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书,建信理财“睿鑫”固收类最低持有

科目 5
30天按日开放式产品第1期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由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 和风险管理责任。
尊敬的客户: 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
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建 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郑重提示: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等表述均不等同 于实际收益。
客户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客户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及 反恐怖融资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本产品任何业绩比较基准、 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 益,亦不构成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产品管理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本产品的代销机构)的全资 子公司。
产品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的关联关系可能会对产品投资运作带来一定影响,可能发生因 利益冲突导致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对投资者不利的情况,由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 遭受损失。
投资者确认本风险揭示书,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本产品由代销机构的关联方发行与 管理。
本产品的代销机构和托管人均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产品管理人向本产品的代销机 构和托管人支付销售费和托管费,存在关联交易。
本产品无固定期限(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客户可于指定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申请,客户的持有份额在封闭30天后,可于指定时间段内提出赎回申请。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R3中等风险( ),适用于稳 健型、进取型及激进型客户。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或资产管理产品等筹集的非自有资 金投资本产品。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 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产品,购买本金为1000元,最不利情况下,本产品基础资产无法回收 任何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将损失全部本金1000元。
如影响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风险标识 风险水平 评级说明 适用群体
1 R3
中等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投资者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 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注:本风险评级为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客户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客户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等基本情况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管理人提醒客户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产品。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
在购买本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
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若义务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到期本金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1)产品申购、赎回安排产品成立后,产品将定期开放,客户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30天的产品份额,并仅能在赎回指定时间段提出赎回申请。
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因系统原因,理财产品可能出现不能提出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按需购买理财产品,或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并可能产生投资者丧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运作说明”中“(三)产品申购”、“(四)产品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可投资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等资产。
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5%。
本产品持有不低于本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本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本风险揭示书和说明书中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风险揭示书和说明书中所称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
2 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若本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或对于非公开发行债券等流动和/或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的资产,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均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对于流动性好的基础资产,可能在一些时期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低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3)实施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综合使用各类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认购/申购风险应对措施投资者具体请参见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运作说明”中“(二)产品认购”、“(三)产品申购”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产品触发认购/申购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认购/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投资者本金无法参与本产品的投资运作。

(2)赎回风险应对措施①巨额赎回限制投资者具体请参见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运作说明”中“(四)产品赎回”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产品触发巨额赎回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②拒绝或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具体请参见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运作说明”中“(四)产品赎回”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产品拒绝或暂停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投资者完成产品赎回时的产品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产品份额净值不同。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包括延迟兑付和分次兑付赎回款项。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运作说明”中“(四)产品赎回”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产品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暂停产品估值投资者具体请参见产品说明书“
四、产品估值原则”中“(五)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详细了解本产品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产品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⑤摆动定价当本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当产品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产品份额时的产品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3 到公平对待。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申购或者赎回的金额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⑥监管认定的其他措施。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4.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 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产品份额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5.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由于产品管理人基础资产管理方面受经验、技能、 判断力、决策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6.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波动会导致投资标的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对于债券等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汇率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允价值会有波动,从而导致本产品份额净值较低,甚至跌破面值、本金损失。
同时,本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7.担保安排风险:如本产品所投资的基础资产存在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等原因导致担保登记手续等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担保人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等原因导致担保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者担保财产上存在权利限制、担保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情况使得担保财产受到不利影响,或者担保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如本产品所投资的基础资产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8.投资特定标的可能引起的其他特殊风险:除上述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担保安排风险等风险外,本产品投资特定标的可能引起其他特殊风险如下:
(1)债券投资风险(如有):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种类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可能导致债券价格下跌。
若利用回购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可能产生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投资风险(如有):若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可能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如有):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可能受对应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若选择转股,本产品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存在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可能启用赎回条款,使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存在因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转股的风险;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4)股票投资风险(如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可能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若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若投资港股通股票,可能面临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
4 政策、业务规则和交易规则等不同规则适用造成的风险,以及受到投资标的或投资额度限制、交易通讯故障等影响。
股票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5)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如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产品遭受较大损失;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6)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如有):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等原因,融资方/义务人可能无法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金利息,或无法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因融资方/义务人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立即偿还款项或者融资方/义务人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由于市场原因、政府机构等原因可能导致相关债权被宣布提前/立即到期,或者因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相关债权延期;或者因相关合同约定的原状分配发生后所分配的财产无法及时进行变现等原因造成无法按计划进行投资本金、收益分配,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7)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资产投资风险(如有):若本产品投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时,可能因为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的管理人或受托人违法违规、未尽管理人或受托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或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出现因为特定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可能造成本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的财产损失,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9.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
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产品管理人或非中国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产品管理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估值风险:本产品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本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的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
产品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1.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出现认购总份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者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可能影响产品正常成立或运作的其他情况,或者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不适宜产品成立或运作的,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本产品不成立,投资者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12.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形,产品管理人决定提
5 前终止本产品的,本产品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若产品提前终止,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
期限进行投资,需要自行再投资的风险。
1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非产品管理人或非中国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较低乃至产品本金损失。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税收风险:产品管理人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产品管理人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产品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风险皆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请投资者充分评估投资风险。
在客户签署《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本产品投资协议书、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本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购买本产品的决定。
客户签署本风险揭示书、销售协议书、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运作是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销售协议书、本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特别提示: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中国建设银行获知客户身份信息并报送客户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会在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时向其提供客户身份识别的必要信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影印件等。
风险揭示书与产品说明书的繁体字版本仅供参考,简体字版本与繁体字版本的约定或理解存在不一致时,以简体字版本为准。
风险揭示方: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签字与盖章见下一页)
6 个人客户请在下面填写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 客户声明:本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 力。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客户自行填写)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 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 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
客户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本产品风险揭示书、本产品 说明书、本产品投资协议书及销售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 品相关风险。
) 年 月 日 (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年 月 日
7 建信理财“睿鑫”固收类最低持有
30天按日开放式产品第1期
一、产品要素 说明书 产品编号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 系统编码产品说明书版本 产品名称募集方式产品类型产品内部风险评级适合客户本金和收益币种产品规模初始销售面值产品募集期 产品成立日 产品期限 开放日 JXRX0020201104174 Z7000720000846 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上查询产品信 息。
2022年第4版 建信理财“睿鑫”固收类最低持有30天按日开放式产品第1期 公募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R3中等风险( )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稳健型、进取型及激进型个人客户 (含已开通“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具体见第八条) 人民币 产品募集上限为1000亿份,下限为500万份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 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进行公告。
1元/份 2020年11月24日9:00至2020年12月1日15:00 客户可以在上述时间内进行产品认购,募集期允许撤单。
根据市场情 况,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成立本产品。
2020年12月2日
1.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并至少于提前 成立日进行公告,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2.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 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产品成立不可抗力因素,本产 品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于产品募集期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认购 资金返还至客户签约账户或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

3.产品成立日不支持产品申购及赎回。
无固定期限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提前终止产品。

1.产品存续期间,除产品成立日外的每个工作日均为产品开放日,每个 工作日为一个运作周期。

2.投资者在本产品开放日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
30天的产品份额。

3.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公告为准。

8 指定时间段产品购买 购买确认 预约申购产品赎回赎回确认产品单位净值披露 每个开放日的9:00至15:00,客户可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也可以撤销申购申请/撤销赎回申请。

1.产品募集期内,客户通过产品认购进行产品购买,认购资金当日冻结,并于产品募集期最后一日进行认购资金扣划。
募集期允许认购撤单。
认购资金冻结日至募集结束前一日,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利息,且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募集期结束日当天资金不计息。

2.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产品指定时间段内提出申购申请,也可于当日的指定时间段内撤销申购申请。
申购资金于申购申请当日15:00后扣划。
本产品以金额购买。

