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商务司,J47liEd华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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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合我产管理两边吨朔飞 品商务司 特别提示:飞女京飞'、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蛤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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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t:11叫骂沪、 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蛤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 4实施细则川、《华融回收 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资持iI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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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阳(以下简称4资产管理合同E或4管理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其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4管理合同
P全文,了解相 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贵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 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
P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4管理合同E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4管理合同E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 4管理办法E、4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4管理合同B的释义适用于本说明书. 名称 1华融固收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8100万份,存续期上限为自100万份(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 集 目标规模 合 计 划 基管理期限本 信 息推广期 利息所转份额不受规模上限限制).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委托人数量不少于2人且不 超过200人.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期限为集合计划的存续期,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 25个月,自 集合计划成立满24个月后,管理人择期终止.当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产品提前或延期终止时,本集合 计划相应提前或延期终止.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满12个月之后,管理人有权安排一个或多个特别开放日.特别开放目中,管理 人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特别开放目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规模以公告为准.自本 集合计划成立满12个月后,管理人也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以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封闭,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开放期.但管理人有权安排特别开放日.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满18个月之后,管理人有权分别安排一个特别开放 目,按比例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务.该特别开放日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满12个月至18个月之间的特别开放目中,强制退出规模不低于初始规模的 30鸭, 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满18个月后的特别开放目中,强制退出累计规模不低于初始规模的 40%.特别开放 目的具体时间和强制退出总份额以公告为准. 开放期 在特别开放自内,委托人退出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委托人退出份额=本次特别开放日的强制退出总份额 x(垂托人持有份额+本集合计划总份额) 强制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强制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管理人将于特别 开放日内在网站公布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委托人退出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委托人的退出金额~
T日团收4号单位份额净值x委托人确认退出的份额 管理人安排特别开放日为全体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业#的.强制退出后本集合计划的剩余规模不 低于3000万元.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1万元为单位递增,追加参与的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 及其整数倍.管理人在特别开放日为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后,委托人持有的最低企额不受 100万的限 相关费丰 制.l、认购费:0;
2、托管费:0.03%(年化费率):
3、管理费1%(年化费串);
4.其他投资范围包括现金类资产、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舍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投资范围 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其他固定收益类企黯产品为.招商财富-光大银行-融丰
3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共同投资于"招商财富-光大银行-融丰 3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优先级.占比 80%.享有预期收益.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资于劣后级,占比 20辑,享有剩余收益.招商财富-光大银行-融丰3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委贷银行向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放银行委托贷款,用于补充企 业流动资金.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招商财富光大银行融丰 发放日满12个月后,向丰集合计划偿还不低于 3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自标的债权(委托贷款)资产30%本金,满18个月后罩计偿还不低于40%本壶,剩余 风险收益特征与适合推广对卑 预期收益串 本金于项目结束时收回. 本集合计划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h主,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中高风险的投资品种.本计划的适用投贵Jt且为,认同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理念,具有相当风险承受能力.资产流动性需 求不高的个人高端投资者,或是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机构投资者.华融回收4号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串8%.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预期收益卒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当管理人 华融证#股份有限公司 事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人代理推广机构兴业银行、华融证#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发行公告为准,但 集 最佳不超过60个工作日.在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推广期,并及时 . 合 向投资者披露. 计
(2)存续期事与 划 集合计划存续期期间,管理人不接圭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的办理场所参#与的原则与 兴业银行在营业网点.华融证#各营业网点
(1)本集合计划4参与的投资者应当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能力.且符合下列在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或委托人数量达到 200人时, 办理方式.程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1青;对于已提交的参与申请将由管理人按委托人参与申请确认时间的先后顺序于以确认,超出最高算集规模的部分由推广机构退还给委托人.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推广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撒销;
(5)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贵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企;若交昂账户内事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4资营合同E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
2 《资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序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与膏全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1+3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参与费. 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办理时间集合计北~的办理场所退退出的原则出 办理方式、程序 退出费集合计划的分级管理人自有资企#与情况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企及利息返还方式) 回收4号委托人不可申请退出,但管理人可为回收 4号委托人办理强制退出 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满 12个月之后,管理人有权安排-个或多个特别开放日, 为固收4号份额的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办理强制退出手续.该特别开放目不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委 托人退出份额=叠托人持有份额本集合计划足份额 x本次特别开放目的强制退出份额. 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强制退出当目是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华融证#在营业网点 "未知价"原则,即退出革合计划的价格以实际办理退出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为固收
(2)退出申请的确认 4号的份额办理强制退出手续. 委托人一般可于1+2日之后(包括该日)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查询退出申请的成交情况,打印 成交确认单.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迈出申请确认后{或办理强制退出后) .退出款项将于1+5个工作日内划付到垂托人的账 户 因交易所或者交昂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集合计划管 理人及集合计划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退出款顺延至该不可控因幸消除后 20
个 工作日内划付王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账户. 。
. 本集合计划不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L性L晨四
B 书,,、 1100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的串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品额(合参与费)不低于 3千万元人民币且垂托人的人数为2人(告)以上, 且不超过200

