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竟有这么多猫腻!,seo网站优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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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1日星期六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董星雨 [现在开庭] 联系电话:(010)67550747电子信箱:anjian@ 3版 “搜索引擎优化”服务竟有这么多猫腻! 上海长宁法院判决确认两家公司合同中“负面压制”条款无效 本报讯(记者严剑漪通讯员王雨堃)对指定的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好评前置,差评后置,负面压制期为30天……搜索引擎排行居然还有这样的“化妆术”?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审判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负面压制”条款内容无效,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3.05万元,驳回某信息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某文化传播公司是一家专门为某品牌提供搜索引擎优化及线上传播服务的线上供应商。
2020年11月,该文化传播公司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合同,约定由信息技术公司提供官网优化、软文优化、竞价广告等专业技术服务,推广费用为6.73万元。
在软文优化条款中,双方约定了“负面压制”内容,即信息技术公司对文化传播公司指定的关键词搜索引擎优化,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压制期为30天。
双方还明确,“负面压制”并非“删除负面内容”,压制方法有
种:一是发布有关某品牌的正面信息,百度在收录这些正面信息后,负面信息会相应后置;二是向负面内容的发布平台进行投诉,要求平台断开链接或对负面内容进行降低 权重处理;三是如前述平台未按照投诉要求处理,通过技术操作,将负面信息与其他已被降权的内容链接进行关联,使二者产生捆绑,达到负面内容降权及后置的效果。
11月10日,文化传播公司向信息技术公司支付第一笔服务费4.85万元。
但令文化传播公司不满的是,搜索引擎上还是出现了某品牌的负面新闻。
文化传播公司通知信息技术公司进行“负面压制”处理,但未果。
12月17日,文化传播公司通知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合同。
今年3月,文化传播公司诉至长宁区法院,要求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服务费4.8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550元。
诉讼中,文化传播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服务费4.85万元。
庭审中,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负面压制”优化服务的实现时间,而且合同只是要求实现百度前5页“无明显负面内容”,并非“无负面内容”。
截至起诉之日,其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原告要求的5条负面内容仅剩2条尚未压制成功,故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负面压制”条款的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合同双方通过各种手段让涉及某品牌的负面新闻在搜索引擎上不被社会公众所知晓或者不容易被社会公众所知晓,已不是正当的商业目的,而是 误导他人或者社会公众,超越了正常的商业宣传红线。
其次,该条款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在当事人采取的三种“负面压制”手段中,有两种手段或是好评前置,或是差评后置,人为干预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实质上是在改变、扭曲搜索引擎本应有的功能,其目的和手段已经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 序。
再次,“负面压制”行为也将损害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公信力,进而损害其商业价值。
综上,法院认为,两公司约定的“负面压制”条款内容违法,应认定 无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缺乏依据。
合同其他条款有效,法院综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等方面,最终判决信息技术公司返还文化传播公司服务费3.05万元。
■法官说法■ 以诚实信用营造健康网络空间 本案审判长、长宁区法院副院长王飞表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都一致认为“负面压制”并非“删除负面内容”,此内容没有被法律明文禁止,是有效的,但法院仍可以依职权对合同性质及效力进行审查。
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始终是重要流量来源以及流量分发渠道,搜索结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核心的部分。
“负面压制”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搜索引擎算法模型的特点,通过采取相应手段人为干预搜索结果正常排名,让相关负面信息在“涂脂抹粉”“乔装打扮”后出现在搜索结果的边边角角,不易被公众察觉甚至从搜索结果中消失。
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侵害了消费者 的知情权,又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竞争者平等接受用户选择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信息甄选机制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破坏了作为搜索引擎核心竞争力的公信力,破坏了互联网空间自由、开放的信息流通秩序,破坏了民事行为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整个社会所共同珍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王飞提醒,一些企业不要动歪脑筋,而要做到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准则,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为经营底线,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目标,自觉抵制畸形价值观,共建文明有序健康的网上精神家园。
跳舞有风险责任当自担 唐山一花甲女士跳舞受伤诉请他人赔偿被驳回 本报讯年近花甲的王女士爱好交际舞,一次跳舞过程中,王女士的腰部受了伤,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腰伤是被他人绊倒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女士在跳交际舞时,因播放的曲目节奏较快,摔倒受伤。
经诊断,系腰2椎体爆裂骨折。
王女士认为其腰伤系被林先生、郭女士绊倒所致,多次就损失赔偿问题与之进行协商,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林先生、郭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2.6万余元。
林先生辩称,自己与王女士以及本 案涉及的其他舞者均系成年的资深舞蹈爱好者。
交际舞需要不断的旋转和移动,本身就是一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社交活动,跳舞中极易受伤是舞者早知和应知的风险,舞者应对自己的舞蹈动作和自身安全提高注意。
自己始终未与王女士有过任何身体接触,王女士跌倒系与舞伴跳舞时旋转造成,其腰伤系舞伴身体重压所致,与自己及自己的舞伴郭女士无关。