1.产品募集期购买: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00元,客户可以进行认购/认购撤单。
购买份额=购买金额÷1元。

2.产品购买确认:申购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金额按申购申请当日(T日)产品单位净值折算份额,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T+2)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申购的投资资金将于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客户签约账户或指定账户。
投资资金申购申请当日至份额确认日(不含)期间不计活期存款利息。
客户多笔申购本产品时,按照下述公式逐笔计算申购份额后加总。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申请当日产品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1.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指定时间段外,及非产品开放日提出预约申购申请。
如投资者于开放日当日的指定时间段前提出预约申购申请,视为开放日当日的申购申请,该预约申购申请可于当日9:00前撤销。
如投资者于开放日的指定时间段后,及非产品开放日提出预约申购申请,视为下一产品开放日的申购申请,该预约申购申请可于下一产品开放日9:00前撤销。

2.投资者的预约申购申请转为申购申请后,撤单和资金扣划等规则遵循申购资金交易规则。
提出预约申购申请至资金扣划日(不含)期间,投资者可获得预约申购资金的活期利息,且不计入投资本金。

1.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产品指定时间段内提出赎回申请,客户也可撤销赎回申请。

2.客户若选择赎回部分份额,则未赎回的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若客户不选择赎回,则客户的产品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3.赎回单位:1份的整数倍。
本产品以份额赎回。
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金额按客户实际赎回份额和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若客户多次申购产品,则赎回时对份额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计算。
赎回申请份额将于开放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确认,并完成赎回资金到账。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
1.产品单位净值为计提相关费用后的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单位净值的计
9 购买金额赎回份额理财账户最低持有份额销售区域 工作日购买渠道 产品费用 税款其他 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6位。

2.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 赎回价格于该日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公布,如遇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1元人民币起购,以1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 1份起,以1份整数倍递增 1份(若客户对产品持有份额不足1份时,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将客户产品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本产品在全国范围销售 本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公告为准。
中国建设银行网银、手机银行、网点柜面、STM智慧柜员机等;如客户首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渠道购买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财产品,需在中国建设银行网点或者适用的电子渠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方可购买。
本产品收取的费用为销售费、管理费、托管费和与本产品运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五章“产品收益与费用、税收说明”。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各项税款,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投资者若购买本产品后欲对约定交易账户办理销户,需确保在本产品份额全额兑付后办理。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及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债券基金、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回购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现金类资产。

3.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不含股票质押式回购)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权及商品期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基金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商品及衍生品类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为80%-100%,其他资产比例为0%-20%。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非因建信理财责任有限公司主观因素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和投资资产种类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0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信息披露生效前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二)投资限制
1.本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2.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4.本产品应持有不低于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5.本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50%(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6.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其中,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2、3、7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产品,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产品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投资团队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3.2%(年化)。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ABS等资产,杠杆率不超140%。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利率债不超过20%,股票仓位不超过5%,信用债仓位不低于80%,组合杠杆率13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沪深300指数收益率、货币市场基金指数等,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扣除销售费、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确定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3.2%。
(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二章“投资管理”部分。
)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将作为计算产品管理人超额业绩报酬的标准。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该理 11 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
准必须进行调整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五)参与主体
1.产品管理人: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200号主要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服务。

3.理财产品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主要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投资者提供交易账户办理、产品交易等支持、销售咨询等服务。

4.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金砖大厦5楼主要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2)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主要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3)其他与产品相关的合作机构。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产品规模
1.本产品规模上限:1000亿份若在募集期结束之前,本产品认购总额提前达到规模上限,则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产品的认购。
若在产品存续期内,本产品申购份额与存续份额的总额达到规模上限,则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2.本产品规模下限:500万份若募集期届满,本产品认购总额低于规模下限,则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若本产品不成立,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募集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认购本金返还至客户签约账户或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
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若在产品存续期内,本产品存续份额低于规模下限,则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提前终止。
若本产品提前终止,将根据约定进入产品清算程序。
(二)产品认购
1.在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可以对本产品进行认购、撤单。
在产品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理财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签约账户,认购资金当日冻结,并于产品募集期最后一日进行认购资金扣划。
认购资金冻结日至募集结束前一日,客户可获得认购资金的活期利息,且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募集期结束日当天资金不计息。

2.单个投资者持仓比例限制:在产品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个投资者持有比例突破50%的,在单个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请。
(三)产品申购 12
1.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产品指定时间段内提出申购申请,申购的投资资金将于申购申请当日扣划。
申购份额将于申购申请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确认。
若申购不成功,申购的投资资金将于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客户签约账户或指定账户。

2.单个投资者持仓比例限制:在产品存续期内,单个投资者持有份额不超过产品总份额的50%,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单个投资者持有比例突破50%的,在单个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申购申请。

3.若出现如下情况之
一,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
(2)超出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累计申购限制、单个投资者持仓份额限制或单个投资者持仓比例限制(如有);
(3)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6)产品管理人接受申购申请有可能会导致在每个申购开放日内产品当日累计净申购申请份额(当日累计申购申请份额-当日累计赎回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7)产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产品运作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申购未被接受的部分,投资者可于下一个产品申购开放日的申购申请时间段提起申购申请。

4.摆动定价 当本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四)产品赎回
1.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产品指定时间段内提出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将于开放日后第二个工作日确认,并完成赎回资金到账(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
如申请赎回晚于每个开放日当日的15:00,则只能于下个开放日内的指定时间段内申请赎回。

2.如客户多次购买产品,其中持有30天及以上的份额,可进行赎回,持有30天以内的份额,不可赎回。

3.客户若选择赎回部分份额,则未赎回的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若客户不选择赎回,则客户的产品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运作周期。
部分赎回后的份额不得低于最低持有份额。

4.单个客户单日累计赎回限制:在每个赎回开放日内,单个投资者累计赎回份额不超过1亿份。

5.巨额赎回:在每个开放日内,产品当日净赎回申请份额(当日累计赎回申请份额-当日累计申购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本产品触发巨额赎回。
对于每个开放日内触发巨额赎回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情况选择以下任一处理方式:
(1)接受全部赎回申赎:产品管理人对于每个开放日内触发巨额赎回的赎回申请全部接受,并按正常赎回规则兑付至投资者约定交易账户。

(2)拒绝或暂停部分赎回申请:若产品管理人认为为兑付所有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或其他不利于产品运作的情况,则产品管理人有权依据投资者赎回申请提交的顺序,按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下同)的原则,拒绝或暂停较晚提交的赎回申请,但接受赎回的比例应使每个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份额大于或等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
未能赎回的投 13 资者可于下一个赎回开放日或之后的赎回开放日重新申请赎回。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以上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若出现如下情况之
一,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投资者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
(2)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
(4)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存量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产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产品运作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赎回未被接受的部分,投资者可于下一个产品赎回开放日的赎回申请时间段提起赎回申请。
投资者在触发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赎回申请,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

7.摆动定价 当本产品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四、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要求
1.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项下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价值总和。

2.本产品份额净值=本产品资产净值/本产品份额总数。
本产品份额净值是计提相关费用后的份额净值,本产品计提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五章“产品收益与费用、税收说明”。
本产品资产净值是指本产品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价值,已计提的费用将计入产品负债,未计提的费用不计入产品负债。
本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是指本产品份额净值与本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份额收益分配的总和。
如果本产品存续期未进行收益分配,则本产品份额净值等于本产品份额累计净值。

3.本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并为理财产品份额的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4.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于每日进行估值。
(二)资产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
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
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3.充分披露原则。
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4.清晰性原则。
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应金融资产的性质。
(三)资产估值方法
1.本产品直接投资资产,原则上以公允价值计量,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收盘价、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本产品直接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有)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或份额净值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其他品种可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或收盘价估值。
14
3.本产品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资产(如有)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的方式进行估值。

