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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安信方达简讯NO.202204 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式发布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二〇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以下简称“白皮书”)正式发布。
白皮书显示,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文化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均取得积极进展。
保护成效方面,2021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得到各国创新主体和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持续提高,达到80.61分(百分制),较去年上升0.56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第12位,较上年上升2位,连续9年保持创新引领积极态势。
制度建设方面,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2021年,我国修改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2部;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司法解释4个;出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20余个。
审批登记方面,各类知识产权审批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审查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
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69.6万件,同比增长31.3%。
商标注册量773.9万件,同比增长34.3%,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928件,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
三。
著作权登记总量为626.44万件,同比增长24.30%。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9721件,同比增长22.85% 文化建设方面,全力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宣传报道,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多角度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2021年,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专题宣传报道总量超10万篇次,新媒体平台相关话题参与人次近40亿。
国际合作方面,继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交流合作,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
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
自1998年起,我国已连续20多年编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向国内外各界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附件:《二〇二一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 4月26日,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正式发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要求,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是对专利权的范围大小甚至权利的有无进行再次认定的程序,决定着专利权的保护基础,一直倍受社会关注。
为了更好地展现专利复审无效的审理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评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年度十大案件进行发布。
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如下:
1.名称为“新颖的磺酰胺类化合物及其作为内皮素受体拮抗剂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本案是药物化合物审理的典型案例,对于优先权的认定、表格化合物充分公开的判断以及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具有示范作用。

2.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有效。
本案对于准确评价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效果以及马库什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具有借鉴意义。

3.名称为“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无效。
本案对于当事人撤回其请求但审理程序可以不终止的法律规定进行诠释,合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4.名称为“左心耳封堵器”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无效。
本案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进行诠释,决定强调,专利权人在知晓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技术内容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声明义务。

5.名称为“轴流风轮”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无效。
本案涉及单方委托鉴定报告证据效力的认定,同时,对采用参数定义的产品权利要求与使用公开证据的技术比对提供了审理思路。

6.名称为“图像传感器CS3825C”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审理结论是维持有效。
本案诠释了专有权保护对象、独创性审理范围以及申请登记期限的判断规则。

7.名称为“仪表机壳”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宣告无效。
本案阐明了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分析了各设计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权重。

8.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本案是新能源领域结构类产品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决定强调,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对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9.名称为“用于治疗潜伏性结核的喹啉衍生物”的发明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在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
本案明确了在医药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准确评价是否存在“合理的成功预期”。
10.名称为“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审理结论是维持有效。
本案明晰了在核实证据优先权时,本国优先权文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获取途径。
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工作。
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最终确定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30件,于4月26日发布。