郭女士辩称,其未在肢体上和王女士发生任何冲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交际舞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加者的能 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且王女士在明知曲目节奏比较快的情形下仍自愿参加该项运动,应认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王明星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 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依据王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对其存在侵权行为,更不足以证明林先生、郭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赵贺) 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的原则。
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对抗性、危险性及可致损伤性;二是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三是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四是侵权人必须为非故意或非重大过失的。
本案中,交际舞舞者腿部不断交替进退,极容易绊倒,舞者应自觉注意安全,防范风险。
本报讯杨某和代某在村里的山坪塘台阶上洗衣服时不慎失足溺水身亡,杨某、代某的家属将村民小组、村委会、农服中心、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4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丰都县某村农田灌溉工程项目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整治该村内山坪塘30口。
该整治工程于2015年12月完工,于2017年8月验收合格。
案涉山坪塘属该灌溉工程项目范围。
2020年8月12日早上,杨某到代某家中帮忙抢收稻谷,当天11时左右,附近村民发现代某与杨某淹没在案涉山坪 重庆丰都两女子塘边洗衣溺亡引发诉讼 法院:山坪塘所有人及管理人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塘中,打捞上岸时已死亡,山坪塘及梯步上摆放有衣服、水盆、洗衣粉、拖鞋等物品。
杨某和代某的家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等4被告赔偿64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
经认定,死者杨某、代某系在案涉山坪塘洗衣时不慎落水溺亡。
丰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山坪塘属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共同管理,被告农服中心、镇政府并非山坪塘的所有人 或管理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情形以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山坪塘主要用途为农业灌溉,相较于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其所有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的合理限度。
其次,案涉山坪塘堤坝上硬化了约1米宽的水泥路,靠塘内侧边沿 建有水泥围挡,设置有警示标志,并经 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或瑕疵,村 民会议时也宣讲过山坪塘的安全问题。
村民小组、村委会已在合理限度内为预 防控制损害的发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 务

再次,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知山坪塘水深危险,却无视风险仍前 往洗衣,导致落水溺亡,系自甘冒险之行 为,与山坪塘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无关,其 责任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最后,类似山 坪塘在农村广为分布,若因死者自甘冒 险而苛责山坪塘管理者或所有者在安全 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外承担责任,不 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代 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付
春杰) 背着巨额债务却肆意高消费 南京一被执行人被提起拒执刑事自诉后被迫履行 本报讯(记者赵兴武通讯员高远隋文婷)欠债900万元,判决生效近9年拒不履行,却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过着奢侈的生活。
近日,江苏南京一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并当庭促成执行和解。
据悉,这是自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拒执罪刑事自诉立案条件后,南京法院拒执罪自诉第一案。
2012年,自诉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王某需给付李某相应款项。
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胜诉的李某仅从王某其他案件财产处置中分得150万余元,尚有900万元未能受偿。
此后,王某突然人间蒸发,杳无音讯。
今年年初,李某在浏览抖音视频时无意间发现有人一直在发“炫富”视频,而此人正是王某。
原来,王某为逃避执行搬到了其他城市居住,并一直采取转移和虚假报告财产的方式逃避法院的调查。
在抖音上,王某晒 花店、亮豪车,展示子女就读贵族学校、打高尔夫球、上马术课……种种行为,均违反了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
李某将线索告知执行法官,该案重新进入执行程序,但被告人王某面对执行法官时百般推诿,一再推迟还款时间。
同时,经法院调查,王某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显示其近三年税后收入高达180余万元,但均不在其本人名下。
法院向王某下达了罚款决定书,但王某仍拒不还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未予立案。
后经秦淮区法院释明,今年8月18日,自诉人李某提起刑事自诉。
法庭上,承办法官向被告人王某释明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及影响。
面对强大的司法威慑,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表示当庭愿意支付70万元,剩余本息分期偿还。
自诉人李某向法庭申请撤销起诉,法院当庭裁定准予撤回自诉。
■法官说法■ 抗拒执行的行为,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在2015年、2018年和2020年多 次出台有关规定完善“拒执罪”自诉流程与条件,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符合“拒执罪”自诉其他条件的,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湖南洪江法院宣判一起涉信用卡信息犯罪案 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讯(记者陶琛通讯员胡云淞)近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被告人陈某法、陈某、杨某、陈某福4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020年年初,陈某法与陈某商议,以1500元一套的价格向陈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
5月,陈某将此事告知杨某,杨某便将自己办理的4套银行卡出售给陈某获利6000元,后又陆续将收购的13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转卖给陈某,获利1.3万元。
除向杨某收购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外,陈某还自行收购11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并将其中的16张银 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出售给陈某法,获利2.2万元。
6月至7月,陈某法又先后向肖某(另案处理)收购了10张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并以5000元每月的报酬安排陈某福使用其收买来的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进行网络支付结算。
