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C2信息披露

文件 1
DISCLOSURE 制作刘凡电话:010-83251716E-mail:zqrb9@ 2020年3月23日星期
(上接C1版) 5、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预先披露、备案、报告等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一)发行人承诺1、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暂停股东分红,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将积极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转让公司股份,但因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积极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可抗力原因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司法裁判、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开始履行新的承诺或开始实施相应补救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利润分配按财务报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润之和,扣除当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后的余额,作为当年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最大限额。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A股股票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为:“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并与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

十、特别风险提示(一)汇率变动的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84%、92.35%和93.62%,且主要以美元计价;报告期各期,汇兑损益分别为699.88万元、-747.73万元和-240.9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2.26%、-7.68%和-2.29%。
若未来人民币出现大幅升值,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汇兑损失增加,另一方面假设在外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以人民币折算的销售收入减少,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报告期各期,公司收入中来自美国地区的比重约为一半左右。
近期中美贸易摩擦逐渐升级,美国于2018年7月6日开始对第一批清单价值34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并于8月23日起对第二批清单价值16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的进口关税。
同时,美国于2018年9月24日起对2,00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加征10%的进口关税,并自2019年5月10日起将关税税率上调到25%。
2019年8月13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
2019年8月23日,美国政府宣布拟将前述合计价值约5,500亿美元商品关税税率提高5%,其中已加征25%关税的约2,500亿美元商品自2019年10月1日起税率提高至30%,原拟加征10%关税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税率提高至15%。
2019年9月12日,美国政府宣布对前述约2,500亿美元商品关税提高的日期从2019年10月1日推迟至2019年10月15日。
2019年10月11日,中美第十三轮经贸高级别磋商取得阶段性进展,美方同意不实施原定于2019年10月15日生效的上调中国输美商品关税的计划。
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第一阶段的经贸协议;同时,美国宣布自2020年2月14日起,将已于2019年9月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15%调整为7.5%。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美国已经采取的加征关税措施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但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政府扩大加征关税的范围或提升加征关税的税率,公司美国客户可能会削减订单或要求公司产品降价,导致公司美国地区出口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下降,对公司经营业绩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华盛昌仪器仪表巴中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总部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国内运营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测算基于目前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公司现有的经营状况作出,如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成功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实施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公司的净利润规模可能无法与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
在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司将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长带来的风险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导致公司新增固定资产32,552万元,公司每 年将新增固定资产折旧1,454万元,在募集资金项目达产之前,可能导致公司的利润出现下滑。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会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负面的影响。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趋势,公司预计2020年1-3月经营情况如下(下述预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 预计2020年1-3月营业收入 11,450~12,700 3.77%~15.10% 预计2020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900~3,580 31.49%~62.32% 预计2020年1-3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40~3,450 45.44%~83.12% 公司2020年1-3月经营业绩预计较上年同期显著增长,主要是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公司作为非接触红外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生产厂家,在本次疫情爆发后,接到了较多人体测温仪产品和红外热像仪产品的国内订单;同时,作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根据深圳市南山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尽快恢复生产的函》,公司已于2020年1月底复工,并积极克服疫情所带来的用工短缺及原材料供应问题。
因此,人体测温仪和红外热像仪产品内销的规模的大幅增加预计会带来公司2020年1-3月业绩的显著增长。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不超过3,333.34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 4募集资金总额 【】 5募集资金净额 【】 6每股发行价格: 【】元 7发行后每股盈利: 【】元(按公司本次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盈率: 【】倍(按发行后每股盈利计算) 9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3.93元/股(按公司本次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10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全面摊薄):的权益按本公司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11发行市净率1: 【】倍(按发行前每股净资产计算) 12发行市净率2: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投资者按市值定价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4发行对象: 在登记公司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15承销方式: 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6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17发行费用概算: 4,206.79万元 其中:保荐费用与承销费用 2,830.19万元 审计、验资费用 521.70万元 律师费用 306.6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0.57万元 发行手续费 57.74万元 注:上述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与各项费用加总不等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EverbestMachineryIndustryCo.,Ltd. 法定代表人:袁剑敏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成立时间:1991年3月26日 变更设立时间:2017年9月2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21#厂房、A区(一区)4号厂房 邮政编码:518071 电话号码:0755-27353188 传真号码:0755-27652253 互联网址:http://www.cem-instruments.com 电子邮箱:renhuan@cem-instruments.com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公司是由华盛昌有限于2017年9月28日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盛昌有限以全体股东袁剑敏、车海霞、华聚企业、华航机械和智奕投资作为发起人,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华盛昌有限净资产234,632,829.69元为基础,按1:0.4262的比例折股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华盛昌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2017年9月28日,公司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事项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18871772D)。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本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是采用在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 方式,发起人为原华盛昌有限全体股东,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袁剑敏 7,200.00 72.00% 2 车海霞 1,000.00 10.00% 3 华聚企业 700.00 7.00% 4 华航机械 600.00 6.00% 5 智奕投资 500.00 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本公司设立时承继了华盛昌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情况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是10,000.00万股,本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 超过3,333.34万股普通股。
假设公开发行3,333.34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为13,333.34万股,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0%。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发行后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袁剑敏 7,200.00 72.00% 7,200.00 54.00% 2 车海霞 1,000.00 10.00% 1,000.00 7.50% 3 华聚企业 700.00 7.00% 700.00 5.25% 4 华航机械 600.00 6.00% 600.00 4.50% 5 智奕投资 500.00 5.00% 500.00 3.75% 6
A股公众股东 - - 3,333.34 25.00% 合计 10,000.00 100.00% 13,333.34 (二)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5名股东直接持股,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100.00%持股比例 1 袁剑敏 7,200.00 72.00% 2 车海霞 1,000.00 10.00% 3 华聚企业 700.00 7.00% 4 华航机械 600.00 6.00% 5 智奕投资 500.00 5.00% 本次发行前,
自然人股东袁剑敏先生及车海霞女士的直接持股情况及其在公司担任职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直接持股数(万股) 直接持股比例 在公司任职情况 1 袁剑敏 7,200.00 72.00%董事长、总经理 2 车海霞 1,000.00 10.00%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1、自然人袁剑敏与自然人车海霞之间的关联关系袁剑敏先生与车海霞女士生有一儿一女,未曾存在婚姻关系。
2、自然人袁剑敏与华聚企业、华航机械之间的关联关系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剑敏持有公司股东华聚企业8.71%的出资额,持有公司股东华航机械68.30%的出资额,并担任华聚企业、华航机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3、自然人车海霞与华聚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车海霞持有公司股东华聚企业2.00%的出资额。