发布的案例中,商标典型案例10件,涵盖文字、图形、字母等传统商标,以及颜色组合商标等新型商标,案件类型为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一般违法、侵犯驰名商标权等;专利典型案例10件,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案件类型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专利奖酬的行政调解等;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典型案例10件,涉及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第一批清单产品波尔多葡萄酒集体商标、奥林匹克文字、图形标志以及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特殊标志等,案件类型为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侵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和特殊标志专有权等。
这些案例在彰显行政保护的高效快捷、跨区域执法协作、知识产权同保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在积极履行国际条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国家重大活动,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附件: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1年度商标异议和评审典型案例发布 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是商标授权确权的重要环节,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力提升审查审理质量,不断压缩审查审理期限,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为加强以案说法力度,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经评选,现对“2021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打击利用关联公司大量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的第37486163号“法雷奥”商标异议案;■规制地方特色农产品商标申请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第35539392号“子腊贡米”商标异议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打击恶意抢注知名电视节目名称行为,保护合法在先权益的第42073902号“诗词大会”商标异议案;■打击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的第33696336号“LABHERCULES”商标异议案;■打击抢注知名网络直播品牌行为,保护互联网创新成果的第46826528号“七个桔儿”商标异议案;■打击涉嫌抄袭摹仿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41971424号“冰墩熊TemperamentBe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保护涉外地理标志的第16647402号“康涅克”商标无效宣告案;■打击商标代理机构通过另设公司的形式,在代理服务以外大量抢注他人知名标识的第29135506号“麦乐兹MAILEZI”商标无效宣告案;■保护知名公众人物姓名权,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案;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和囤积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二、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三、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四、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五、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六、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七、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
八、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
九、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
十、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 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971号民事裁定书〕
2.阿斯利康有限公司与江苏奥赛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388号民事裁定书〕
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行政判决书〕
4.VMI荷兰公司与萨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384号民事判决书〕
5.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天红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6.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金牛区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38号民事判决书〕
7.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春秋古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8.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美食用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1331号民事判决书〕
9.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10.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铁西区亚萍牛羊肉摊床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 11.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 12.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与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 13.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津港美禾辛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书〕 14.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巴布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 15.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再208号民事判决书〕 16.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2977号民事判决书〕 17.重庆久圣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沈阳久圣成经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百利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渝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 18.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田继民、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知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9.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 20.苏梦与荆门秀锦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书〕 21.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 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 电话:(10)-82732278 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22.刘迅与李文涵、朱毅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 23.深圳市脸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看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小影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浙0192民初8001号民事判决书〕 24.