陈某福每日办理的支付、转账业务金额达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法、陈某、杨某非法买卖银行卡及配套信息资料的行为构成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陈某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陈某法等4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考虑4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东莞5名被告人假借教人直播带货实施诈骗被判刑 本报讯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裁定维持对谢某等5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谢某在东莞市南城区成立广东某科技公司,后招聘被告人韩某、王某、王某嘉、王某悦,专门从事假借帮助被害人做抖音带货业务,欺骗被害人转账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其中,韩某、王某嘉、王某悦作为网络销售业务员,被告人谢某和王某作为业务推广导师。
谢某等人在公司未与网络平台合作的情况下,通过发布带货广告吸引想做该兼职的被害 人添加公司业务员微信,并按照话术本向被害人谎称有金牌导师一对一指导、请专业的拍客拍摄原创视频、帮对方引流1000粉丝以开通橱窗带货,佣金比例达到20%至80%、十天内回本、带货能月入过万等,诱骗被害人缴纳788元的抖音带货服务培训费用,后还以提高账户级别及佣金比例为由诱骗被害人缴纳368元的升级费用。
至案发,谢某等人共诈骗郭某等被害人231人次,共计107758元。
东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袁小燕黄嘉琳)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没收被告人顾文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顾文明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地在山东省临沂市,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
现予公告:被告人顾文明,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917,汉族,大学文化,1999年1月任临沂市兰山区南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2001年7月任该镇党委书记;2003年3月任兰山区南坊街道党(工)委书记;2006年1月任兰山区委常委、南坊街道党(工)委书记;2007年3月任兰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2年2月任兰山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区长;2014年1月任兰山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兰山商城党委书记。
期间兼任兰山区白沙埠镇沂河滨河片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并曾牵头负责该指挥部工作。
生前住兰山区柳青街道沂州花园小区10号楼1单元101室。
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移送起诉。
2019年8月4日因病死亡。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临检二部没申(2021)Z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载明:顾文明自2000年春节至2018年中秋节,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现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币7483430元(以下币种同),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顾文明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5000000元供他人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顾文明涉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有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已扣押的案款360000元、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相三村自建楼房一套的价值及孳息1098330元是顾文明的违法所得,有证据证明顾文明低价购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综合商业沿街楼五楼北端电梯北侧商铺一套的使用权,应当对顾文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顾文明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顾文明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与顾文明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用权利的证据材料。
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审理。
联系人:张文峰通讯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 27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9-8128046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附: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财产清单
1、案款人民币1098330元(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相三村 自建楼房一套的价值及孳息)
2、案款人民币300000元(来源于谢西芹)
3、案款60000元(来源于刘传瑞)
4、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曲沂社区综合商业沿街楼五楼北 端电梯北侧商铺。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海事文书 申请人福建省圣博海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 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申请人称:其所属的 “闽连渔66629”轮系国内捕捞船,船籍港连江,总吨468吨。
2020 年8月2日,芜湖海联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芜湖海联2366”轮从 江苏南通空载出港,在黄岐半岛东南侧约18海里水域与申请人 所属的“闽连渔66629”轮发生碰撞,造成“芜湖海联2366”轮沉 没,船上1人死亡、1人失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及《关于不 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 定》等规定,申请人就本次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设 立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基金的数额为83500计算单位及自 2020年8月2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已依法受理 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与本次海事事 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福建省圣博海洋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 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 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二、债权人应 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 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 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 视为放弃债权。
