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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 4
制作王敬涛 2020年1月15日星期三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D73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0-01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拟接受以物抵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新疆”)拟与奎屯智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新投资”)、新疆和旭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旭钢铁”)、新疆嘉和润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润”)签订协议,智新投资拟以其名下的部分资产作价,代为抵偿和旭钢铁、嘉和润所欠五矿新疆债务7,012.44万元。
根据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代为抵偿债务的资产评估值为5,264.91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公司下属子公司五矿新疆与和旭钢铁、嘉和润开展钢材贸易业务。
2015年,钢铁行业整体不景气,和旭钢铁与嘉和润出现亏损,业务执行期间形成对五矿新疆的业务欠款。
期间经公司持续向对方催收,和旭钢铁、嘉和润系公司陆续部分回款、以资产抵偿部分债权。
截至目前,和旭钢铁、嘉和润仍有对五矿新疆的业务欠款共计7,012.44万元。
和旭钢铁与嘉和润两家公司均已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剩余欠款。
经协商,智新投资拟同意以其自有的部分房产代为抵偿和旭钢铁、嘉和润所欠五矿新疆债务7,012.44万元,并基于此安排将房产过户给五矿新疆。
根据经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代为抵偿五矿新疆债权的资产评估值为5,264.91万元。
综合考虑和旭钢铁、嘉和润两家公司的规模及实际经营情况,五矿新疆拟接受该项以物抵债方案。
2020年1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拟接受以物抵债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五矿新疆接受该项以物抵债方案,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签署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五矿新疆的债权金额为7,012.44万元,抵债资产的评估值为5,264.91万元,交易成交金额及损益影响均未达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最近12个月内公司同类交易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也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因此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一)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林欣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 司持股10%注册地址: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准葛尔路27号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化工产品、针 纺织品的销售;煤炭经营;边境小额贸易:废钢、废铝、废纸、废铜、废塑料;边贸进口业务及钢材进口业务;房屋租赁。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五矿新疆资产总额12,585.71万元,负债总额1,599.44万元,净资产10,986.27万元,实现营业收入62,198.13万元,实现净利润-5,999.00万元。
截至2019年9月30日,五矿新疆资产总额19,698.12万元,负债总额8,400.91万元,净资产11,297.21万元,实现营业收入10,715.50万元,实现净利润310.94万元。
(二)奎屯智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01月05日法定代表人:余誉注册资本金:50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夏荷路1-23号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对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商业、物流业的投资;仓储服务(有毒危险化学品除外);房屋租赁;广告的发布、代理、制作、设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三)新疆和旭钢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田雨注册资本金:1,00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物流园G4栋6号)经营范围:销售:金属材料,水泥,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农畜产品,文化体育用品;仓储服务。
(四)新疆嘉和润物资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02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琼注册资本金:1,00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兰干路6-6幢1号经营范围:金属材料(稀贵金属除外),水泥,建材,装饰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安防产品除外),五金,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矿产品(专项除外),农副产品(专项除外),文具,体育用品的批发、零售。
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品除外)。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本次用于抵债的资产为奎屯智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奎屯市天北 新区夏荷路36项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31,881.77平方米。
上述房地产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夏荷路天北新区百家中小企业创业园内,均 建成于2015年,大部分为钢结构,仅有1项房屋为钢混结构。
房地产第1-35项为工业厂房,地面为水泥地面,入户门为双开铁门,窗户为铝合金窗,整体为简易装修;第36项为办公楼,外墙刷涂料,部分门扇为双开玻璃门,部分门为套装门,窗均为铝合金窗;吊顶装有铝合金吊顶,地面铺瓷砖,整体装修为普通装修,室内水电配套设施齐全。
截止评估基准日,以上房地产维护保养良好,整体情况正常。
上述厂房及办公楼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评估价值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19]第1739号),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为位于奎屯市天北新区夏荷路的36项房地产,总建筑面积为31,881.77平方米。
采用市场比较法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奎屯智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房地产进行评估,委估资产评估值为52,649,100.00元。
本次评估价值为快速变现价值,为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值并扣减了相关交易税费。
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三)交易定价情况和公平合理性分析截至目前,五矿新疆对和旭钢铁、嘉和润的债权金额为7,012.44万元。
本次智新投资拟以其名下的部分资产作价,代为抵偿和旭钢铁、嘉和润所欠五矿新疆债务,抵债资产作价5,264.91万元是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新疆嘉和润物资有限公司(乙方一)、新疆和旭钢铁有限公司(乙方二)、奎屯智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拟签订《以物抵债三方协议》(乙方
一、乙方二合称为乙方)。
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概述如下:(一)债权债务确认及抵偿债务方式经各方共同确认,乙方一共欠甲方货款人民币本息合计10,028,743.17元,乙方二共欠甲方货款人民币本息合计60,095,637.08元,以上乙方共欠甲方债务合计金额为70,124,380.25元。
丙方合法拥有“天北新区百家中小企业创业园”项目(以下简称“创业园项目”)中工业厂房及综合办公楼的所有权;丙方愿以创业园项目中部分工业厂房及综合办公楼抵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并基于此种以房产抵债的目的将房产过户给甲方,甲方愿意接受丙方房产以抵偿乙方债务。
