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来源是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正当使用的重要标准,cntr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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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OPLE'SCOURTDAILY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 ■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责任编辑刘强 案例精选 ■热线电话:(010)67550722■电子信箱:msss@ 7版 商品来源是判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正当使用的重要标准——湖州中院判决安吉茶叶站诉某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案 重点发布 【案情】 “安吉白茶”是产自浙江省安吉县的一款茶叶,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015年5月,安吉县农业农村局所属的安吉茶叶站注册了“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生产地域范围为安吉县行政区域,有效期至2025年5月6日。
自2021年起,在某知名电商平台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安吉某某茶叶”的网络店铺,该店铺商品名称、商品介绍页面、售后服务卡等显著标注“安吉白茶”。
2022年2月,安吉茶叶站以某茶叶经营部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为由诉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某茶叶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裁判】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茶叶经营部在商品链接、商品介绍页面及售后服务卡上使用“安吉白茶”,除了与安吉茶叶站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字体存在差异外,并无明显不同,容易造成消费者对白茶产地及品质产生错误认识。
且某茶叶经营部未能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的“白茶”产自安吉并具备特定品质。
据此,应认定某茶叶经营部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遂判决,某茶叶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第149822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安吉某某茶叶”网店内商品链接、商品介绍页面及售后服务 裁判要旨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无证据证明商品来自于特定区域的情 形下,标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不属于对地名进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卡等使用“安吉白茶”标识;某茶叶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吉茶叶站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安吉茶叶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未经权利人许可标注地理证明标志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地理证明标志商标的使用规则。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有力支撑。
由于地理标志是一项区域性、公有性的财产权,产地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都有权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可见,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来说,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因此,具备来源相符、品质保障条件的产品,其经营者有权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 证明商标。
本案中,案涉商品的通用名称为“白茶”或“白叶茶”,“安吉白茶”显然不是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故某茶叶经营部在商品链接、商品介绍页面及售后服务卡上使用“安吉白茶”字样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标志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情形的判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设置,主要目的就是确保来源可识、品质可保。
实践中,对于正当使用的标注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1)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2)对于产品产自地理标志特定区域,无论是否具备特定品质的,生产者只能用描述性方式正当使用地名,比如“源自(或产自)+地名”不能直接用“地名+产品名称”的方式,且不能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中的特有图案;
(3)由于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所以对于产品非产自地理标志特定区域范围的,可用“实际产地地名+产品”来表述。
本案中,某茶叶经营部在未经“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安吉茶叶站许可的情况下,在商品链接、商品介绍页面及售后服务卡上突出使用“安吉白茶”字样,并非对“安吉”这一地名进行描述性合理使用,不属于“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形。

3.商品来源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的本质特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的地理来源和特定品质的功能,其注册人不能剥夺商品确实符合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
因此,相比普通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商标的原产地及该产地的自然、人文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品质,其识别的是商品来源的特殊地理区域而不是具体商品的提供者。
本案中,某茶叶经营部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评判:首先,某茶叶经营部作为登记于安吉区域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应当知晓“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授权管理规则,尤其是在其经营者的丈夫章某某获得安吉茶叶站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突出标识“安吉白茶”,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描述性使用的善意。
其次,某茶叶经营部辩称其销售的茶叶来自于章某某所承包的当地茶园,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后,某茶叶经营部销售“安吉白茶”的价格远低于章某某所销售的“安吉白茶”,既然某茶叶经营部辩称茶叶来自于章某某承包的茶园,但价格却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印证了其销售的“安吉白茶”并非产自安吉的事实。
综上,某茶叶经营部未经许可使用“安吉白茶”商标的行为构成对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且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阻却事由,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案号:(2022)浙05民初48号案例编写人: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杜前 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的后果认定 ——徐州中院判决某置业公司诉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5年9月18日,某置业公司与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807933元。
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由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除9万元可于2016年3月1日付款,其余贷款缴纳全额房款不足部分于2015年10月31日前缴纳;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房款25万元,尚欠557933元未支付。
2019年6月5日,某置业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2016年3月1日缴纳全部房款,经几次电话及短信通知仍未缴纳,按照合同约定自该通知送达的同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0年9月7日,某置业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签订后,王某仅缴纳首付款25万元,尚欠557933元未支付。
该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按照此约定,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王某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且王某已经签收。
故双方签订 裁判要旨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 行使的,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
遂判决:解除某置业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支付某置业公司违约金16737.99元;某置业公司返还王某购房款25万元。
折抵后,某置业公司仍应返还王某购房款233262.01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王某迟延支付剩余房款超过一个月,某置业公司即享有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且某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曾就该解除权向其发出催告,某置业公司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享有解除权之日起一年。
