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傍名牌”,双c是什么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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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5日星期日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韩芳 [现在开庭·聚焦] 新闻热线(010)67550736电子信箱:anjian@ 3版 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系列报道之
企业“傍名牌”触不正当竞争暗礁 欧阳福生杨婷 据统计,2013年至今,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0余件,受案数量居广州市基层法院之首。
近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指出:目前,被侵权主体多为行业内知名企业;不正当竞争方式主要是“傍名牌”。
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建议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异地使用企业字号造成混同 广州直通车眼镜公司于2005年2月在广州市越秀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眼镜研究、开发、设计、验光等业务。
“直通车”系直通车眼镜公司的字号,该字号由直通车眼镜公司在国内眼镜销售服务业中率先注册。
2013年9月,被告杨华太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成立华视眼镜店,该店招牌、内部装潢、销售票据上均使用了“直通车”标识。
直通车眼镜公司认为,其字号“直通车”具有一定的市场 知名度,杨华太在其经营店铺擅自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华太停止使用“直通车”标识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7000元。
杨华太辩称,其于2013年11月独资成立了西安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有限公司,并授权自己从2013年11月起,在广东省范围内使用“大众直通车”字号开拓眼镜市场。
因此,杨华太在华视眼镜店招牌、装潢、销售票据上使用“直通车”标识,是经西安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有限公司授权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直通车眼镜 公司的“直通车”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
尽管杨华太使用“直通车”标识经过了西安大众直通车公司的授权,但西安大众直通车公司注册“直通车”字号的时间要晚于广州直通车,广州直通车对“直通车”字号享有在先使用权,西安大众直通车公司对杨华太的授权行为缺乏正当性。
华视眼镜店与直通车眼镜公司为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杨华太应当知道“直通车”为直通车眼镜公司的企业字号,在明知的情况下,杨华太非但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反而在华视眼镜店招牌、内部装潢、销售单据使用“直通车”作为商业标识,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 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企业字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模式,相同的企业字号可在不同行政区域内进行登记。
鉴于此种管理模式,不少经营者采用“迂回战术”,先在某地注册与其他行政区域知名企业相同的字号,然后以授权、许可、监制的名义在知名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内使用该字号,经营与知名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企业字号具有跨地域效力,可以通过授权、许可等形式在异地使用,其前提是不能攀附知名企业字号的商誉,使相关公众混同商品主体,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原告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自生产“黑人”牙膏以来,就一直持续使用“DARLIE及黑人头像图形”牙膏装 擅用“黑人”牙膏装潢 公众所熟悉的商品所独有的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本案中的“DARLIE+黑人头像图形”经原告推广、 潢,上述装潢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自2003年起开始生产和销售涉案特有人”牙膏的特有装潢。
被告擅自使用原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黑人”牙膏的特 为“黑人”牙膏商品所特有的包装和装装潢的“DARLIE+黑人头像图形”牙告商品的特有装潢,主观上有借助原告有装潢,相关消费者通过该装潢与原告 潢,应受法律保护。
经市场调查发现,膏产品,且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报纸媒商品装潢提升其产品竞争地位的恶意,的商品相联系,“DARLIE+黑人头像图 被告广州某化工公司持续在多款牙膏产体、电视广告、商业活动等方式进行大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形”具有区别原告商品与其他经营者商 品上使用与原告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黑人品牌牙膏在 量的广告宣传和拓展市场,使“DARLIE+黑人头像图形”牙膏产品和特有的包装装潢在中国牙膏市场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 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品的作用。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虽然没有■司注册为商标,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法当经营者发现他人擅自使用时,可依据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寻求行政、察 20世纪30年代已进入中国市场。
原告“DARLIE+黑人头像图形”属于“黑 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JETBeam”为原告金柏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权利商标。
2010年1月1日,金柏公司授权被告思迈公司、希脉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JETBeam”商标,销售“JETBeam”系列产品,2010年11月16日又许可原告使用该商标,并有权进行维权。
在被告思迈公司、希脉公司使用“JET⁃Beam”商标销售“JETBeam”产品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严重违反代理商政策,以被告思迈公司及被告李文杰的名义在境外抢注“JETBeam”商标,生产、销售与原告有权生产、销售专利产品功能、外观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致使原告产品无法在境外销售,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抢注企业商标行为不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思迈公司是“JETBeam”品牌经销商,被告李文杰是被告希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均应明知“JETBeam”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却以自己的名义将相同商标在香港、澳大利亚、欧盟进行注册,注册商品的类别相同或相似,其行为构成商标抢注。
然而,该行为发生在境外,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故法院对该争议不作处理,原告可另寻法律途径救济。
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国际间商标恶意抢注,是指一国企业或自然人明知其注册的商标属于他国企业或自然人,基于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目的,将他国企业或自然人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本国或其他地域范围内抢先注册。
分析国际间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出现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在先”确权原则为商标抢注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即谁先在该国和该地区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获得该国和该地区的法律保护,在先申请者可以排斥在后申请者获得注册。

是商标权保护具有地域性。
即在某一国内注册的商标,只有在其注册国境内受到保护,在他国不受到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抢注者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产品冠以抢注的知名商标进入世界市场,挤压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开拓市场空间。
对于恶意的抢注,各国商标法律都设立了相关救济措施。
我国商标法设立了从抢注期间的异议程序,到抢注后的商标宣告无效和撤销制度,这些规定或制度为被抢注者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救济程序,但适用这些制度和程序的前提是商标抢注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即一般是我国商人抢注国外企业的商标,国外企业要求我国司法给予司法救济。
