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平安的灯塔,怎么找回微信删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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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7日星期
责任编辑:贺巍电话:8237576Email:srrbzt@ 法治 守护平安的灯塔 ———信州区秦峰镇“平安夜巡”队小记 晓明本报记者孔臻 臂戴红袖章、手拿电筒走街串巷;披星戴月巡逻,用脚步丈量平安之路。
2019年3月,信州区秦峰镇成立了“平安夜巡”队,一年来,他们不仅守护辖区百姓的平安,还坚持以情暖人,把百姓的“闲事”当作自己的公事,深得群众的认可,队伍由此不断壮大,目前已有116名志愿者。
无数个漆黑的夜晚,“平安夜巡”队就像是一座移动的灯塔,照耀着百姓回家的路,用爱心守护万家灯火。
整合基层综治维稳力量 秦峰镇将综治维稳队伍结合“党员义工”队伍设岗定责,11个行政村组建了11支“平安夜巡”队伍,充实了镇村两级综治维稳力量,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及群众的力量,实现服务群众到“家门口”,联系服务群众“零距离”。
目前,全镇“平安夜巡”队伍共整合了 116名志愿者。
该镇健全村域内基础设施,设立24小时监控室,同时对队员们进行素质拓展、体能训练。
在这样一支专业夜巡队伍的平安护卫下,辖区的矛盾纠纷第一时间得到化解,群众诉求得到第一时间答复。
同时,该镇还将“平安志愿服务”与每月“主题党日必修课”相结合,把平安志愿服务融入教育、医疗、社保、民政等与群众紧密相关的服务工作中,让组织生活“更走心”,志愿服务“有温度”。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平安夜巡”队与派出所加强联系,大力开展联勤联防,在矛盾纠纷调处、重点人员管理等工作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无论是防汛期间的安全隐患排查,还是因小孩子拉扯引发的大人之间的纠纷,夜巡队队员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带动群众参与志愿活动 去年4月,“平安夜巡”队在夜晚巡逻期间,发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徐志堂家屋顶漏雨,同时了解到徐志堂家中无劳动力,家庭生活困难。
第二天,夜巡队便组织人员上门维修屋顶。
同年8月,徐志堂女儿徐丹丹考上大学,家里负担不起她的学费和生活费,夜巡队知晓后,为她组织了助学捐款活动,圆了其“大学梦”。
疫情防控期间,就读大学的徐丹丹放假在家,主动加入这支曾经帮助她圆梦的“平安夜巡”队伍,入户宣传防疫知识、在卡点值守、监测来往人员体温等,尽自己微薄的力量守护群众健康。
“夜巡队是我的助梦人。
现在我加入其中和大家一起守护平安让我的人生更具有别样的意义。
”徐丹丹说。
据了解,像徐丹丹这种情况的志愿者,夜巡队队员中不在少数。
坚持夜巡机制守护百姓平安 今年4月的一个晚上,秦峰镇一村民在回家途中丢失了钱包,第一时间向正在巡逻的“平安夜巡”队寻求帮助。
一个小时不到,队员们便找回钱包归还失主。
疫情防控期间,“平安夜巡”队仍然坚持夜巡机制,对聚众赌博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
此外,“平安夜巡”队还结合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厕所革命等重点工作,举行“我是党员我带头”等活动,将工作拓展到村民生产生活中,丰富了工作内容,擦亮了基层党组织的服务底色。
据悉,11支“平安夜巡”队伍工作已形成常态化,成为了该镇基层维稳的一个重要符号。
“‘平安夜巡’队伍的存在,就是要实现一个人带动一群人、一群人影响一片人的灯塔效应,温暖照亮身边每一个人。
”信州区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
律师信箱 老人公交车上摔伤,责任谁负? 案例:年逾七旬的李某乘坐由王某驾驶的公交车,公交车经过减速带时,上下震荡,致使李某从座位上摔了下来,并因此受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
问:公交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李某乘坐公交车后,与公交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司机王某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其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休息日加班,是否要给加班费? 案例:张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由于公司的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休息日加班,张某表示同意。
加班过后,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休息日加班的补休。
李某提出不同意安排补休,要求发给其200%的加班费。
问: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 律师解答:《劳动 法》第44条第2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也就是说,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是由企业来决定的。
邻居无偿帮工摔伤谁担责? 案例:2019年5月,陈某邀请邻居江某来家里做客。
席间,陈某说想把家中墙面重新粉刷,江某听后便答应帮忙。
谁料,当江某爬上脚手架准备粉刷房顶时,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摔伤,陈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
问:江某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被帮工 人有无过错,都应当赔偿,但要综合考虑义务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
本案中,在没有明确约定报酬的情况下,应认定江某是无偿为陈某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江某在帮工活动中受伤,作为被帮工人的陈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宣文丽律师记者贺巍整理) 男子偷鱼被发现抗拒抓捕变抢劫 余干讯男子伙同他人偷鱼被巡湖保安发现,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伤,最终获刑并被处罚金。
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与朋友周某商量好早上到余干县大明湖水域偷鱼。
2019年8月31日早上,被告人李某与周某骑着三轮电动车带上准备好的电鱼装备、塑料桶等工具来到大明湖水域,坐上李某事先找好的木船,由李某划船,周某电鱼。
两人在偷鱼的过程中被3名巡湖保安发现,在3名保安对李某二人进行抓捕时,李、周二人使用石头等工具将3名被害人打伤,经鉴定,其中两名被害人的伤势被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积极赔偿了 被害人损失,取得两被害 人谅解。
