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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20 日 星期
第五版 《法律文化周刊》第10
8 期 法律文化部主办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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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荩 741 关于举办“千山杯”法官原创诗文品评朗诵会征稿启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
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社、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 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主题,于2012年8月中下旬举办“千有若干协办、支持单位。
理念,大力弘扬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山杯”法官原创诗文品评朗诵会。

二、本次活动设组织委员会,拟 平正义、服务大局的崇高精神境界及将有关要求公布如下: 邀请国内著名诗人、作家担任顾问。
丰硕工作成果,激励广大法官的诗文
一、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是
三、法官诗文作品的范围包括: 创作热情,全面展示人民法官良好风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辽以诗词、歌赋为主,及适量短小散文 貌和艺术才能,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单位是(作品均在500字以内)。
化分会经研究决定,以“忠诚、为民、公中国法官协会法院文化分会诗文 下转第七版 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实现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继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当前环境下,如何厘清司法公开的定位,解决操作实践的问题,让司法更阳光,对助推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有理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4月12至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人民法院报社、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研讨会”在广东东莞召开。
部分法院和专家学者代表50多人围绕“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公开”、“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审务公开”、“审判流程公开与网站建设”等议题进行了探讨。
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本身并无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以何种方式上网,上网的程序如何设计,涉及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等问题需谨慎对待,应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蒋兴新认为,裁判文书公开应考虑三个问题:一是价值取向应定位。
除了作为公正结果的展示和作为监督法官公正裁决的手段外,还应为法官判决提供参考,推动裁判尺度统一;为社会生活提供指引,并避免负面影响。
考虑到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建议构建两个裁判文书库,一个只限在法院系统内公开,一个向社会公开。
二是要考虑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建议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对案件不予公开。
三是要避免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若公开的内容被加以倾向性解读,对法院的影响是严重的,如彭宇案。
某些内容公布后有可能对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以及社会公共道德构成威胁,应该赋予合议庭有不予公开的决定权。
应从立法层面对司法公开进行合理控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予公开的范围,并构建考评制度等。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曾令健认为,裁判文书公开肯定有正面和负面效 让司法更阳光———“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研讨会”发言摘要□本报记者李文广本报通讯员黄彩华 应。
个别媒体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往往报道时有所偏颇,导致网民对公权力产生误解。
如果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就要对法官的职业予以保障。
不能因为网民的曲解误解,导致法官丢掉工作。
就裁判文书而言,质量是最重要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璇认为,对裁判文书上网功能的开发,不能局限于通过统一或各自的门户网站简单的公开,而应建立统一的裁判文书知识库,以达到裁判文书功能利用最大化。
裁判文书将案件审理的动态过程以文字形式固定下来,将法官审理案件的审判方法和审判思路呈现在纸上,是对审判过程的生动再现。
