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的原则,标题等级旅游景区有

程序 2
序恢复开放实施 方案 时间2020-04-01 内容 为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精神,指导全市等级旅游景区继续实施科学精准防控、稳步有序做好恢复开放等相关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以及本市等级旅游景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的原则 (一)分类有序开放原则。
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和疫情防控风险分类有序恢复开放,低风
险的以室外游览为主的自然山水类景观等级旅游景区率先恢复开放;相对风险较高的以室内游览为主的人文景观类等级旅游景区目前暂不恢复开放,待疫情形势缓解后适时恢复开放。
具体恢复开放工作由各区政府依据本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二)强化疫情防控原则。
恢复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均应符合《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要求。
要继续把等
级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放在首位,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

二、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恢复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应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工作方案》。
申请恢复开放的等级旅游
景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等级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由申请恢复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景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制定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包括:防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处置措施、处置场所等内容。
(三)配备防控物资。
恢复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应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和疾控部门防控要求,配备红外测温设备或测温仪(枪)以及足量的口罩、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水等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四)加强员工防护。
等级旅游景区要建立员工健康管理制度。
上岗员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具备上岗资质的人员;上岗员工需
经过岗前个人防护、消毒程序、测温登记、通风换气、身体异常游客处置流程、应急预案等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要强化员工健康宣传教育,建立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制度,上岗一线员工全程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合理安排轮岗排班,采取“小班制”模式,减少单班在岗人数;员工就餐推行分时段错时就餐、分隔就餐、分餐制等,避免员工集体聚集用餐。
(五)严格控制游客流量。
疫情防控期间,等级旅游景区日接待量和瞬时接待量分别不得超过景区日最大承载量和瞬时最大承
载量的30%。
为有效疏导客流聚集,要鼓励实行实名制、分时段网络预约购票、限量有序入园,支持采用扫码支付、电子门票等非接触服务技术手段进行购验票,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和排队聚集。
在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以及拥堵线路点位等易出现人员聚集的瓶颈区域要配备管理疏导人员,限制人员驻留时间和游客聚集,优化游览流线,加强游客秩序管控。
(六)实施入园必检。
游客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合格后方可入园。
对不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和发热游客谢绝入
园。
要适当增加景区入口通道。
(七)落实景区开放场所各项防控措施。
等级旅游景区要保持安全间距,在购票窗口、入园刷卡、验证验票、安检入园、交通、游览、休息、餐饮等处要设置人员1米安全距离。
要成立专门的消毒小组,对游览区、开放的室内游览场所、游客中心、公共卫生间、内部交通工具、公共服务设施、娱乐设施、商业网点、垃圾箱、办公区、宿舍等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卫生清洁、消毒工作,要增加清洁与消毒频次,保持良好通风,建立消毒、检查等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八)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安全。
等级旅游景区要对设施设备、内部交通工具以及景区防火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恢复开放
运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

三、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次序 (一)以室外游览为主的自然山水景观类等级旅游景区符合恢复开放条件的,清明节前后有序恢复开放。
其室内景点(含溶洞等)暂不恢复开放,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玻璃栈道暂不恢复开放。
(二)以室内游览为主的人文景观类等级旅游景区目前暂不恢复开放,待疫情形势缓解后适时恢复开放。

四、恢复开放审核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谁管理、谁审核”原则,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前须向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工
作方案》,方案要明示是否符合申请恢复开放等级旅游景区应具备的条件。
区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恢复开放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区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部门批准。

五、加强指导督导检查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恢复开放后的等级旅游景区要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市文化和旅游局将
加强对各区等级旅游景区恢复开放工作的指导,并对各区恢复开放等级旅游景区落实疫情防控的责任进行抽查督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高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就 业工作的通知 2020-04-02 京教高〔2020〕2号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打好高校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对应届毕业生(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就业工作造成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毕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深刻认识做好首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加强毕业就业工作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毕业就业是大学生人生中重要时刻、寄托着毕业生及家庭的深切期望。
各高校要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毕业生毕业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全面统筹谋划毕业就业相关工作,积极应对、主动作为,迎接挑战、克服困难,促进毕业生顺利毕业、尽早就业。

二、积极主动做好毕业就业相关工作(一)稳妥安排毕业生学业工作科学调整教学工作。
根据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情况,调整教学进度,做好各环节衔接工作。
利用好“互联网+”技术手段,完善教学模式,推动线上教学与学生自主学习紧密结合。
适当调整实习实践方式,加强对毕业生的个性化指导。
通过优化完善教学安排,在保证教学效果的基础上,保障毕业生及时完成学业。
合理安排考试考核。
适当调整学生考试考核方式,以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为核心,科学运用线上考试、线上成果提交等方式,结合学生线上听课情况、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综合考核评定学生学习效果。
对于学生补考、缓考、重修重考等情况,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形成完备的考试考核方案。
(二)统筹推进毕业生毕业工作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在疫情防控结束之前,通过线上答疑、远程答辩等方式有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指导、答辩等环节工作。
对按时完成培养计划且毕业论文(设计)符合质量要求的学生,应努力保障其顺利毕业。
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毕业的学生,可适当延长毕业期限。
做好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研究制定特定情况下学位授予工作方案,根据毕业时间及学位授予工作进度,统筹做好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积极开放文献资源,合理优化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方式和流程,努力保障符合条件的学生按期获得学位。
对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适当顺延培养和学位授予时间。
按时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由学籍管理部门在学信网提交毕业生注册数据,如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学校远程提供材料照片。
做好学籍数据维护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数据审核工作效率。
(三)全面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多渠道推动毕业生就业。
按照已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创新就业服务方式,多渠道挖掘就业岗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就业项目,指导毕业生积极参加网上招聘活动。
就业单位确定后可以通过教育 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约系统进行线上签约,也可以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
生,可按规定将户口和档案暂存学校两年,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妥善安排毕业报到。
各高校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前,可通过就业管理平台提交就业报到证打印申请,2个工作日后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领取,也可选择快递到校等方式领取。
要结合毕业生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发放就业报到证,帮助毕业生顺利就业报到。

