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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9日星期
每日焦点 曾24个月持续亏损,去年一举扭亏为盈 中国一重在改革创新中找回“精气神” 新华社哈尔滨3月28日电(记者梁冬、马晓成)曾连续24个月持续亏损的我国重型装备“航母”———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从改革用人制度入手,重新构建与市场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激发了职工创新热情,使曾经迷茫的干部职工又找回了“精气神”,2017年一举扭亏为盈,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02.95亿元,同比增长221.27%;实现利润1.08亿元,同比增利55.82亿元,这些实践为国企改革提供了样本。
锻钢事业部的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其中炼钢分厂去年吨钢成本由过去的7400元降至5600元,仅钢水成本就降下2亿元。
铸锻钢事业部炼钢分厂工人李明说:“以前我们不考虑成本,现在企业通过考核把节约能源和个人奖励结合,不仅成本下降,个人收入也增加了。
” 干部“起立”:对用人制度动“大手术” 市场倒逼生产:成本核算到每个岗位 “跟客户约定的交货日期快到了,现在生产能否保证按期交货……”在中国一重早间运营调度会上,一名负责营销的常务副总裁的提问像连珠炮,项目承接部门、技术部门负责人谨慎回答,生怕因本部门造成对客户的违约。
中国一重每天7点30分的例会由来已久,公司改革以来,原本四平八稳的“早会”却不时透着“火药味”。
“以前例会的主持人是生产部门,车间生产什么,营销就卖什么;现在例会由营销部门牵头,不但要汇报生产进度,通告质量问题、交货时间,还要将客户的意见直接反馈给研发、生产、管理部门,用市场倒逼生产。
”铸锻钢事业部财务总监周金波说。
自2014年开始,随着外部市场的变化,中国一重开始显得“不适应”,企业连续24个月亏损。
面对困境,中国一重开展全员大讨论找准了“病根”:长期形成了等订单上门的惯性,思想上没能及时适应市场角色。
“市场需求就是努力方向,为提高管控成本和生产效率,企业通过内部模拟法人、精细化考核等措施,将成本核算到每个岗位和部门,树立全员市场意识。
”周金波举例说,改革后铸 中国一重一度有在职员工近万人,其中各类管理人员占比曾高达14.6%。
僵化的管理体制带来的是干部推诿扯皮,职工缺乏干事热情。
“改革首先要从干部改起。
”中国一重董事长刘明忠说。
“由于废品率达到10%,2016年炼钢分厂4名领导被全部‘起立’,经过层层考核,原来4个领导仅有1个聘上,其他3个都变成了一般员工,如此改革力度建厂以来从未有过。
”炼钢分厂副厂长关军学说。
针对层级多、效率低的弊病,中国一重将19个管理部门精减至13个,撤销总部职能部门业务科室69个,取消二级单位所属制造厂生产工段、行政办及生产管控中心109个。
在削减干部职数的基础上,对二级单位和总部职能部门领导班子进行市场化选聘。
周金波是原集团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在人事改革中没有竞聘到集团公司岗位的他,成了集团公司下属事业部的员工。
“我们采取‘5+2’公开竞聘模式,一共7名评委,其中相关行业国企、咨询机构专家等组成的外部评委5人、内部评委2人,在评委数据库里随机抽选,公开公平公正,没聘上我也服气。
” 系列改革后,中国一重中层干部由320人缩减至190人, 减少比例高达40%,本着职工自愿、双向选择等原则,公司制定了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转岗培训等6条安置通道,解决了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公司管理人员占比降至6.5%,一线人员比例升至57.2%。
全员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中国一重先后参与了“煤制油”成套技术开发等多项重大产品研制,尤其去年参研的重大项目先后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
企业在科研攻坚中深刻认识到,创新不仅是研发部门的事儿,更需要全员参与。
“以前就是按说明书死干活,活没少干、效率却不高,现在要求全员做预算,大伙都想办法创新工艺、提升效率,收入也上来了。
”重型装备制造分厂机加一班班长万玉柱说。
在重型装备制造分厂,记者在墙上看到了厂里劳模创新工作室的课题跟踪表,上面密密麻麻地列着十余个内部创新课题。
“职工张亮针对卷取机工作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效率提高了20%,我们就用他的名字命名这套工作方法,为职工树立创新标杆。
”重型装备制造分厂厂长刘畅说。
重创新,奖创新,中国一重让人才有了用武之地。
在公司首席技术专家刘伯明带头的劳模创新工作室里,也贴满了课题项目名称,不时有工人来探讨技术方法。
“公司不好时我也想过离开,但如今对技术创新进行真金白银的奖励,打造‘大工匠’、‘首席技术专家’等,让我们这些靠技术吃饭的人安了心。
”刘伯明说。
目前,中国一重的创新工作室几乎覆盖到全部的制造厂,设计人员和一线“蓝领”不断展现出惊人的创造力,成为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的原动力。
责任编辑陈琰泽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教 (记者胡浩)记者28日从教育部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中小学 育 生课外负担,教育部近日印发 部 校各《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 印 外地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发 各地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 培方案,于4月中旬前向社会公 通 四布。
知 训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 要 月玉刚介绍,针对校外培训机构 求 机“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 中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 构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 旬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 治面问题,各地应逐项分析研究, 尽快制定方案。
方案要明确时 理前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 完善相应的工作举措。
要明确 方公治理工作举报热线,主动接受 群众监督。
《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 案 布 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提 出,要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 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立即对 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 台账,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 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同时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 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
张中生贪腐超十亿获死刑 第 
3月28 五日,在沈阳桃仙批机场,礼兵手捧在殓放烈士遗骸的韩棺椁。
志 当日,第
批在韩中国人民 愿志愿军烈士遗骸军由我空军专机护烈送从韩国接回辽士宁沈阳,20位志 遗愿军烈士英灵回 到祖国和人民怀 骸抱。
