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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7-0010邮发代号:23-137 Http:fazhi.dz 2011 11月24日星期
总第5183期今日四版 国家公务员局首次大规模 培训地方公务员考录工作者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赵超)记者23日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国家公务员局首次直接面向地方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的大规模培训目前全部结束,来自全国161个地市的217名公务员考录工作者参加了培训。
近年来,地方公务员考录及地方执行中央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录政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对中央的公务员考录政策理解出现偏差,中央本来规定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比例逐年提高,但有个别地方却对这项政策层层加码,甚至连县级机关都不招应届毕业生。
国家公务员局认为,地市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急需学 习考录政策和技术,了解新形势下考录工作的发展方向和面临的挑战,通过培训,监督地方落实各项与公务员考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的各项政策。
此次大规模培训设置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与政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评体系等课程,提高了地市考录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增强了他们围绕大局谋划工作和依法办事的意识,提升了考录政策理解和把握水平,掌握了处理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技巧。
培训过程中,国家公务员局还融入考录工作依法、科学、公平的理念,并以中央机关招考为例,对地市考录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人物网刊登个人信息引争议 我咋成了“透明人”? 律界人士认为,网站刊登个人信息必须是本人自愿或者经本人同意,否则必须立即删除,投诉后不删除的,就构成了侵权。
市民投诉:个人信息咋“被刊登”? “山东人物网上刊登了我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籍贯、单位、手机、邮箱等,让我成了‘透明人’。
网站这样刊登别人的隐私,是否构成侵权?”11月20日,济南市民孙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个人的详细信息被刊登在一个山东人物网上了,而她本人根本毫不知情。
接到投诉后,记者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该网站的确刊登了近千位市民的详细信息。
法 孙女士反映说,有位很久没有联系过的同学给自己打电话,说是在一个叫“山东人物网”的网站上看到了她的详细信息。
她从网上搜索出了该网站,结果真的查到了自己的信息,而且内容竟然十分详细。
记者经过搜索登录了这家网站,并登录了刊登孙燕个人信息的频道,结果发现,在会员一栏里,刊登了很多个人信息,其中也包括孙燕的个人信息。
这刊登的个人信息中,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单位、职务、手机、邮箱等详细内容。
在人物介绍栏目里,甚至还有人物的大幅彩色照片。
记者查阅了该网站的各个频道,发现该网站就是以刊登个人的详细介绍为主,刊登人物介绍的数量不少。
特别在会员一栏里,大量个人介绍都含有手机、邮箱等个人详细信息。
网站:会员注册提供信息网站无法核实真伪 网站怎么能刊登个人详细信息?记者随即根据网站所留电话,联系上了该网站的主管崔编辑。
“网站的会员都是本人自己注册的,人物介绍都是本人发来邮件要求刊登的。
网站从来没有搜集个人信息进行刊 登,也知道随便刊登个人信息违法。
当然,网站也接到过一些投诉,说不知道什么原因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刊登在网站上了。
接到投诉后,网站都会及时将所投诉的信息删除。
”崔编辑介绍说,根据调查,有些人“偷梁换柱”以别人的名义注册会员或发来邮件,泄漏了别人的信息,但此类情况所占会员总数的比例微不足道。
面对海量的会员注册和人物介绍邮件,网站本身无法逐一核实是否是本人。
因此,网站只好事后补救,及时删除此类恶意注册的信息。
交流中,崔编辑也提到,“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的会员自己注册了,事后又想删除,就说不是自己注册的,来投诉要求删除。
当然,我们网站无法确定是不是本人注册的,我们也只能按其要求给予删除。
” 律师谈法:未经同意刊登信息侵权 既然无法保证是本人注册的,那么网站还对个人信息进行刊登,是否构成侵权呢?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
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网络侵权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就山东人物网站的个人信息刊登问题接受采访时分析,《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个人自己在山东人物网注册为会员,自愿刊登了自己的信息,或者自愿委托别人帮助注册了信息,网站就不构成侵权。
如果网站未经别人同意随便刊登别人的信息,就构成了侵权;如果别人冒名刊登了个人信息,则网站有义务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否则,网站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冒名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杜海英 佛语亲人都是前生有缘人,然而现在在法院,每每可以看到为了金钱利益,亲人间对簿公堂。
日前,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受理一起哥哥绕过母亲,私吞弟弟死亡赔偿金案。
9月21日,法院依法判决哥哥不当得利,将此款归还其母。
哥哥领走弟弟的死亡赔偿金 刘老太太今年65岁,她与丈夫于某有两个儿子,长子大于,次子小于。
1989年大于结了婚后出去单过。
2004年,于某病故后,刘老太太就与未婚的小儿子一起生活。
2009年11月25日,小于在给济南一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铁塔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刘老太太悲痛万分,终日以泪洗面。
在刘老太太无心顾及赔偿一事时,大于便来到电气工程公司,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将该公司赔偿的十余万元领走。
事后,刘老太太找大于要赔偿款,大于说:“人家没给几个钱,再说我都给弟弟办丧事用了。
”但刘老太太到公司一打听,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刘老太太没有别的经济来源,还是低保户,失去了小儿子,等于失去了生活支柱。
“大儿子自分家以后,就不太管我的事儿了,”老太太抹抹眼泪说,“没想到,他断了我的活路啊!” 据了解,小于受伤后,大于为其支付了医疗费1703.7元。
小于死后,大于又为其支付丧葬费1722元,这些钱只是死亡赔偿款的一个零头。
情何以堪 母子相争亲人死亡赔偿金 母亲怒向法院寻公道 为了生存,刘老太太忍着心痛,2011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于返还小于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在查明刘老太太提供的户口本、低保证、殡葬证、赔偿协议书等证据和事实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大于收到的因小于死亡而由电气工程公司赔偿款中,包含了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丧葬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其首先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
本案中,根据刘老太太提供的户口本,她是小于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小于的死亡赔偿金应归刘老太太所有。
老太太又是小于生前惟一的扶养人,公司赔偿的赡养费也应归其所有。
大于支付的丧葬费、医疗费应从赔偿款中扣除,但余款应返还给刘老太太。
法院遂依此判决大于向母亲归还十余万元。
宣判的时刻,刘老太太再次老泪纵横,这泪水里不仅是对 公正判决的感激,还有对养育多年的大于无情之举的怨恨。
亲情可贵情何以堪 针对此案,刘老太太的委托代理人林律师称:“最不愿
意打这种官司了。
我们在这世间,没有了亲情的后盾,活着还有什么意思啊?十万元钱固然很诱人,大于真要得了去,他花着就心安吗?”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林律师称,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死亡赔偿金,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它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
办案法官就死亡赔偿金分割问题作了解释,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
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因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本报记者罗琳通讯员尹受丽 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 《决定》强调,要“坚持以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提高思想政治素养为根本,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
这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敏锐的时代意识、强烈的进取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永不满足、永不懈怠的鲜明特征。
重视和善于学习,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一个重要政治优势。
90年来,我们党总是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向全党提出学习的任务,特别是在每一个重大历史转折时期,都把加强学习作为战胜艰难曲折、夺取新胜利的重要法宝,极大地推动了党的事业蓬勃发展。
学习永无止境,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必须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基本要求,不断推进学习型政党建设各项工作。