三、推动形成毕业生毕业就业工作合力(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毕业就业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毕业生毕业就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进度、工作要求,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将相关情况公布公告。
对于课程学习、考试、答辩、毕业手续办理、离校等重点工作情况,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通知到每一位相关学生。
(三)充分调动院系、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形成学校、教师与学生密切联系的网络渠道,及时跟踪毕业生情况,掌握思想状况、强化价值引领,做好心理疏导、加强人文关怀。
各高校要将毕业生毕业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及难点问题等及时报市教委。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20年3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 的通知 商务部提出24条举措做好稳 外资工作 2020-04-032020-04-03 京政办发〔2020〕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深切哀悼,2020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为新冠肺炎疫情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2020年4月4日举行全国性哀悼活动。
在此期间,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全国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4月4日10时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4月4日当天,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二、4月4日全国哀悼活动期间,本市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包括文化娱乐活动、大型群众娱乐活动、体育赛事、庆典等,歌舞、影剧、戏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营业。

三、市属各新闻单位要相应调整4月4日当天报道和节目安排,停止刊播综艺、娱乐等内容。

四、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值守和各项安全稳定工作,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切实维护首都安全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3日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稳外资,千方百计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4月1日,商务部印发《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从五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举措和工作要求,布置当前和2020年稳外资工作。
一是全力支持外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要建立健全应对疫情工作机制,精准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困难问题,服务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和落地。
二是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要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推动区域开放发展。
三是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健全事中事后监管
制度,推进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四是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
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信息平台,提升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展会平台作用,加强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建设。
五是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要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定,加大稳外资政策落实力度,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投资促进机构和商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增强做好稳外资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定信心,团结奋战,勇于担当,在改革开放中扎实做好各项稳外资工作。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 工作的通知 2020-04-03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稳外资,千方百计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现就当前及全年稳外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外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一)建立健全应对疫情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作用,设立外贸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专班,完善监测制度,加强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并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引资大省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国家层面做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等问题。
建立外资企业联系制度,把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困难和落实支持政策相结合,兑现政策红利。
(二)精准解决外资企业复工复产困难问题。
强化属地责任,分级分类,因地制宜,指导外资企业在做好防疫工作前提下有序
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全面摸清存量外资企业复工进度、员工返岗率、产能利用率、营业额等基本情况,确保全覆盖。
建立工作台账,抓紧解决防疫物资不足、用工短缺、物流不畅、上下游复工不协同、资金链紧张等突出共性问题,“一对一”帮助解决企业个性化问题。
各地要在摸查基础上,开列清单,制订方案,重点支持龙头外资企业及其关键配套企业加快恢复产能,着力解决企业外部要素保障问题,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跨省事项及时上报,由外贸外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三)服务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和落地。
完善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做好重点项目甄别和信息收集,动态更新大项目库,实
施台账管理和全流程跟踪服务。
做好在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帮助协调返岗、物资、物流等方面问题,加强用地、用能、资金等方面要素保障,加快建设进度。
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进展,通过“一对一”服务、实施“直通车”等方式,持续推动外资大项目落地。

二、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四)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快修订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压减条目,扩大金融等服务业对外开放。
各地要严格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实施“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措施。
(五)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地方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通过落实税收等政策优惠对冲疫情影响,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
各地要用好鼓励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相关外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梯度转移。
(六)推进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
加快自贸试验区开放高地建设,推动出台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压减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好地发挥扩大开放先行先试作用。
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七)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服务业改革开放部署,深入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
合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在全国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试点。
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试点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
(八)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现场会精神,聚焦国家级经开区发展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突出对外开放导向,精简优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外贸外资考核评价指标权重,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示范带动作用。
(九)推动区域开放发展。
落实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举措,不断优化区域开放布局。
支持雄安新区全面深化对内对外开放。
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
持续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小组团”滚动开发,稳步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