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智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亿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2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 25.广州市立峰音乐传播有限公司与波密县时空隧道休闲吧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知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6.吴妍与钟志燕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27.安徽金陵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盛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0号民事判决书〕 28.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民事判决书〕 29.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书〕 30.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再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仿冒、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 31.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 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 33.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 34.哈尔滨工业大学与福建哈工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828号民事判决书〕 35.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极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 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36.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 37.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4310号民事判决书〕 38.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与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 39.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40.深圳市星火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4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杨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六)司法惩戒、行为保全案件42.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司法惩戒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决定书〕4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4.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完美世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行政判决书〕45.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46.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47.江西米兰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凤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6471号行政判决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48.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3240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9.北京欣盛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宏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吴学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定书〕50.上海国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刑终716号刑事裁 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简介
一、涉“双飞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公司)是“双飞人”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花露水、化妆品等。
同时,双飞人公司还是两个核定使用在爽水产品上的双飞人立体商标的权利人。
法国利佳制药厂拥有指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利佳”注册商标,广州赖特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赖特斯公司)独家代理在中国境内宣传、推广、分销和销售利佳薄荷水等“利佳”品牌化妆品。
双飞人公司以赖特斯公司等生产、销售利佳薄荷水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利佳薄荷水与“双飞人”商标核定使用的“双飞人爽水”属于相同商品。
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并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赖特斯公司侵害了双飞人公司的立体商标专用权。
同时,赖特斯公司为实现商业目的,在产品宣传中强调其产品为“双飞人”产品(双飞人药水),构成对“双飞人”文字商标的侵权。
此外,利佳薄荷水的包装装潢与双飞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赖特斯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赖斯特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赖特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赖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的报纸上刊登“双飞人药水”广告,持续时间较长、发行地域和发行量较大,可证明法国利佳制药厂在先使用的“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蓝、白、红”包装有一定影响。
双飞人公司明知“双飞人药水”存在于市场,却恶意申请注册与“双飞人药水”包装近似的立体商标并行使权利,其行为难言正当,赖特斯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
双飞人公司关于赖特斯公司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双飞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审查问题。
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再审判决有效保护了诚信经营带来的使用权益,是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二、“香兰素”侵害技术秘密案 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与王龙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的技术秘密。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
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等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构成侵害部分技术秘密,判决其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350万元,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