[福建]厦门海事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11日(总第8499期) 送达执行文书 谭力:本院在执行张毅与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毅申请追加第三人谭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现已审理终结。
因谭力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执异47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裁定结果为:
一、追加第三人谭力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谭力应在尚未缴纳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重庆拍立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毅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

三、未按期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张洪彬、张金辉、张馨月:本院在执行郑再学与重庆云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再学申请追加第三人张洪彬、张金辉、张馨月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现已审理终结。
因张洪彬、张金辉、张馨月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执异478号执行裁定书,本案裁定结果为:
一、追加第三人张洪彬、张金辉、张馨月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张洪彬应在未缴纳出资2477万元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再学履行给付义务;
三、被执行人张金辉应在未缴纳出资2500万元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再学履行给付义务;
四、被执行人张馨月应在未缴纳出资5000万元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郑再学履行给付义务;
五、未按期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其 他 行政决定书厦思商务决定〔2021〕2号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2017〕1号)向我局申请了2017年度的增量奖励金49万元人民币,我局已经实际向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发放。
此后,我局经调查发现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系以虚假的销售数据申报增量奖励金49万元。
另查明,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你公司系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持有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100%的出资比例,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分期于2066年8月4日前缴足。
2019年10月29日,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予以注销登记。
但在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之前,你公司并未足额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亦未依法办理减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虚报增量数据以获取增量奖励金。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促进商贸业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2017〕1号)第七条第(三)款:“企业若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企业需无条件退回扶持资金”之规定,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应退回领取的2017年度销售额增量奖励金49万元。
鉴于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依法应由你公司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退回厦门中庚贸易有限公司领取的2017年度销售额增量奖励金49万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交至厦门市思明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户名:厦门市思明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账号: 4]。
若你公司不履行本决定的,自我局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每日按应退回款项数额的3%加收滞纳 金。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行政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商务局或厦门市思明区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 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 行政决定书厦思商务决定〔2021〕1号厦门博钦贸易有限公 司:2018年3月,你公司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 明区促进商贸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2017〕1号)向我 局申请了2017年度的思明区促进商贸业转型发展奖励资金27万 元人民币,我局已经实际向你公司发放。
此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发 现你公司已于2016年4月1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执行案号:(2016)闽02执238号〕。
直至上述奖励金发 放之日,你公司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 发<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清单(第一批)>、< 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厦发改综改[2017]880号)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 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定你公司不具 备领取2017年度思明区促进商贸业转型发展奖励资金27万元人 民币的条件。
据此,我局作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公司退回领取的 2017年度思明区促进商贸业转型发展奖励资金27万元人民币。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交至厦门市思 明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户名:厦门市思明区国库支付中心;开户 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账号:4]。
若 你公司不履行本决定的,自我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 每日按应退回款项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 达本行政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 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 门市商务局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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