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言大义,2版2013

网站建设 4
年12月12日星期四评论部主办责任编辑王焕平 [新闻·评论] 联系电话:(010)67550703电子信箱押pinglun@rmfyb.cn 微言大义 声音目前的监督更多是让各级领导干部“不敢”吃喝,还需要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机制,使这些干部真正做到主动“不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谈“作风之变,从‘不敢’到‘不为’还有多远?” 观点 这是一堂普法课 怀孕那年,河南农妇武文英因喝农药致双胞胎儿子脑瘫。
20年后,武文英用农药结束了双胞胎儿子的生命。
村民们认为,这对有4个孩子的家庭来说,是一种解脱,他们一致对外保持了沉默。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武文英毒杀脑瘫儿,就算是被脑瘫儿折磨得昏了头脑,或不晓得“除特殊的执法机关和人员之外,谁也无权去剥夺他人的生命,否则就是犯罪”,可那么多村民居然也把这一常识忽视了,不仅始终认为脑瘫双胞胎的死对于这个有4个孩子的家庭是一种解脱,千方百计帮着隐瞒案情,而且当武文英清醒过来,去投案自首接受法律的惩处时,还没有意识到武文英所犯的罪行,居然还为其求情,这无疑让人五味杂陈。
观察村民前前后后的一系列表现,虽然只是出于对武文英这个家庭的同情,希望一个善良的人过得轻松和幸福一些。
这也是农村人骨子里特有的淳朴和厚道。
但是,同情、淳朴、厚道显然代替不了法律、政策,甚至还意味着某种无声的伤害———对法治的伤害。
3000村民的求情轻判,暴露出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残酷现实。
如果有一天,武文英的遭遇落到他们身上,他们会不会做出与武文英类似的举动呢? 这让人越想越后怕!贺———成 短评 一纸禁令需要后续配套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分26条,提出了38项禁令,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
此次颁布的新规定较之以往的规定有着更为严厉的问责条款,无疑给今后约束和遏制公务接待铺张浪费提供了契机,也赋予了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更为有力的武器。
规定不仅有涉及党纪的要求,更有直接涉及公务接待细节的安排,如提及接待单位如何如实填写接待清单,什么标准由多少人陪餐、陪餐人员数量限制,以及公务菜肴选择和场所规定等,严格细致而又符合实际,令人称道叫好。
公众担忧的是,禁止了“公款大吃大喝”,一些人未必不会钻空子以私人吃喝名义找公家报销发票;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接待上级时表面上“轻车简从”,事后未必不会用公款送高档礼品;一些公众敏感的“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禁吃了,其他的可能同样高档的食材不可能全部被规定在内。
只要钱多“”,只要公务开支不真正严格控制、预算不得到有力监督,矿泉水瓶子也可以装茅台。
“徒法不足于自行”,真正遏制和解决公众关注的公务接待的超标、浪费问题,绝非一纸禁令这么简单,需要诸多后续配套性制度配合,如财政预算监督机制、审计监督机制、公众监督机制的健全等,都必须紧紧跟上,使这一记反腐败重拳能够打得狠、打得准、打得重,让占公家便宜、捞公家油水、贪公家钱财的人得不到好处。
———张宏南 通过网络进行司法公开,既是开放法治环境下转变执法方式的考题,更是法院由单向式传播到互动、交流的开放式传播的艰难蜕变。
通过网络,推动司法公开,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选择和必由出路。
近些年来,各级法院特别重视加强法院网站建设。
但有相当数量的法院是为了赶时髦,是为建网站而建网站。
“自我中心”的痕迹严重,“用户中心”的意识没有树立。
很多网站没有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存在着信息更新不及时、服务功能不健全、发布信息无价值等现象,还有的只是把网站作为介绍部门、宣传领导的平台,偏重于突出领导,把网站做成了领导相册,偏重于法院活动,成为秀领导、秀先进的舞台,忽视了对案件信息的公开,有的网站,当事人真正想要关注的信息少得可怜,网站栏目空白,信息长期不更新,信息内容范围狭窄、深度不够,只有静态内容的介绍,欠缺动态信息交流,与用户交流沟通的手段单
一,有的有网上投诉、领导信箱、民意征集、在线调查等互动栏目,但纯为作秀,成了摆设,群众意见和建议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等等。
法院必须加强自建网站建设,没有自身的平台阵地,完全依托其他信息渠道,零敲碎打地发些“小豆腐块”,不能彻底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
每个法院都应该有自己的网站,建设网站要有清晰的定位,要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主线、以群众关心的案件为主。
将网站定位为信息公开平台、司 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存在已久,饱受消费者诟病,工商部门早应心知肚明。
执法长期缺位,使无良商家有恃无恐,无视消费者权益的“霸王”行为愈演愈烈。
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发布“包间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餐饮行业常见的“霸王条款”,要求1个月内纠正,消费者如发现以上行为可进行举报。
虽然执法部门“亮剑”与消费者期待相比姗姗来迟,但毕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值得期待。
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存在已久,饱受消费者诟病,工商部门早应心知肚明。
尽管消费者协会多次通过媒体 尽管政府举债都有谋发展、惠民生等正当、合理的理由,但从本质上看,一些地方之所以会“债台高筑”,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官员的“政绩冲动”。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明确把政府负债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
笔者手头有组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9日刚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36个被审计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38475.81亿元,其中有五成是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的。
尽管政府举债都有谋发展、惠民生 田成有 近些年来,各级法院特别重视加强法院网站建设,应该注意的是,停留在建设一个网站的认识上还不行,关键是在网站上放些什么料“”,要注重网站建设的升级、改造。
法宣传平台,司法为民平台,更多扮演公共平台设立者、讨论规则制定者、快捷信息发布者的角色,不流于做“表面工程”和“形象工程”,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好的诉讼服务,要通过案件公开,让民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受到生动形象的法制教育。
停留在建设一个网站的认识上还不行,关键是在网站上放些什么料“”,要注重网站建设的升级、改造。
让公开的理念深入人心。
互联网的兴起,在高音喇叭中我说你听的时代已经过去,互联网已经触动甚至冲击了旧有的权力运作习惯,起到对权力良性运作的监督作用。
过去秘而不宣的司法信息,制造的是参与的门槛,而一旦公开,将自己置于被监督者的位置,权利和权力在此间的进退消长,这是一种自我限权,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必须利用好互联网。
如果对互联网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司法的公开、公正、公信可能会因养尊处优、愚顽保守而丧失自我进化的机会。