三、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取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
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或备案,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十一)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做好工作衔接,完善数据接口,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信息报告制度有效运行。
(十二)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
深入推进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做到公平公正监管,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推进国家级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
加大向国家级经开区赋权力度,探索开列国家级经开区赋权清单。
鼓励地方深入推
进国家级经开区“放管服”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将国家级经开区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范围。
切实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不出区”、“最多跑一次”等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地。
(十四)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落实商务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
知》(商办财函〔2020〕98号),加强服务指导,用足用好各项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推动各类开放平台建设、 健全外资服务体系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 (十五)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远程推介、视频会议、网上洽谈、“云签约”等在线招商方式,持续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整合各类招商资源,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等,保持招商引资工作连续性。
进一步完善储备项目库,筛选一批有吸引力、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网发布,与外商做好对接。
充分利用国家和各地海外招商机构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
(十六)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信息平台。
编制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宣介投资环境,及时公布各类法规政策、办事指南和投资项目信息等。
改版“中国投资指南”网站,整合各类外商投资服务资源,健全服务平台,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十七)提升投资促进工作水平。
加快建设境内外投资促进网络,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对境外设立机构、开展投资促进活动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各地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投资促进活动。
加强投资促进机构建设,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投资促进人员专业化水平。
(十八)充分发挥展会平台作用。
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重大展会,充分发挥投资促进平台功能,开展形式多样的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活动。
结合各地实际,打造各具特色的投资贸易展会平台,提升专业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对引进外资的带动作用。
(十九)加强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建设。
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尽快签署,积极推动中欧投资协定、中日韩自贸区、中国-海合会自贸区等谈判进程,加强联合国、G20、APEC、金砖等国际治理平台合作,不断推动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充分发挥与日本、韩国、新加坡、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多双边投资促进机制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对接合作项目。
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贸往来国际协调与合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际疫情蔓延对外商投资的不利影响。
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与外国地方政府或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搭建国际合作交流平台。

五、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二十)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定。
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力度,确保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有效
实施。
持续推进外商投资法规文件“立改废”。
完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管理制度。
落实外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各类支持政策、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和政府采购等制度,着力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二十一)加大稳外资政策落实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等一系列稳外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完善贯彻落实机制,加大贯彻落实力度,让企业应知尽知,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应对疫情助企纾困政策。
加大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外国投资者利用在华取得利润扩大投资。
(二十二)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发挥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各地要加强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建设,完善投诉工作规则,提高处理效率,加大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及时纠正不公平对待外资企业的行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及时兑现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用好的营商环境吸引企业、留住企业。
(二十三)充分发挥投资促进机构和商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加强与各级投资促进机构,各级外资企业协会、外国商会的联系,通过联合举办座谈会、调查走访等经常性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掌握其会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类诉求。
引导商协会做好会员企业服务工作,推动政企交流,积极开展政策宣讲、信息发布、政策调研等各类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困难问题,稳定会员企业长期投资经营预期和信心。
(二十四)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围绕外资重大政策出台和重要工作部署,通过举办发布会、吹风会等多种形式,加大新闻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预期。
宣传外资企业典型经验和案例,树立正确导向,弘扬正能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加强与驻外机构、商协会等方面合作,广泛宣传我国对外开放政策,讲好投资中国故事,持续优化引资国际舆论环境。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切实增强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团结奋战,勇于担当,在改革开放中扎实做好各项稳外资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商务部 2020年4月1日 本市中小学春季学期教学安排发 布 2020-04-05 整合课程资源,提出大概念、大单元、任务群的新教育模式;国家规定课程课时开足开齐,作业设计质量提高;期末考试各校不得额外扩大考试范围和增加难度……近期,市教委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的安排》,实现“线上线下”无缝衔接,建立与疫情防控常态化相适应的课程教学机制。
根据学情教情变化灵活优化调整教学,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努力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保障新学期教学“不加课,不占周末、不占暑假”。
春季学期,课表上,可能不再是简单的“数学”“语文”“外语”科目,课程安排将实现三个整合,打破专题教育、地方课
程、校本课程设置边界,科学整合课程。
在综合实践、学科实践、劳动教育、德育活动、体育锻炼、艺术素养培育方面,跨学科整合内容。
以大概念、大单元、任务群为基本形式整合学科内容,突出基础、主干和核心课程内容,确保实现学科育人目标。
市教委要求,明确优化教学管理。
统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毕业年级和非毕业年级,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课时,统
筹调配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兼顾学校统一教学和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
同时优化教学实施。
各学校要摸底诊断学生居家学习情况,精确分析学情,合理把握教学进度,做到教学内容适量、教学时长适当,提高作业设计质量,防止学生学业负担过重。
市区教科研部门要围绕特殊时期课程教学重点难点,为学校提供具体指导、典型案例和专业咨询,指导学校适应线上教学、
在校教学和校外弹性教学的不同环境特点实施好教学。
市教委明确,将坚持学考一致,调整考试评价内容和方式。
考试内容以基础、主干和核心知识为主,严格控制命题难度。
期末考试由各区统一指导学校组织实施,各校不得额外扩大考试范围和增加考试难度。
各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疫情期间教育教学纳入督导范围,作为评价学校重要依据。
北京室外等级旅游景区符合条件 可开放 2020-04-06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等级旅游景区有序恢复开放实施方案》,明确以室外游览为主的自然山水景观类等级旅游景区符合恢复开放条件的,清明节前后有序恢复开放;以室内游览为主的人文景观类等级旅游景区目前暂不恢复开放,待疫情形势缓解后适时恢复开放。
根据方案,北京等级旅游景区将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和疫情防控风险分类有序恢复开放,具体工作由北京市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恢复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均须符合《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要求,继续把疫情防控放在首位。
方案明确,景区开放后将严格控制游客流量。
疫情防控期间,等级旅游景区日接待量和瞬时接待量分别不得超过景区日最大承载量和瞬时最大承载量的30%。
为有效疏导客流,要鼓励实行实名制、分时段网络预约购票,限量有序入园,支持采用扫码支付、电子门票等非接触服务技术手段进行购验票,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和排队聚集。
在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等易出现人员聚集的瓶颈区域要配备管理疏导人员,限制人员驻留时间和游客聚集,优化游览路线,加强游客秩序管控。
入园测温成为北京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的“必选项”。
游客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合格后方可入园。
在具体防控措施
上,等级旅游景区还要保持安全间距,在购票窗口、入园刷卡、验证验票、安检入园、交通、游览、休息、餐饮等处要设置人员1米安全距离。
按照该方案,截至4月5日,居庸关长城景区、明十三陵神路景区等室外景区已恢复开放。
据了解,北京正在成立景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配备防控物资,加强员工防护,严格控制游客流量,实施入园必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设施设备安全,以确保游客安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及时调整完善 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 导意见 2020-04-07 民电〔202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
各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及区域联防联控部署,将应急措施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有力有序推动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积极破解难点堵点,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
要明确拟恢复对外服务的养老机构防控条件,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前提下,优先安排老年人返院、刚需老年人入住和工作人员返岗复工。
低风险地区要恢复养老服务秩序,保障养老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营。
加大对无症状感染者管理工作力度,做好对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复工人员核酸检测,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要及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二、因地制宜调整养老机构人员进出管理措施。
要坚守底线,继续严防外部感染源输入。
老年人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养老机构:(1)15天内曾接触入境回国人员;
(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
(3)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