我国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无法调整的,权利人只有至抢注地遵照该国法律寻求法律救济。
冈本株式会社的冈本避孕套曾在2012年3月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薄度纪录保持者”,随后该纪录被大明公司避孕套于2013年12月2日打破。
2014年5月,大明公司在广州买到冈本避孕套,发现外包装仍有“世界最薄吉尼斯世界纪录”等用语。
大明公司以冈本虚假宣传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要求冈本株式会社在实体店及各网站停止销售有上述广告用语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明公司与冈本株式会社均是销售避孕套的经营者,双 使用“世界最薄”虚假标识 方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
大明公司避孕套于2013年12月2日获得“最薄避孕套”吉尼斯世界纪录,平均厚度是0.036mm,打破了冈本株式会社的冈本避孕套于2012年3月27日获得的平均0.038mm的“最薄避孕套”吉尼斯世界纪录。
冈本株式会社的行为违背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大明公司商品的竞争力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 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虚假宣传的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性质、用途、产地等。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种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虚假宣传,例如将一般产品宣传为名牌产品;另一种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通过宣传上的渲染手段导致用户和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对商品的选择。
本案中,大明公司避孕套平均厚度打破了冈本避孕套于2012年3月27日获得的“最薄避孕套”吉尼斯世界纪录,冈本公司在知晓新的世界纪录后,应当停止在其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世界最薄”的宣传标识,否则,即属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构成对大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慕伟春作 六成被侵权主体为知名企业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诚信是每个市场主体的经营之本。
然而,市场经济中存在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公认的诚信原则。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该如何维权? 据统计,2013年至今,越秀区人民法院审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0余宗,受案数量居广州市基层法院之首。
从审理的情况来看,不正当竞争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近六成被侵权主体为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如周六福珠宝、美即面膜、黑人牙膏等知名商品的厂商,侵权人为同行业不知名的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二是不正当竞争方式主要表现为“傍名牌”,即侵权人仿冒知名企业的商标、企业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其他经济价值的商业标识,以图消费者误认其商品来源于名牌企业,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益;三是侵权行为非典型化,侵权人通过抢注商标、异地使用企业字号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些行为均已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四是侵权场所延伸到虚拟网络,部分案件中,侵权人在网络平台上仿冒知名企业 商业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给消费者、企业、行业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对此,越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认为,法律和制度的完善尤为重要。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九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
对于前述九种之外的违反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造成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受到法律规制。
鉴于司法保护具有天然滞后性,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进行严肃查处,短时间内清除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苗头,净化市场秩序。
从宏观角度看,应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序的市场秩序更需要经营者树立公平、诚信的竞争理念。
企业自身必须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以自身优良品质和优质服务拓展市场,赢得客户认可。
送达破产文书 因深圳市奎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丰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也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法接管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进行全面清算。
依据管理人对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奎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
奎丰公司现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裁定宣告奎丰公司破产并终结奎丰公司破产程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根据郑展文的申请,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武民破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湖南嘉莉诗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常德鼎元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十二组湖南嘉莉诗服装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层左边办公室,联系人:李锋,电话:、0736-7318216)。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湖南嘉莉诗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9时0分在本院五楼会议室召开。
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请债权人准时参加。
[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本院根据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裁定受理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意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怀化市善行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并入破产清算。
2016年4月6日,本院指定湖南方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债权人应在2016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怀化市迎丰中路太平巷太平桥村民小组38号二楼(太平桥佳惠华盛堂旁市工商局路路口右侧),邮政编码418000,联系电话0745--2226996),说明债权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未在上述期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 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怀化市善行天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8月15日在怀化学院东区厚德楼C-201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恒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明强汽贸集团顺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怀化温清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债权人应在2016年7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怀化市畜牧水产局院内,邮政编码418000,联系电话),说明债权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未在上述期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怀化市顺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恒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明强汽贸集团顺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7月28日在怀化星尚金苑酒店(怀化市太平桥迎丰中路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15日(总第6663期) 2016年3月3日本院根据南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 定受理南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审理查明,南通 豪达门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16