经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丙方名下创业园项目所属的部分工业厂房及综合办公楼进行评估,该部分抵债资产评估价值为52,649,100元。
甲、乙、丙三方同意以该评估值作价抵偿乙方所欠甲方上述债务。
(二)抵债资产过户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书面通知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其名下创业园项目所属的部分工业厂房及综合办公楼办理变更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名下。
丙方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将抵债资产过户至甲方名下,若抵债资产未能如期过户到甲方名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所 有的欠款本金和利息。
对抵债资产过户或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税费(以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实际缴纳税 款为准)承担,各方作如下约定:就抵债物过户时应由丙方承担的各项税费,由丙方自行承担企业所得税,其余各项税费由甲方承担。
前述约定由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丙方先行支付,在分批次办理完成抵债物过户手续后3日内,甲方根据丙方每批次实际缴纳税款的情况,凭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票据向丙方支付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中当期批次实际产生的税费。
(三)违约责任因丙方对抵债资产的权属性质、出租现状未如实披露等致使甲方签约前做出违反真实意思的错误判断、签约后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使甲方合法权益受损的,乙方
一、乙方二应分别按各自债务总额的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乙、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抵债资产无法过户或交付的,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
一、乙方二分别按各自债务总额的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抵债资产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完成后,如因乙、丙方的虚假陈述或隐瞒资产实际状况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方
一、乙方二应分别按各自债务总额比例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如乙方与丙方违约,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或各方因无法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协商解除本协议的,甲方与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继续履行,甲方可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恢复计收甲方与乙方间相应货款的利息直至乙方全部清偿为止。
(四)其他条款在丙方未将抵债资产过户给甲方前,原甲、乙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相关债权债务确认文件继续有效,乙方在原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予免除,抵债资产过户给甲方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清算完毕,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免除。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综合考虑业务欠款催收进展情况,以及和旭钢铁、嘉和润已无力偿还对五矿新疆剩余业务欠款的实际情况,五矿新疆与智新投资协商,智新投资拟同意以其自有的部分房产代为抵偿和旭钢铁、嘉和润所欠五矿新疆债务7,012.44万元。
该方案有利于尽快收回应收账款、降低公司整体应收账款规模。
截至2020年1月14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上述债权计提坏账准备3,347.12万元(该财务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如上述以物抵债方案最终达成协议安排,将对公司相应年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目前该以物抵债方案系五矿新疆与相关方达成的初步意向,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具体实施细节仍需进一步商谈落实,方案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上网公告附件
1、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五矿新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拟以物抵债方式购买奎屯智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天北创业园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0-02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或“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钢铁”)和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贸易”)。
本次担保金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向本公司提供金额为20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
公司拟授权五矿钢铁和五矿贸易分别以其自身名义使用其中8亿元和2亿元授信额度,并对五矿钢铁、五矿贸易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信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12亿元(含本次对五矿钢铁、五矿贸易提供的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0年五矿发展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 信(包括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使用的融资综合授信以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的融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102亿元人民币(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下同;不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从关联方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担保事项),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综合授信及相关担保事项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9-62)。
五矿发展已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向五矿发展提供金额为20亿元的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到2020年12月12日为止。
五矿发展先后向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分别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钢铁和五矿贸易以其自身名义使用其中8亿元和2亿元授信额度,并对上述五矿钢铁、五矿贸易使用上述授权范围内的融资综合授信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本次五矿发展拟对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上述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五矿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9-6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五矿发展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并就五矿钢铁、五矿贸易使用相关授信额度事项分别向其签署《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上述合同中涉及担保的内容主要概述如下:
1、被担保人:五矿钢铁、五矿贸易