一审判决后,王龙集团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为侵权而设立的企业,且其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故王龙集团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构成共同侵害全部技术秘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该案裁判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切实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对于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认定损害赔偿具有参考意义。
人民法院还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三、“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 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路桥区东港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等、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十五家汽车驾驶培训单位签订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联营公司即台州市路桥区浙东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公司),固定驾驶培训服务价格、限制驾驶培训机构间的教练车辆及教练员流动,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如报名、体检、制卡等)均由浙东公司统一在同一现场处理,浙东公司收取服务费850元。
联营协议第三条具体约定了联营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
涉案十五家驾培单位中的台州市路桥吉利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承融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融公司)以该十五家单位构成垄断经营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浙东公司统一处理原先分散的辅助性服务,可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其收取服务费850元并无不当,有关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可以依法适用反垄断豁免,故一审判决仅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中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条款无效。
吉利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确认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服务收费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达成垄断协议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经营者主张适用垄断豁免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有关法定情形,不得在缺乏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一般性推测或者抽象推定垄断豁免抗辩成立。
违反反垄断法关于横向垄断协议规定的合同条款,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紧密联系的条款,以及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均应属无效,否则不足以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涉案联营协议及自律公约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横向垄断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澄清了横向垄断协议豁免事由的适用标准,阐明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横向垄断协议应归于无效的一般原则,且无效范围不限于横向垄断协议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之具有紧密关联、缺乏独立存在意义的条款和服务于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实施的条款。
该案裁判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垄断行为。

四、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为水稻新品种“金粳81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耕田公司)未经许可,以线下门店推广以及在微信群内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线上宣传等方式,寻找潜在的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并向会员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与买家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安排送货收款。
金地公司认为亲耕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亲耕田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涉案侵权种子,仅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亲耕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亲耕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亲耕田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种子销售信息,与购买者协商确定种子包装方式、价款、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销售合同自合意达成时成立,亲耕田公司是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构成销售侵权而非帮助侵权;亲耕田公司发布和组织交易的种子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农民自繁自用”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
亲耕田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一审判决按照赔偿基数的二倍适用惩罚性赔偿正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的典型案件。
裁判对于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司法导向。

五、侵害“排水板成型机”发明专利权及司法惩戒案 周勤与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05知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5司惩1号决定书〕 【案情摘要】周勤系“排水板成型机”的发明专利权人,因发现无锡瑞之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之顺公司)涉嫌侵权,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并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制作笔录,明确告知瑞之顺公司不得破坏或者转移保全证据,瑞之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后周勤以瑞之顺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瑞之顺公司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形下擅自转移诉前保全产品并导致该产品灭失。
一审法院认为,诉前保全证据系本案关键证据,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并导致证据灭失,直接影响本案侵权判断,遂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害专利权并全额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同时,一审法院对瑞之顺公司擅自转移诉前保全证据并导致证据灭失、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司法惩戒,罚款20万元。
瑞之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着力破解“举证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例。
