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车骑走该定何罪?,微信转账到银行卡没收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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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法律服务 楼房高度缩水 法院:开发商违约应担责 陈女士花钱在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买了套房,新房到手后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层高缩水。
于是,陈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索赔。
近日,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开发商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楼房层高缩水 2015年年底,数十户业主纷纷将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称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层高缩水0.1米,造成房屋贬值,陈女士就是其中的一位。
陈女士诉至法院索赔。
对此,开发商辩称,其所售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建筑面积误差及房形上的重大结构变化。
实际层高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是由于工作人员录入系统时操作失误导致,且2.8米符合国家商品房住宅房屋的层高标准,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实,该开发商与1幢、2幢百余户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层高均为2.9米,可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为2.8米。
此外,开发商于合同约定期限的2015年7月31日当天并未交房,陈女士等部分业主均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否则拒绝办理入住。
开发商违约被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及 双方合同就层高缩水的违约责任未作明 确,但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确与 合同约定不符,开发商称合同约定层高 系工作人员录入错误,依据不足,应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于延期交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 失要求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 陈女士层高缩小的损失及部分逾期交房 违约金共计1.7万余元。
(搜狐) FAZHISHIBAO 编辑/崔晓慧校对/李扬版式/谢少依2016年8月26日星期
男子以试车为由骑走他人摩托车 试车骑走该定何罪? 法院: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判刑1年半处罚金5000元 男子梁某在网上看到王某发布的售卖摩托车的信息后,乘车从河北省辛集市来到河南省南乐县,但他试驾后竟将摩托车骑走。
记者近日获悉,河南南乐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试驾摩托车后骑走 2015年8月27日,梁某在58同城网上看到王某发布的售卖摩托车的信息后,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称其要买摩托车。
之后,两人商定于2015年9月1日到南乐县城看摩托车。
依照约定,2015年9月1日,梁某乘车从河北省辛集市来到南乐县。
在开始试车前,王某索要了梁某的身份证作为试车的抵押;在试车过程中,前几圈时王某一直开车在后面跟着梁某。
但到了最后一圈,王某没有在后面紧跟,梁某趁王某不备之际将摩托车骑走。
当时,王某在察觉其摩托车被骑走的第一时间,便进行了追赶。
梁某连夜逃窜至辛集市。
后来,梁某在辛集市碰到了陶某,谎称此摩托车是其在天津购买的,现在想出售。
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到辛集市假装与陶某交易,并将随后赶到的梁某当场抓获。
涉案摩托车为意大利贝纳利牌600 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78万元。
南乐县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指控被告人梁某犯抢夺罪,向南乐县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梁某行为构成何罪 在该案中,关于梁某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梁某以购买摩托车为名进行试驾,征得了被害人王某的同意。
王某是基于对梁某的信任而将摩托车交给梁某的。
梁某在获得摩托车的控制权之后将摩托车带离现场,进而消失在王某的可控范围内。
这是被害人基于信任而自愿同意的占有转移,梁某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给诈骗行为人。
该案中,梁某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在其试车过程中,该车一直在被害人的视线范围内,即一直在被害人的实际控制下,没有发生占有转移,不存在被害人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该车给被告人的情形。
因此,嫌疑人以试车为名驾车逃跑的行为,被害人及时察觉并进行了追赶,在此情形下应认定为抢夺罪。
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梁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梁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本案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且梁某家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梁某表示谅解。
根据梁某上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说法法院为何认定抢夺罪 首先,梁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临时起意。
根据该案证据,梁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并且梁某在去南乐县以及到南乐县后,试驾摩托车之前,都是抱有真实的试驾摩托车的意思,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犯意是在试驾摩托车之后才产生的。
即梁某是在合法的、临时的占有情况下将摩托车骑跑的,该“占有”仅是行为定性过程中的一个手段行为,并非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转移占有处分。
其次,梁某自始至终并没有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且该车一直在被害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没有发生占有转移。
在开始试车前,被害人索要梁某的身份证作为试车的抵押;在试车的过程中,前几圈被害人一直开车在后面跟着梁某,即使最后一圈,被害人虽没有在后面紧跟,但也一直从汽车后视镜里进行观察,且在察觉其摩托车被骑跑的第一时间,即进行了追赶。
即摩托车不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一直处于被害人王某的管领范围内,被害人仍有很强的支配力和控制力,而梁某只是当场性地、短暂性地持有。
此外,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看,试驾意味着在很短时间内试一试之后即归还,梁某最终得到摩托车是通过抢夺行为而占有的。
其主观上有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骑走摩托车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公然夺取摩托车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借试驾之名,行抢夺之实。
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治) 法律咨询 台 咨询邮箱:fzsb888@ 员工因病无法上班单位能否索要违约金?
