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业内呼吁完善认定标准,责任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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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grrbzq@ 法治·维权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7 加班在一些行业普遍存在,但如何规制却存在障碍—— 咋算“加班”?业内呼吁完善认定标准 阅读提示 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企业管理者尊重劳动者权益观念的增强,也需要劳动者自己珍视自身权益。
有业内人士提出,把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纳入整个法治社会建设考评体系中去,通过这些机制倒逼企业守法。
此外,还应当对加班建立科学的认定体系。
本报记者李娜 入职14年,每周六参加公司培训和部门例会,在与成都一家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6年,胡某以公司“未支付周末加班工资、擅自调岗”为由,与该公司打起了维权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6551.72元;四川德阳一家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何某同样是在成为“终身员工”后被公司无故扣发或少发加班费,无奈选择离职并诉诸法律,历时近一年时间为自己争取到近3万元的加班工资……上述两件围绕加班矛盾产生的劳动纠纷,虽然劳动者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身权益,但都是在离职并经历了漫长仲裁及诉讼周期后实现的,且最后认定的加班费支付金额与期望值相差甚远。
根据《2020年白领8小时生存质量调研报告》,IT/通信/电子/互联网行业的白领平均每周加班时间高达9.3小时,这意味着平均每天都要加班近2个小时,有8成白领群体对工作环境不满。
但采访中记者发现,大多数人对“加班”选择默默接受,甚至为了避免周折,即便离职也不愿去追究。
对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却似乎未能从根本上带来更多改善。
普遍存在却又极其复杂 “问题普遍存在,但有时劳动者认为的‘加班’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加班。
”连日来, 记者就“加班”话题多方采访,不少专家和律师一致表达了上述的观点,这意味着单纯就“加班”而言,仅认定环节便极其复杂。
上述案例中,胡某认为每周六参加公司培训和部门例会即视为加班,但公司在《员工手册》和《培训管理规定》中明确,“公司为全体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的机会”,“原则上员工自愿参加培训,且培训不作为员工考核依据”。
二审时,法庭只认可了其部门例会的加班事实;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员何某认为按照公司安排值班即是加班,但根据职业特点,能够认定为加班的部分仅有值班期间的提供出险劳动的部分。
“现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果公司没有明确员工需要加班,那么员工在下班后继续工作就属于自愿加班。
”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关系专业委员会委员阎付克接触过大量因加班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在举证环节相对弱势,此外还涉及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标准的问题,劳动者的超时工作不被算作加班”。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恩惠近年来办理过相当数量以加班为矛盾点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他看来,此类争议的关键就是劳动者加班费用的兑现问题,若能兑现则绝大部分人会为了饭碗保持沉默。
社会上被反对,行业内却盛行 到了下班时间,领导还没走,你敢走吗?同事还在工作,你好意思先下班吗?如果比 其他人下班早,会不会显得工作态度不积极?近年来,还有少数企业鼓励职工与其签署协议,鼓励职工成为“公司奋斗者”,自愿加班,放弃带薪休假,放弃加班费,甚至有企业要求职工在个人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
“这些与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不相符的现象当然应该得到重视和治理。
”王恩惠称,当整体就业环境不好时,劳动者为了吃到工作这个“蛋糕”,要么抢,要么自降身价,要么付出更多的劳动,在争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互相竞争伤害“,尤其在疫情影响下体现得更为明显,当一份工作带来的工资已然十分重要时,还会有人计较加班吗?” “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度加班和隐性加班的成因十分复杂。
”阎付克认为,当一段时间里加班矛盾突出时,政府会加大相关的劳动监察,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纠正,但一些生产型和制造型企业的劳动者是依靠加班来赚取高额收入的,还有一些领域即便超时加班、隐性加班普遍存在,劳动者能够因此得到实惠,这也是为什么“996”出现一边社会上反对,一边却在行业内持续的原因。
根治加班乱象任重而道远 “加班的乱象是竞争后的必然产物,通过现有监管之力遏制各行各业的加班乱象,工作量无法想象。
”王恩惠表示,最近几年社 写字楼内加班的人。
视觉中国供图 会舆论对不合理加班的吐槽与追问不断,但问题却迟迟未得到有效解决,要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既有赖于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和企业的细化管理,需要管理者增强尊重劳动者的观念,也需要劳动者珍视自身权益。
就这一点而言,管理部门和各级工会应切实发挥作用,劳动者也要在平时对出现不合理加班问题注意取证,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当下对如何规制加班乱象的确存在障碍。
”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凯认为,作为劳动者一方,要认真审查、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的约定,必要时可由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对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因加班问题受到侵犯或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不合法的,可请求工会协助维权,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社会普遍认为,大家真正反对的是无节制加班,这样的加班严重挤占劳动者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身心处于疲惫透支状态,既严重违反劳动法,更背离奋斗精神的乱象。
有业内人士提出,把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纳入整个法治社会建设考评体系去,通过这些机制倒逼企业守法,尤其是遵守劳动法。
此外,针对过度加班问题,希望建立科学的认定体系,加大对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力度。
G法问 一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就能任性开除吗 个人信息保护出现新纠纷,如何通过审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熟人发帖”侵害名誉权,平台个人均要担责 本报讯(记者周倩)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多样,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花样也很多。
司法实践中,如何通过审判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3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的调研成果,对在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个人信息面临风险的原因、典型案例及个人信息保护建议等进行介绍。
据悉,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主要集中在传统的民事侵权领域,案由分布散见于姓名权纠纷、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
《民法典》实施后,个人信息保护出现新纠纷:一是新兴的个人信息收集形式引发的案件,如人脸识别。
二是疫情期间涉个人健康、医疗等信息收集大幅增长,互联网医疗这一新型的问诊形式可能带来新的个人信息问题。
在一起“熟人作案”侵害名誉权案中,闫某与逯某原本相识,后二人产生矛盾。
逯某在某互联网公司的各个平台及网站上,以同一网名多次对闫某及其家人的名字、单位、岗位、年龄、生活作风等属于个人隐私且不愿对外公开的大量内容进行公开。
而该互联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逯某的侵害行为采取有效屏蔽、断开链接、封号等必要措施,使得侵害扩大。
闫某将逯某与该互联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逯某持续发帖属实,综合涉案文章标题,另结合帖文及后续评论所述,对原告的评价或举报已经超出合理的程度,上述言论对其构成了侵害。
被告互联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发布提供者,其经营的网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其应当承担与其网络传播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帖文内容负有的审查义务。