回新华社发国(龙雷摄) 新华社太原3月28日电28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
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
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吴小晖案的法理解读 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 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开庭 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晖犯有集资诈骗罪。
公诉人指出,2011年,被告人隐瞒股权实控关系,实际控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11年7月,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强行分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制造、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723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 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
至案发,实际骗取资金652.48亿元。
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
公诉人指出,2007年1月、6月,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100亿元先后划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产业公司,后将绝大部分资金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或者用于支付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欠款、利息等。
据此,检察机关提请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证明吴小晖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吴小晖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庭调查结束后,吴小晖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知罪悔罪、深刻反省,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上海市人大代表、新闻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的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记者陈菲、黄安琪)新华社上海3月28日电 新华社上海3月28日电(记者陈菲、黄安琪)3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邦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涉嫌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作了要点摘录播报。
记者采访了刑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请他根据上海市一中院官微公布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此前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布的该案有关情况,对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记者:从上海市一中院官方微博公布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看,您认为在刑法上如何评价被告人这些行为的性质?这些行为具有什么样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阮齐林:被告人吴小晖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非法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金额达到七千二百余亿元,具有非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在社会上公开宣传,
(3)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吴小晖控制的安邦财险虽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但是其远远超出保监会批复规模销售(超募),其超募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该超募部分具有非法性。
其超募部分数额惊人,高达七千二百余亿元,包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吴小晖在上述非法集资过程中,第
一,使用了欺骗的 方法,暗中以超募保费资金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七百七十余亿元。
根据有关规定,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增资,而吴小晖暗中将超募的保费资金转为股东资金作为对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增资,违反法律规定,向保监会及公众虚构偿付能力。
同时吴小晖操纵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修改利润、调整数据,对外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
诱骗社会公众购买其投资型保险产品,导致超募规模急剧扩大。

二,非法占有巨额非法集资款(超募保费)。
安邦财险对外以自身名义销售预定收益的投资型保险后,根据吴小晖的要求将超募保费部分隐匿至安邦集团或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脱离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实现了吴小晖个人或通过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有巨额保费资金的目的,并实际造成了652亿元的资金缺口,吴小晖只能以新的保费收入还旧的保费缺口,如此循环往复,与“庞氏骗局”相同。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小晖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其中部分集资款非法占为己有,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同时,被告人吴小晖利用职务上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原安邦财险保费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占为己有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为一百亿元,特别巨大。
记者:我们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利用保险机构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利用合法 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如何认定其非法性?如何认定其犯罪目的?如何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个人犯罪? 阮齐林:你问的这几个问题专业性很强。