(4)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
确需到养老机构探视到访的家属,应按照“限定时间(预约等方式)、限定人数、限定路线、限定区域(不进入生活区)”等要求进行。
低风险地区养老机构接收本区域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可不再要求14天医学隔离观察,但要采取“先预约,再入住”、加强健康和旅行信息排查等管理措施。
中高风险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接收本区域内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应经14天医学隔离观察和相关医学检查正常;点对点接收低风险地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可不要求14天医学隔离观察。

三、继续执行养老机构内部防控要求。
出入管理防控措施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外,养老机构内部防控仍按《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严格落实。
要积极做好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精神慰藉,鼓励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继续提倡家属同老年人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心理关爱。

四、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养老机构主体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的同时,仍要全面压实养老机构疫情防控责任,坚决防止因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员返岗入职带来新的传播风险和隐患。
要总结前期经验,完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新进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让工作人员知晓最新防控规定和要求。
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4月3日 民政部部署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 工作 2020-04-07 为适应疫情防控新形势,及时调整完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策略,统筹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工作,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养老机构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有序恢复服务秩序作出安排,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结合区域实际,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及区域联防联控部署,将应急措施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有力有序推动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
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明确拟恢复对外服务的养老机构防控条件,在保证入住老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前提下,优先安排老年人返院、刚需老年人入住和工作人员返岗复工。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无症状感染者管理工作力度,通过对返院、新入住老年人以及复工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发现无症状感染
者,对发现的无症状感染者,要及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意见》提出,除养老机构出入管理防控措施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外,养老机构内部防控仍按民政部印发的《养
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执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养老机构主体责任。
《意见》强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有序恢复养老服务秩序的同时,坚决防止因
老年人返院入住、工作人员返岗入职带来新的传播风险和隐患。
要总结前期实践,完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一旦出现疫情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外贸领域防疫情稳运行若干措 施的通知 2020-04-07 京商外运字〔2020〕6号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部署,加强外贸领域疫情防控,有效缓解疫情对外贸企业的不利影响,全面促进我市外贸稳定运行,制定有关措施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控工作要求 (一)主管部门加强督导。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外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督导,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进出口企业严格落
实市、区两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明确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进出口企业协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协会、各有关商会等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监督、自治作用,
对会员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和政策宣传。
为生产型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物资对接的必要协助,引导贸易型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开拓业务。
及时报告会员企业发病病例情况。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进出口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疫情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企业员工对新型冠状病毒的认知能力和防范意识,做好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对办公场所实施清洁消毒。

二、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四)强化企业跟踪服务机制。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外贸企业管家作用,全面摸底企业开复工情况、受疫情影响情
况和诉求建议,及时汇总报告。
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必要的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协助。
(五)加大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力度。
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引导并鼓励企业通过境外的主流电商平台和搜索类网站等
推广方式开展“云营销”活动,单个推广项目费用按照50%比例予以支持,支持上限为5万元。
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获得批复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参加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对已付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50%的支持;同等条件下,对拓展新兴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六)提供外贸全流程“非接触式”政务服务。
全面推行自动进口货物许可证、出口许可证无纸化。
疫情期间,暂停收取线上方式办理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并为企业提供邮寄服务。
推广通关全流程无纸化,实现许可证件、单证票据等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自助打印;疫情期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选择通过委托到场查验、不到场查验等方式,在免于到场情况下协助海关完成查验。
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一窗口”等平台实现出口退税100%线上申 报。
实施进、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进、出口收、付汇事前审核等经常项目业务网上办理。
(七)加速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推广进出口“两步申报”“提前申报”,完善容错机制,企业可通过关企合作平台线上办理
“提前申报”报关差错复核业务,提升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
启动疫情期间出口退税“容缺办理”评估机制,提升审核效率,进一步缩短出口退税平均时间。
简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网上办理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可仅上传含有许可证必要信息的合同关键页。
适度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范围。
(八)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调整优化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资金政策,延续支持企业促外贸稳增长、优结构。
降低企业进口货物关税资金占押成本,将可享受免担保放行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70家左右。
受疫情影响,出口企业无法在退税申报截止期前申报退税的,可逾期申报。