(2)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按公允价值估值。

4.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或新增其他投资品种,按监管最新规定估值。
在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产品管理人与产品托管人可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6.当本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公平性。
当产品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赎回理财产品时的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在任何情况下,若采用上述方式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遇所投资标的暂停披露净值,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等特殊情况,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若出现如下情况之
一,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1)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
(3)本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
发生,导致本产品无法估值的;
(4)本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产品收益与费用、税收说明 (一)产品费用计提方法和计提标准
本产品收取销售费0.20%/年,管理费0.10%/年和托管费0.02%/年。
本产品的销售费、管理费、托管费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计提。
与本产品运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拨手续费、证券交易费用、期货交易费用、税费等,于费用发生时扣减。
费用计提方法如下:
1.销售费:本产品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S=E×0.20%÷365,S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费;E(下同)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 15 本产品自成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销售费率为0.20%/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销售费率为0.15%/年;自2022年7月1日起,销售费率恢复至0.20%/年。

2.管理费:本产品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H=E×0.1%÷365,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3.托管费:本产品托管费按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
G=E×0.02%÷365,G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4.超额业绩报酬: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5.与本产品运作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拨手续费、证券交易费用、期货交易费用、税费、审计费、为办理担保而产生的抵质押登记费等费用、因产品设立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评级费、公证费等,由本产品承担,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若产品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费用的,则本产品应支付给产品管理人,且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调整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如客户不接受的,可在建信理财公告生效前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建信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建信理财的公告为准。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二)税收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
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若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产品管理人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投资者对此应给予配合。

六、产品终止说明 (一)提前终止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或国家金融政策变化或监管要求影响本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2.因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利率大幅下滑事件等情形导致本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本产品的资产安全;
3.本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出现涉及的融资方/义务人等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发生信用风险事件,或提前/立即偿还相关融资本金利息,或者由于市场原因、政府机构等原因导致相关债权被宣布提前/立即到期等情形;
4.因本产品投向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信托计划等提前终止;
5.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本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导致本产品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6.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本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7.投资者一致决定提前终止,并获得产品管理人同意的;
8.存续份额低于产品规模下限;(二)提前终止兑付/延迟兑付 在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对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全部变现的部分,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后16 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投资者理财资金按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一次性支付至投资者约定交易账户。
对于未能变现的部分,产品管理人在资产变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投资者剩余理财资金按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一次性支付至投资者约定交易账户。
产品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七、投资者收益示例
1.以下收益测算示例采用模拟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不代表以下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会发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请谨慎投资。

2.产品赎回投资者收益测算示例投资者收益=M0×(Pi-P0)M0:投资者持有份额Pi:投资者赎回时产品份额净值P0:投资者购买时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示例情景1:产品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产品份额净值为1.034000元。
假设投资者于申购申请时间段申购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则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000.00÷1.034000≈96,711.80(份)情景2:假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购买产品时份额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管理人披露的产品份额净值为1.019500元。
假设投资者于赎回申请时间段赎回本产品,赎回份额为100,000份,则投资者赎回金额为:100,000×1.019500=101,950.00(元)情景3:假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投资本金为100,000.00元,购买产品时产品份额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产品管理人披露的产品份额净值为0.996800元。
假设投资者于赎回申请时间段赎回本产品,则投资者赎回金额为:100,000.00×0.996800=99,680.00(元)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主要体现为:基础资产无法回收本金和收益,可能影响产品收益实现,甚至损失全部本金。
产生上述可能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目前受限于二级流通市场缺失,存在流动性风险;二是投资的债券或股票品种(如有)等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存在市场风险;三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债券发行人因违约造成的风险。
如发生上述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情景4:假设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购买本产品100,000.00元,产品提前终止,终止日份额净值1.032000元,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兑付给投资者的金额为:100,000.00×1.032000=103,200.00(元)
八、信息披露 (一)产品管理人通过网站()对本产品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本产品以下相关内容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净值信息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于该日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公布,如遇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2.产品成立信息披露
(1)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2)产品提前成立的,最晚于实际成立日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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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延迟成立的,最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进行信息披露。

(4)若有投资者购买了本产品且本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最晚于产品计划成立日对产品不成立进行信息披露。

3.产品定期报告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
逢半年末,当季季度报告合并入半年报告;逢年末,半年度报告合并入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发生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的情形,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2)如产品管理人调整产品规模上限或下限,应最晚于调整规模上限或下限之日进行信息披露。

(3)如遇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4)如工作日特殊情况,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5)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范围和投资资产种类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6)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信息披露生效前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7)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销售费费率、固定管理费费率、托管费费率和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和比例,并最晚于调整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可在信息披露生效前赎回本产品,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8)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最晚于调整日进行信息披露。

(9)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分红规则,并最晚于调整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0)产品管理人有权对巨额赎回规则进行调整,并最晚于调整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1)如本产品在开放日触发巨额赎回,且拒绝或暂停接受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产品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巨额赎回相关处理措施进行信息披露。
(12)如产品管理人向已经接受赎回申请的投资者延缓兑付,产品管理人应于该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对延缓兑付的相关处理措施进行信息披露。
(13)如本产品发生大额申购或者赎回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并于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4)如本产品出现说明书中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并于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5)如本产品出现说明书中约定的拒绝/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追加申购、全部和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利拒绝/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购、追加申购、全部和部分赎回申请,并于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6)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并最晚于调整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7)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产品申购赎回安排进行调整,并最晚于调整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
(18)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产品投资策略进行调整,并最晚于调整日进行信息披露。
(19)产品管理人最晚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后5个工作日内,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进行信息披露。

5.产品重大事项公告如发生产品管理人判断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时,产品管理人将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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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1)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最晚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对产品提前终止进行信息披露。

(2)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终止公告。

(3)若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不能全部变现,产品管理人在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产不能变现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4)本产品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应于产品到期日前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二)产品管理人有权对本产品风险揭示书和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三)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产品管理人或非中国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产品管理人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本产品存续期间,个人客户可通过在中国建设银行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接收产品账单,或者登录本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九、“跨境理财通”相关说明
1.“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本产品说明书中“已开通‘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指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开通“北向通”业务的投资者。

2.本产品说明书遵循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本理财产品购买、投资、运营和管理,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所有事宜,遵循中国内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跨境理财通”相关规定。
本产品说明书的解释以及相关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并受中国内地法院管辖。

