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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曹秉琛 2021年6月5日星期六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 信息披露DISCLOSURE C29 证券代码:000400 证券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21-21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经营合同中标的自愿性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在其电子商务平台(/ecp2.0/portal/#/)公告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特高压工程十八批采购(闽粤联网工程第一次设备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四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充换电设备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中标相关项目金额合计约为7.31亿元。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三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电能表(含用电信息采集)招标采购)(招标编号:0711-21OTL05522008)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许继仪表有限公司本次预中标8个标包,预中标金额约为3.51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本次预中标7个标包,预中标金额约为2.80亿元;中标产品包括:智 能电能表、集中器及采集器(含能源控制器公变)、专变采集终端(含能源控制器专变)。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特高压工程十八批采购(闽粤联网工程第一次设备招标采 购)(招标编号:0711-21OTL05912006)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本次预中标直流控制保护系统4,486万元。
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十四批采购(营销项目第一次充换电设备招标采购)(招标编号:00711-21OTL05622009)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次预中标充电设备2个标包,金额约为1,931.51万元。
根据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福州智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次中标6个标包,中标金额约为3,626.63万元, 中标产品包括:变电站全站设备维护、变电设备带电检测技术服务、配电自动化运维等。

二、项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关项目签约后,其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三、风险提示目前,公司尚未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相关机构签署正式商务合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989证券简称:九芝堂公告编号:2021-037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与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壹号发展基金”)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本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7,814,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转让给壹号发展基金。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9,202,854股,占公司总股本39.02%。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权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的通知,为缓释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李振国先生与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6月3日签署了《股票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7,814,48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转让给壹号发展基金。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8.46元/股(《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04,510,526.18元,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的转让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变动前持股情况 数量(股) 比例 本次增减变动数量(股) 变动后持股情况 数量(股) 比例 李振国 339,202,854 39.02% -47,814,483 291,388,371 33.52% 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0伙)
0 +47,814,483 47,814,483 5.50% 合计 339,202,854 39.02%
0 339,202,854 39.02%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李振国,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9,202,854股,占公司总股本39.02%。

(1)李振国先生前次减持股份情况李振国先生原持有公司367,982,8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33%。
自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其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28,78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1%,前述大宗交易减持后,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39,202,854股,占公司总股本39.02%,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价格(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1 大宗交易 2020-03-10 8.81 8,700,000 1.00%
2 大宗交易 2020-03-12 8.28 700,000 0.08%
3 大宗交易 2020-06-16 9.00 2,760,000 0.32%
4 大宗交易 2020-07-14 10.29 3,400,000 0.39%
5 大宗交易 2020-09-03 10.19 11,220,000 1.29%
6 大宗交易 2020-12-16 8.00 2,000,000 0.23% 合计 - - - 28,780,000 3.31% 根据规定,李振国先生减持股份每减少
1%且未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需编制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情形时已及时进行披露,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9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李振国先生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 减持价格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李振国 协议转让 2021年6月3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8.46元/股 47,814,483 5.50% 合计 - -
(3)李振国先生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47,814,483 5.50%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339,202,854 39.02% 291,388,371 33.52% 李振国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254,402,140 29.26% 254,402,140 29.26% 无限售条件股份 84,800,714 9.75% 36,986,231 4.25%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21年4月16日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2021年4月16日至2026年4月16日主要经营场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二路1000号5层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铁)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说明:受让方壹号发展基金由三名合伙人组成,分别为有限合伙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担保和增信的考虑,转让方李振国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认购壹号发展基金份额。
有限合伙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如下: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3、信用情况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海关失信企业。

三、《股票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股票转让协议》的甲方为黑龙江省民营上市企业壹号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为李振国
1、甲方以自有/自筹资金依法受让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4,781.4483万股流通股股票,占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50%。
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90%(简称“转让单价”),即8.46元/股。
交易总价=甲乙双方实际依据本协议以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股票数量×转让单价。

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收到的价款中的3.5亿元应且仅能全部用于归还乙方与银河证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的负债本金。
在股票转让取得交易所合规确认文件并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办理交易过户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并取得过户登记确认书后,甲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账户。
乙方应收到的价款中的剩余价款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