三、加大外贸企业金融保障 (九)利用信用保险工具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积极推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扩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覆盖货物出运前风险,加大企业风险补偿。
优化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服务,广泛应用“信保通”、微信公众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线上平台,办理企业投保、理赔等业务,开通小微企业7×24小时咨询响应和绿色理赔通道。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报损单证不齐的案件,凭企业承诺书进行定损核赔。
支持企业因采购防疫物资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对保费按照80%比例给予支持。
(十)加大外贸企业融资保障。
充分发挥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作用,为进出口企业增信,积极对接银行信贷,提供融资保障。
拓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模式,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保单+担保”“出口退税资金账户+担保”“出口订单+担保”等担保模式,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提高融资规模。
全面推行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线上申报、快速审批,做好对因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外贸企业的续担保服务。
对2020年度2月1日至年底前通过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融资的企业综合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
对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项下的贸易融资和通过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融资在限额范围内贴息50%,降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十一)促进货物贸易和数字贸易融合发展。
打造外贸数字化新生态,加快推广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外贸领域的应用。
鼓励企业开展SaaS系统、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为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提供模块式管理解决方案。
引导文化产品等特定品类商品进出口载体向数字化转变,缩短贸易环节,促进发展提速。
(十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打造“示范引领+广泛创新”的培育模式,建立外贸新模式新业态企业库。
指导传统外贸
企业拓展综合服务供给,提升综合性服务品质。
完善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制度,明确示范企业标准,支持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宣传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出口业务。
(十三)加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在境外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售后服务中心、零售和批发中心、海外仓等形式搭
建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为我市同行业、同类型企业提供境外专业服务。
引导企业参与北京市境外国际经贸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贸易促进平台。

五、提升外贸监测预警能力 (十四)深化外贸运行监测机制。
完善外贸企业信息库,密切关注重点联系企业运行情况。
按月跟踪企业在手订单动态,做好疫情影响分析预判。
及时了解外贸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受损情况,发布外贸企业风险预警信息,助力企业共克时艰。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外贸运行处张竞天;联系电话:55579510) 税银联合精准发力支持小微企 业复工复产 2020-04-0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在已实施“银税互动”支持政策框架下,针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更加迫切的资金需求,加大税收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努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银税互动”是指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的活
动,自2015年推出以来为广大守信纳税企业获得银行融资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知》旨在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银税互动”工作,通过实施重点帮扶、创新信贷产品、落实扩围要求、提高服务质效,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在实施重点帮扶方面,《通知》提出,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依法推送企业授权的相关纳税信息,帮助银行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在创新信贷产品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
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抓紧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在落实扩围要求方面,《通知》提出,在落实“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M级的基础上,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要求,逐步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
同时,将“银税互动”受惠范围,从企业扩大至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
在提高服务质效方面,《通知》强调,要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积极为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银税互动”业务继续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的通知 2020-04-07 税总办发〔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困难,现就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
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
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
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
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三、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四、提高服务质效 税务部门和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银税 互动”平台运行、信息推送、申请受理业务不中断,并在
2020年9月底前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工作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20年4月7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部分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延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通告 2020-04-08 京环发〔2020〕4号为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在严格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全市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复工情况,部分满足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可延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具体如下:凡在2020年1月1日(不含)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或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因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继续办理,逾期将不再办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20年3月27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2020-04-08 京商财务字〔2020〕9号 各区商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相关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稳定商务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京商综字〔2020〕1号)等文件,现将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外经贸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稳定商务发展系列措施等,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流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初审后上报市商务
局。
(二)经市商务局复审通过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

三、申报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市商务局做出书面承诺。
(二)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
持。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按照各支持方向申报指南要求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一)申报企业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二)申报企业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或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三)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四)申报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的;(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五、其他事项(一)各支持方向具体支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项目申报流程、申报时限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4;(二)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附件:1.2020年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2.2020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3.2020年度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北京市商务局 2020年3月23日(联系人:张景云;联系电话:55579337) 附件12020年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外贸企业独立开展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培训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办理工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②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③拥有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④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培训资格;
2.培训内容应以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支持方向 (一)企业项目 支持方向包括:国际性展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境外广告、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国际性展会参展人员费)、境外投(议)标、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和改善融资服务等13类项目。
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详见企业支持方向表。
(二)团体项目 支持方向为企业培训。