3.风险揭示书与产品说明书的繁体字版本仅供参考,简体字版本与繁体字版本的约定或理解存在不一致时,以简体字版本为准。

十、特别提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据此,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建信理财向客户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建信理财的实际支付为准。
客户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做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建信理财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建信理财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
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建信理财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 客户应密切关注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9 建信理財“睿鑫”固收類最低持有30天按日開放式產品第1期風險揭示書 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於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本產品由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發行與管理,代銷機構中國建設銀行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 和風險管理責任。
尊敬的客戶: 理財產品管理運用過程,可能會面臨多種風險因素。
因此,根據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建 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鄭重提示: 本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
業績比較基準等表述均不等同 於實際收益。
客戶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客戶進行投資時,應嚴格遵守反洗錢及 反恐怖融資相關法規的規定,切實履行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義務。
本產品任何業績比較基準、 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屬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用語,不代表客戶可能獲得的實際收 益,亦不構成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對本產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產品管理人,為中國建設銀行(本產品的代銷機構)的全資 子公司。
產品管理人與代銷機構的關聯關係可能會對產品投資運作帶來一定影響,可能發生因 利益衝突導致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對投資者不利的情況,由此影響投資者收益,甚至使本產品 遭受損失。
投資者確認本風險揭示書,即視為已知悉並接受本產品由代銷機構的關聯方發行與 管理。
本產品的代銷機構和託管人均與產品管理人存在關聯關係,產品管理人向本產品的代銷機 構和託管人支付銷售費和託管費,存在關聯交易。
本產品無固定期限(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提前終止本產品),客戶可于指定時間段 內提出申購申請,客戶的持有份額在封閉30天后,可于指定時間段內提出贖回申請。
本產品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本產品內部風險評級級別為R3中等風險( ),適用於穩 健型、進取型及激進型客戶。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或資產管理產品等籌集的非自有資 金投資本產品。
該產品通過代理銷售機構管道銷售的,理財產品評級應當以代理銷售機構最終披 露的評級結果為准。
示例:若投資者購買本產品,購買本金為1000元,最不利情況下,本產品基礎資產無法回收 任何本金和收益,投資者將損失全部本金1000元。
如影響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內部風險評級說明如下: 風險標識 風險水準 評級說明 適用群體 20 R3
中等風險 不提供本金保護,投資者本金虧損的概率較低 穩健型進取型激進型 注:本風險評級為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評級結果,該評級僅供參考,不具備法律效力。
在客戶選擇購買理財產品前,請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檔,瞭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客戶應在詳細瞭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產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評級等基本情況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管理人提醒客戶應本著“充分瞭解風險,自主選擇購買”的原則,謹慎決策,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購買本產品。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將按照產品說明書有關“資訊披露”的約定進行產品資訊披露。
在購買本產品後,客戶應隨時關注本產品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不承擔下述風險:
1.政策風險:本產品是依照當前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政策設計的。
如國家宏觀政策以及市場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發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的受理、投資運作、清算等業務的正常進行,並導致本產品收益低於業績比較基準甚至本金損失,也可能導致本產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而導致本產品被宣告無效、撤銷、解除或提前終止等。

2.信用風險:本產品的基礎資產項下義務人可能出現違約情形,若義務人發生信用風險事件,將導致相關金融產品的市場價值下跌或收益低於業績比較基準、到期本金無法足額按時償還,從而使客戶利益蒙受損失、本金部分損失、甚至本金全部損失的風險。

3.流動性風險: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1)產品申購、贖回安排產品成立後,產品將定期開放,客戶不得贖回持有期低於30天的產品份額,並僅能在贖回指定時間段提出贖回申請。
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因系统原因,理财产品可能出现不能提出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按需购买理财产品,或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并可能产生投资者丧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本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运作说明”中“(三)产品申购”、“(四)产品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本產品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可投資的資產包括現金類資產、標準化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等資產。
本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本產品資產淨值的15%。
本產品持有不低於本產品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本產品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應當不低於該產品資產淨值的10%。
本風險揭示書和說明書中所稱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定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距可贖回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資產管理產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援證券(票據),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其他流動性受限資產。
本風險揭示書和說明書中所稱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包括可在交易所、銀行間 21 市場正常交易的股票、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期貨及期權合約以及同業存單,7個工作日內到期或可支取的買入返售、銀行存款,7個工作日內能夠確認收到的各類應收款項等。
若本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成交少,流动性低,或对于非公开发行债券等流动和/或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的资产,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资产的流动性可能较差,均可能造成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的情形,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对于流动性好的基础资产,可能在一些时期受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成交少,流动性低的情况,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可能增加变现成本或出现变现困难,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

(3)實施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情形、程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產品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規及產品說明書的約定,綜合使用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認購/申購風險應對措施投資者具體請參見產品說明書“
三、產品運作說明”中“(二)產品認購”、“(三)產品申購”的相關規定,詳細瞭解本產品觸發認購/申購風險應對措施的情形及程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認購/申購申請可能被拒絕,投資者本金無法參與本產品的投資運作。

(2)贖回風險應對措施①巨額贖回限制投資者具體請參見產品說明書“
三、產品運作說明”中“(四)產品贖回”的相關規定,詳細瞭解本產品觸發巨額贖回的情形及程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
產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的,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投資者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②拒絕或暫停贖回申請投資者具體請參見產品說明書“
三、產品運作說明”中“(四)產品贖回”的相關規定,詳細瞭解本產品拒絕或暫停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可能被拒絕,投資者完成產品贖回時的產品份額淨值可能與其提交贖回申請時的產品份額淨值不同。
③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包括延遲兌付和分次兌付贖回款項。
投資者具體請參見產品說明書“
三、產品運作說明”中“(四)產品贖回”的相關規定,詳細瞭解本產品延遲兌付或分次兌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程式。
在此情形下,投資接收贖回款項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
④暫停產品估值投資者具體請參見產品說明書“
四、產品估值原則”中“(五)暫停估值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詳細瞭解本產品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式。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沒有可供參考的產品份額淨值,產品申購贖回申請或被暫停。
⑤擺動定價當本產品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產品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產品估值的公平性。
當產品採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申購或贖回產品份額時的產品份額淨值,將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衝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 22 到公平對待。
在此情形下,投資者申購或者贖回的金額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⑥監管認定的其他措施。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4.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 而导致投资者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产品份额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5.管理风险: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由于产品管理人基础资产管理方面受经验、技能、 判断力、决策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6.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汇率波动会导致投资标的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对于债券等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汇率变化的影响,导致公允价值会有波动,从而导致本产品份额净值较低,甚至跌破面值、本金损失。
同时,本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7.担保安排风险:如本产品所投资的基础资产存在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等原因导致担保登记手续等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担保人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等原因导致担保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者担保财产上存在权利限制、担保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情况使得担保财产受到不利影响,或者担保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如本产品所投资的基础资产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8.投资特定标的可能引起的其他特殊风险:除上述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担保安排风险等风险外,本产品投资特定标的可能引起其他特殊风险如下:
(1)债券投资风险(如有):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等级、不同种类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可能导致债券价格下跌。
若利用回购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可能产生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投资风险(如有):若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可能因此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风险(如有):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可能受对应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若选择转股,本产品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存在发行方公司决策层未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可能启用赎回条款,使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存在因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转股的风险;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4)股票投资风险(如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可能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若投资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若投资港股通股票,可能面临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 23 政策、业务规则和交易规则等不同规则适用造成的风险,以及受到投资标的或投资额度限制、交易通讯故障等影响。
股票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5)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如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产品遭受较大损失;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本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可能对本产品投资产生不利影响;本产品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临近交割期限,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时,可能发生展期过程中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的情况,对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当本产品投资的衍生品保证金不足时,可能使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6)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风险(如有):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等原因,融资方/义务人可能无法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金利息,或无法履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因融资方/义务人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立即偿还款项或者融资方/义务人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由于市场原因、政府机构等原因可能导致相关债权被宣布提前/立即到期,或者因发生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相关债权延期;或者因相关合同约定的原状分配发生后所分配的财产无法及时进行变现等原因造成无法按计划进行投资本金、收益分配,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7)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资产投资风险(如有):若本产品投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时,可能因为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的管理人或受托人违法违规、未尽管理人或受托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或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出现因为特定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可能造成本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等的财产损失,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遭受损失。