如限缩在封闭空间,仅发挥个案裁判、定分止争的作用,是巨大浪费。
应建立一个法律知识库平台,使裁判文书在这平台上彼此交涉、互相借鉴,各种价值和利益在这平台上相互博弈。
这样裁判才能最大限度地被当事人和民众所认同,也可极大促进法学实践的发展。
建立裁判文书知识库意义在于:为案件审理提供参考;为立法提供基础素材;平衡案件审理尺度;引导公民法治理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库过程中应注意:信息上的全面性、使用上的便利性、信息传输上的选择性、利用上的层次性。
针对不同的案件信息,通过数据预处理和清洗,进行有区别的标注和处理。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谭天梯认为,系统分为两种管理权限,普通用户只能查询到适合公开的内容,管理员用户根据审批的权限,可以查到个人信息等更全面的案件材料及文书。
涉及征信系统时,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对数据及信息的共享是很有意义的。
此外,通过法条来检索相关类似的判决书会比较方便。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曾小广认为,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上网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万敏认为,除了法定不予公开的,其他都应当属于公开的范围。
当事人可以就公开问题提起复议,如果异议不成立,予以公开;如果异议成立,可以不公开。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刘锋认为,如果因为当事人不愿意裁判文书公开就不予公开,很多法院也会以这理由拒绝公开。
目前公开裁判文书并不是公众了解裁判文书的主要渠道,很多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点击率很低,反倒是有些当事人自己把裁判文书发到网上引起围观。
应慎重考虑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胥洪刚认为,裁判文书要敢于上网公开,对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很大意义。
不管点击率高低,对法官都有很大压力,促使他必须下工夫制作好每一份裁判文书,这种压力也是对法院工作的促进。
另外,有 2012年4月12日,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研讨会现场。
黄志威摄 些说法节目的做法值得注意,即对拟采用的案例作技术处理,摒弃可能引发负面影响的材料,力求达到正面引导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爱国认为,应把裁判文书是作为官方文件还是作为当事人的民间交流的公开定位予以明确。
如果是作为官方文书的发布,就不涉及到互动关系。
如果是定位民间交流,就涉及互动关系。
法院判决存在差异性并不可怕,法官有不同的判断是正常的。
具有正反两面,才符合现代法学精神。
裁判文书上网,败诉的当事人不愿意,受益的是社会大众。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
法院主动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如果涉及当事人隐私被上网等,是否会涉及侵权的问题,此外也涉及到信息公开和言论自由的问题。
庭审公开 东莞市第二法院副院长对内地法院(以该院为例)与香港法院司法公开庭审旁听“点对点”比较研究项目做了介绍。
两地法院对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公开对象、旁听手续、旁听纪律、庭审的公告和指引、庭审过程中的公开、法庭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都有所异同。
他认为,相比之下,香港法律制度比较完善,香港法院司法公开制度很明确、很自然,不刻意,而内地法院则规定不同,做法不
一。
针对庭审公开纪律的问题,东莞市第二法院陈灿钟认为,香港没有关于法庭纪律的专门规定,但有“藐视法庭 罪”的规定,建议大陆也设立“藐视法庭罪”,这样法庭纪律不必规定很多。
如果规定过多,公众会觉得限制很多,失去旁听兴趣。
人民法院报记者赵刚认为,媒体旁听的席位分配,可以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色来推举媒体代表,兼顾纸媒、电视台,文字记者、摄影记者,地方媒体和中央媒体。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高一飞认为,旁听记者至少要享受普通公民的待遇,不需要特别的限制。
也不应对外国人特别审批,因为外国人在中国就受中国司法管辖。
设立媒体席是好做法,强调了媒体的广泛代表性和优先权。
媒体和当事人的近亲属应享有旁听的优先权。
建议可设立“藐视法庭罪”。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 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
如何处理得恰到好处,有很多操作性的东西值得探讨。
人民法院报记者赵刚认为,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原则及对司法报道的启示值得借鉴。
在美国,媒体审判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处理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是受到了媒体影响,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而在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案例。
媒体审判问题,核心并非陪审员是否接触到审前报道,也不是陪审员阅读审前报道是否形成了偏见,而是这种偏见的强度有无强大到了阻挠陪审员依据证言和法律审案的地步。
媒体报道的影响是无形的。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采取的立场是,影响有没有、有多大,由陪审员自己来 说,能否被采信的决定权应掌握在初审法官而非上级法院法官手中。