2、担保方式:公司分别授权五矿钢铁和五矿贸易与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具体办理使用授信额度的相关具体信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就具体信贷业务签订单独的《贷款合同》或类似文件(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同时将督促五矿钢铁和五矿贸易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并承诺对其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对光大银行北京分行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3、担保金额:五矿发展对五矿钢铁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综合授信提供8亿元的担保;对五矿贸易在授权范围内的融资综合授信提供2亿元的担保。

4、担保期限:自《战略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已签署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止。

四、担保审议情况及董事会意见2020年度五矿发展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和贸易业务开展的需要,属于正常的担保行为。
担保人和被担保对象分别为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9-61)、《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9-62)、《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9-69)。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信累计提供担保余额为12亿元(含本次对五矿钢铁、五矿贸易提供的担保)。
此外,公司对全资子公司五矿无锡物流园有限公司开展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铅、不锈钢期货商品入库、保管、出库、交割等业务先后提供累计约22.5亿元担保。
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均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收到政府补助的资金情况2018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13日,公司累计收到且未披露的政府补助2,403.67万元,项目内容为经营扶持资金、税收返还、经营奖励三项内容,具体明细如下: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0-03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政府补助的公告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经营扶持资金 税收返还经营奖励 合计
二、政府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公司上述收到的政府补 1,155.49 助2,403.67万元,均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各项具体补助收到的时间,上 659.26 述补助增加公司2019年度收益2,388.41万元、增加公司2020年度收益1.4万元。
588.922,403.67 此外,公司所属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进一步明确的僵尸企业人员安置标准以及核定的最新的安置人数与安置费用,2019年确认“僵尸企业人员安 置”政府补助1,976.91万元,相应增加当年收益,具体的会计处理仍须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3989债券代码:113504转股代码:191504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债券简称:艾华转债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公告编号:2020-007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更名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通知,其公 司名称已由“湖南艾华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艾华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限以公司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开展对具体项目的实业投资。
(不得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贷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控股公司服务;电子元件、电容器材的生产与销售;限以公司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开展对具体项目的实业投资。
(不得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贷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变更事项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除上述变更外,控股股东其他基本信息均无变化,工商登记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营业执照信息如下: 名称:湖南艾华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金秀路桐子坝巷7号注定代表人:艾立华注册资本:叁仟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09年4月13日营业期限:2009年4月13日至2029年4月12日经营范围:控股公司服务;电子元件、电容器材的生产与销售;限以公司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开展对具体项目的实业投资。
(不得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贷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变更事项未涉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变更,对公司经营活动不构成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均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989债券代码:113504转股代码:191504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债券简称:艾华转债转股简称:艾华转股 公告编号:2020-006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到期收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5月14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以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该项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9号及2019-030号公告。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收回的情况2019年7月17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购买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1月13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公司已于2020年1月13日到期收回该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受托方名称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金额(万元) 年化收益率 收益金额(元) 兴业银行股保本浮动收益结构性存款份有限公司型产品 长沙分行 1,500.00 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固定收益=本金金额*[2.26%]*产品存续天数/ 365 299,589.04
二、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对理财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本次公司选择的产品为未超过十二个月的保本理财产品。
在理财期间,公司将与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跟踪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
公司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理财产品类型 实际投入金额 实际收回本金实际收益尚未收回本金金额
1 保本保证收益 4,000.00 4,000.00 41.28
0 2 保本浮动收益 3,000.00 3,000.00 32.10
0 3 保本浮动收益 5,000.00 5,000.00 54.85
0 4 保本浮动收益 7,000.00 7,000.00 151.89
0 5 保本浮动收益 5,000.00 5,000.00 108.49
0 6 保本浮动收益 5,000.00 5,000.00 109.10
0 7 保本浮动收益 5,000.00 5,000.00 106.03
0 8 保本浮动收益 4,000.00 4,000.00 39.45