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活动的公开不能受到任何人为的制约和限制。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不予公开外,一切案件都得公开,公开不能成为法院随心所欲地选择,想公开就公开,想不公开就不公 开;也不能成为当事人随心所欲的决定,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的就不公开,而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
加大沟通、回应的培训力度。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虚拟社会良莠并存。
一方面,网络发出的声音是我们听民意、汇民智、解民情的重要平台。
但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也容易成为网络水军炒作网络事件的根据地,成为信息发布中最不规范的地方之
一。
不少商业网站、为了吸引眼球和追逐利润不择手段,各种八卦新闻、虚假报道充斥其间,网络水军兴风作浪,一些社会矛盾的解决不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理性论辩,而是诉诸简单化的道德判断、情绪宣泄、乱扣帽子、人身攻击,以图通过网络的力量影响乃至“制造”舆论,激化“围观群众”的愤怒和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面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是提高法官对互联网的知识,通过网络公开案件,通过微博、微信直播案件时,应选择好主审法官和法庭,全面评估风险和后果,在如何控制审判公开度?如何保障公平审判?如何安排媒体报导?如何确定媒体的影响力?如何让裁判文书的说理令人信服等方面加大培训,让法官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擦亮眼睛,识别真假,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另一方面,加强法官的司法风险评估和舆情应对培训,建立健全舆情收集、分析、反 馈的处理机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第一时间公布已经确定、掌握的事情真相,防止因信息饥渴给谣言可乘之机,防止因权威声音的沉默造成负面舆论的发酵。
面对质疑,及时公开,打破谣言和误解,主动披露,通过真诚对话,直面问题,通过说理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让信息公开更及时、更便捷。
法院的传播力、影响力不在于虚无缥缈的大词说教,不在于网站能建多大,信息能有多少,而在于是否传递出公众需求的东西,要让公众上了网站就有兴趣,就能看到自己想看的内容,找到自己想找的信息。
法院的网站要多一些舆论引导,少一些空洞说教;多一些通俗易懂,少一些官样文章;多一些地气活鱼,少一些简报汇编。
在这方面,要主动加强议题设置,把法院工作的重点与媒体关注的焦点、社会公众的关注点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口语化、家常化,运用群众的、通俗的语言写群众需要的东西。
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对裁判文书中涉及到的诸如自然人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害人、证人等信息,应当注意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尽量把诉讼对个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化。
比如,在网络直播时,将证人、被害人作隐名处理,不出现能够看清面孔的画面,刊登裁判文书时隐去证人、被害人和自然人当事人的相关个人信息等。
法治时评荥荥 铲除“霸王条款”还需监管给力 王贤付昊苏 以“点评”方式指出“霸王条款”违法,但囿于其没有执法权力,干预只能停留在批评、劝诫层面,难以撼动商家的霸王心态。
执法长期缺位,使无良商家有恃无恐,无视消费者权益的“霸王”行为愈演愈烈。
事实上,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不只存在于餐饮行业,银行、房地产、酒店、保险等诸多方面都普遍存在。
监管部门有的三番五次表态要加强治理, 却迟迟不见动静;有的屡以“执法依据不足”等为由推诿,任由问题愈演愈烈。
执法缺位,往轻了说是工作态度消极,往重了说是工作不称职,根子上则有重经济发展、轻群众利益之嫌,怕监管严了影响企业发展,没有把群众利益作为发展经济的出发点、落脚点。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既是血肉联系,就应感同身受。
群众反映突 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积极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群众利益。
须知,“霸王条款”之类,损害的不只是群众利益,还有政府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指出,“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的主要职责和作用。
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管上投入更多精力,才对得起手中的权力。
严厉追责才能严控举债 徐剑锋 等正当、合理的理由,但从本质上看,一些地方之所以会“债台高筑”,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官员的“政绩冲动”。
为了任内出形象、有威望,一些官员不顾地方财税状况,打着经济发展、新城建设、民生改善的旗号大肆融资借债,不仅寅吃卯粮,甚至以“借得到钱、贷得到款”来自我炫耀。
再加上“新官不理旧事”,债台一任接着一任逐年累高,所谓“上届班子的政绩,下届班子的包袱”就是这样形成的。
政府举债打造了一个个“高价政绩”,成为某些官员追求既“升官”又“发财”的“宝典”。
政府举债的名头是“集体”,即使日后无法偿还,债主也只会向政府讨要。
同时,“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任期届满官员离职或退休,“拍拍屁股”就能够甩掉债务、逃掉责任。
由此而言,“举债冲动”既源于行政体制的纵容,也来自于对官员政绩考核的“错位”、评价体系的“缺位”。
中组部将政府负债纳入官员政绩考 核范畴切中时弊,是从制度层面管住举债之手的有益探索。
从目前来看,一方面要强化顶层设计,科学设定地方负债率和偿债率的“红线”,并把有效负债与科学执政相挂钩,作为官员晋升、调离时审计的重要依据,从而使举债考核更具操作性、实效性;另一方面要强化追责问责,在推进决策透明化、债务公开化的同时,用“刀起官帽落”的魄力震慑盲目举债的官员,“倒逼”其在任何时候都科学执政、依法行政。
上接第一版因双方沟通不畅,夫妻间矛盾渐渐积累,丈夫起诉要求离婚。
李女士娘家人非常愤怒,舅舅、姑姑一群人来到法院,情急之下几个响亮的耳光打在刘先生脸上,双方矛盾瞬间激化。
对于发生在亲人间的民事纠纷,管城法院不是按部就班地调解、开庭、写判决,而是积极依靠人民群众,利用社区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等优势,庭外调解化解纠纷。
主审此案的管城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吕璐璐迅速联络双方居住社区的人民陪审员杨建明,聊家常式的调解开始了。
人民陪审员从夫妻情、父子情、母子情入手,耐心劝解夫妻俩,一步步打开双方心结,汇集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成功将矛盾化解。
看到势不两立的两夫妻双手重新握在一起,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在新形势下,管城法院不断发展群众路线新内涵。
对于发生在亲人之间的离婚、赡养、继承纠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采光、排水纠纷,如果“法庭上见”,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亲情和邻里情不可避免会受损。
他们把对簿公堂可能伤害亲情的矛盾冲突,放在社区或当事人的家中化解,法官退居幕后,委托熟悉社情民意的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或社区干部担任调解人,一些案件没等到正式开庭,原、被告就达成了和解,从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除去诉前调解没有计入案件数量的纠纷外,管城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常年维持在60%以上,依靠人民群众化解矛盾是我们的法宝之