进入20世纪以后,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在新传播环境下审视审前报道的影响问题,并形成了新的审理路径:不再纠结于单个陪审员的中立性,而是从审前报道的内容、规模和时间出发,以推定的方式判断整个陪审团乃至整个审判地社区的中立性。
媒体审判现象侵犯了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伤害了司法公正。
媒体应自觉地规范报道活动,维护司法的正常运作。
美国最高法院有个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标准,提醒媒体应尽量避免发表存在违法风险的偏见性报道,避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
初审法官也有一系列措施用来保障中立的陪审团进行公正审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董利娟认为,法院应建立与媒体的主动沟通机制。
法官是否可以对社会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存在争议,个人看法是有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对司法权威的维护是有意义的。
有的微博从内容上可以看出博主是法官,如果这种身份被公众得知,则应遵守公职人员的纪律,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审务公开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应有更详细的制度设计。
另外,与会代表也对常见的案件遇到说情干预问题表达了各自看法。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万敏认为,应建立公开“外部干预、说情过问”的制度。
公开的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促使人们最终放弃凭借权力、关系不当干预司法的陋习,在全社会形成不干预法官正常司法的良好风气。
知情权和监督权是公众的两大民主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故公开“外部干预、说情过问”,既符合法理精神,又符合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司法框架内现实可行。
制度设计构想如下:关于公开的内容。
不论出于正当或非正当目的,均应公开,包括干预时间、干预者或说情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干预或说情的内容和方式、案件情况等。
关于公开的方式。

(1)登记制度。
对内登记于本院,对外登记于纪检监察部门。

(2)公示制度。
一有干预情况须无条件在本院、互联网上公示,并告知涉案当事人,以便公众监督。

(3)警示制度。
法院内部发布警示,还要向相关部门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通报制度。
对经查实确系不正当干预,应及时向当事人、社会公众、相关部门通报。
关于公开的时间。
一有干预即时公布。
关于免责制度。
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抵御外部干预而导致错案的法官,在其举报外部干预 者经查实后,给予一定程度免责。
审判流程公开与网站建设 审判流程如何公开,除了基本的要求外,各个法院都有自己的特色做法。
在互联网的时代,法院网站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已经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和途径。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田林认为,应主动、科学地深化审判公开,改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神秘感,增强公众的理解。
传统审判公开更多被定位于司法权力运行方式,导致程序工具化和公开形式化。
这种情况应予以改变,不是以法院自己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而是群众或当事人关注什么,我们就应该依法公开什么。
将公开转化为当事人和民众的权利话语表达方式,实现从权力导向转向权利需求导向,重视当事人权利的实际行使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他还介绍了该院以审判及执行的流程信息的公开为切入点和脉络,包含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六类信息和面对当事人公开个案信息两大系统的“开放式6+1”审判公开模式。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侯旭认为,法院网站建设不仅要考虑法院的宣传需要,还应考虑到网友的信息需求和兴趣点,要有实用价值,减轻当事人和律师的诉累,并方便群众了解法律。
有的法院网站建设不尽如人意: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没有法院特色;实用性不强;信息单向,互动不足。
后来网站进行了改进,改进主要思路是:发挥指引功能,突出司法专业性。
便民服务,方便访问者尽快查到相关信息,力争通过信息化手段减轻当事人诉累。
形式丰富多样。
通过动画、微博、直播、游戏等形式,做到图文并茂,拉近与访问者的距离,力求生动活泼。
该院网站有晋升大法官游戏,是目前第一款由法院自主开发的普法类游戏,让网民在游戏中学法、用法,目前正在进行二期升级。
责任编辑高领联系电话(010)67550729电子邮件flwh@rmfyb.cn 法律街头 一张张记录着历史痕迹的珍贵照片,一份份承载着60多年法制进程的史料……它们在陈列室中,向人们娓娓讲述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干警们艰苦奋斗的峥嵘岁月。
珍贵照片:记录激情岁月 当作为特邀嘉宾的第一代法官走进陈列室时,仿佛时光倒回,他们又回到了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