0 9 保本浮动收益 8,000.00 8,000.00 157.81
0 10 保本保证收益 1,500.00 1,500.00 29.96
0 11 保本保证收益 4,000.00 4,000.00 12 保本保证收益 5,000.00 5,000.00 13 保本保证收益 5,000.00 5,000.00 14 保本浮动收益 2,000.00 2,000.00 15 保本浮动收益 5,000.00 5,000.00 16 保本浮动收益 1,000.00 1,000.00 17 保本保证收益 3,000.00 3,000.00 18 保本浮动收益 5,000.00 5,000.00 合计 77,500.00 47,500.00 830.96 30,000.00 最近
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 35,500.00 最近12个月内单日最高投入金额/最近一年净资产(%) 17.24 最近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收益/最近一年净利润(%) 2.78 目前已使用的理财额度 30,000.00 尚未使用的理财额度 10,000.00 总理财额度 40,000.00 注:
(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
2018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月14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08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披露诉讼的主债权已转让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涉案金额:39,905,104.91元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工股份”或“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
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
2019年10月16日,竞买人创程资产已将扣除保证金后的成交价余款缴入指定账户,并于后期签署了相关协议。
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2019年10月17日和2019年10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94”和“临2019-096”号公告。
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
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
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闽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所涉及诉讼案件为上述应收账款事项,现将相关案件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9月9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城市华友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华友”)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658.57万元,并要求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卫金升、关晓亮名下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对卫金升、卫鑫持有运城华友100%股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16年9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54”号公告。
2018年8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运城华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①运城华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截止2016年6月30日所欠货款41,863,687.83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保全费5,000元。
②公司有权对卫金升、关晓亮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07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③公司有权对卫金升、卫鑫持有的运城华友股权行使质权,并以所得价款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④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对运城华友上述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运城华友追偿。
⑤若运城华友、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⑥本案件受理费374,728元,由公司负担123,585元,由运城华友、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共同负担251,143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9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8-06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运城华友因与被上诉人卫金升、关晓亮、卫鑫、廉杰买卖合同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并出具了(2019)闽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第五项;
3、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运城华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货款39,905,104.91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其中24,003,997.99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2年3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11,648,391.45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3年3月31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3,026,064.98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4年3月31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次款之日止;1,154,716.58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6月30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2,261,748.92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6月30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止;71,933.91元的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运城华友归还欠款之日止);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运城华友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鉴于上述诉讼案件主债权已转让,根据相关协议,本次公告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
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9-096”号公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光电 公告编号:2020-003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参与竞拍位于肥西经开区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1月13日,经公开交易及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成交确认书》,本公司竞得该土地使用权。

二、成交确认书主要内容 地块编号肥西[2019]21号 出让面积309,461.64平方米(合464.19亩) 成交价格5,663.148万元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土地使用权拟作为公司未来扩大生产经营用地,此举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公司持续稳定长期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备查文件 土地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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