该案明确了掌握证
据一方的举证义务,以及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六、涉“惠氏”商标惩罚性赔偿案 惠氏有限责任公司、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氏公司)是“惠氏”“Wyeth”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惠氏(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氏上海公司)经许可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并进行维权。
原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广州惠氏公司)长期大规模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获得“惠氏”“Wyeth”等商标,在宣传推广中明示或暗示与惠氏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并与其他被告以共同经营网上店铺等方式,实施线上线下侵权行为,获利巨大。
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以原广州惠氏公司等为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全额支持了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各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明确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证据可证明的原广州惠氏公司侵权获利情况,按照赔偿基数的3倍计算,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提出的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全额支持。
二审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
本案通过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救济,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

七、“空竹”杂技作品著作权权属及侵权案 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与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等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
73民终282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认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等表演、传播《俏花旦》节目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中国杂技团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
张硕杂技团的演出行为等构成侵害著作权,故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张硕杂技团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俏花旦-集体空竹》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的形体动作编排设计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杂技作品。
张硕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在开场部分的走位、动作衔接安排,以及多次出现的标志性集体动作等编排设计方面,与《俏花旦-集体空竹》的独创性表达部分等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中国杂技团杂技作品的著作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强涉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
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瑰宝。
本案依法
保护杂技艺术作品,有利于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

八、涉开源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在Github网站上传了其开发的VirtualApp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初始源代码并适用GPLV3开源许可协议。
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公司)开发了四款被诉侵权的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
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支付会员费使用。
罗盒公司认为四款被诉侵权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玩友公司不提供开源代码且收取会员费的行为违反限制商业使用条款和GPLV3开源许可协议,侵害其涉案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无需付费,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仅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该行为并不违反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
但是,使用涉案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依约需公开其全部源代码,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违反了GPL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玩友公司复制、发布涉案软件源代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令玩友公司停止提供含有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开源代码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对开源软件的诉讼主体资格、开源协议许可的撤销、限制商业使用条款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

九、“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涛公司)是大众点评平台的经营者。
青岛简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简易付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铁鱼霸王餐”与商户订立广告服务合同,在多个微信群发布任务,组织人员对大众点评的特定商户进行点赞、上门好评、人工店铺收藏、增加店铺访客量和浏览量。
上海汉涛公司以青岛简易付公司等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青岛简易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大众点评平台的相关数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失实,影响了上海汉涛公司的信用评价体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判令青岛简易付公司停止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互联网平台“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本案判决积极回应实践需求,通过制止“刷单炒信”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永平先后成立武汉链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快译星科技有限公司,指使被告人王正航聘用被告人万萌军等人作为技术、运营人员,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被告人梁永平又聘用被告人谢明洪等人组织翻译人员,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免费在线观看和下载。
经鉴定及审计,“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余人。