每认出一位老友,或者看到自己年轻时的照片,老法官们显得异常兴奋。
虽然已不是年轻时的模样,但那段记忆却让他们难以忘怀。
83岁的亓丰琰是第一个来上虞法院报到的法官。
当看到墙面上那张他刚参加法院工作的留影时,满头白发的亓丰琰眼眶湿润了。
照片上的小伙朝气蓬勃,眼神中充满干劲与希望。
亓丰琰说,1950年5月15日,他到达法院时,法院连个门牌匾都没有。
直到报到后的第三天,他才与陆续报到的同志一起将手写的门牌匾挂出来。
由于当时还没有办公室,法院的印章就只能藏在他的口袋中。
对于印章,他丝毫不敢马虎,走到哪儿,就把印章带到哪儿。
沿着走廊缓慢向前,照片串成片段, □孙奇杰杜静静 老照片老物件勾起尘封回忆投影在脑海中,这是对往事的留恋,更是 对现今的激励。
墙面上一张4位年轻干警与第一辆囚车的合影再次勾起了法官们当时艰苦条件的追忆。
“这是上虞法院的第一辆囚车,开了整整5天才回到上虞。
”据老法官们介绍,没有囚车之前,需要法警从法院骑自行车到看守所,两名法警押着犯人,步行一公里多到法院开庭,之后再步行押解回去。
碰到巡回开庭,步行的路途更远了,有时候甚至会摆渡去,还要手提扩音设备和开庭用的标牌等。
1983年1月,最高法院分配给省高院下属上虞与安吉、龙泉和常山4个县市4辆囚车。
因车子要去贵阳提取,原法警队长王信根与另一同志去接车,开了整整5天,到过年二十七日晚上,才回到上虞。
这辆面包车在当时很稀罕,4位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干警与第一辆囚车合影留下珍贵的瞬间。
就是这辆囚车,在“严打”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物品背后:蕴藏动人故事 一张原始的手刻腊印的判决书引起大家的感叹。
由于当时办公设施普遍比较落后,判决书的制作从人工手写到采用手刻腊印再到铅字排版,古老的方式费时费力,不少工作人员因 此在手上留下了老茧。
“这台双鸽牌打字印刷机是我1982 年前从上海买来的,当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而此时人们对法律文书文字质量的要求高起来了,市面上买不到,我家有个亲戚在这家厂担任领导,为了法院,我软磨硬泡,从亲戚手中拿到了可以购买的凭条,真当是‘假私济公’呀!”现在审监庭当庭长的夏增铨说起眼前的打印机,哈哈大笑。
如今,法院已引进了新型的打印设备,连装订都是自动的。
不仅制作的判 图为上虞县人民法院第一份判决书。
孙奇杰摄 决书装帧规范,还普遍采用了数字化信息系统,更加方便管理。
已83岁的徐郁良在陈列室看到这些熟识的老物品时老泪纵横。
徐郁良来到法院是在解放后不久,由于当时尚未成立检察院,各种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压在为数不多的法院工作人员身上。
整个法院就只有3辆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他们常常自带干粮,骑自行车到田间地头替老百姓解决问题。
山地上、晒场边都成为他们的办案场所。
“我们是为人 民服务的勤务员。
”徐郁良说。
1980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 施、婚姻法等相继颁布。
此时,大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纠错、平反案件需要审理,大量刑事案件进行调整。
婚姻法涉及千家万户,新的案件不断产生。
由于人手少,法院倡导年轻人成为“多面手”,一身兼多职,法警不仅要值庭、押解,还需要打字,甚至开当时鲜见的两轮摩托车。
在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时期,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治安稳定,他们常常工作至半夜,第二天又早早地起床办案,但他们任劳任怨,夜以继日地工作着。
发黄文档:沉淀历史印记 凝视着那一份份发黄的文档,亓丰琰讲起了第一张训令、第一个民事案件审判等故事。
解放初期,群众斗争热情高涨,特别是诸暨等地,群众动辄抓人,出现斗争扩大化的情况。
1949年底,上虞农民自发去上海,无凭无据,就把原中华烟草公司总工程师王某当反革命分子抓来。
针对上诉情况,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六大禁令,重点解决司法干部的作风问题,明确规定不能乱抓人。
1949年6月7日,上虞县政府根据上 级指示,以县长何志民的名义,发出第一份训令,要求“任何人未经县府和司法机关批准不得逮捕”。
亓丰琰就是训令的起草人。
在院史陈列室的展柜中,静静地放着一张发黄的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见照片)。
判决时间:1950年6月;落款:上虞县人民政府印章,还有县长“何志民”和审判员“傅文林”的名字。
亓丰琰是当时的审核员,在判决书的结尾处有他的签名。
这是上虞法院的第一份民事判决书。
声请人即为案件原告,判决内容按“主文”、“事实”、“理由”顺序排列。
在这张珍贵的第一份民事判决书上,无不散发着新中国人民法院初创阶段的苦苦拓荒的气息。
而“离婚妇女孙某得男方财产四分之一”这短短的一句话更是当时妇女开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证据。
亓丰琰回忆说,解放初期,刑事案件除了反革命案件外,以盗窃案件居多,而民事案件以离婚案件为主。
由于推翻了压在人民群众头上的三座大山,地主和农民之间的一些债务被废除了,有钱人即使借钱给别人,也不敢通过“打官司”解决,所以普通的借贷案件基本没有。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被压迫的妇女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毅然决然地砸开套在自己头上的封建枷锁。
离婚案件数量占当时民事案件的90%以上。
新中国废除了旧社会的封建婚姻制度,对于妇女提出的离婚请求,新婚姻法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
如无和好可能,准予离婚。
因此,凡妇女为摆脱封建婚姻制度提出的离婚在调解和好不成后,均被法院判决离婚。
(作者单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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