首先,关于这种行为的非法性。
安邦财险虽然是合法的金融机构,但按照有关规定其发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必须经保监会批准。
未经保监会批准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销售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即具有非法性。
因为超规模销售与非法集资具有同样的金融风险,对于投资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
而且,因为是合法金融机构,更容易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能够迅速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形成更大金融风险,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
本案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膨胀到七千二百余亿元,与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合法金融机构招牌具有密切关系。
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即出手接管安邦集团,即反映出其制造的金融风险的严重性,迫使政府部门出手“接盘”。
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案,如规模最大的“易租宝”案,涉案金额不过是以百亿元计,与本案非法集资规模相比是小巫见大巫。
本案被非法占有不能归还的金额达六百五十余亿元,远超过“易租宝”等集资诈骗案。
其次,关于被告人犯罪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采用虚构股权投资、虚假股东分红等手段,将其利用安邦财险超规模募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占有、使用,并且已经造成六百五十余亿元保费资金无法归还。
足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关于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本案应当认定为被告人等个人犯罪,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是单位犯罪应当体现单位意志,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等安邦系公司的经营管理均体现吴小晖的个人意志,不符合公司的运行规则,不能使吴小晖的个人意志上升为单位意志。
二是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而本案中大量事实表明吴小晖是个人决定、谋取个人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个人私分的,依照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吴小晖将数百亿元的超募保费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本案中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因为吴小晖等人的非法集资、非法占有保费资金的行为,不得不承担吴小晖等人非法超募的七千二百余亿元理财产品的兑付责任。
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金融风险,其本身也是受害人。
记者:一般集资诈骗案件都会造成集资参与人的重大损失,而本案尚未出现投保人实际损失的情况,请问阮教授,这种情形对犯罪评价是否有影响? 阮齐林:其实,安邦财险已经发生巨大风险。
通过今天的庭审可知,案发时吴小晖个人及产业公司的资产总和远远低于天量的资金缺口。
吴小晖利用保费资金虚假注资、虚假投资、巧立名目划转保费等行为,已经掏空安邦财险。
一旦资金链断裂,数百万投资人将蒙受巨大损失。
所幸政府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巨大的兑付风险,紧急接管安邦集团,全力以赴阻止风险扩大。
也就是说,本案尚未出现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情况,完全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阻止吴小晖等人非法集资犯罪、接管安邦集团的结果,不应当因此而减轻吴小晖等人侵占原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财产,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罪责。
记者:起诉指控吴小晖的两部分犯罪事实都是将金融机构的资金占为己有,但一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部分认定为职务犯罪。
为什么法律上会对这两部分犯罪事实作出不同的评价?为什么不能认定为违法运用资金罪? 阮齐林:在犯罪手法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公诉人认定吴小晖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这种分别认定的标准是基于被非法占有资金的性质。
一般而言,投资人购买保险公司产品后,资金即由保险公司实际所有并控制管理,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转移占有应认定为职务犯罪或违法运用资金罪。
被非法占有的资金则全部来源于安邦合法的保费收入。
实际控制人为获取大量资金,而利用金融机构为工具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如本案中吴小晖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具有非法集资性质,被告人又将非法集资中的巨额资金非法转移占有,被非法占有的资金来源于安邦超发(非法集资)的投资型产品保费资金。
在非法集资中,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将非法集资款转移占有,是出于一个故意支配下的所实施的关联行为,即非法集资并非法占有集资款,不能分割,应当整体评价,因此这部分认定为集资诈骗是合理的。
违法运用资金犯罪是有关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对所管理的资金的违法运用行为,该罪名不能够涵盖或不能够包括资金来源非法以及对资金的非法占有行为。
本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销售保险产品具有非法集资性质,该非法集资行为不能够被违法运用资金罪所包括。
也就是说,违法运用资金罪只能评价资金的用途违法,不能够或不足以评价资金来源非法的问题,即不能包含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评价。
对于吴小晖非法集资行为,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才能准确评价其获取资金的非法性。
另外,违法运用资金罪不能够涵盖对资金的非法占有行为,集资诈骗罪不仅能包含非法获取资金的行为,还包含对非法获取资金的非法占有,以及在非法占有基础上的支配、使用、处分。
因此,只有集资诈骗罪才能完整评价吴小晖的非法集资以及对非法集资的资金的非法占有。
如果认定违法运用资金罪,则漏掉了对其非法集资和非法占有资金行为的评价,没有完整评价其全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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