3、自标的股票过户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以下简称“交易完成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包含自动顺延)届满之日为交易期间。
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本协议期限届满之日,甲方有权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甲方所持全部可流通的标的股票。
若甲方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卖出甲方所持有可流通的标的股票,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4、本次协议的有效期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期限届满日。
协议期限届满日为交易完成日起算满3年(365天/年)且乙方已履行完毕全部回购义务之日;若标的股票全部卖出,则最后一笔卖出日为本协议期限届满日。
若协议期限届满日标的股票处于停牌阶段,则协议期限自动顺延至标的股票恢复交易后最后一笔标的股票卖出当日。

5、期满回购:交易完成日起满3年(365天/年)之日(含)至交易完成日起满5年(365天/年)之日(含)的期间内(“回购期间”),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回购期间回购届时甲方持有的剩余全部标的股票。
若乙方在甲方要求其回购的通知送达的5个交易日内没有完成期满回购,则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所持有可流通的标的股票。

6、提前回购: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协议约定的任一或多个情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并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受让届时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股票。
若乙方在甲方通知送达的10个交易日内没有完成提前回购,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择时择机卖出所持有可流通的标的股票。

7、甲方卖出所有标的股票的所得款和甲方获得的因乙方回购甲方持有标的股票的回购对价,甲方与乙方的收益和风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承担。

8、双方同意,乙方应确保其在本协议签署的同时,另行与甲方签署一份形式及内容经甲方认可的保证合同,约定其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易完成日为过渡期间。
过渡期间内,发生标的股票被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等情形或标的股票任十个交易日均价低于7.32元/股,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支付的交易总价,且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过渡期内,出现损害甲方协议权益或预期股东权益的情形,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在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如果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的股权的价格低于甲方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乙方应向甲方无偿转让部分股权,以保证甲方持股比例不变。
11、在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后,甲方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公司拆股、股份分红、并股、或低于增资价格增发新股,以及其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也应该按比例获得调整,确保甲方的股权比例不受损失。
12、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双方加盖公章;乙方已与甲方签署形式及内容经甲方认可的保证合同,且乙方的配偶及继承人已向甲方出具关于同意乙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及被继承财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同意函。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影响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交易价款主要用于偿还李振国先生股票质押融资债务,减少其债务总额,降低其股权质押比例。
受让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纾困为目的,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降低债务规模,缓解股权质押风险。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91,388,3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2%,壹号发展基金持有公司股份数为47,814,4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0%。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承诺履行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李振国先生已严格履行了2015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中所作的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类承诺内容型 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李振国以资产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5年股份限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12月3036个月售承诺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李振国持有公司日 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已履行完毕 九芝堂与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杨承、盛锁柱、高金岩、万玲、倪开岭、 黄靖梅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修订)》。
交易对方承诺,友搏药业2015年度、2016年度以及2017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业绩承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673.49万元、51,472.40万元以及57,879.68万2015年诺及补元,上述承诺利润均不低于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473号《资12月3036个月偿安排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相应年度盈利预测净利润。
在承诺年度内,如果友日 搏药业的实际利润小于承诺利润,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作为补偿 义务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转让方用于补偿的数额最高不超过转让方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修订)》约定而获得的交易总对价。
已完成三年业绩承诺,不存在业绩补偿情况 关于同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李振 业竞国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除九芝堂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外,本 争、关人目前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九2015年任九芝堂联交芝堂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承诺作为九芝12月30控股股东正常履 易、资堂控股股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日 期间 行中 金占用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 方面的参与任何与九芝堂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 承诺承诺如果违反本承诺,愿意向九芝堂承担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李振国、辰能风投、绵阳基金关于同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人/本企业竞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九芝堂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争、关自身作为九芝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地位谋求九芝堂在业务合作等方联交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九芝堂股东之地位谋求2015年任九芝堂正常履易、资与九芝堂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若存在确有必要且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12月30股东期间行中金占用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与九芝堂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日方面的等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九芝堂股承诺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内部决策、 报批程序,保证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九芝堂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九芝堂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李振国出具以下承诺:“(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 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 人及其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也不在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它职务。

3、保证本人及关联方提名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人及关联方不干预上市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上 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 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确保上市公司与本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 系明确,上市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的独立 其他承完整。

3、本人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规2015年任九芝堂正常履 诺 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12月30控股股东行中 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日 期间 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 不与本公司(本人)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 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人控 制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6、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 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 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业务独立
1、保 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 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 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方李振国先生的减持不属于需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