一。
”管城法院院长谢凯歌介绍:“我们的法官要到群众中去。
同时,我们还要把德高望重、有公信力、善于处理纠纷的人民群众请进来。
他们来自人民群众,更了解群众的所思所想,借助他们的智慧和力量,矛盾更容易化解。
” 如今,管城法院建立起百余人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同时,还与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
“绿色通道”温暖弱势群体 保洁员姚霞的女儿宁清勤今年已经30多岁,自己的亲身经历让她对法官有了全新的认识。
姚霞是郑州某物业公司保洁员,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受伤,肇事车司机逃逸,姚霞的医药费没有了着落。
在好心人指点下,为了母亲能继续治疗,宁女士多次找到公司,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标准给予合理赔偿,但单位不置可否,她以母亲代理人的身份开始依法维权。
因其无法提供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其维权之路并不顺畅。
案件起诉到管城法院后,民三庭庭长李楠电话联系了宁女士,详细询问了案情和其母亲治疗情况。
后及时约访了物业公司负责人,向其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和利弊得失。
经过多次努力,物业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意配合法院调解。
从下午4时到晚上8时,经过4个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费用2万元,并于次日上午9时将2万元赔偿款送到法院,交给宁女士。
宁女士母亲的案件之所以能得到快速审理,得益于管城法院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设立的“绿色通道”。
该绿色通道的特点之一就是快速和便捷。
对于老弱病残、农民工及家庭贫困的群众,可以口头起诉,行动不便时,法院可以上门立案、快速审理,并依法缓减免诉讼费用。
“假日立案”、“灯光法庭”、“周末法庭”相继推出。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管城法院民三庭专业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员徐苗苗一人结案32起,全部调解结案,并且全部及时履行,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丰硕成果(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因遗失转账支票
张(号码为
8、出票人为丰硕成果(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乌鲁木齐顺达航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盗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40200051/23432497、票额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河北]晋州市人民法院申请人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汇票号码:
3,金额人民币30万元,出票人河北港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唐山分行,收款人唐山市德龙钢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1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河北]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十堰市炎帝工贸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090005326087081,签发行为兴业银行襄阳分行,出票人为襄阳海容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湖北]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淄博奥旺迪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份,出票人为泗洪天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泗洪县 天安康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淄博奥旺迪工贸有限公 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
2013年6月 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4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 票据号码为
3,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 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 院提出申报,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 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淄博奥旺迪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份,出票人为泗洪天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泗洪县 天安康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淄博奥旺迪工贸有限公 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
2013年6月 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4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 票据号码为
2,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 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 院提出申报,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 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黄果树服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份,出票人为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收款人、 持票人均为江苏黄果树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 商业银行。
出票日期为
2013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 年5月28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
4,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 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 本院提出申报,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 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大宇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 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常熟市龙福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 为常熟市新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武进大 宇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常熟支行,出票 人民法院报