9.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
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非产品管理人或非中国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产品管理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产品管理人,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0.估值风险:本产品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本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的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
产品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1.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募集期届满,出现认购总份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者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可能影响产品正常成立或运作的其他情况,或者产品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断不适宜产品成立或运作的,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本产品不成立,投资者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12.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形,产品管理人决定提 24 前终止本产品的,本产品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若产品提前终止,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
期限进行投资,需要自行再投资的风险。
1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非产品管理人或非中国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较低乃至产品本金损失。
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税收风险:产品管理人暂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
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产品管理人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造成产品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風險揭示書所揭示風險皆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投資者參與本產品所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資產損失的所有因素,請投資者充分評估投資風險。
在客戶簽署《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前,應當仔細閱讀投資者權益須知、本產品投資協議書、本產品風險揭示書及本產品的產品說明書的全部內容,同時向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瞭解本產品的其他相關資訊,並自己獨立做出是否購買本產品的決定。
客戶簽署本風險揭示書、銷售協議書、產品投資協議書,並將資金委託給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運作是客戶真實的意思表示。
本風險揭示書及相應的銷售協議書、本產品投資協議書、產品說明書、投資者權益須知將共同構成貴我雙方理財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特別提示: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從中國建設銀行獲知客戶身份資訊並報送客戶身份資訊及其持有理財產品資訊。
中國建設銀行作為代銷機構,會在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需要時向其提供客戶身份識別的必要資訊(客戶身份基本資訊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位址、聯繫方式、身份證明檔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以及身份證明檔的影本和影印件等。
風險揭示書與產品說明書的繁體字版本僅供參考,簡體字版本與繁體字版本的約定或理解存在不一致時,以簡體字版本為准。
風險揭示方: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客戶簽字與蓋章見下一頁) 25 個人客戶請在下面填寫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抄錄風險揭示語句並簽字: 客戶聲明:本人在購買本理財產品前已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且該評估結果具有效 力。
本人風險承受能力評級: (由客戶自行填寫) 根據監管部門的要求,為確保客戶充分理解本產品的風險,請在確認欄抄錄以下語句 並簽名: 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
客戶抄錄: 客戶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戶聲明:投資決策完全是由 客戶獨立、自主、謹慎做出的。
客戶已經閱讀投資者權益須知、本產品風險揭示書、本產品 說明書、本產品投資協議書及銷售協議書所有條款(包括背面),充分理解並自願承擔本產 品相關風險。
) 年 月 日 (加蓋銷售網站公章) 年 月 日 26 建信理財“睿鑫”固收類最低持有
30天按日開放式產品第1期
一、產品要素 說明書 產品編號全國銀行業理財資訊登記 系統編碼產品說明書版本 產品名稱募集方式產品類型產品內部風險評級適合客戶本金和收益幣種產品規模初始銷售面值產品募集期 產品成立日 產品期限 開放日 JXRX0020201104174 Z7000720000846 可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上查詢產品資 訊。
2022年第4版 建信理財“睿鑫”固收類最低持有30天按日開放式產品第1期 公募 固定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R3中等風險( ) 該產品通過代理銷售機構管道銷售的,理財產品評級應當以代理銷售機構最終披露的評級結果為准。
穩健型、進取型及激進型個人客戶 (含已開通“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具體見第八條) 人民幣 產品募集上限為1000億份,下限為500萬份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可根據市場情況等調整產品規模上下限,並至少 於調整規模上下限之日進行公告。
1元/份 2020年11月24日9:00至2020年12月1日15:00 客戶可以在上述時間內進行產品認購,募集期允許撤單。
根據市場情 況,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提前結束募集並成立本產品。
2020年12月2日
1.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結束募集並提前成立產品,並至少于提前 成立日進行公告,產品成立日以公告為准。

2.若產品認購份額未達到產品規模下限,或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導致本 產品無法合法合規運行,或出現其他導致影響產品成立不可抗力因素,本產 品存在不成立的風險。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將於產品募集期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將客戶認購 資金返還至客戶簽約帳戶或指定帳戶,在途期間客戶投資本金不計息。

3.產品成立日不支援產品申購及贖回。
無固定期限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提前終止產品。

1.產品存續期間,除產品成立日外的每個工作日均為產品開放日,每個 工作日為一個運作週期。

2.投資者在本產品開放日不得贖回持有期低於
30天的產品份額。

3.如遇其他特殊情況,以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具體公告為准。
27 指定時間段產品購買 購買確認 預約申購產品贖回贖回確認產品單位淨值披露 每個開放日的9:00至15:00,客戶可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也可以撤銷申購申請/撤銷贖回申請。

1.產品募集期內,客戶通過產品認購進行產品購買,認購資金當日凍結,並於產品募集期最後一日進行認購資金扣劃。
募集期允許認購撤單。
認購資金凍結日至募集結束前一日,客戶可獲得認購資金的活期利息,且利息不計入投資本金,募集期結束日當天資金不計息。

2.產品存續期內,客戶可在產品指定時間段內提出申購申請,也可於當日的指定時間段內撤銷申購申請。
申購資金于申購申請當日15:00後扣劃。
本產品以金額購買。

1.產品募集期購買:募集期產品單位淨值為1.000000元,客戶可以進行認購/認購撤單。
購買份額=購買金額÷1元。

2.產品購買確認:申購遵循“未知價”原則,即申購金額按申購申請當日(T日)產品單位淨值折算份額,產品管理人在申購申請後第二個工作日(T+2)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若申購不成功,申購的投資資金將於確認日後3個工作日內返還至客戶簽約帳戶或指定帳戶。
投資資金申購申請當日至份額確認日(不含)期間不計活期存款利息。
客戶多筆申購本產品時,按照下述公式逐筆計算申購份額後加總。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申請當日產品單位淨值單位淨值按照四捨五入原則,保留至小數點後6位,申購份額按照四捨五入原則,保留至小數點後2位。

1.投資者可在開放日的指定時間段外,及非產品開放日提出預約申購申請。
如投資者于開放日當日的指定時間段前提出預約申購申請,視為開放日當日的申購申請,該預約申購申請可於當日9:00前撤銷。
如投資者于開放日的指定時間段後,及非產品開放日提出預約申購申請,視為下一產品開放日的申購申請,該預約申購申請可於下一產品開放日9:00前撤銷。

2.投資者的預約申購申請轉為申購申請後,撤單和資金扣劃等規則遵循申購資金交易規則。
提出預約申購申請至資金扣劃日(不含)期間,投資者可獲得預約申購資金的活期利息,且不計入投資本金。

1.產品存續期內,客戶可在產品指定時間段內提出贖回申請,客戶也可撤銷贖回申請。

2.客戶若選擇贖回部分份額,則未贖回的份額自動進入下一個運作週期;若客戶不選擇贖回,則客戶的產品份額自動進入下一個運作週期。

3.贖回單位:1份的整數倍。
本產品以份額贖回。
贖回遵循“未知價”原則,即贖回金額按客戶實際贖回份額和開放日產品單位淨值計算。
贖回金額按四捨五入原則,保留至小數點後2位。
若客戶多次申購產品,則贖回時對份額採取“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計算。
贖回申請份額將於開放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確認,並完成贖回資金到賬。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開放日產品單位淨值
1.產品單位淨值為計提相關費用後的產品單位淨值。
產品單位淨值的計 28 購買金額贖回份額理財帳戶最低持有份額銷售區域 工作日購買管道 產品費用 稅款其他 算按照四捨五入原則,保留至小數點後6位。

2.產品存續期內,每個開放日的份額淨值、份額累計淨值、認購價格和 贖回價格於該日後的2個工作日之內公佈,如遇特殊情況以產品管理人資訊披露為准。
1元人民幣起購,以1元人民幣的整數倍遞增 1份起,以1份整數倍遞增 1份(若客戶對產品持有份額不足1份時,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將客戶產品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本產品在全國範圍銷售 本產品所稱工作日,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況,以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具體公告為准。
中國建設銀行網銀、手機銀行、網點櫃面、STM智慧櫃員機等;如客戶首次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管道購買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的理財產品,需在中國建設銀行網點或者適用的電子管道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方可購買。
本產品收取的費用為銷售費、管理費、託管費和與本產品運作相關的其他費用。
詳見本產品說明書第五章“產品收益與費用、稅收說明”。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暫不負責代扣代繳客戶購買本產品所得收益應繳納的各項稅款。
若相關法律法規、稅收政策規定產品管理人應代扣代繳各項稅款,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投資者若購買本產品後欲對約定交易帳戶辦理銷戶,需確保在本產品份額全額兌付後辦理。