3、本次协议转让方李振国先生未做出过最低减持价格承诺。

4、本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将于双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完毕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
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票转让协议》;
2、李振国先生出具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壹号发展基金出具的《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21-057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4日(星期五)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4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珠津工业区凯撒工业园珠津一街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冯立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318,143,7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24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301,880,6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3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16,263,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0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焦作市维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77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0661%;反对16,153,5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9298%;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关联股东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立明、谭若闻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6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2145%;反对16,153,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701%;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311,913,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17%;反对6,225,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67%;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8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1902%;反对6,225,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94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郭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43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一)前次担保情况概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支持下属全资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电子”)及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半导体”)更好的开展生产,近日,公司、木林森电子、木林森半导体及晶宇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宇光电”)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同意为下属子公司木林森电子、木林森半导体与晶宇光电采购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额40,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二)担保进展情况概述近日,因公司业务调整,公司调整与晶宇光电的采购模式,公司将新增下属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晶宇光电采购原材料,2021年6月4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向晶宇光电采购原材料提供担保,最高额连带保证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
该最高额连带保证金额与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享,即公司为5家下属子公司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显示器件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及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总额不超过4亿元。
(三)担保审议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00,000万元。
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授权公司董事长孙清焕先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转授权文件,并授权孙清焕先生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5月19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一)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G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1-9幢/11幢一楼/12-15幢
5、法定代表人:皮保清
6、注册资本:248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3年12月01日
8、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生产、销售: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器、LED系列产品及其材料、电子产品、灯饰、包装材料、铝合金、不锈钢制品、照明器具;承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食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销售:日用百货、水果、文体用品。

9、股权架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248,000 100.00% 合计 10、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单位:万元 项目 248,000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00.00%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385,320.62 385,320.62385,320.62 386,101.29 负债总额 209,388.43 214,882.01 所有者权益总额 175,932.19 171,219.28 项目 2021
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53,366.50 189,176.75 净利润 4,712.91 4,663.38 11、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二)吉安市木林森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市木林森显示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NW9771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塘路288号
5、法定代表人:王喜成
6、注册资本:30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1日
8、经营范围: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LED发光系列产品及材料、电子产品、各类照明灯具、灯饰、电子封装材料的生产、销售;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其国内贸易;节能技术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9、股权架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 30000 100.00% 合计 30000 注: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00.00%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10,498.54 79,387.41 负债总额 73,216.41 75,081.25 所有者权益总额 37,282.14 4,306.17 项目 2021
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42,188.02 118,185.74 净利润 3,975.97 4,496.82 11、吉安市木林森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三)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NW7X7C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塘路288号
5、法定代表人:陈紫阳
6、注册资本:20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1日
8、经营范围: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LED发光系列产品及材料、电子产品、各类照明灯具、灯饰、电子封装材料的生产、销售;照明器具产品的技术开发;照明器材、配件的生产、销售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国内贸易;节能技术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9、股权架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 20000 100.00% 合计 10、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单位:万元 20000 100.00% 项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93,360.65 93,061.67 负债总额 62,013.67 84,232.52 所有者权益总额 31,346.98 8,829.15 项目 2021
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33,723.91 118,935.68 净利润 3,517.83 13,830.35 注: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1、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四)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F0148B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6、注册资本:1080万元
7、成立日期:2003年05月15日
8、经营范围:开发、生产、销售光电器件、组件及其它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架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1080 100.00% 合计 10、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单位:万元 项目 1080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00.00%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24,235.33 7,437.08 负债总额 23,223.23 6,245.30 所有者权益总额 1,012.10 1,191.78 项目 2021
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12,449.62 4,046.93 净利润 -179.69 -1,270.48 11、吉安市木林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五)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8D76Q0E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塘路288号
5、法定代表人:陈江聪
6、注册资本:30000万元
7、成立日期:2019年02月27日
8、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及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研发,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及其国内贸易。