三、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项目除外);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 (五)连续五年(从2018年开始计算)获得支持资金的外贸企业(“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除外),从第六年起不再享受此支持政策。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2020年分两次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注册申报。
申请2020年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无需另行提交书面材料。
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2020年1至7月份实施完成的项目; 第二次申请2020年8至12月份实施完成的项目,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如项目申报时间有变化,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首页的“重要通知”栏目中告知。
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北京市商务局外贸运行处联系。
联系电话:5557951955579511 附件22020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包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交易、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含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运营主体)。
(三)在市内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采取线上下单、线下展示销售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销售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及内容(一)支持企业通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含移动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及相关信息系统,对接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含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拓宽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业务渠道。
支持内容包括软件开发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服务的项目建设。
支持内容包括安检设备、查验设备、机检线、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
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
(三)支持海外仓、保税仓(含跨境电商医药产品专用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等跨境电子商务仓储设施建设。
支持内容包括货架(货柜)、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监控系统、温湿度检测及调节系统等设施设备购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等。
(四)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本市新建的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给予支持。
支持内容包括连续12个月房租、店面装修、货架、收银设备、体验等候区配套服务设施、监控系统、线下自提业务清关状态显示屏等设施设备购置,线上销售平台建设等。

三、支持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需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律必备证照齐全有效。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店内现场展示商品的SKU数量不少于1000种,通过线上售卖的商品SKU数量不少于2000种,单店年度销售额(含线上线下)不少于500万元(或月均不少于40万元)。
(四)投入运营的自建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0家,对当地跨境电商B2B业务有较强带动作用。
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2项以上(含)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
其他非自建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由项目申报单位(或其境外子公司)自主运营,配套完善的仓储管理信息化系统和线上信息平台(如ERP、WMS系统等),具有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实绩。
(五)项目已投资额不低于计划总投资额的70%,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组织实施。

四、支持标准 (一)对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支持标准: 对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租金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体验店实际年租金的
30%。
补助标准:东西城区1.8元/㎡/日、朝海丰石城区及通州副中心155平方公里以内区域1.35元/㎡/日、其他区域0.75元/㎡/日。
单店年度租金支持 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除租金外其他投资,按照不超过审定实际投资5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其他项目支持标准:依据审定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支持。
(三)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书(含项目可行性报告);(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三)项目申报情况表;(四)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六)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七)申报跨境电子商务体验店(含线下自提店)租金的企业,需提供年度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银行转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八)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申报材 料不予退回。

六、申报流程(一)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合格后,提交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附件:
1.项目申报书(略)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略)
3.项目申报情况表(略)
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略) (联系人:宫运晓;联系电话:55579731) 附件32020年度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和申报条件(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税收、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三)企业在2020年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至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疫情结束日),由于进口防疫物资(包括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试剂等)需要,向获得财政部批准开展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平洋财险及大地财险)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并缴纳保费。

二、支持方式和比例按实际缴纳保费的80%予以支持。
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进口预付款保险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三)保险公司开具的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发票复印件;(四)与已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相对应的有效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五)与已投保进口预付款保险相对应的进口防疫物资报关单(报关时间在疫情期间)复印件;(六)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登录北京市商务局网站,进入右下角商务专题中“北京市外贸稳增长”专栏,点击“外贸企业库”进行注册并打印);(七)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应加盖企业公章,《北京市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须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项目申报程序该项目申报于疫情结束后启动,企业可在市商务局外网网站上查询关注项目申报具体时间。
申报程序如下:(一)企业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申报材料;(二)由保险公司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报市商务局审核;(三)初审结束后,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核原始票据,并出具审核意见;(四)依据第三方审核意见,予以资金拨付。
附件:北京市进口预付款保险保费支持资金申请表(略) (联系人:杜雨潇;联系电话:55579521) 方芳 66580952 附件4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展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年内继续在京举办,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50%的商业展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展会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且在本年度(2020年)内继续举办并执行完毕;(二)申报项目的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参展企业总数50%(含)以上;(三)申报主体须为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且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四)申报主体未涉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支持情形。