2019年6月5日,某置业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且某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王某主张过权利,故某置业公司的解除权已经消灭,对于其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享有约定 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解除权是否灭失。

1.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2020年修订该解释时对该款有实质性修改)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鉴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故应适用前述解释条款。

2.约定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后果。
本案中,按照某置业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合同约定,王某迟延支付剩余房款超过一个月,某置业公司即享有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且某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曾就该解除权向其发出催告,故根据前述解释条款,某置业公司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享有解除权之日起一年。
2019年6月5日,某置业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王某主张过权利,其解除权已经消灭。

3.守约方在因对方违约享有约定合同解除权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视为自愿弃权,不得再行主张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条件成就后,守约方应在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明确向违约方作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既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解除权进行约定的权利,那么在违约方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就行使合同权利还是放弃合同权利应及时作出明确选择。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消灭后再以相同理由主张享有新的约定解除权则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本案案号:(2020)苏0312民初8265号,(2021)苏03民终3912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潘全民胡元静 法案精要 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的认定 ——重庆一中院判决电信职业学院诉创思特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其承担责任的 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存在其他连带共同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其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因赔偿责任在本质上不同于担保责任,故不予支持。
【案情】 褚某与创思特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褚某向创思特公司出借480万元,电信职业学院、唐某某等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中盖章和签名。
后创思特公司未还款,褚某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该院认定电信职业学院应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借款协议》中关于电信职业学院的担保条款系无效条款,褚某与电信职业学院对造成担保条款无效均有过错,判决电信职业学院就创思特公司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执行了相应款项。
后电信职业学院认为,唐某某等人作为该债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按比例分担其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电信职业学院有权向债务人创思特公司追偿,但电信职业学院承担的是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而非保证责任,其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唐某某等人无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遂判决,驳回电信职业学院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电信职业学院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保证合同无效,原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
本案中,电信职业学院向唐某某等人追偿的内容正是其基于有关过错在保证合同无效后向债权人所负担的赔偿责任,其追偿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电信职业学院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
首先,应当区别赔偿责任与担保责任。
虽然二者都是替代履行责任,但赔偿责任是基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属过错责任和严格意义上的补充责任,而担保责任则是一种以担保法律关系为基础的合同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前提。
本案中,担保条款无效的原因系电信职业学院为非营利性学校,不应对外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褚某和电信职业学院均存在过错,电信职业学院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以弥补债权人因保证条款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其次,应尊重立法原意。
关于共同担保人之间是否有相互追偿的权利,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采用否定说。
原则上,多个担保人之间并不能相互追偿,但如果担保人具有共同分担责任风险的合意,则应当尊重私法领域意思自治,认可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
因此,只有当事人具有明确合意时,才可在担保人之间对担保责任进行分配。
同样,没有关于赔偿责任相互分担的明确意思表示的,就不能适用追偿规则。
本案中,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签字确认承担保证责任,视为作出连带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但合同并未对赔偿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保证人自身过错发生的赔偿,不能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再次,从立法整体结构来看,赔偿责任不应准用担保责任规定。
《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但第十三条在连带共同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问题上,只规定了担保责任,并未提及赔偿责任。
从法律条文前后对照来看,立法已经严格区分了两种性质的责任,在表述上也十分明确。
本案中,电信职业学院承担的责任已确认为赔偿责任,因此应当严格适用关于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担保责任的规则。
最后,追偿权的行使前提应为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以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前提,同样要求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应以法定或意定为基础。
本案中,电信职业学院就赔偿责任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并无相关法律依据,电信职业学院与唐某某等人也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约定,因此该赔偿责任不具有连带责任性质,也没有追偿权行使的合法前提。
此外,如果同时存在保证责任和赔偿责任,虽然追偿的单向性可能导致各保证人最终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均等,但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否定性评价本身就意味着很大可能无法再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因此合同无效后应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各方责任。
综上,同一债务的多个担保人之间并非当然追偿的关系,只是因各担保人都面临承担担保责任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的风险,故而自愿进行风险分担。
因个别担保人自身过错导致担保无效后的赔偿并不属于约定的担保责任风险范畴,赔偿责任也并非担保法律关系的正常产物,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赔偿义务不是依据担保合同,而是法定责任。
因此,在缺乏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并没有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前提,不宜准用担保责任追偿规则。
本案案号:(2021)渝0109民初618号,(2021)渝01民终8233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裴度 送达裁判文书 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上诉人陈菲因与被上诉人余治华、原审被告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之星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黔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余治华返还租金及保证金241270元”;