2013年12月12日(总第5842期) 日期为2013年9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6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
9,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提出申报,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大宇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常熟市龙福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熟市新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市武进大宇纺织器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常熟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6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
7,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提出申报,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灌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苏州龙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柯顺商业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灌河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常熟王庄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7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票据号码为
1,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提出申报,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扬州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 扬州市恒泽物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29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票据号码为
9,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提出申报,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西省江铜一耶兹铜箔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该票据记载:票号31700051金额20281745,30000元,出票人扬中市三立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扬中市益丰橡塑有限公司,出票行江苏扬中农村合作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2012年5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11月9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人东营市营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江苏常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是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2日,汇票号码是30400051/20176481,票面金额30000元。
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限利害关系人在2014年4月12日之前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江苏新越沥青有限公司因遗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000051/22371818、面额为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为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新越沥青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 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新越沥青有限公司因遗失一份银行承兑汇票 (票号为31000051/22371820、面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 江苏路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新越沥青有限公 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 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 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海县天元铝业有限公司因遗失由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 31300051/31339173、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5日、到期日 2014年4月25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天鹏铝钢 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海县天元铝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 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 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 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 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宁海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宁海县天元铝业有限公司因遗失由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据号码 31300051/31339174、出票日期2013年10月25日、到期日 2014年4月25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天鹏 铝钢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海县天元铝业有限公司,付款行宁 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 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 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 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宁海县人民法院

标签: #很慢 #看不 #要做 #视频 #网络推广 #接了 #无线网络 #是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