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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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年4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5号)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标的带来的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一部分

绪言............................................................................................................

1第二部分

释义............................................................................................................

2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49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1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6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67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69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05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6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7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分绪言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5、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7、元:指人民币元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4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1号)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辉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联系人:耿馨雅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
基金管理人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CAPITALINVESTORS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SMD,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负责人等。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
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6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
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
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万喜乔先生,监事长。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文秘处高级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
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
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
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
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
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
7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
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刘志军先生,硕士。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8年4月起任国寿安保健康科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8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
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
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
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
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授权控制。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12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
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
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
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合规管理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合规建议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合规方面的培训。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3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一)基金托管人概况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法定代表人:任德奇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注册资本:742.63亿元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陆志俊电话:95559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
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
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70万亿元。
2020年1-12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82.7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 14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年11月至2020年5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9月至2014年6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年7月至2009年9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
刘先生2003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
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12只。
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15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16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17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辉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传真:010-50850777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网址:/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联系人:孙昊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客服电话:95559网址: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尹兆君联系人:王磊电话:020-87555888-88243传真:020-87311722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网址:/ 18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汤俊劼电话:0755-22168301传真:0755-82080386客户服务电话:95511-3网址:
(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联系人:林伊灵联系电话:025-66046166传真电话:025-56663409客服电话:025-66046166公司网站:/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联系人:李晓芳电话:010-59601366传真:010-59601366转7167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网址:/
(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联系人: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1523传真:025-66008800-889221 19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网址: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4层办公地址:上海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2楼中信期货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李琪电话:021-80365243传真:010-57762999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网址: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联系人:陈海静电话:010-85130588传真:010-65182261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网址: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联系人:杜杰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3739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联系人:梁微电话:020-88836999 20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传真:020-88836984客服电话:95396公司网站:/(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法定代表人:冯恩新联系人:孙秋月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联系人:邵海霞电话:010-66568124传真:010-66568990客户服务电话:95551网址:(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联系人:李良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客户服务电话:95579网址:(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2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联系人:彭洁联电话:0755-82558305传真:0755-82558355客户服务电话:95517网址:/(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联系人:方晓丹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公司网址:(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祝瑞敏联系人:唐静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网址:(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联系人:安岩岩电话:0431-85096517传真:0431-85096795客服电话:95360公司网站:(1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22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联系人:王一彦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网址:"(1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峰联系人:吴阳电话:0531-68889155传真:0531-68889752客服电话:95538网址:"(2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恒泰证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熊丽电话:0471-4972675传真:无客户服务电话:956088网址:/(21)大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董祥联系人:纪肖峰电话:0351-4130322传真:0351-7219891客服电话:4007121212公司网站: 23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2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法定代表人:冉云联系人:杜晶电话:028-86690057传真:028-86690194客服电话:95310公司网站:(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科联系人:杨超电话:59053566传真:59053700客户服务电话:95510网址:(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屠彦洋电话:95021传真:021-64385308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网址:(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韩爱彬电话:0571-26888888传真:0571-26888888 24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网址:(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黄敏嫦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网址:(2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王骁骁电话:010-56251471传真:010-62680827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网址:(2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座15层法定代表人:王苏宁联系人:陈龙鑫电话:95118传真:010-89189566客户服务电话:95118网址:(2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林海明 25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电话:0571-88911818传真:0571-86800423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网址:(3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张巍婧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508-5991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网址:(3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滨联系人:秦泽伟电话:010-63631539传真:010-66573255客户服务电话:95519网址:(3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钟斐斐联系人:侯芳芳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84997571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网址:(3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26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联系人:付佳电话:021-23586603传真:021-23586860客户服务电话:95357网址: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法定代表人:王军辉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传真:010-50850966联系人:干晓树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安冬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联系人:郭燕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悦栋、吴军、范玉军、郭燕、王志伟、孙洋洋、王俊欣 27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20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75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24日,共募集214,784,289.40份,其中,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募集122,930,792.92份,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募集91,853,496.48份,有效认购户数为1,641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28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2月2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30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基 3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100万 1.50% 申购费率 100万≤M<300万 1.00% 0% 3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Y<7日 7日≤Y<30日30日≤Y<180日 Y≥180日 A类基金份额1.50%0.75%0.50%0% C类基金份额1.50%0.50%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32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 购费用。
对于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50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0.84元申购费用=500,000-492,610.84=7,389.16元申购份额=492,610.84/1.0560=466,487.54份 33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即:投资人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可得到466,487.54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300,000×1.1060=331,800.00元赎回费用=331,800.00×0%=0元净赎回金额=331,800.00-0=331,800.00元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30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60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31,80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34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35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如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该持有人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36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七、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37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十
九、其他业务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8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深度挖掘创新医药产业的投资机会,集中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资产的配置,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债券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除主要的股票及债券投资外,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衍生工具等,进一步为基金组合规避风险、增强收 39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益。