一,要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
领导干部带头,历来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方法,是我们党开展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
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必须首先从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做起,使领导干部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 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 为什么要大力推进 织的带动者、促进者,在全党上 下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
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 中心组学习,进一步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完 善学习制度、加强成果交流,扩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辐 射带动效应。

二,要以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养为根本。
我 们建设的是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讲政治始终是最根 本的原则,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养 始终是第一位的要求。
提高思想政治素养,最根本的是 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要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 新成果,不断提高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进 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划清重大界限,始 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

三,要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
推进学习型 党组织建设,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工 程。
要从党的各级组织抓起,切实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 建活动,使党组织成为党员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 悟的大熔炉,成为党员学习新知识、增长新本领的大学 校。
要抓住学风建设这个关键环节,坚持理论联系实 际,把加强学习与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结合 起来,把学习的成效体现到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 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
要创新学习方式方法,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搭建便捷多样的学习平台, 建立切实管用的学习制度,使党员的学习能力不断提 升、知识素养不断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使党 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十
七届六中全会《决定》解读★ 同一损害事实不同法律关系 只能按照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未赔偿部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否双重索赔? 周海驾车与刘涛发生交通事故,刘涛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而肇事车主周海又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因刘涛已经在工伤保险中得到赔付致使周海无法取得他的医疗费单据,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单据原件为由不同意理赔。
保险公司称,只能按照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未赔偿部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
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单据原件为由不同意理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那么,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能否享有双重索赔呢? 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008年6月,原告周海为自己的轿车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8年11月29日,周海驾驶该车与刘涛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涛入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4305.03元。
2009年3月,刘涛持医疗费单据在劳动局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赔偿款11500元。
住院期间,周海支付了12950元医疗费用,为向保险公司索赔自己垫付的12950元,原告周海要求第三人刘涛给付医疗费单据,但其因已申请工伤赔偿不能给付原始单据。
保险公司以原告不能提供原始医疗单据为由,拒绝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商业险和交强险,被告理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责任保险不仅为了保护受害者可以及时获得赔偿,同时还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的利益减损。
保险 本版编辑尹婷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原告周海在与第三人刘涛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第三人住院时,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虽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书写的收到条不予认可,但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
同时,原、被告对保险合同无异议,第三人出院结算,持单据原件到工伤管理机构赔偿,原告对其行为不能支配和控制,对此不存有明显过错。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海保险金11960元。
保险公司不服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周海不能提供原始单据,其无法质证。
医疗费用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的范畴,这些费用是可以用金钱计价的损失,完全是可以进行补偿 的。
周海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支付的款项不能索回,不能索要到单据原件,致使举证不能,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刘涛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虽为复印件,但原件在市医疗保险事业处留存,该医疗保险事业处财务科已认可与原件相符,上诉人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原审判决确认该证据的效力并无不当。
上诉人称原审判决对医疗费用复印件进行认可不当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第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因此其医疗费用已在工伤保险中得到赔付,这是其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
周海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人刘涛因此遭受的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称只能按照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未赔偿部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已向原审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12950元未超出第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所支出 的医疗费数额,上诉人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12950元负责赔偿。
法官说法 可以享有双重索赔 第三人刘涛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已在工伤保险中得到赔付,这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而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系民事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 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保险公司称只能按照补偿原则,对于工伤保险未赔偿部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周海已向原审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未超出本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医疗费数额,故上诉人应当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医疗费负责赔偿。
本报记者王培武通讯员刘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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