四、申报材料(一)基本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展会项目延期举办情况表(详见附件1);
3.如承担申报展会项目场租费用为多家的(含主办、承办单位等),须授权其中一家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4.资金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
(二)项目材料
1.暂停举办展会项目的原场馆租赁合同、解约说明(复印件);
2.延期展会项目再次举办的场馆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参展企业明细表(详见附件3);
4.参展的中小微企业有关材料(包括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4)、营业执照、上年年审报告或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
5.参展的中小微企业展位确认书及项目组织方收款凭证(复印件);
6.其他申请资金支持需提供的材料。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主体公章(材料为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申报材料需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资金申报及审核(一)资金申报资金申报分两次申报,第一次申报,请于2020年10月10日前,提交9月30日前执行完毕的项目申报材料;第二次申报,请于2021年1月8日前,提交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完毕的项目申报材料。
(二)资金审核 市商务局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交由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同时,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审核需查验相关票据及支付凭证原件,请各单位留存备查。
审核通过的展会项目,将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二层东区(市商务局方庄办公区); (二)申报主体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对提供假发票、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三)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界定。
附件:
1.展会项目延期举办情况表(略)
2.资金申请承诺书(略)
3.参展企业明细表(略)
4.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略) (联系人:李倩联系电话:55579490)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 知 2020-04-09 国办发明电〔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
同时,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坚持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进一步完善应急和常态化防控结合的措施与机制,在做好境内疫情精准防控的同时,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工作,将疫情风险降到最低,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的发展,科学确定复工复产复学时间,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家庭责任,从严
控制、审核、组织举办各类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有序推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各行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
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步骤落实到位。
(一)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措施。
根据动态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因地制宜实施办公场所和公
共场所差异化防控。
低风险地区坚持“逐步、适当放开”原则,凡是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应当在科学研判疫情形势的基础上审慎开放,减少集中聚集风险。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有序逐步放开;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审慎开放。
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安全、稳步”原则,原则上不组织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采取分类适度限制措施;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建议采取临时禁止开业措施,防范聚集性疫情风险,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二)强化特殊单位防控和人员防护措施。
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
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特殊单位的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
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
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
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二、防控建议 (一)生活服务类场所。
建议低风险地区在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在中、高风险地
区应当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二)开放式活动场所。
建议低风险地区逐步恢复正常营业;中、高风险地区在做好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的前提下正常营业,并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数量,减少人群聚集。
大型聚集性体育活动如马拉松长跑、聚集性宗教活动、各类展览及会展等暂不开展。
(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
建议低、中、高风险地区均暂不开业,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四)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
如飞机、旅客列车、候车室等,要严格做好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监
管,可通过采取控制乘客数量、分散就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
严格境外回国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专车接送等防控措施及监管。
(五)特殊单位场所。
对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单位,低风险地区要做好风险防范,加强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中、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监管,有条件的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核酸筛查。
(六)企事业单位。
低风险地区做好室内通风、环境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等日常卫生管理;建议中、高风险地区鼓励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
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四早”措施和报告制度。
落实属地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
落实部门和行业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制定好复工复产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
上述要求将视疫情变化进行调整。
有关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防控技术指南由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另行发布。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6日 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措施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 2020-04-09 原标题: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日前,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结
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
通知强调,各地要根据疫情形势发展,科学确定复工复产复学时间,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家庭责任,从严控制、审核、组织举办各类涉及人群聚集性的活动。
各行业在复工复产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防控方案。
各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每一个细节、每一个关键的步骤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动态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的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措施。
低风险地区坚
持“逐步、适当放开”原则。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有序逐步放开;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审慎开放。
中、高风险地区坚持“安全、稳步”原则。
对于工作生活必须的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采取分类适度限制措施;对于娱乐休闲等集中密闭场所,建议采取临时禁止开业措施,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强化特殊单位防控和人员防护措施。
低风险地区加强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监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
特殊单位风险防范,做好人员防护、消毒等日常防控工作。
中、高风险地区继续采取强化措施,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监管,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
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
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
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通知对生活服务类场所、开放式活动场所、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客运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特殊单位场所、企事业单位等
分类提出了防控建议。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四早”措施和报告制度。
相关要求将视疫情变化进行调整。
国办发明电〔20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已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4月6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0-04-09 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复诊复检、健康监测和康复管理等相关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促进患
者全面康复,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隔离观察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定点医院、隔离场所、康复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协同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的隔离观察、复诊复检、健康监测和康复管理等工作。
(二)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随访、定期复诊复检及健康指导工作。
基层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出院后居家隔离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等工作。
集中隔离点要做好患者健康监测和生活照护工作。

二、隔离管理 (三)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隔离期间每日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观察有无发热,以及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
患者出院后可采取居家隔离或隔离点集中隔离。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出院患者及家属隔离管理和健康监测。
定点医院要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
设 有集中隔离点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与集中隔离点做好衔接,做好患者的隔离观察、基本康复、心理干预、健康
监测等工作。
(四)居家隔离的出院患者应当换上新带衣物,与家属佩戴口罩返回,避免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回家后彻底清洁消毒住院时衣物。
隔离期间尽可能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要在基层医疗机构指导下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隔离居室要经常开窗保持空气流通,同时做好保暖。
要尽可能减少照护人员数量,做到分餐饮食,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做好手卫生和日常清洁,避免外出活动。
隔离期间的日常生活用品应当单独清洗消毒。
(五)集中隔离点房间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通风条件,具有独立的卫生间,隔离对象原则上不得离开房间活动。
应当配备适当的急诊急救物资、医护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保证出院患者的生活和安全。

三、复诊复检管理 (六)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出院标准和出院后注意事项。
患者出院前要组织专家结合其临床症
状与体征、实验室与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综合评估,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
要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与出院患者签订出院告知书,详细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
(七)定点医院要为出院患者安排好2—4周的复诊复检计划,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复查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优先选择可靠性较高的痰标本。
有肺炎的患者,进行胸部CT影像学检查。
(八)对重型、危重型出院患者进行呼吸功能检查。
根据出院患者肺部炎症吸收情况、肺纤维化和肺功能损害、肢体功能、心理功能情况进行康复指导,按照《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方案(试行)》要求,开展康复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出院患者康复医疗计划并予以康复训练和心理干预。
(九)出院患者要按照复诊计划在定点医院进行复诊。
各有关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点要密切关注出院患者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和有基础疾病的出院患者要特别加强健康状况监测。
对在省级、设区的市级定点医院出院患者,原则上在属地定点医院复诊。