2、“创新医药”主题界定“创新医药”企业是创新医药产业链的优质公司,具体从事创新药、医疗器械、细胞和 基因治疗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应的新兴诊疗技术等领域。
本基金的股票主要投资于“创新医药”相关的产业和行业,所投资的行业将涵盖证监会所划分一级行业类中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
从具体投资标的上看,包括:化学创新药、生物创新药、中药创新药、细胞及基因治疗、创新器械设备、创新医药服务等。
同时,本基金对创新医药主题的产业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相关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3、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符合“创新医药”主题标准的上市公司。
具体是:
(1)精选个股,集中投资创新医药龙头企业在产品储备、上市推进、市场销售及行业并购方面都有较强的优势,而且创新医药研发风险较大,因此,本基金主要集中投资创新医药领域优质龙头公司;
(2)通过研究跟踪创新医药产品周期、团队带头人、治理结构及细分护城河等,投资行业龙头或拐点型企业;
(3)理性估值。
本基金基于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进行投资,具体有自由现金流贴现(DCF)、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市盈增长比率(PEG)等;
(4)港股通投资策略基于价值投资的理念,考察团队带头人、治理结构、研发储备等因素精选优质公司,同时考虑估值及市场情绪等进行投资及管理。

4、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取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久期调整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分散投资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证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因素,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 40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数。

(2)期限结构策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而投资者的期限 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定量方法为:参考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情景分析结果,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久期调整策略本基金将根据中长期内的宏观经济波动趋势,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对资产组合久期进行动态调整。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带来的风险。

(4)个券选择策略本基金将利用公司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主体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
在此基础上,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的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等因素进行分析。
同时参考债券外部评级,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细致甄别,做出综合评价,并着重挑选资质良好及信用评级被低估的券种进行投资。

(5)分散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及行业信用事件给投资组合带来的冲击。

(6)回购套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是本基金重要的操作策略之
一,把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结合起来,管理人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

(8)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基于控制风险需求,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4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在基础资产类型和资产池现金流研究基础上,分析不同档次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同时注意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量规模,对部分高质量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实现基金资产增值增厚。

6、融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基于策略性投资的需要,依据谨慎原则及在保证风险资产实际投资比例不超过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上限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参与绩优股票的融资交易,提高基金资产投资收益。
同时充分考虑融资买入股票的流动性,控制流动性风险。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医药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42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8)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43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8)、(11)、(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相应变更。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44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70%+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20%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为反映沪深A股医药卫生 行业的整体表现,将中证800指数800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药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综合反映了A股市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现。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反映恒生综合指数里主要经营医疗保健业务成份股公司的表现,与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结合,可以较好地反应沪港深三地医药领域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45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1年3月31日,报告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 年3月31日。
本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权益投资 92,465,624.92 其中:股票 92,465,624.92 2基金投资 - 3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4贵金属投资 - 5金融衍生品投资 -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7 合计 15,962,974.92 8其他资产 4,514,861.20 9合计 112,943,461.0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81.8781.87- - 14.13 4.00100.00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A农、林、牧、渔业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E建筑业F批发和零售业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住宿和餐饮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公允价值(元) 57,023,340.42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50.65 271,600.00- 0.24- - - 46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J金融业 - K房地产业 441,600.00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166,800.00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P教育 - Q卫生和社会工作 6,118,885.00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综合 - 合计 76,022,225.4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0.39 10.81 - 5.4367.52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 - 消费者非必需品 272,486.03 0.24 消费者常用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16,170,913.47 14.36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用事业 - - 地产建筑业 - - 合计 16,443,399.50 14.6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1 600276恒瑞医药 111,949
2 300760迈瑞医疗 20,400
3 603259药明康德 55,000
4 600529山东药玻 134,000
5 688139海尔生物 60,809
6 300347泰格医药 33,500
7 02269药明生物 60,000
8 000661长春高新 10,000
9 688363华熙生物 28,846 10300630普利制药 84,51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债券。
公允价值(元) 10,309,383.418,141,844.007,711,000.005,319,800.005,253,289.515,028,685.004,936,696.384,527,300.004,448,053.203,602,029.30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9.167.236.854.734.674.474.384.023.953.20 47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1
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元) 31,607.834,455,785.23 1,885.5625,582.58 4,514,861.2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48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1号)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2020/12/28-2020/12/31
2021/1/1-2021/3/31 2020/12/28-2021/03/31 期间 2020/12/28-2020/12/312021/1/1-2021/3/31 2020/12/28-2021/03/3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
A ①份额净值增长率 ②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0.00%-6.47%-6.47% 0.00%1.73%1.67% 0.62%-2.02%-1.4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
C ①份额净值增长率 ②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0.00%-6.55%-6.55% 0.00%1.73%1.67% 0.62%-2.02%-1.41%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 差 1.05%1.69% 1.65% ①-③ -0.62%-4.45%-5.06% ②-④ -1.05%0.04%0.02% ④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 差 1.05%1.69% 1.65% ①-③ -0.62%-4.53%-5.14% ②-④ -1.05%0.04%0.02% 49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0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51 国寿安保创新医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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