年4月27日裁定宣告南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南 通豪达门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日本院根据江苏宝尔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 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宝尔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经 审理查明,江苏宝尔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 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 七条之规定,本院于
2016年4月27日裁定宣告江苏宝尔宏装饰 装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宝尔宏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破产程 序。
[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 申请,于
2016年3月3日裁定受理启东市豪达防撬门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
经审计确认,截止2016年4月27日,启东市豪达防 撬门有限公司账面资产总额4510510元,负债总额6000000元, 净资产负1489490元。
本院认为,启东市豪达防撬门有限公司已 经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裁定宣告启东市 豪达防撬门有限公司破产。
[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天津市灯泡二厂申请,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 (2016)津0106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 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天津市灯泡二厂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管理人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号鼎泰大厦1506室,邮编 300171,联系电话(022)24450408。
债权人应于2016年7月10日 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天津市灯泡二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破产管理人清偿 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16年7月20日(星期 三)上午9时30分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召开,地址天津市红 桥区勤俭道201号。
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个 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6日,克拉玛依市昌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称“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昌达公司资不抵债,并且人 民法院已裁定公司重整,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经本院审查, 昌达公司具备重整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重整计划,并且重 整计划通过表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一、批准克拉玛依市昌达机械有限责 任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克拉玛依市昌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重 整程序。
[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贾旭民以浙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 江省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于
2015 年9月16日裁定受理。
查明截至2016年4月10日,浙江省龙泉市 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41513670.85元,负债合计 47518126.15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86244815.18元。
浙江省 龙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 能达成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于
2016年5月10日裁定宣告浙江省龙 泉市汇龙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龙泉市人民法院 毛鹤莲以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泉市市政水 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受 理。
查明截至2016年4月10日,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资 产总额39169605.73元,负债合计43576005元,债权申报金额 合计32417492.3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32364658.97元。
龙泉 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 和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 规定,本院于
2016年5月10日裁定宣告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 公司破产。
[浙江]龙泉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常山县雪山碳酸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 的申请于2016年5月3日裁定受理雪山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6年5月3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雪山公司管理人。
雪 山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6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 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狮桥街1号浦发银行大 楼七楼,邮编324000,联系电话:0570-3672225,联系人:叶志富) 申报债权,申报文件可进入公共邮箱(地址:csxs123@,密 码:xs123456)下载,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 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 序行使权利。
雪山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雪山公司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6年7月8日下午3时 整在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或律师职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 的指派函。
[浙江]常山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海宁市瑞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16
年4月5日裁定受理海宁美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
案,并于2016年4月25日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海宁 美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
海宁美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 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26—1号;邮政编 码314100;联系电话:0573-84227621,;联系人:孙福 明)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 利。
海宁美迪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6年8月15日下午14 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 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海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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