廖先生问:公司曾出资10万送我去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并与我签订5年内不得离职的服务期合同。
谁知,合同履行年余后,我却突患一时难于治愈的疾病,医院已建议我先住院治疗。
而公司却为此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按照10万元培训费用,承担尚未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请问:公司做法合法吗? 解答:公司做法不合法。
劳动合同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
而你的行为并不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要件:首先,你无法上班是因为身患疾病,而你并不希望自己身患疾病影响上班,即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相关规定,你可以享有3个月的法定医疗期,公司不得将此期间视为没有履行劳动合同。
即使你日后确实无法继续工作,公司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切合实际情况就不能履行部分适当要求补偿,而不能毫无根据地先行将你解聘且索要违约金。
?问答农村法律知识问答第36问 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互换吗?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互换。
06法治观察FAZHISHIBAO 编辑/崔晓慧校对/李扬版式/邱文丹2016年8月26日星期
开除患癌女教师的兰州交大博文学院院长陈玲背景资料被网民搜出 院长博士学位疑造假 荣誉称号存在大量水分,许多头衔称号来自山寨社团 近日,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女教师刘伶利因患癌被开除的事件引发各界强烈关注。
随着报道的深入,在该事件中签署《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拒不履行二审判决的博文学院院长陈玲逐渐成为焦点,其博士身份及学术身份等均遭网友质疑。
8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表示,该校从未授予兰州交大博文学院院长陈玲博士学位。
北京大学方面则表示,学校正式在编教师中并无此人。
而据博文学院官网“学院概况”栏目下“学院领导”中陈玲的个人简历显示,1965年出生的她于2013年1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毕业,是北京大学研究员、访问学者。
荣誉称号存在大量水分 兰州交大博文学院院长陈玲(资料图) 没查到的“博士学位” 此前,就有网友指出,在北师大官网上2013年1月被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中,并没有陈玲。
经过核对,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关于授予刘东丽等62名研究生博士学位”的决议中,确实未发现陈玲的名字。
8月24日,北京师范大学向记者表示,该校从未授予兰州交大博文学院院长陈玲博士学位。
而就陈玲简历中“北京大学研究员”、“北京大学访问学者”身份,8月24日,北大宣传中心负责人回复记者:“昨与人事部门核问,学校正式在编教师中无此人。
”但该负责人也表示,北大有上百个虚体研究机构,由于不知陈玲具体的学科专业,难以确凿查证。
《甘肃日报》2013年4月1日10版刊发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十年来坚持特色发展》一文中,写道:“据陈玲院长介绍,2012年学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显著 成绩。
6月20日,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教育与人力资本研究所所长余中大一行莅临学院考察指导工作,并对学院申请增列为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战略合作院校和指导院校(研究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同时为学院捐赠200套图书;7月12日,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授予学院战略合作院校和指导院校(研究基地)牌匾。
”但曾与博文学院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现已停办。
目前,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的官网已经无法打开。
据公开资料,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是于2005年7月28日成立的校级研究机构。
2015年10月13日,北京大学研究决定,撤销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
2015年11月3日,北京大学发布了《关于撤销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的公告》,宣告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正式撤销。
8月24日,北大方面也向记者证实,该民营经济研究院已经停办。
博文学院官网上的简历显示,陈玲还获得了各种组织评选的一系列荣誉称号。
记者发现,陈玲“2010中国教育管理与创新先锋人物”的称号,是在“第六届中国教育改革论坛”上评选获得的。
在中国教育协会官方网站的简介中,协会自称“从2006年11月起,每年发起举办中国教育改革论坛”。
同时,“中国高等教育品牌总评榜”也是由该论坛组织评选的,这一中国教育总评榜同样创立于2006年。