二、投資管理 (一)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
1.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發行及交易的國債、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支援證券ABS、資產支援票據ABN)、債券基金、證券公司收益憑證及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2.現金類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大額可轉讓存單、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回購及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現金類資產。

3.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不含股票質押式回購)及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權益類資產。

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包括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商品期貨、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期權及商品期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基金及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商品及衍生品類資產。
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為:現金類資產和固定收益類資產比例為80%-100%,其他資產比例為0%-20%。
在資產管理過程中,非因建信理財責任有限公司主觀因素導致資產投資比例暫時超出上述區間,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將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將理財產品投資比例調整至上述比例範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產品管理人有權對投資範圍和投資資產種類進行調整,並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29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產品管理人有權對投資比例進行調整,並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如投資者不接受的,可在資訊披露生效前贖回本產品,此種情況下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產品管理人將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產品管理人資訊披露為准。
(二)投資限制
1.本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40%。

2.本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本產品淨資產的10%。
投資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除外。

3.產品管理人發行的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投資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除外。

4.本產品應持有不低於產品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5.本產品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並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不得超過本產品淨資產的50%(非因產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本產品不得新增投資上述資產)。

6.本產品直接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在開放日不得超過本產品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財產品規模變動等因素導致理財產品不符合本條規定比例限制的,本產品不得主動新增投資流動性受限資產)。

7.產品管理人發行的全部理財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其中,產品管理人發行的全部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產品在開放日前一工作日內,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應當不低於該產品資產淨值的10%。

9.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產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款2、3、7比例限制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產品,產品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則本產品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投資團隊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擁有專業化的銀行理財產品投資管理團隊和豐富的投資經驗。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秉承穩健經營的傳統,發揮自身優勢,為產品運作管理提供專業的投資管理服務,力爭説明客戶實現收益。
(四)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3.2%(年化)。
本理財產品為固定收益類產品,產品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債券、ABS等資產,杠杆率不超140%。
業績比較基準測算:以產品投資利率債不超過20%,股票倉位不超過5%,信用債倉位不低於80%,組合杠杆率130%為例,業績比較基準參考滬深300指數收益率、貨幣市場基金指數等,考慮資本利得收益並結合產品投資策略進行測算,扣除銷售費、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確定本理財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為年化3.2%。
(產品示例僅供參考,具體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資產的收益水準、流動性特徵、信用風險等因素動態調整,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詳見本產品說明書第二章“投資管理”部分。
)業績比較基準是產品管理人基於產品性質、投資策略、過往經驗等因素對產品設定的投資目標,將作為計算產品管理人超額業績報酬的標準。
業績比較基準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該理 30 財產品的任何收益承諾。
當監管政策、市場環境、產品性質等因素發生變化,導致理財產品的業績比較基
準必須進行調整時,產品管理人有權調整產品業績比較基準。
(五)參與主體
1.產品管理人: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
2.產品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200號主要職責: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託管資產保管、辦理託管資產名下資金清算、進行託管資產會計核算和估值,監督管理人投資運作等服務。

3.理財產品代銷機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國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主要職責: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為投資者提供交易帳戶辦理、產品交易等支援、銷售諮詢等服務。

4.理財投資合作機構:
(1)中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333號金磚大廈5樓主要職責: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
(2)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109號7層-11層主要職責: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對受託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
(3)其他與產品相關的合作機構。

三、產品運作說明 (一)產品規模
1.本產品規模上限:1000億份若在募集期結束之前,本產品認購總額提前達到規模上限,則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利但無義務停止本產品的認購。
若在產品存續期內,本產品申購份額與存續份額的總額達到規模上限,則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利但無義務暫停本產品的申購。

2.本產品規模下限:500萬份若募集期屆滿,本產品認購總額低於規模下限,則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利但無義務宣佈本產品不成立。
若本產品不成立,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將在募集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客戶的認購本金返還至客戶簽約帳戶或指定帳戶,在途期間客戶投資本金不計息。
客戶應確保帳戶狀態正常,並及時查詢帳戶資金變動情況。
若在產品存續期內,本產品存續份額低於規模下限,則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利但無義務宣佈本產品提前終止。
若本產品提前終止,將根據約定進入產品清算程式。
(二)產品認購
1.在產品募集期內,客戶可以對本產品進行認購、撤單。
在產品募集期內,客戶認購本理財產品,應提前將理財資金存入客戶簽約帳戶,認購資金當日凍結,並於產品募集期最後一日進行認購資金扣劃。
認購資金凍結日至募集結束前一日,客戶可獲得認購資金的活期利息,且利息不計入投資本金,募集期結束日當天資金不計息。

2.單個投資者持倉比例限制:在產品募集期間,單個投資者持有份額不超過產品總份額的50%,非因產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單個投資者持有比例突破50%的,在單個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產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本產品的認購申請。
(三)產品申購 31
1.產品存續期內,客戶可在產品指定時間段內提出申購申請,申購的投資資金將于申購申請當日扣劃。
申購份額將于申購申請當日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進行確認。
若申購不成功,申購的投資資金將於確認日後3個工作日內返還至客戶簽約帳戶或指定帳戶。

2.單個投資者持倉比例限制:在產品存續期內,單個投資者持有份額不超過產品總份額的50%,非因產品管理人主觀因素導致單個投資者持有比例突破50%的,在單個投資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產品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該投資者對本產品的申購申請。

3.若出現如下情況之
一,產品管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產品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申購申請;
(2)超出單個投資者單筆申購限制、單個投資者單日累計申購限制、單個投資者持倉份額限制或單個投資者持倉比例限制(如有);
(3)發生本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暫停產品資產估值的情況;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存量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對存量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5)產品資產規模過大,使產品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產品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存量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
(6)產品管理人接受申購申請有可能會導致在每個申購開放日內產品當日累計淨申購申請份額(當日累計申購申請份額-當日累計贖回申請份額)超過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
(7)產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產品運作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規或相關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申購未被接受的部分,投資者可于下一個產品申購開放日的申購申請時間段提起申購申請。

4.擺動定價 當本產品發生大額申購情形時,產品管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產品估值的公平性。
(四)產品贖回
1.產品存續期內,客戶可在產品指定時間段內提出贖回申請,贖回申請將於開放日後第二個工作日確認,並完成贖回資金到賬(巨額贖回時請以公告為准)。
如申請贖回晚於每個開放日當日的15:00,則只能於下個開放日內的指定時間段內申請贖回。

2.如客戶多次購買產品,其中持有30天及以上的份額,可進行贖回,持有30天以內的份額,不可贖回。

3.客戶若選擇贖回部分份額,則未贖回的份額自動進入下一個運作週期;若客戶不選擇贖回,則客戶的產品份額自動進入下一個運作週期。
部分贖回後的份額不得低於最低持有份額。

4.單個客戶單日累計贖回限制:在每個贖回開放日內,單個投資者累計贖回份額不超過1億份。

5.巨額贖回:在每個開放日內,產品當日淨贖回申請份額(當日累計贖回申請份額-當日累計申購申請份額)超過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時,本產品觸發巨額贖回。
對於每個開放日內觸發巨額贖回的贖回申請,產品管理人有權根據產品運作情況選擇以下任一處理方式:
(1)接受全部贖回申贖:產品管理人對於每個開放日內觸發巨額贖回的贖回申請全部接受,並按正常贖回規則兌付至投資者約定交易帳戶。

(2)拒絕或暫停部分贖回申請:若產品管理人認為為兌付所有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造成所投資的資產價值發生較大波動或其他不利於產品運作的情況,則產品管理人有權依據投資者贖回申請提交的順序,按時間優先(即先申請,先贖回,下同)的原則,拒絕或暫停較晚提交的贖回申請,但接受贖回的比例應使每個開放日內淨贖回申請份額大於或等於前一日終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
未能贖回的投 32 資者可于下一個贖回開放日或之後的贖回開放日重新申請贖回。