被告人李某表示 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 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伙同他人在大明湖水域 内采用电瓶电鱼的方式 进行盗窃,在盗窃行为 被保安发现后当场使用 暴力抗拒抓捕,致两人 轻微伤,其行为触犯刑 法,构成抢劫罪。
被告 人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 转化为抢劫犯罪后,并 未劫取财物,也未致他 人轻伤以上的人身伤害 后果,应认定为抢劫未 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 处罚。
被告人李某到案 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 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家属 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 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 上述判决。
(张巍) 普法晚会进乡村 8月18日晚,弋阳县人民法院与10余家单位来到中畈乡汉墩村村委会礼堂举行了以“普法先行,法律相伴”为主题的法制故事纳凉晚会。
活动中,法院工作人员向村民发放了《普法宣传手册》,律师现场“以案释法”,活动还穿插了精彩的文艺表演,整场晚会高潮迭起。
活动寓教于乐,转变了以往枯燥的法治宣传形式,有效提升了宣传效果。
村民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普法宣传活动有效提高了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
周军摄 警方行动 信州警方连破三起“拉车门”盗窃案 本报讯高俊记者贺巍报道:近期,信州区发生多起“拉车门”盗窃案,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信州警方高度重 视,短时间内连破三起“拉车门”盗窃案。
8月2日凌晨2时许,指挥中心晚间视频巡查时,发 现在信州区五三大道附近有4名可疑人员,正在对沿街车辆进行“拉车门”盗窃。
指挥中心当即向正在夜间巡逻的广场警务站民警发出指令,并对盗窃嫌疑人实时布控。
3分钟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4名嫌疑人成功抓获。
经现场盘问,嫌疑人黄某林、周某峰、徐某焯及阮某杰对其多次盗窃车内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4名嫌疑人辍学后沉迷网络游戏,为了获取资金上网娱乐,竟然多次在信州区实施“拉车门”盗窃。
目前,该4名盗窃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月13日1时许,赣东北大道人来人往,一名男子胆大包天,正沿街拉车门,欲实施盗窃。
其实该男子的一举一动早已在警方的注视之下。
指挥中心发现该情况后,旋即向广场警务站发出警令。
接到指令后,民警迅速赶至 现场,而此时嫌疑人仍心存侥幸,在车内翻找财物,结果被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嫌疑人周某贤已被移送至东市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时间推到次日凌晨4时38分,指挥中心监控员依旧在岗执勤,对城区重点区域不间断进行着夜间巡查。
正在此时,监控员又发现一起“拉车门”盗窃警情,在信州区杨家石桥附近有两名男子不时窥探沿街车辆。
监控员继续跟踪观察,发现这二人行至某路口时,果然开始动手拉车门进行盗窃,遂立即向广场警务站发出警指令。
几分钟后,嫌疑人江某亮、陈某善被迅速赶至的民警当场抓获。
目前,嫌疑人江某亮、陈某善已被移送至西市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
警方提醒广大车主,在离开车辆时一定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锁紧,切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不要为贪图便宜而将车辆停在没有专人看管的居民小区、偏僻的小路边,要尽可能选择专门的停车场地;单独驾车,上车后锁好下车门锁,防止不法分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假象或遇红灯停车时与驾驶员纠缠,趁人不备拉开车门抢夺驾驶员财物。
广信公安争分夺秒挽救两名轻生者 本报讯黄波记者贺巍报道:近日,广信区公安局接连处置了两起特殊警情,幸亏民警争分夺秒及时介入,两名轻生者均已被成功挽救。
8月15日17时30分许,灵山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其朋友杜某准备到灵山寻短见,希望公安能帮忙解救。
接指令后,民警立即向灵山管委会领导汇报,并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得知杜某下午16时已到达灵山,而此时距离杜某到达灵山已过去一个多小时。
时间就是生命,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民警立即分成两组展开工作,一组负责调取景区购票记录和监控,另外一组负责走访周边群众和在景区主要干道寻找。
18时许,民警终于在灵山景区玉龙瀑布检票口附近发现了杜某。
经了解,杜某中午喝了一些酒,遂产生了轻生的念头,将朋友的联系方式全部删除后,准备到灵山寻短见。
随后,民警一边做杜某的工作,一边联系杜某的家属,直到杜 某的家人赶来。
当日晚上22时许,华坛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华坛 山镇毛村村有人欲跳河轻生。
接警后,该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营救。
到现场后,民警与村干部、家属简短交流得知,轻生者名叫姜某仙,因与丈夫发生争吵,先在家里喝农药未果,就往外走,说要跳河自杀。
赶到河边的丈夫没有找到姜某仙,惊慌之下,便立即报警求助,并联系当地村干部。
在派出所民警及当地村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寻找,终于在河道上寻找到姜某仙,并安全地将姜某仙送回家中。
民警提醒:生活中没有过不去的坎,一定要珍惜生命,善待自己。
遇到不顺心的事情要冷静,除自我调节外,还可通过与亲戚朋友聊天宣泄情绪。
切勿因琐事选择轻生,不要因一时冲动给家人和自己带来伤害。

3 简讯 玉山全面推进“廉洁司法”建设 玉山讯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廉洁司法”建设,共同维护好、巩固好政法系统政治生态,玉山县政法系统以“四个相结合”全面推进“廉洁司法”建设,实行同督导、同推动,切实将“廉洁司法”落实落细。
该县司法局以“教育感化年”为主题,将推进“廉洁司法”建设与为民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抽调专业力量,组建了5支专业宣讲团分赴各地宣讲,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
该县公安局将推进“廉洁公安”建设与“警风建设年”相结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廉政教育基地建设,积极打造“一所一品”廉政园地,同时,召开推进“廉洁公安”建设座谈会,围绕乡镇纪委对 公安派出所如何开展监督进行会商,进一步推动辖区内的政治生态建设。