自2018年1月至案发,上述各渠道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被告人梁永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正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十五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影视作品众多且权利人分散,判决阐述了如何认定“未经授权”及未经授权影视作品的数量等法律适用问题,有力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
依法追究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
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
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
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
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
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
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
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
《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
《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据了解,《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记者孙航)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法释〔202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正式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组织编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于近日发布。
《指南》在深入调研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的基础上进行编制,选取企业关注视角,从战略规划、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产品研发、生产及供应链和法务管理等方面,阐述在企业运行各环节、各阶段如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防控、高效应对纠纷等方面策略建议,旨在推动从意识培养、机制建设、实务操作等方面切实提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指南》由在知识产权申请、诉讼、管理等方面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企业一线人员编制,通过场景化模式,就企业在惯常商业场景下可能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供决策要点建议,能让零基础的企业用得上,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指南》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开,并同步发行公开出版物,并将在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南针网”进行连载。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将于近期组织指南宣讲活动,助力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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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应对气候变化,迫切需要类似的做法。
这份报告对一系列复杂的决策进行探讨,这些决策为那些改变生活的创新指出了发展方向。
4月7日发布的这份报告发现,人类的创新不可避免,但其结果却不一定:创新的方向是企业家、研究人员、消费者和决策者多方面行动的结果,社会的需求可能迅速改变,正如在快速传播的COVID-19大流行病期间那样。
随着大流行病的发生,创新者将重点转向应对远程工作的新现实,解决各种服务供不应求的问题,尤为关键的是新医疗产品的不足。
这包括抗病毒药物和mRNA疫苗,它们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一个新兴的平台,这个平台在政府和创新生态系统中各方面参与者的资助和其他支持下,被迅速用于应对COVID-1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WIPO总干事邓鸿森(DarenTang)表示:“这份重要的报告有助于我们了解每个人需要做什么来确保人类的聪明才智得到有效的利用和引导,并对我们共同面临的一系列全球挑战——特别是气候变化——产生最大的影响。
”他补充道:“政府在推动创新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调配资源,为社会的各种需求提供更宽广的视角,并全面创造正确的激励措施和有利环境,以促进和利用人类的潜力。
”报告的主要结论包括:
1.报告研究了上世纪的专利申请率,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创新活动每隔一定年限就出现一次重大推进,总体增长25倍,相当于每年约3%。
这种增长受一系列技术的驱动:-交通领域的创新在截至1925年的短短30年内翻了一番,这期间的年增长率为21%,1925占所有专利的28%;-医学创新在截至1960年的短短30年里增长了两倍,这期间的年增长率为5%,1960年占所有专利的7%;-计算机及相关创新(信息通信技术)在截至2000年的35年内增长了两倍,这期间的年增长率为8%,2000年占所有专利的24%。

2.数字化是新的重大创新变革。
它正在通过改变创新的对象、类型和过程,改变着当今的各个产业。
-数字化创新在截止2020年的20年内翻了两番,年增长率为13%,2020年占所有专利申请的12%。

3.新技术得到大规模利用,以实现经济发展。
在东亚,日本、韩国和中国各自利用其科学能力、技术资本和熟练劳动力,全面融入全球经济,成为信息技术全球价值链的核心和积极参与者。
-到2020年,日本的创新者拥有世界上25%的信息通信技术相关专利,其次是韩国(18%)和中国(14%)。

4.自1973年石油价格冲击以来,全球低碳排放技术的创新每年增长6%,持续到2012年,但此后绿色创新停滞不前。
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2022年全球音乐报告》 3月22日,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发布《2022年全球音乐报告》,公布了2021年音乐产业的经济状况。
全球录制音乐市场2021年的收入增长18.5%,达到259亿美元。
收入(见下图)主要来源于流媒体、实体市场、表演权、下载及其他数字形式以及影音同步授权(SYNC)。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流媒体——尤其是付费订阅流媒体——再次成为整体增长的关键驱动力。
在全球占主导地位的收入形式中,流媒体占录制音乐收入的65.0%,高于2020年的61.9%。
流媒体总收入(包含付费订阅和广告支持)增长24.3%,达到169亿美元。
付费订阅流媒体收入增长21.9%,达到123亿美元。
截至2021年底,付费订阅用户数为5.23亿。
除了流媒体收入,其他领域对增收也有贡献。
实体市场20年来首次出现增长。
收入增长16.1%,达到50亿美元。
部分归功于实体零售业的复苏推动。
CD的收入首次增长,在亚洲增长迅速。
与此同时,人们对黑胶唱片重燃兴趣,2021年收入增长非常强劲,达到51.3%(高于2020年的25.9%)。
表演权收入(广播公司和公共场所使用录制音乐产生的收入)从2020年疫情影响导致的下滑中恢复过来,在2021年增长4.0%,达到24亿美元,占全球录制音乐行业收入的9.4%。
影音同步授权收入——在广告、电影、游戏和电视中使用录制的音乐产生的收入——在2021年增长了22.0%(5.491亿美元)。
这部分归因于疫情后的复苏,同步授权收入占全球市场的2.1%。
2021年唯一下降的渠道是下载和其他数字格式产生的收入下降了10.7%,数字音乐消费的轨迹继续从所有权模式转变为访问模式。
永久下载收入下降15.3%,为8.393亿美元,仅占2021年全球市场的3.2%。
尽管其他数字形式增长了6.8%,但仅占全球收入的1.1%。
唱片公司正在努力推动更广泛的音乐生态系统的持续增长。
借助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团队和专业技能,唱片公司对本地艺术家和流派进行投资,并支持他们的发展。
唱片公司正在扎根于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这些增长潜力高的市场以及欧洲和北美等更为成熟的市场,以促进充满活力和多样化的本地音乐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2021年,各个地区的录制音乐收入都有增长,具体如下:亚洲增长16.1%,该地区最大的市场——日本增长9.3%。
把日本排除在外,亚洲地区的收入增长24.6%。
作为一种持续趋势,亚洲占全球实体音乐收入的49.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大洋洲增长了4.1%。
澳大利亚(增长3.4%)仍然是全球排名前10的大市场,新西兰流媒体收入的增长推动整个市场增长8.2%。
作为世界上第二大录制音乐地区,欧洲的收入增长了15.4%,比上一年3.2%的增长率要大得多。