(3)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產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的,除採取以上措施外,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產品管理人有權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6.若出現如下情況之
一,產品管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已接受贖回申請的投資者延遲兌付或分次兌付:
(1)因不可抗力導致產品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贖回申請;
(2)發生本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暫停產品資產估值的情況;
(3)基礎資產無法及時、足額變現;
(4)產品連續2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產品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對於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產品管理人可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存量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產品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產品運作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規或相關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贖回未被接受的部分,投資者可于下一個產品贖回開放日的贖回申請時間段提起贖回申請。
投資者在觸發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贖回申請,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處理,產品管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贖回申請。

7.擺動定價 當本產品發生大額贖回情形時,產品管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產品估值的公平性。

四、產品資產估值 (一)資產估值要求
1.本產品資產總值包括產品項下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和其他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產價值總和。

2.本產品份額淨值=本產品資產淨值/本產品份額總數。
本產品份額淨值是計提相關費用後的份額淨值,本產品計提詳見本產品說明書第五章“產品收益與費用、稅收說明”。
本產品資產淨值是指本產品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後的價值,已計提的費用將計入產品負債,未計提的費用不計入產品負債。
本產品份額累計淨值是指本產品份額淨值與本產品成立後歷次累計單位份額收益分配的總和。
如果本產品存續期未進行收益分配,則本產品份額淨值等於本產品份額累計淨值。

3.本產品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資產價值,確定理財產品資產淨值,並為理財產品份額的兌付提供計價依據。

4.本產品成立後,產品管理人將於每日進行估值。
(二)資產估值原則
1.適配性原則。
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方法應與理財產品的類型相匹配。

2.審慎性原則。
審慎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時,不高估公允價值收益,不低估公允價值損失。

3.充分披露原則。
根據金融資產性質、重要性及複雜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價值相關資訊。

4.清晰性原則。
估值方法應清晰明瞭,便於理解和應用,能清晰反應金融資產的性質。
(三)資產估值方法
1.本產品直接投資資產,原則上以公允價值計量,可選取協力廠商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價格、收盤價、或其他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本產品直接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如有)貨幣市場基金按所投資基金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或份額淨值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其他品種可按所投資基金估值日的份額淨值或收盤價估值。
33
3.本產品持有資產管理計畫、信託計畫等資產(如有)
(1)按合同約定的估值方案,以資產管理計畫的管理人/信託計畫的受託人和託管人共同確認的滿足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最新規定的方式進行估值。

(2)如合同未約定估值方案,按公允價值估值。

4.對於同時在多個不同市場交易的證券,應按照其所處市場及相應的估值標準,分別進行估值。

5.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或新增其他投資品種,按監管最新規定估值。
在監管規定允許的範圍內,產品管理人與產品託管人可協商一致採用合理的估值技術或估值標準確定其公允價值。

6.當本產品發生大額申購或者贖回情形時,產品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理財產品估值的公平性。
當產品採用擺動定價時,投資者贖回理財產品時的份額淨值,將會根據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而進行調整,使得市場的衝擊成本能夠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7.在任何情況下,若採用上述方式對理財產品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遇所投資標的暫停披露淨值,或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等特殊情況,產品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產品託管人商定後,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四)估值錯誤的處理產品管理人和產品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產品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
當產品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產品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由於本產品估值所用的價格來源中出現錯誤,或由於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產品管理人和產品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產品估值錯誤,產品管理人和產品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產品管理人和產品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五)暫停估值的情形若出現如下情況之
一,產品管理人可暫停產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1)在前一估值日內,產品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無報價,且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產品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資產價值;
(3)本產品投資的信託計畫/資產管理計畫/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約定暫停估值或無法估值的情形
發生,導致本產品無法估值的;
(4)本產品管理人、託管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將影響本理財產品估值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規或相關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產品收益與費用、稅收說明 (一)產品費用計提方法和計提標準
本產品收取銷售費0.20%/年,管理費0.10%/年和託管費0.02%/年。
本產品的銷售費、管理費、託管費自產品成立日起,每日計提。
與本產品運作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劃撥手續費、證券交易費用、期貨交易費用、稅費等,于費用發生時扣減。
費用計提方法如下:
1.銷售費:本產品管理費按前一自然日產品資產淨值的0.20%年費率計提。
S=E×0.20%÷365,S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費;E(下同)為前一自然日產品資產淨值; 34 本產品自成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銷售費率為0.20%/年;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銷售費率為0.15%/年;自2022年7月1日起,銷售費率恢復至0.20%/年。

2.管理費:本產品管理費按前一自然日產品資產淨值的0.1%年費率計提。
H=E×0.1%÷365,H為每日應計提的管理費;
3.託管費:本產品託管費按前一自然日產品資產淨值的0.02%年費率計提。
G=E×0.02%÷365,G為每日應計提的託管費;
4.超額業績報酬:本產品不收取超額業績報酬。

5.與本產品運作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劃撥手續費、證券交易費用、期貨交易費用、稅費、審計費、為辦理擔保而產生的抵質押登記費等費用、因產品設立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評級費、公證費等,由本產品承擔,將在實際發生時按照實際發生額支付。
若產品管理人先行墊付上述費用的,則本產品應支付給產品管理人,且產品管理人對本產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有權根據市場情況等調整上述各項費用費率,並至少於調整日之前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如客戶不接受的,可在建信理財公告生效前贖回本產品,此種情況下建信理財將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屆時建信理財的公告為准。
本產品運作過程中的納稅義務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執行,從本產品資產總值中扣除。
本產品不收取認購費用、申購費用、贖回費用。
(二)稅收本產品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稅收監管政策的規定,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理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計算、申報並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理財產品管理人,將按照相關規定計算應繳納的稅費,並從理財產品財產中支付,由此可能會使理財產品淨值或實際收益降低,請投資者知悉。
投資者從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應繳納的稅款,由投資者自行申報及繳納。
後續國家法律法規如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調整,產品管理人有權根據稅收政策相應調整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的承擔方式。
若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產品管理人應代扣代繳相關稅款,產品管理人有權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投資者對此應給予配合。

六、產品終止說明 (一)提前終止產品管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提前終止本產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法律法規或國家金融政策變化或監管要求影響本產品繼續正常運作;
2.因市場出現劇烈波動、異常風險、利率大幅下滑事件等情形導致本產品收益出現大幅波動或嚴重影響本產品的資產安全;
3.本產品投向的金融資產出現涉及的融資方/義務人等相關主體信用惡化、發生信用風險事件,或提前/立即償還相關融資本金利息,或者由於市場原因、政府機構等原因導致相關債權被宣佈提前/立即到期等情形;
4.因本產品投向的資產管理計畫/產品、信託計畫等提前終止;
5.因理財資金被有權機關扣劃等原因導致本產品剩餘資產無法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投資市場要求或協定等相關法律檔約定,或者導致本產品繼續存續無法實現投資目標;
6.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本產品無法繼續運作;
7.投資者一致決定提前終止,並獲得產品管理人同意的;
8.存續份額低於產品規模下限;(二)提前終止兌付/延遲兌付 在理財產品提前終止日,對於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全部變現的部分,產品管理人在產品提前終止日後35 3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投資者理財資金按投資者持有份額占比一次性支付至投資者約定交易帳戶。
對於未能變現的部分,產品管理人在資產變現後1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費用後的投資者剩餘理財資金按投資者持有份額占比一次性支付至投資者約定交易帳戶。
產品提前終止日至資金實際到賬日之間,投資者資金不計息。

七、投資者收益示例
1.以下收益測算示例採用類比資料計算,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不代表以下的所有情形或某一情形一定會發生,投資者所能獲得的收益以產品管理人的實際支付為准,請謹慎投資。