而先后颁予陈玲“全国教育事业十大创新人物”、“中国十届教育功勋人物”称号的中国国际教育品牌创新峰会,则是由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等多家单位主办的。
至于评选陈玲为“中国民办学校十大知名校长”、“感动中国十大民办教育人物”、 “中国民办教育创新改革杰出教育家”的中国民办教育家代表大会,则是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的主打产品。
在“中国民办学校网”,记者看到有“中国民办教育家代表大会理事会”、“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的条幅。
中国民办教育家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简介显示,该理事会是全国性的民间组织。
事实上,无论是“中国教育协会”、“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会”,还是 “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都是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
在民政部2016年 8月16日在其官网上公布的《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目前掌握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中国教育协会位列第455号,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位列第482号,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则位列456号。
学院院长兼任房企董事总经理 除了学历问题,陈玲的身份也受到关注。
陈玲在2002年成为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在《甘肃科技》2006年08期《育人为本特色办校为培养社会有用人才而鞠躬尽瘁》一文中,介绍陈玲曾在2002年前担任过甘肃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记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中查到,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期为2000年7月至2020年7月,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除国 家规定专项产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 的批发零售。
公司自然人股东为陈玲和王 吉祥(编者注:与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党委副 书记、常务副院长同名),法定代表人亦为陈 玲。
其中,陈玲在2013年9月出资3600万 元,目前仍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总经 理,并拥有公司60%的股份。
在建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年 度报告中,记者看到,其“投资设立企业或购 买股权企业名称”一栏显示为“兰州交通大 学博文学院”。
(经日) 北京自然博物馆免费票被“黄牛”倒卖 一天卖近百张获利千余元 工作人员提醒“参观者从正规途径获取门票” 本可通过预约免费领取的自然博物馆门票,却被票贩子倒卖至15元一张,并专门兜售给急于进馆参观或不知情的外地游客,一天可卖出近百张,获利千余元。
近日,北京自然博物馆工作人员称,一直在打击票贩子,且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打击力度,同时提醒参观者从正规途径获取门票。
黄牛倒票不避安保 “没预约吧,要票吗?”8月24日下午1时许,记者来到北京自然博物馆,还未走到取票窗口,便遇两名头戴太阳帽的女子上前询问是否要票。
据两人称,这些票都是他们用自己的身份证在网上预约,然后去窗口取来的,每张票15元。
“都是从正规途径来的,我们这票绝对能用,你要是没预约,到窗口买票要花20元。
” 记者注意到,博物馆出入口共4名安保人员值守,但票贩子招揽生意毫不避讳,只要看到有人来,就会上前兜售门票。
记者从博物馆获悉,参观可提前1天在博物馆官网预约,若是来不及网上预约,博物馆也在每日上下午共4个时段开通现场免费通道,每个时段开放30分钟,参观者只需持身份证便可排队入场。
如果实在不愿排队,也可花20元从购票窗口买票,相比于免费门票,20元票可观看更多展览。
一天可卖近百张票 带着孩子进馆参观的黄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临时决定来博物馆的,又想快点进馆才从票贩子手里买了票。
“我们进来时虽然可以刷身份证办理现场预约,但那会儿外面实在是太热了,排队的人又多。
”黄女士称,自己付给票贩子30元后拿到了两张票。
记者发现,黄女士的票与博物馆售出的20元门票的样式基本相同,但在单价处被标记为0元。
在博物馆门口值班的保安告诉记者,长时间盘踞在此的票贩子有七八人,一般在节假日特别是暑期出现得最为频繁,遇到现场预约排长队时,还会抬高票价,他们一天可卖出近百张门票,获利上千元。
博物馆持续打击无效 针对票贩子零成本倒票一事,北京自然博物馆也并非一无 所知。
博物馆信息中心史先生称,馆方对于倒票现象一直有持 续治理,但效果并不明显。
“这些票贩子手里有一定数量的身 份证,他们是通过网上预约登记身份信息后取得门票的。
由 于博物馆没有执法权,所以对于这些倒票人员并不能实施强 制措施,只能是做一些行为干预,但收效不大。
后来我们联 系了警方和城管,他们到了之后虽然有一定威慑力,但人
走,又死灰复燃。
”史先生表示,今后馆方也会继续联合城管和 派出所对倒票现象做持续打击。
同时,史先生也提示市民,从正 规渠道领取参观门票,勿给票贩子可乘之机。
(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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