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禁令:维权的“中程武器”,6版纵深■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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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30日■星期一■责任编辑:冯莹■联系电话:(010)67550728■电子信箱:fa@ PEOPLE'SCOURTDAILY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WWW.RMFYB.COM 周刊 反馈追踪 顶风违反八项规定一批单位被点名 □张晓松崔清新 中国地质调查局擅自前往美国“赌城”拉斯维加斯,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超编配备公车,林业局所属企业巨资兴建三亚接待处……在6月24日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一批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约法三章”要求的部门单位被点名(法周刊曾做相关报道)。
“从审计情况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仍然突出,反映出一些单位和个人法纪意识淡薄,责任追究和处罚也不到位。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4日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报告上述情况时说。
2012年底,中央提出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3年初,国务院也提出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等“约法三章”。
去年11月至今年3月,审计署对38个中央部门本级和389个所属单位2013年“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
审计结果表明,这些部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有所下降,但也发现一些部门单位仍在顶风违规。
在审计报告中,刘家义对这些顶风违规的部门单位进行了点名: 因公出国(境)方面,科技部、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文化中心违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出国考察或营利性团组,民航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海洋局擅自更改行程、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国资委、中科院所属单位、海洋局超标准、超预算或超范围列支出国(境)费用,卫生计生委所属单位、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由企事业单位承担出国(境)费用。
公务用车方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民航局、林业局所属单位、国土资源部所属单位长期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或通过租赁等方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国资委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费用。
公务接待方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民银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湖南证监局等转嫁或摊派、自行调剂项目或其他支出用于公务接待。
会议费方面,交通运输部、民政部、海洋局所属单位在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卫生计生委超标准、超范围或虚列会议费支出,卫生计生委、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向所属单位等转嫁摊派会议费。
建设楼堂馆所或办公用房方面,林业局所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投资1.45亿元建设三亚接待处项目,民航局四川监管局违规建设办公用房,民航局违规批复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空管工程“搭车”建设办公楼,中科院所属物理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虚报办公用房面积。
(据新华社) 新闻纵深 □本报实习记者赵泽众 诉讼禁令:维权的“中程武器” 自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以来,作为新民诉法第一百条和一百零一条新加入的内容,此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权利人向法院提请的诉讼禁令,被运用到一般的民事诉讼中。
诉讼禁令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一个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 3百大战:百度被告获禁令 一场沸沸扬扬的“3百大战”,日前又有了新进展。
2014年初,百度搜索引擎在用户搜索360的公司名称或产品时,会在搜索的首位插入提示框,提示用户“百度提示您:奇虎360公然违反工信部第20号令,强制拦截网民下载百度杀毒、百度卫士。
为保障网民自主选择安装安全软件的合法权利,敬请网友在安装百度杀毒、百度卫士前卸载奇虎360,确保正常安装。
” 此外,百度公司在新浪微博“百度手机卫士”中,组织进行“360上传隐私吐槽大会”专题活动。
奇虎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给奇虎360造成持续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申请诉讼禁令。
5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讼行为保全裁定(诉讼禁令),责令百度立即停止针对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至案件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百度提示您’内容,并立即删除在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内容及相关链接,并且不得以类似方式后续实施相关发布行为及转载行为。
” 这是北京一中院针对互联网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首次发出的行为禁令。
诉讼禁令的前世今生 诉讼禁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侵权行为明显成立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实施某种行为或禁止其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
其目的是在实质争议解决前,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或预期发生,避免权利人的损失。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第三章第三节也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 诉讼禁令能有效减少权利人的损失,有利于化解纠纷。
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
” 为了履行承诺,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政府已经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大司法解释,确立了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标准和规范。
在新民诉法颁布之前,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我国专门设立了诉前禁令制度,诉前禁令制度体现于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专利法第六十条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上。
根据我国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的规定,诉前禁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根 本前提:一是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知产领域大量运用 在新民诉法颁布之前,诉前禁令制度被广泛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该院共审理20件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涉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纠纷。
为何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大量使用诉前禁令? 一是权利不能得到保障,损失容易扩大。
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即发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极易被他人用极其简单的形式所剽窃,一旦发生侵权,便有可能以极快的速度传播扩散,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影响。
二是诉讼周期较长,维权效率低。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按照正常的诉讼周期审判,不仅耗时,还可能 资料图片 存在难以执行的局面,审判结果将很有可能仅仅具有惩罚性效力,而无法及时遏制猖獗的侵权行为。
诉讼禁令针对的是那些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通过对侵权行为的禁止,有效减少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化解纠纷。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授郑宁表示:“设置诉前禁令的主要目的,不仅是对侵权一方的禁止行为,还是对受侵犯一方的财产保全。