人,符合资营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舍规定的其他品件.并经 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费报告后,管理人 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与资金只能存入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 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品件和日期
1.

品件:推广结束后,管理人将聘请具有证#相关业务骨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贵报告.验膏报告出具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2、日期'集合计划的成立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 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己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3 个工作日内退还委托人. 费费用种类(计 用 、提标准.方法. 报 (-)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托管费的年费率为【 0.03) H-Bx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计算方法如下' 酬支付方式}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E为前-日委托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和到期时支付,由托管人于 5个工作目 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目期自动顺延.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的年费串为【 1)%.计算方法如下 H=Ex年管理费串÷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目的委托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里计,自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之后 10个工作日内文 付,成立不满60个工作日的不支付.由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 中划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目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自动顺延.
3、银行结算费用。
在发生时-次性计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4
、开户费、转托管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包括服务月费,认购登记结算费、年皮电于合同服 务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集合计划相关 的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从某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不由集合计划
承担的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集合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律师费、告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费用、注册登记相关费用,以及存续期发生 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主. 业绩报酬 集合计划在扣除固收4号的份额预期收益之后的剩余收益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w-川4号-(l+RXt/N)XF 设T目为集合计划估值日,1=1,1,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为自上一次收益分配目(若之前 尚未进行收益分配,则为集合计划成立目)王 T日的运作天数(含计划估值目,不告上-次收益分配 目);NV4号为T日闭市后华融回收4号;在合计划的资产净值;R为回收4号的预期年化收益事;F为 T目固收4号的份额. 管理人业绩报酬在份额分配份额收益时或集合计划终止时进行分配.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 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并根据管理人指令于 5
个工作日内从 集合计划资产中将计提的业绩报酬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 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收
收益构成益分配
1.银行存款利息.2、金融产品收益;
3、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资营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4 集合计划展期 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方案是否可以展期展期条件 展期安排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现金分红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益由集合计划承担,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分红实施目以后的 5个工作目内,注册登记机构将现 企分虹通过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 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自计划成立目后,每个自然季度之后 10个工作日 内须进行一次收益分配.成立不满60个工作日的,平进行分配.在分配收益前三个工作目.管理人需 将分红日和收益分配方案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可展期 l、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1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膏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贵营合同)).((说明E书的约定,
I.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 5个工作日内向垂托人发送展 展期实现终止和清算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展期公告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将对{(资产管理合同 时凡有 E和《计划说明书》有关内 了更新和调整,反新和调整后的4资产管理合同P和《计划说明书))将同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川阳
3.委托人回茸的方式 委托人不同意本计划展期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根据公告规定的退出时间和退出方式提出。
必出申请.委托人末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退出申请的,视同委抢人已经同意计划展期.。
退Jv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l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时,则本集合计划展期将于矿在续 期届满后第l个工作日成立 l、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回收4号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 集合计划展期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棠,并同时抄送管理 人住所地中国iiE监会派出机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I.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2人, 2集合计划存续期满,
3、集合计划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费格.责令停业整顿,
4.集合计划管理人因停业、麟散、破产.撒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3、集合计划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且原托管人不能展行相应 职责后的3个月(告)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示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
6、集合计划托管入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且原托管人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后的3个月(告)内元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弄, 7

、当出现不能预见,不能进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夹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置记机构非正常 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不可抗力,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

其他终止的情形(包括因所投资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而提前终止等人 (二)集合计划的消算
5 特别说明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目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膏产按照垂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目有来能史观的其他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资产在可流遇或变现后进行二次消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资营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6、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支付除管理费以外的应付费用;
(4)支付管理费;
(5)支付因收4号本金和收益,
(6)支付管理人业绩报酬.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4管理合同B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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