该地区较大的市场均实现了两位数的增长——英国增长13.2%,德国增长12.6%,法国增长11.8%。
拉丁美洲增长31.2%,是全球增长率最高的地区之
一。
流媒体收入占市场85.9%的份额。
中东和北非增长35.0%,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地区。
流媒体占主导地位,占市场95.3%的份额。
作为IFPI报告首次列出的一个地区,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增长9.6%,主要受流媒体推动。
在该地区,流媒体广告收入尤其显著,增长56.4%。
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增长22.0%,超过全球增长率。
美国市场增长22.6%,加拿大录制音乐收入增长12.6%。
作为全球最大的市场,美国收入增长22.6%。
付费流媒体持续增长。
加拿大增长了12.6%,也是排名前10的市场,付费流媒体是主力,收入增长了15.6%。
报告最引人注目的统计数据是,IFPI所追踪的每个国家(大约70个地区)的收入在2021年都有所增长。
环球音乐集团非洲、中东和亚洲(AMEA)首席执行官亚当.格兰奈特(AdamGranite)证实,中国在2021年首次创造了超过10亿美元的录制音乐贸易收入。
格兰奈特指出,中国是2021年全球前10名中增长最快的市场,年增长率超过30%。
中国在全球前10的市场中的排名上升了一位(与2020年相比),位居第
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前10名也有另一个变化:意大利在榜单上排名第10,超越了荷兰。
环球音乐印度和南亚地区的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德夫拉吉.桑亚尔(DevrajSanyal)证实了印度在2021年为全球唱片业创造了2.19亿美元的收入,同比增长23.4%。
(编译自)。
2021年欧洲专利申请量达到创纪录水平 欧洲专利局(EPO)在2021年度共计收到18.86万份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4.5%,达到了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
EPO于2022年4月5日公布的《2021年专利指数》显示,专利申请量在2020年小幅下降(降低0.6%)后,于2021年发生大幅反弹。
在专利申请最活跃的10大技术领域中,有9个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有所提升,其中数字通信和计算机技术的增长最为强劲。
专利申请量是评估公司研发投资的早期指标。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Campinos)称:“去年专利的旺盛需求表明,创新发展依然保持良好势头。
这突出了欧洲和世界各地创新者的创造力和韧性。
他们提交了更多的专利申请,数字技术领域申请的强劲增长为所有部门和行业正在进行的数字转型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证据。
” 数字和医疗技术蓬勃发展 数字通信(与上一年相比增长9.4%)以微弱优势超过了医学技术(增长0.8%),成为2021年欧洲专利申请最多的领 域。
计算机技术是排在第3位的申请领域,也是前10名中增长最快的领域(增长9.7%)。
视听技术(增长24%)和半导体(增 长21%)等相关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尽管基数较小。
数字技术专利申请的大幅增加体现了数字化转型的发展,例如在 智能城市交通方面。
药品(增长6.9%)和生物技术(增长6.6%)的专利活动也继续保持活跃,突显了疫苗和其他医疗领域的高 度创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 电话:(10)-82732278 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中国企业申请增长最快2021年专利申请量居前5的国家包括:美国(占申请总量的25%)、德国(14%)、日本(11%)、中国(9%)和法国(6%)。
专利申请高度集中在少数几个国家,其中5个国家的申请量占2021年欧洲专利申请总量的64%,而排名前20的国家占95%。
2021年EPO专利申请的增长主要来自中国的申请(较上一年增长24%)和美国的申请(增长5.2%)。
尤其是来自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继续飙升,在过去10年里翻了4倍多。
2021年,韩国的申请量也有所上升(增长3.4%),但日本略有下滑(下降1.2%)。
去年38个来自欧洲专利组织的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占比有扩大(2.8%),但相对而言,来自欧洲的申请份额继续下降,从2013年占总量的50%下降到2021年的44%,因为在欧洲以外的更多参与者,尤其是来自亚洲的企业,正寻求在欧洲市场上保护他们的发明。
欧洲趋势:北欧国家、西班牙和意大利经济稳健发展在欧洲,提交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德国(微增0.3%)和法国(微降0.7%)基本保持稳定,而来自英国的申请则进一步小幅下降(下降1.2%)。
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在2021年恢复了增长,瑞典(增长12%)、芬兰(增长11.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丹麦(增长9.2%)、西班牙(增长8.9%)、意大利(增长6.5%)、瑞士(增长3.9%)、比利时(增长3.3%)和荷兰(增长3.1%)显著增长。
专利申请量较小(申请少于1000件)的国家也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如土耳其(增长21%)、葡萄牙(增长13.9%)和波兰(增长12.8%)。
在人均专利申请水平(每百万居民的专利申请量)方面,瑞士、瑞典、丹麦、荷兰和芬兰再次名列前茅。
华为再登专利申请人排名榜首与2019年一样,华为再次成为2021年度EPO最大的专利申请人,其次是2020年的领先者三星和LG公司。
爱立信和西门子的排名均上升1位,分别为第4位和第5位。
前10名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企业,2家来自韩国的企业,2家来自美国的企业,中国和日本有各一家企业。
中小企业提交了1/5专利申请EPO的申请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较小的实体。
2012年,EPO每5份专利申请中就有1份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不到250名员工),另有5%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
(编译自) USPTO商业战略计划新任务:促进包容性创新改进现有技术检索工具 2022年3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2022—2026财政年度的战略计划,目的是在21世纪提高美国在包括宽带互联网和供应链弹性等几个关键经济领域的竞争力。
在整个商务部战略计划的几项要点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专利权确定性所提供的稳定性被认为是推动创新的关键因素,因为创新将使美国在与外国对手的竞争中更具实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USPTO是推进美国创新和创业战略目标的领头羊 商务部的战略计划侧重于实施一系列计划,这些计划旨在实现5个战略目标:推动美国创新并提高全球竞争力;促进“包容性资本主义(inclusivecapitalism)”的发展和公平的经济增长;通过缓解、适应和复原努力应对气候危机;利用数据扩大机会和探索;以21世纪应有的先进水平为21世纪的用户提供服务。
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GinaRaimondo)在介绍性评论中指出,该计划预计将通过引入美国竞争力合作路线图来增强美国的传统优势,包括创新。
预计商务部的13个下设机构将参与计划的实施。
战略计划的第一个战略目标多次提到专利和知识产权,都涉及推动美国的创新,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是商务部战略目标1.5(StrategicObjective1.5)的牵头机构,其主要目标是努力促进可获取的、强大和有效的知识产权发展,以促进创新和创业。
这一具体目标包括4个战略支柱:提高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平性和可获取性;提升专利质量,缩减诉讼空间;减少未决商标,保护注册簿的完整性;在境外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
该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包括:确定对已制定的专利审查时间表(包括已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专利申请和待审专利申请的时间安排)和所有可专利性法规的遵守率;商标申请的平均处理时间;优先权国家(地区)的百分比(国家知识产权工作团队在外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列出的4项绩效标准中的3项中取得的进展)。
近几年来,甚至在《2018年促进弱势群体获得科学技术成功法案》(SUCCESS法案)通过之前,要求提高美国知识产权制度获取的公平性的呼声不绝于耳,USPTO的报告显示,女性发明人的比例还不到13%。