从救济方面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一般采取的都是事后救济。
在网络时代,走诉讼程序所耗费的成本过高,不利于保护被侵害人的权益;诉讼禁令延伸到事前,是一种预防损害的行为,也是法院权力的合理扩张。
” 从法律层面来说,诉讼禁令的设置也体现了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的特性。
对申请诉讼禁令的当事人,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在接受诉讼禁令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正式判决作出之前,要求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当事人亦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对于诉前禁令,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该禁令将自动失效。
这也意味着,诉讼禁令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为保全制度,开始在司法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
2013年5月,钱钟书私人信件将拍卖的新闻被各大媒体炒得火热。
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展览、拍卖上述私人信件。
钱钟书夫人杨绛表示,信件是写信人的独立创作,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信件内容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也归属于个人。
为防止合法权益被损害,杨绛向法院申请责令中贸圣佳公司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绛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北京二中院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停止‘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 今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拆迁补偿、著作权保护、刑事冤错案赔偿等民生领域的7起典型案例,杨绛与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作为新民诉法生效以来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诉讼禁令,位列其中。
观察思考 □本报实习记者赵泽众 在新民诉法生效之后,诉讼禁令逐渐被采用,在更多的民事诉讼领域发挥出更大的能量。
2013年3月21日,江西省都昌县狮山卫生院院长刘某在本地网站“都昌在线”上看到一篇《这样贪污成风作风败坏的领导,上级难道不知道?》的文章。
文章捏造大量事实,称刘某“工作作风腐 领域拓展:从知产到民事 败、经常收受他人好处费、与下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经发出就有600次阅读,近30人回复。
为了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刘某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禁令申请。
3月22日,都昌法院网事审判庭发出(2013)都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发帖人“要网名干嘛”在都昌在线网继续刊登题名为《这样贪污成风作风败坏的领导,上级难道不知道?》的文章。
2013年10月,在优酷网诉UC浏览 器不正当竞争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发出诉讼禁令。
法院的裁定书中说明,“在被告对所经营的UC浏览器有权下载优酷网视频内容的情况下,如继续行为可能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且可能对原告造成进一步损害。
为避免原告可能受到损害的扩大,被告应暂时停止涉案行为。
”这也是新民诉法实施后,海淀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发出的首例诉讼禁令。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禁令 同样行之有效。
2013年2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作出了第一个针对环境侵权的“诉讼禁令”,责令环境违法者立即停止开山采石,并委托林业部门界定原有破坏范围和面积,防止其继续破坏。
同时,贵阳中院专门制定《环保司法诉前禁令试行办法》,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保全扩大到行为保全,创设环境侵权案件诉前禁令制度,只要行政机关和公众提出申请,法院可裁定作出诉前禁令,避免“边诉讼边破坏”。
公众对临时禁令制度的熟悉程度,会随着类似具有影响性诉讼的公开而越来越深,该制度在未来会有更为广阔的天地。
“司法的提前介入,可有效防止损害扩大。
”郑宁希望,诉讼禁令在将来会拥有更多的适用空间。
“目前看来,作为诉讼禁令的‘发源地’,诉讼禁令还是应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比较多。
对当事人来说,诉讼禁令避免了被侵权人损害的扩大,合法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司法手段,希望诉讼禁令不仅能在知识产权和人格权侵权领域大展身手,还应该逐渐涉及到民事侵权的所有领域。
”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青州市鑫诚彩钢厂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号 码为1040005221658380,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到期 日为2014年7月22日,票面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开发区支行,出票人为潍坊东盛苗木科 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盛世天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 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 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如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转 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山东]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丢失银行承兑汇票
张,票据号码
30400051/20309072、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 出票人东营市精越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青岛宗海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 2014
年3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 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 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 票据的行为无效。
[山东]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营宇豪劳务有限公司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 据号码
31500051/20571047、票面金额陆万元整、出票人山东 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市宇政工贸有限公 司、付款行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出票日期2014年2月13日、汇 票到期日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 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 定,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 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 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山东]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州潞城传感器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
5,出票日期为
2014年1月9日,票面金额为 100000元,出票人为潍坊天信散热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 市瑞昱钢材经贸中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 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 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青州市鑫诚彩钢厂因丢失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 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记载:票号

1,出票人为 潍坊华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昌乐通海商贸有限公 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1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
公告 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 将依法判决该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无效。
[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家喜厨具灯饰商场因银行承 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 告。