除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外,本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五)关于股本的其他情况1、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含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无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战略投资者持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一)主营业务公司面向全球客户从事测量测试仪器仪表的技术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通过不断的自主研发和创新应用,公司已掌握了电力、电子、电工、环境、医疗、建筑、汽车等领域的一系列核心测量测试技术,涵盖了各类电量、机械量、热工量、化工量、声学量、光学量、放射性量参数的测量。
在与Flir、Ridge、HT、C.A等全球知名客户的长期合作中,公司对测量测试应用场景的理解不断加深,形成了丰富的产品设计和开发经验,能够为多样化、专业化的精确测量测试需求进行定制化、一站式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特别是通过移动化、便捷化的产品设计,极大地丰富了测量测试技术的应用领域。
公司已成长为综合型的测量测试解决方案专家。
(二)主营产品及用途公司是综合型的测量测试解决方案专家,产品主要包括电工电力类,环境检测类,医疗、建筑、汽车检测类和其他类仪器仪表;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欧盟CE和RoHS、德国TUV和GS、美国UL/ETL和FDA等认证,能够持续满足客户对测量测试仪器仪表精密程度、环境适应性和质量的要求,在电力行业、石油化工、医疗健康、交通运输、钢铁冶炼、电子制造等检测、测量领域应用较为广泛。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公司分别设立了国内市场部和海外业务部负责国内、外市场的销售和运营,并在国内、外市场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
(1)国外销售模式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仪器仪表出口的企业之
一,产品以外销为主,出口到美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俄罗斯、英国、法国、奥地利、瑞典、南非等国家和地区,主要客户为国际知名品牌商。
国际上仪器仪表行业和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公司主要以ODM方式为知名品牌自主设计、生产和销售。
在ODM产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公司逐渐加大了在国外市场推广自主品牌的力度,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市场,在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公司直接销售推广其自主品牌“CEM”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品牌产品已销往俄罗斯、印度、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
(下转C3版) (上接C1版) T+1日2020年4月1日(周三)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网上申购摇号抽签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日2020年4月2日(周四)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和《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16:00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T+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 2020年4月3日(周五)金额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
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3月23日,T-6日(含当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
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则须在2020年3月24日(T-5日,当日12:00前)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20年3月24日(T-5日,当日12:00前)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1、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3月24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前)通过招商证券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登录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po.newone.com.cn,或登录招商证券官方网站www.cmschina.com,点击“IPO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注册后登录),点击“信息维护”按照填写注意事项的要求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及“投资者关联关系”信息。
第二步:点击“IPO项目备案申请”,在“当前可申报IPO项目列表”栏目下,选择“华盛昌”项目并点击“申报”,在同意“承诺函”后进入“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核查表”的报备页面,按照页面填写注意事项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
请投资者在确认所填写的信息完整无误后点击“提交”。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
投资者管理多个产品需提供出资方基本情况表的,需按照下载的出资方信息模板EXCEL文件,全部产品填报在一张EXCEL表格中(见表格中附件1-1示例),EXCEL文件大小不超过20M。
第三步:前往“主页-查询我的备案申请”下载所有已提交的电子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至系统。
全部信息录入及材料上传后,报备状态显示“报备已完成”,系统报备工作完成。
配售对象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则须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提供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所有的产品备案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均合并在一个PDF中上传,PDF文件大小不超过20M。
在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之前,投资者可在“已提交的IPO项目申请”中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之后,该项目转移至“已截止资料报备的IPO项目申请”,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敬请投资者注意:1、所有的电子文件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
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出资方基本情况表》(如有);2、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3、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0年3月23日(T-6日)至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60840825、0755-23189776、0755-23189773。

三、初步询价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
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已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20年3月25日(T-4日)的9:30~15:00。
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招商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4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4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3月24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4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中要求的;(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7)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5、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按照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少至多、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按照申购时间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 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得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本次公开发行股份3,333.3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

六、网下网上申购1、网下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T日)的9:30-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
申购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即申购数量须为:(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
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网上申购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资者持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0年3月31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
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3月27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3月31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3月31日(T日)15:00同时截止。
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3月31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100倍以上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4)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4月1日(T+1日)在《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A类投资者;(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3、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2)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投资者;(3)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20%分别优先向A类、B类配售;若A类或 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申购数量不足优先配售数量的A类或B类全额配售,然后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4)当由于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20%而使得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份额将相应调整使得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5、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止发行; 6、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7、零股的处理原则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2020年4月2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0年4月2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4月7日(T+4日)刊登的《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定价发行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4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不足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一、中止发行情况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8、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1、发行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剑敏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电话:0755-27353188传真:0755-27652253联系人:任欢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电话:010-60840825、0755-23189776、0755-23189773传真:0755-83084174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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