2.產品贖回投資者收益測算示例投資者收益=M0×(Pi-P0)M0:投資者持有份額Pi:投資者贖回時產品份額淨值P0:投資者購買時產品份額淨值計算示例情景1:產品管理人披露的開放日產品份額淨值為1.034000元。
假設投資者于申購申請時間段申購本產品,投資本金為100,000.00元,則投資者持有份額為:100,000.00÷1.034000≈96,711.80(份)情景2:假設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購買本產品,投資本金為100,000.00元,購買產品時份額淨值為1.000000元,折算份額為100,000.00份,產品管理人披露的產品份額淨值為1.019500元。
假設投資者于贖回申請時間段贖回本產品,贖回份額為100,000份,則投資者贖回金額為:100,000×1.019500=101,950.00(元)情景3:假設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購買本產品,投資本金為100,000.00元,購買產品時產品份額淨值為1.000000元,折算份額為100,000.00份,產品管理人披露的產品份額淨值為0.996800元。
假設投資者于贖回申請時間段贖回本產品,則投資者贖回金額為:100,000.00×0.996800=99,680.00(元)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主要體現為:基礎資產無法回收本金和收益,可能影響產品收益實現,甚至損失全部本金。
產生上述可能結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投資的資產或資產組合目前受限於二級流通市場缺失,存在流動性風險;二是投資的債券或股票品種(如有)等受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存在市場風險;三是投資的資產或資產組合涉及的債券發行人因違約造成的風險。
如發生上述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投資者將面臨本金和收益損失的風險。
情景4:假設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購買本產品100,000.00元,產品提前終止,終止日份額淨值1.032000元,購買時產品淨值為1.000000元,折算份額為100,000.00份,兌付給投資者的金額為:100,000.00×1.032000=103,200.00(元)
八、資訊披露 (一)產品管理人通過網站()對本產品進行資訊披露,資訊披露的內容包括本產品以下相關內容及本產品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資訊披露內容:
1.產品淨值資訊披露每個開放日的份額淨值、份額累計淨值、認購價格和贖回價格於該日後的2個工作日之內公佈,如遇特殊情況以產品管理人資訊披露為准。

2.產品成立資訊披露
(1)在產品成立後的5個工作日內發佈產品發行公告。

(2)產品提前成立的,最晚于實際成立日進行資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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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品延遲成立的,最晚于產品計畫成立日進行資訊披露。

(4)若有投資者購買了本產品且本產品不成立,產品管理人最晚于產品計畫成立日對產品不成立進行資訊披露。

3.產品定期報告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發佈產品的季度報告、半年報告及年度報告。
逢半年末,當季季度報告合併入半年報告;逢年末,半年度報告合併入年度報告;理財產品成立不足90個工作日或者剩餘存續期不超過90個工作日的,產品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理財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4.產品臨時性資訊披露
(1)發生產品管理人或託管人變更的情形,應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2)如產品管理人調整產品規模上限或下限,應最晚於調整規模上限或下限之日進行資訊披露。

(3)如遇申購開放日和贖回開放日特殊情況,以產品管理人資訊披露為准。

(4)如工作日特殊情況,以產品管理人資訊披露為准。

(5)產品管理人有權對投資範圍和投資資產種類進行調整,並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6)產品管理人有權對投資比例進行調整,並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如投資者不接受的,可在資訊披露生效前贖回本產品,此種情況下產品管理人將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產品管理人資訊披露為准。

(7)產品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情況等調整銷售費費率、固定管理費費率、託管費費率和超額業績報酬計提方式和比例,並最晚於調整日之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如投資者不接受的,可在資訊披露生效前贖回本產品,此種情況下產品管理人將可能開放特殊贖回期間,具體以產品管理人資訊披露為准。

(8)產品管理人有權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並最晚於調整日進行資訊披露。

(9)產品管理人有權調整產品分紅規則,並最晚於調整日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10)產品管理人有權對巨額贖回規則進行調整,並最晚於調整日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11)如本產品在開放日觸發巨額贖回,且拒絕或暫停接受觸發巨額贖回條款的贖回申請,產品管理人應於該開放日後3個工作日內對巨額贖回相關處理措施進行資訊披露。
(12)如產品管理人向已經接受贖回申請的投資者延緩兌付,產品管理人應於該開放日後3個工作日對延緩兌付的相關處理措施進行資訊披露。
(13)如本產品發生大額申購或者贖回情形時,產品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並於3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14)如本產品出現說明書中約定的暫停估值情形時,產品管理人可暫停產品的估值,並於3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15)如本產品出現說明書中約定的拒絕/暫停接受投資者認購、申購、追加申購、全部和部分贖回申請的情形時,產品管理人有權利拒絕/暫停接受投資者認購、申購、追加申購、全部和部分贖回申請,並於3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16)產品管理人有權對產品風險等級進行調整,並最晚於調整日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17)產品管理人有權對產品申購贖回安排進行調整,並最晚於調整日前2個工作日進行資訊披露。
(18)產品管理人有權對產品投資策略進行調整,並最晚於調整日進行資訊披露。
(19)產品管理人最晚於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後5個工作日內,對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專案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進行資訊披露。

5.產品重大事項公告如發生產品管理人判斷可能影響產品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或發生可能對投資者權益或投資收益有重大實質性影響的事件時,產品管理人將在2個工作日內發佈重大事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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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產品終止資訊披露
(1)產品管理人提前終止本產品時,將最晚於產品提前終止日對產品提前終止進行資訊披露。

(2)在產品提前終止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發佈產品到期/終止公告。

(3)若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不能全部變現,產品管理人在到期日後3個工作日內對資產不能變現的情況進行資訊披露。

(4)本產品清算期超過5個工作日的,產品管理人應於產品到期日前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
(二)產品管理人有權對本產品風險揭示書和說明書其他條款進行補充、說明和修改,並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通過網站()進行資訊披露。
(三)投資者同意,產品管理人通過上述管道進行資訊披露,如果投資者未及時查詢,或由於通訊故障、非產品管理人或非中國建設銀行原因的系統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投資者無法及時瞭解產品資訊,因此而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因未及時獲知資訊而錯過資金使用和再投資的機會等)全部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四)產品管理人為客戶提供本產品相關帳單資訊。
本產品存續期間,個人客戶可通過在中國建設銀行預留的電子郵寄地址接收產品帳單,或者登錄本人手機銀行、網上銀行等管道查詢,個人客戶可憑本人身份證件和《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在中國建設銀行營業網點列印本產品相關帳單資訊。

九、“跨境理財通”相關說明
1.“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帳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本產品說明書中“已開通‘北向通’業務的港澳投資者”指與中國建設銀行簽訂“北向通”業務協定,開通“北向通”業務的投資者。

2.本產品說明書遵循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制定。
本理財產品購買、投資、運營和管理,以及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所有事宜,遵循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跨境理財通”相關規定。
本產品說明書的解釋以及相關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內地法律並受中國內地法院管轄。

3.風險揭示書與產品說明書的繁體字版本僅供參考,簡體字版本與繁體字版本的約定或理解存在不一致時,以簡體字版本為准。

十、特別提示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投資性質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權益類理財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和混合類理財產品。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理財產品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理財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理財產品標準。
”據此,本產品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
本產品業績比較基準僅供客戶參考,並不作為建信理財向客戶支付本產品收益的承諾;客戶所能獲得的最終收益以建信理財的實際支付為准。
客戶在投資前,請仔細閱讀本產品說明書,並做出獨立的投資決策。
建信理財將恪守勤勉盡責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組合,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理財服務。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稅收監管政策的規定,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計算並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建信理財作為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將按照相關規定計算應繳納的稅費,並從理財產品財產中支付。
後續國家法律法規如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建信理財有權根據稅收政策相應調整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的承擔方式。
” 客戶應密切關注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與本產品有關的資訊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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