9、股权架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 30000 100.00% 合计 30000 注:吉安市木林森实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近一年一期财务情况: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00.00%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86,683.74 106,456.73 负债总额 78,589.19 99,021.27 所有者权益总额 8,094.55 7,435.46 项目 2021
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0年12月31日 营业收入 26,801.24 122,043.46 净利润 659.09 8,133.88 11、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甲方(供方):晶宇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乙方(保证人):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丙方1(需方):中山市木林森电子有限公司丙方2(需方):吉安市木林森显示器件有限公司丙方3(需方):吉安市木林森照明器件有限公司丙方4(需方):吉安市木林森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丙方”。

2、主债权及最高额
(1)乙方自愿为丙方在2021年06月08日至2024年03月15日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内向甲方采购LED晶片所形成的所有债务(每一笔交易产生的每一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各方同意,乙方对附件中其下属子公司与甲方LED晶片交易的最高额连带保证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元)。

3、保证范围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丙方在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内和最高额范围内因向甲方采购LED晶片对甲方所形成的债务,包括:
(1)应付货款、利息、违约金;
(2)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甲方实现上述第
1、第2项债权或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决争议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调查费等)。

(4)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债权债务,甲方与丙方应尽速协商以厘清争议原因,在该争议未厘清前,甲方不得径自要求乙方承担该笔争议金额的担保责任;如经确认因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存在争议的金额,应与甲方协商讨论确认方案方可执行。

4、保证方式及期间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丙方转让其债务的,则乙方随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该债务受让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如甲方同意主债务延期,则相应的保证期间也顺延,但甲方、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为保证期间不顺延。

5、保证效力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担保责任的效力或内容不因主合同或主债务的效力、内容或变更、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丙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须书面通知乙方,若甲方、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则甲方有权拒绝就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承担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担保总额为0元,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438,057.58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比例为35.1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7日 证券代码:002307证券简称:北新路桥公告编号:临2021-27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05号)核准,获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9,970.97万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000万元。
公司本次向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4,263,87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9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金额750,086,469.86元,净额为730,506,535.86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希会验字(2021)0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同意授权财务管理中心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事宜,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以及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重庆分行营业150,000,000.00 部 用于支付收购重庆 北新渝长高速公路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建设有限公司的现
2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新疆维吾尔自107686534567 280,506,535.86 金对价、交易的相关 治区分行营业部 费用及投入项目建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6 设 3股份有限公司营公业司部乌鲁木齐分行633 300,000,00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雪斌、张津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及丙方指派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
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1年12月31)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华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尚需再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及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批准或备案,能否经过相关审议、批准及取得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重组预案中披露的有关风险因素外,公司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重组方案或者对本次重组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重组的具体事项2021年2月25日,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重庆兆盈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港通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交易对方”)签署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青岛兆盈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全文简称“本次重组”)。
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铁股份,证券代码:000976.SZ)自2021年2月26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公司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披露了停牌进展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info)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年3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1年 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1年3月12日开市起复牌。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info)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0日、2021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2021-029),阐述了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
具体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有关各方仍在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本次重组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估值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
公司将在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估值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至发出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前,每30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三、风险提示目前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本次重组正式方案尚需再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及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批准或备案,能否经过相关审议、批准及取得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6月04日 证券代码:002541债券代码:128134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公告编号:2021-047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解除 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商晓波先生的通知,获悉商晓波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一大解除质押股 股东及一致行数(股) 质押开始日期 动人 质押解除日期 质权人 本次解除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商晓波是 10,000,0002日019年12月052日021年06月02国有泰限君公司安证券股份5.10% 合计 - 10,000,000- - - 5.10%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单位:股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本次解除质押及质押前质押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质押后质押股份数量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已质押股份情况 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占已质押股份比例(%) 未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 占未质押股份比例(%) 商晓波71296,205,937.4610,000,000-- ------ -- 147,154,47975.00 邓烨芳057,367,2010.9519,000,00019,000,00033.123.63-------- 合计72253,573,148.4129,000,00019,000,0007.493.63-- -- 147,154,47962.73 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限售类型为高管锁定股。

三、其他说明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所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且本次股权解除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同时,商晓波先生、邓烨芳女士承诺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032 证券简称:苏泊尔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苏泊尔”)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
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最高价不超过77.80元/股(经2020年度权益分派后现调整至76.52元/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4,084,233股(含)且不超过8,168,466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案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已经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可参见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42)、《关于调整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1年6月4日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量为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4%,最高成交价为69.9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9.82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244.5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6月4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1,604,200股。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2,901,050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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