2021年春天,国会试图指示USPTO通过《促进经济发展的发明人多样性法案》(IDEA法案)收集更多关于妇女和少数族裔发明人的人口统计数据(尽管该法案自4月以来一直搁置在参议员司法委员会)。
在商务部内部,该机构将与包容性创新委员会(CII)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合作,帮助独立发明家和小企业通过其他机构获取资源,以促进其发明商业化,并助其获得这些发明在美国和外国的知识产权。
虽然澄清《美国法典》第101条以提高专利权的确定性需要国会进行干预,但商务部认为,USPTO可以通过及时颁发高质量专利来提高专利授权的可靠性,而无需国会采取行动。
为此,商务部正在督促USPTO扩大现有的技术检索工具,进一步方便专利审查员查看美国和外国专利授权。
为了减少专利诉讼,USPTO将进一步探索调整分配给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的时间,改善与外国知识产权局的共享,并评估和调整专利申请人可用的诉讼选择。
商标审查员培训学院——确保实现USPTO任务中的国际知识产权承诺 通过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案》(TMA)建立的新撤销程序扩大了打击美国商标注册欺诈和清理废弃商标的机会。
商务部正在寻求通过将申请人对USPTO初步审查意见的答复时间从6个月减少到3个月来进一步确保商标注册簿的完整性,尽管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另外付费延长答复时间。
除了支持根据TMA建立新的撤销和复审程序外,USPTO还将负责设立一个审查员培训学院,并加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确保仅针对真实申请进行有效的商标注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 最后,商务部的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还涉及USPTO和国际贸易管理局(ITA)之间的合作,以确保美国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能够在国外有效地保护和执行其知识产权。
这一战略支柱有4个绩效标准,根据商务部这一部分计划的相关关键绩效指标,优先权国家必须满足其中3个标准:知识产权局管理制度的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体制的改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改进和政府间合作机制的建立。
商务部还要求USPTO确保国际贸易伙伴遵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特别301报告》中列出的知识产权承诺,并建立新的合作框架以监测外国政府改进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和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
根据商务部的战略计划,USPTO将成为战略目标2.3(StrategicObjective2.3)——促进企业家和高增长中小企业发展的资助机构,这是该计划推动包容性资本主义总体目标实现的一部分。
特别是,该计划指示USPTO与CII合作制定一项国家战略,鼓励历史上代表性不足的阶层参与到美国创新生态系统中来。
这项战略的制定还将有经济发展管理局(EconomicDevelopmentAdministration)和少数族裔商业发展署(MinorityBusinessDevelopmentAgency)的参与。
此外,根据计划战略目标3.4(StrategicObjective3.4),将气候问题纳入考量也是商务部的计划之
一,预计USPTO将加快审查与环境质量、可再生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专利申请。
商务部战略计划的发布与拜登政府提交的2023财年拟议预算一致。
新闻报道显示,白宫的预算包括用于USPTO的42.5亿美元开支,比2022财政年度的开支水平增加了近2亿美元。
这一增长将有助于实现美国商务部最近发布的计划中提出的一些战略目标。
(编译自) 日本政府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诚信谈判指南》 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已制定《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诚信谈判指南》。
该指南是日本政府制定的诚信谈判规范,参与SEP许可谈判的SEP持有者与实施者应遵守该规范。
近年来,由于标准被广泛使用,并且标准涉及的技术极具复杂性,全球有关SEP许可的纠纷不断增多。
特别是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展,不同行业之间的SEP许可在未来还会大幅增加。
因此,考虑有效解决此类争端的措施至关重要。
针对这种情况,METI的下属机构竞争促进局和知识产权政策局成立了“SEP许可环境研究小组”。
该研究小组由知识产权与竞争法行业代表和专家组成,他们探讨了对日本有利的措施。
考虑到SEP持有者和实施者面临的问题——缺乏清晰的SEP许可谈判规则以及国际趋势分析导致谈判可预测性差、透明度低,METI在2021年7月发表的研究小组中期报告中表示,“日本政府将及时考虑并对外发布SEP持有者和实施者应遵守的善意谈判规则”,各方进行善意谈判有助于早日解决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从而促进日本工业的发展。
METI就SEP许可谈判的每个主要环节向国内外公司征求了意见,METI还在网站上就相同话题向公众征求了意见。
研究小组在讨论善意谈判时参考了这些意见。
随后,METI根据讨论结果制定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诚信谈判指南》。
METI还发布了一份报告,说明了研究小组制定指南的过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B座21层,100083电话:(10)-8273227882730790传真:(10)-8273082082732710 时事通讯2022年4月 info@service@该指南是日本政府制定的善意谈判规范,参与SEP许可谈判(包括日本专利)的SEP持有者和实施者都应遵循,以便通过提高谈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创造良好的许可环境。
该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保证即使遵循,谈判就是善意的。
但是,METI期望SEP许可谈判相关方,例如谈判中的各方和司法部门,遵守该指南,因为METI制定该指南时考虑了国内外公司、日本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行业和专家的意见。
(编译自www.meti.go.jp) 韩国多个知识产权法修正案4月20日生效 韩国《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的修正案将于2022年4月20日生效。
这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举措旨在对申请人更加友好,积极纠正申请人的错误,最大限度地提高申请人获得权利的机会。
以前,一旦不可延长的期限届满,程序或权利很难恢复,除非存在“不可抗力”,例如“战争”或“地震”之类的事
件,但这类事件发生的概率很小。
如果涉及的“错误”归咎于申请人或代理人,他们无法恢复程序或权利。
韩国知识产权法最显著的变化是专利法采用了所谓的“分离申请(SeparationApplication)”。
韩国专利法将一件专利申请视为一个整体,这意味着即使审查员判定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予专利,该专利申请也将被整体驳回,除非这些被认可的权利要求成为新的申请。
但是,根据新的法律,申请人在收到不成功的申诉决定后可提出一种被称为“分离申请”的新申请,仅适用于最终驳回意见中列出的被认可的权利要求。
这对于希望先采取申诉途径的专利申请人非常合理和友好。
一旦申诉被证明没有实际意义,申请人可改变主意,只追求被认可的权利要求。
专利法修正案对申请人,尤其是国际申请人更加友好和有利。
此外,如果对母案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优先权要求将自动附加到分案申请中。
专利权的共同所有人可继续在使用专利发明的业务上使用发明,即使为了解决债务问题的其他所有者通过破产拍卖将专利转让给了第三方。
(编译自) ---------------------------------------------------------------------------------------------------------------------------------------------------以上时事通讯仅旨在为我们的客户或朋友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其主要来源于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新华网等在内的官方机构的网站。
因此,其内容并不代表本公司的观点,并不是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律师或代理人对具体法律事务所提出的法律建议。
阅览者不能仅仅依赖于其中的任何信息而采取行动,应该事先与其律师或代理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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