该县检察院将“廉洁司法”建设与树先进典型相结合,坚持从身边选树典型,注重用身边的先进典型激励、引领大家干事创业,开设了“让检徽熠熠闪耀”先进干警系列报道专栏,陆续推送了6个优秀典型和先进事迹,大力引导广大检察干警以身边人、身边事为标杆,努力做到爱岗敬业、司法为民,进一步推进了廉洁建设。
该县法院将推进“廉洁司法”建设与教育整顿相结合,通过召开教育整顿动员大会部署落实,以支部为单位实行自查自纠,同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法警的廉洁意识。
(邱荣燕) 鄱阳法院多举措学习宣传《民法典》 鄱阳讯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鄱阳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活动,落实普法责任,增强宣传实效。
注重专题学习。
该院党组采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形式专题学习民法典,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民法典、带头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的“头雁效应”。
要求所有干警关注“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民法典开讲》栏目观看专家学者授课视频。
通过线下、线上,自学和网络学习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
注重专题培训。
积极开展民法典专题培训,通过聘请专家或利用网络培训平台等形式,重点抓好民商事审判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学习。
同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民法典专题培训。
通过线上和线下培训,不断拓宽培训渠道和资源,提高培训质量。
注重调查研究。
在学习贯彻 民法典过程中,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执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发挥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不断总结审判经验,确保民法典统
一、正确实施;加强对民法典新增规定和重大修改条文的深入学习和相关制度的理论研究,形成一批学习民法典的理论研究成果。
注重普法宣传。
组织骨干力量,积极开展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进机关等活动,利用开展民法典知识宣讲、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民法典知识宣传。
通过庭审公开、在线直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等方式,做好民法宣传普及工作。
建设好宣传阵地,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报道。
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开展民法典专题宣传活动,建设形式多样的宣传阵地,积极承担民法典宣传的社会责任。
(张争旺) 万年多部门联合夜查小区安全隐患 万年讯8月18日晚,万年县消防救援大队、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城管、交警联合开展对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安全隐患及电动车飞线充电集中整治行动。
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对违规停放车辆堵塞、占用消防通道行为进行现场清理整治,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联络车主和住户,向其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通道的重要性,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工作人员还发现多处从高层楼房窗口抛出的几米甚至十几米的电线,为停在楼下的电动车充电,且电线末端还附有插座。
针对此类违规充电行为,专业电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拆除,并督促所属物业进行整改。
物业相 关负责人表示,日后将加强管 理,同时积极通过广播、微信群 等方式,广泛宣传占用消防通 道、电动车私拉电线充电的危 害,提升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万年消防提醒市民,消防车 通道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 道”,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会严 重影响火灾救援,极易造成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切不可抱有侥 幸心理;同时,私自拉设的电线 没有固定,且长时间风吹日晒雨 淋,极易造成电线老化,漏电伤 人及短路失火。

此外,飞线充电 的电动车通常是整夜充电,也存 在着极大的火灾隐患。
希望广大 市民能够自觉为“生命通道”留 出空间,自觉消除安全隐患,共 同维护消防安全。
(邹洋) 男子酒后未开车被判危险驾驶罪 本报讯蔡金燕记者贺巍报道:近日,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与以往的案件不同,这起案件有两名被告人,其中一人并不是开车者。
法院判决被告人邹某某、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余某在某烧烤店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酒后余某将自己的轿车钥匙交给邹某某,邹某某驾车乘载余某沿着信州区五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五三大道与胜利路红绿灯路段右拐弯时,碰撞胜利路人行横道安全岛的石墩后又与道路中间的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石墩、护栏受损。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人员拨打了报警电 话,被告人邹某某、余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2019年8月12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55mg/100ml,系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余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仍将其实际控制的机动车交予醉酒人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邹某某系醉酒驾驶直接行为人,被告人余某系车辆的控制人和提供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鉴于被告人邹某某、余某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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