要考虑是,醉驾入刑的目的是加重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惩罚,有效防范风险,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后可以以此方法逃避法律追究,将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对社会 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保护。
醉驾从重处罚情节 记者:《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规定了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负责人: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强制措施 记者:《意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有哪些规定? 负责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才能予以逮捕。
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故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措施,但不得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才可依法予以逮捕。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追逃抓捕,不会轻纵犯罪。
预期实施效果 记者:您对《意见》的实施效果有何预期? 负责人:我们希望《意见》的公布实施能进一步遏制、减少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更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希望各地公安司法机关通过严格执法、规范办案,把《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
对《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将及时研究解决。
同时,也应看到,受酒文化观念根深蒂固、守法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因此,预防和惩治醉驾犯罪重在综合治理,长期坚持。
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驾驶人员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认识,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自觉守法,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以有效防范此类行为发生。
本报保定12月26日电(记者丁力辛通讯员岳丙寅高际法)今天,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涞源副校长绑架杀害女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绑架罪、侮辱尸体罪对被告人杨海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杨海军,1967年10月出生于河北省涞源县,被捕前任涞源县王安 涞源副校长绑架杀害女童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死刑 镇中心小学副校长。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明,2013年7月27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杨海军驾驶其宝来轿车(牌照为冀RAF793)行至涞源县广 平大街与阁院路交叉路口处,遇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陈某(6岁),杨海军以送其回家为由哄骗陈某上车,欲绑架陈某向其家人索要钱财。
杨海军将陈某带到涞源县新环小区2号楼1单元102室 控制。
陈某要求离开,并哭闹,被告人杨海军用胶带捆绑陈某双手、缠绕口鼻,用双手捂陈某口、鼻致陈某死亡。
杨海军杀害陈某后,对尸体进行猥亵。
当日15时许,杨海军将陈某的尸体装 入一编织袋内后,驾驶自己的宝来轿车将陈某的尸体拉至涞源县与蔚县交界处掩埋。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军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使用暴力绑 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又猥亵尸体,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海军绑架幼童杀害人质,并侮辱尸体,其犯罪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送达破产文书天津绿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已将天津绿誉食品加工 有限公司全部破产财产分配完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裁定 终结天津绿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天津]蓟县人民法院 2013年2月1日,本院根据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 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 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安徽惠明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重整程序。
[安徽]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3
年11月6日,本院根据巢湖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 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
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巢湖天佑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安徽]含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大城影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3年12月9日, 广州大城影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广州大城影视 有限公司在偿付了广州市电视台前期垫付的部分破产费用后,已 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终结广州大城影视有限公司破 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经本院指定成立后,依法对广州大城影 视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在对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后,对剩余财产的 处理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业经本院裁定认可。
现管理人对 广州大城影视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在偿付破产费用后,已无破产 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 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大城影视有限公司破产 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11月
5 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广 东创基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深圳市容亮 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4年2月14日前向深圳市容亮科 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3007号国际科技大 厦18楼1807-1808,联系人:韩冰,电话:0755-83760058,传真: 申报债权0755-83760005) 。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 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容亮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4年2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湛江国强水泥(厂)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受理的湛江国强水泥(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定于2014年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辅楼四楼评估拍卖室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依时参加。
联系电话:0759-3131061、3186277。
[广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因广宗县良棉油脂有限公司破产分配完结,广宗县良棉油脂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裁定终结广宗县良棉油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河北]广宗县人民法院本院根据湖南省古丈县机械厂的申请,已于2013年12月3日裁定立案受理湖南省古丈县机械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南省古丈县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担任该公司管理人。
湖南省古丈县机械厂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湖南省古丈县机械厂管理人(地址:古丈县古阳镇政府)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湖南省古丈县机械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湖南省机械厂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4年4月3日上午十点在本院七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湖南]古丈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张家港市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含张家港巨桥祥达毛纺织有限公司、江苏祥乐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富利源工程织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巨乐针织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和贸 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27日(总第5857期) 易有限公司和泗洪富利源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依 法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张商破字第0003-6号民事 裁定书,宣告上述企业破产。
[江苏]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8日,本院根据青岛第二印染厂管理人的申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 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对青岛第
印染厂的重整程序。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淄破(预) 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淄博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 请,指定山东仲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于2013年9月 30日作出(2013)淄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审理。
经审查债务人已具备法定破产条件,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债务人淄博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因枣庄市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工 作已经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 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裁定终结枣庄市 二轻工业供销公司破产程序。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债务人安丘鲁安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已裁定宣 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012年8月6日,本院裁定认可并准予执行安丘鲁安纸 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审议的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现债务人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裁定终结本案 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山东]安丘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王瑞淼的申请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 (2013)泗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泗水云佳纺 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济宁晨曦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 所为管理人(地址:地址:泗水县健康路63号。
邮编:273200,电话 0537-4231365,联系人张玉兰),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关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泗水云佳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山东]泗水县人民法院 根据债务人滨州金穗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君为该公司管理人。
债权人应于2014年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定于2014年3月7日九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了债务人巨野县裕鑫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菏泽中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3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
[山东]巨野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西安衡器厂的申请,受理了西安衡器厂破产清算一案。
经本院审查,截止2013年10月31日,西安衡器厂资产总额47319875.44元,负债总额138062794.88元,资产负债率为291.76%。
已严重资不抵债。
认为西安衡器厂经审计已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清算条件,应当宣告债务人西安衡器厂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2—12号民事裁定,宣告西安衡器厂破产。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西藏高争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13年12月9日裁定立案受理债务人西藏高争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为西藏高争矿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西藏高争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西藏高争矿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地址:西藏拉萨市藏热北路区工商联商会大厦 401室;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西藏高争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藏高争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4年3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浙江天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其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浙江天龙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浙江]江山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12月6日裁定受理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3年12月17日指定江山浩然会计师事务所和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为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4年3月10日前向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116号城隍庙三楼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0—8500000、;联系人:吴金兰、毛宗慧)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年2014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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