最终判决逯某向闫某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向闫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逯某和某互联网公司分别赔偿闫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该案原、被告双方均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该院副院长王波建议,个人应当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警觉意识,注重保护个人信息轻易不外泄。
提升法律知识熟悉度,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和违法使用的行为,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定位侵权主体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护好自身权益。
同时应强化企业自律,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征量身定制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利用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为用户删除数据、注销账户提供渠道,明确对用户数据的共享、发布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发生争议时的询问和投诉渠道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G说案 赵春青画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窦菲涛 为您释疑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我在某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入职时 签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删除了我工作需要的工号,导致我无法继续正常工作。
在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果之后,我未继续回公司上班。
之后,公司即做出《关于解除与伍某劳动关系的通知》,其中提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我“不能胜任工作”,但该通知未直接送达给我本人,我也一直没收到通知。
请问,单位这样解除和我的劳动关系合法吗?我可以主张赔偿吗? 伍先生 伍先生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进行, “不能胜任工作”看似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主观评价,似乎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判断,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的考核过程及解除程序都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满足: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上无法胜任工作;
2.有证据证明对该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整岗位;
3.有证据证明在培训或调岗后该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
4.解除前需要提前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
5.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6.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给劳动者,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当天发出通知;
7.依法给 予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比如用人单位应有相关的岗位说明书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是什么,单位的规章制度中需要有明确关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在考核指标或考核目标设定、考核流程、考核周期、考核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统筹设计,对“不能胜任工作”后的调岗和培训应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书面解除通知应送达给劳动者等。
根据您的描述,该证券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关的考核制度及对您进行过相关的考核,而以主观判断为标准认定您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更未履行调岗或培训、通知工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因此构成违法解除,您可以依法要求该证券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兰台律师事务所程阳 职业碰瓷人利用法律规则漏洞,违背诚信原则制造被害假象,以获取高额赔偿金 碰瓷食品安全标准,职业打假人败北 本报记者李国 职业打假人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统
一,通过网上购买台湾产品向销售者索赔,屡屡得手。
近日,重庆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令碰瓷食安标准的职业打假人败北。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居住在重庆渝北区的梁某,通过玲玲(化名)在淘宝网开设的名为“台湾姐姐”的店铺,购买了4盒“台湾牛樟芝滴丸”,单价为1280元/盒。
梁某收到货物后,认为该产品首先无中文简体标签,无大陆经销商、代理商信息;其次,没有取得大陆地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包装标注为“食品”,而成分却显示含有100%牛樟芝实体滴丸,属于非法添加药品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此外,在淘宝页面宣传中,该产品还注有防癌抗癌、保肝护肝 字样,属于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治疗功效,也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等,遂向重庆渝北区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 2020年9月,渝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针对梁某提出的退还5110元货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玲玲则表示,牛樟芝是中国台湾特产的国宝,牛樟芝滴丸在台湾属于合法保健食品,因为是在台湾生产,所以并未违反我国食品制造安全相关法规。
而且,在2016年海峡论坛上,大会组委会正式宣布开放台湾牛樟芝以中草药合法进入中国大陆的政策,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局审批。
并直指梁某并非普通消费者,而是碰瓷的职业打假人。
2020年10月,渝北区法院认为,两岸正有序推进牛樟芝引进大陆事宜,目前,无论其作为药品、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在大陆均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许可,故判决玲玲退还梁某货款并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 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玲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玲玲在其经营的淘宝网站,通过《购物须知》向消费者告知了牛樟芝滴丸系台湾原装进口,无简体中文标签以及进至大陆中转站再发货等信息,梁某在淘宝网下单时对此应当知晓。
同时结合厦门与我国台湾地区存在“小三通”的交流方式,能够证明产品是直接从台湾进入大陆再快递给梁某的事实。
梁某对直接来源于台湾的牛樟芝滴丸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与我国大陆地区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有所区别应有充分预期,购买行为并未受到误导,故梁某以牛樟芝滴丸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玲玲承担退货及惩罚性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因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玲玲退还梁某5110元货款,梁某归还牛樟芝滴丸4盒。
【以案说法】 在我国的食药领域,职业碰瓷现象频发,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突破社会诚信底线,为达到快速整治及净化食药市场的目的,既往法院多支持了职业碰瓷人10倍索赔的诉请。
此案的判决一方面打破了“支持食药领域职业碰瓷索赔”的传统司法审判思路;另一方面,更好地为维护了海峡两岸“小三通”政策,促进两岸物质文化交流,保护了在陆台胞的合法权益。
代理该案的律师鲁永华、曾宇翀表示,职业碰瓷人利用法律规则漏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制造被害假象,以获取高额赔偿金,一审法院判赔货款价值的10倍赔偿金,若判决生效,将会对食药经营市场产生连锁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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