二、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余治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原审被告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被上诉人余治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蕊:本院受理原告张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071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韩江:本院受理的(2021)吉02民初816号,原告刘岩诉被告韩江、于月珠、付渝博、韩荣堂、韩荣红、吉林市荣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6月16日8时 40分在本院519法庭开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未到庭,本院 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鞍山嘉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王海辞,被 上诉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鞍山嘉际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开庭 传票。
并定于2022年6月15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 本院22号法庭询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 法缺席审理。
[辽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从海、山西千叶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西 双东时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旭日鑫旅馆、李国义、牛子 连、李从海、山西千叶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 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 案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山西]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李若甘:本院受理原告李斯、李艳、李春梅、李海康、江国娟 诉被告李若甘、万载县志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樟木头支公司提起上 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603民初2085号民事上诉 状。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 送达。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梁春梅:本院受理原告范金雄与被告梁春梅离婚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 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提 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 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家 湾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王辉舟:本院受理原告余洪春诉你和徐林、赤峰市徐图商贸 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第 三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洪春请求法院:
1.判令你们赔偿其医疗 费3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赔偿 金3471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55112.58元、误工费82800元、护理费18900元、护理用品费524 元、鉴定费435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9638元、财产损失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12日(总第8720期) 2000元、复印费6元、共计562154.18元;
2.诉讼费由你们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21)甘0105民初1718孙胜堂: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居然之家立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甘肃]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2021)甘0105民初1719孙胜堂:本院受理原告兰州居然之家立达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甘肃]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袁坤:本院受理原告龙国安诉被告刘其秀、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528民初1845号开庭传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时在息县人民法院八里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息县人民法院 袁坤:本院受理原告龙国安诉被告袁坤民间借贷纠纷
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528民初1846号开庭 传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 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举证 及答辩期间截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案定于二〇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在息县人民法院八里岔人民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 审理。
[河南]息县人民法院 曹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周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 (2021)辽0103民初238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 后15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 在本院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张淑清(公民身份号码:606):本院受 理的原告陈国荣与被告张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 (2022)川1703民初192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 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负 担。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 监督卡等诉讼文书。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 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十五日、十五日。
本案定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 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判决。
[四川]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邵峰:本院受理原告常学青诉邵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 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洁卡、诉讼风险提醒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 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 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15日 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 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上医智云(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云南省远程可视医学诊疗中心诉上医智云(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医智云(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山竹互联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山竹云医英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胡常亮、罗琼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
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2月 1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18日指定陕 西信达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担任陕西宝鸡长岭冰 箱有限公司管理人。
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2年6月16日前,向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 报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西六路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 公司四楼会议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喆)申报债 权,同时说明所申报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未 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 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 院定于2022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5 号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参加会 议的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 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陕西]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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