该票据记载:号码为3080005393308443,出票日期为 2013年10月10日,出票人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付 款行为招行威海高新支行,收款人为威海华东数控机床有限公 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4月10 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 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 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有限公司因被盗由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县支行付款的承兑汇票一张(票号 10500053/21989265,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五莲森荣 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日照迪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背书人 依次为日照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诸城汽车厂、江苏晨宇车业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津晟电器 有限公司,出票日期
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 告,本院依法受理并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 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潍坊市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盗票据号 码为

5,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山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30日(总第6025期) 东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农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泰安市盛宏春酿酒设备厂因保管不善被盗窃票据号码为
1,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临沂市三财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到期日为2014年6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邹城市志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保管不善丢失票据号码为
3,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东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临沂亿金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4年2月13日,到期日为2014年8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邹城市恒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邹民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 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邹城市恒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一案,并指定邹城市恒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组为管理人【通信地址:山东省邹城市太平路1784号(邹城市 工业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院内);邮政编码:273500;联 系电话:0537-5267516】。
债权人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向管 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邹 城市恒泰玻璃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 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8月 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
[山东]邹城市人民法院 2014
年4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东滩 分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邹城市华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 算一案。
查明:邹城市华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经审计,截止2014年3月31 日,资产总额29.42万元,负债总额317.5万元,净资产- 288.08万元,资产负债率1079.01%。
本院认为,邹城市华能运 输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且无和解和重整可能,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4 年6月11日裁定宣告邹城市华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山东]邹城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微法破字第1-1号民 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债权人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债务人山东新目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 法指定济宁市中正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管理人的 办公地点为微山县奎文路山东新目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邮政 编码
277600,联系人张景宪、张歌,联系电话、 。
债权人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
申 报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逾期申报债权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处理,山东新目标纺织 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 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4年9月23日9时在微山县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山东]微山县人民法院 因威海市川大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依照本院裁定认可的 《威海市川大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对威海市川 大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二○ 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裁定终结威海市川大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 序。
[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 请,于
2014年6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破 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6月3日指定了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 限公司的管理人。
后经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家博园鞋业(浙 江)有限公司、杭州圣淘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安吉临杭竹 产业有限公司、安吉县陈陈物业有限公司、安吉安康置业有限 公司、嘉兴家博家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 合并破产,并指定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合并破产管理人你单位应在
2014年9月30日前,向浙江安吉竹 艺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塘浦工 业园区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3300:联系 电话:0572-53257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 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如未 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 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 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 位承担。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14年10月14日9时在 安吉县龙山体育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 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 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安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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