四、核酸复检阳性人员管理 (十)出院患者核酸复检呈阳性,并出现发热、咳嗽等临床表现,CT
影像学显示肺部病变加重,属确诊病例,应当尽快将其转至定点医院进一步治疗。
核酸检测呈阳性但无临床表现和影像学进展的,属确诊的康复期患者,应当继续隔离观察,按照本方案做好个人防护等相关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科普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营造积极的社会氛围,消除公众对患者歧视。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2020-04-10 国发明电〔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现就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防
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复工复产相关疫情防控 (一)压实地方和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要求,做
好园区、工厂、楼宇、食堂、宿舍等场所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相关防疫管理,加强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落实员工个人防护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
各地区要建立口罩等防疫物资供应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企事业单位相关需求。
(二)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立即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实施应对预案并实行精准管控,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三)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
低风险地区要从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及时取消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
的防控措施,因时因势调整工作着力点和应对举措,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
湖北省、北京市及其他存在中、高风险县域的省份,佩戴口罩等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差异化措施,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四)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
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和重大项目开复工等问题,支
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特别是配套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和关键产品生产出口。
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产保供,全面恢复农贸市场经营。
(五)推动服务业复工复市。
低风险地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复工复市时间,对文化旅游、餐饮及空间密闭且人员集中的场所,通过预约、分流限流等控制人员密度。
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商场、市场复工复市。
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等暂不恢复。
完善物流快递业相关防控措施,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配送。

三、确保人员流动有序畅通 (六)做好客运恢复和返岗服务。
低风险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入境人员除外),不得再设置障碍。
在有效防控前提下,全面恢
复城乡道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人员可不实施上岗前隔离,企事业单位应确保空气流通、清洁消毒等防控工作到位;合理安排公共交通线路、班次,取消出租汽车(含巡游车、网约车)停运政策,确保火车站、机场、公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枢纽的接驳班线正常运营。
(七)加强交通秩序保障。
北京市省际道路客运恢复、人员进返京等按照进京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做好离鄂离汉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交通秩序保障,密切省际沟通协作配合,规范人员车辆查控,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要求有序恢复进出湖北省和武汉市的道路、水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加强交通运输防疫与安全管理。
严格入境人员车辆管理,统筹做好外防输入和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真抓实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防控措施“一刀切”、防控要求“层层加码”,杜绝复工复产下指标、虚报数据等行为,大力整合各类报表,严控督查数量、频次。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强化主动作为、责任担当,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减轻负担。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7日 暂不恢复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 跨境旅游 2020-04-10 日前,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一要压实地方和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严格落实《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要求,做好通风消毒、健康监测和出入管理,落实员工个人防护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
二要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流程,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对预案并实行精准管控,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
三要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
低风险地区要从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向常态化防控转变,及时取消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相适应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
四要推动全产业链复工复产。
及时帮助解决企业用工、资金、原材料供应和重大项目开复工等问题,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带动上下游特别是配套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产保供,全面恢复农贸市场经营。
五要推动服务业复工复市。
低风险地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复工复市时间,通过预约、分流限流等控制人员密度。
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等暂不恢复。
完善物流快递业相关防控措施,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配送。
六要做好客运恢复和返岗服务。
低风险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入境人员除外),不得再设置障碍。
在有效防控前提下,全面恢复城乡道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低风险地区人员可不实施上岗前隔离。
七要加强交通秩序保障。
做好离鄂离汉通道管控措施解除后交通秩序保障,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有序恢复进出湖北省和武汉市的道路、水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
严格入境人员车辆管理,统筹做好外防输入和畅通国际物流通道工作。
《意见》强调,坚决纠正防控措施“一刀切”、防控要求“层层加码”,杜绝复工复产下指标、虚报数据等行为,大力整合各类报表,严控督查数量、频次。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 施指南的通知 2020-04-10 国发明电〔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为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绝大多数县(市、区、旗)已是低风险地区,要以省域为单元推动经济社会秩序恢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4月7日 全国不同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全面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同时推动高风险、中风险地区继续按照科学防控、精准施策、分区分级等有关要求,统筹做好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防控措施指南。

一、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一)各单位要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及时掌握员工流动情况,对来自高风险、中风险地区及境外的人员,按照本地区要求做好健康管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如体温检测正常即可上岗,不得再设置障碍,不得再实施上岗前隔离。
(二)各单位要及时了解员工身体状况,发现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尽快安排到定点医院就医,一旦发现疑似或确
诊病例,必须立即启动应对预案予以妥善处置。
(三)各单位要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四)各单位要在工作场所设置洗手设施或配备免洗消毒用品,注意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五)各单位在防疫期间要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保持室内聚集场所空气流通,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做好食堂餐具清
洁消毒。
(六)各单位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集体宿舍空气流通、清洁消毒到位的前提下,自主决定每间宿舍安排人员数量。
(七)各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指导督促员工增强防护意识,落实个人防护要求,养成勤洗手习惯,打喷嚏或咳
嗽时要遮挡。
(八)各单位从事接触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相关作业的员工,要按照职业健康规范等相关要求佩戴口罩,其他员工可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要求佩戴口罩,具体由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决定。
(九)各单位要保障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无症状感染者、疑似和确诊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聚集性疫情。

二、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 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各单位在落实低风险地区企事业单位防控措施基础上,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和出入登记管理,在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单位或厂区前进行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落实工作场所防控措施,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特别是避免去人群聚集或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妥善处置异常情况。
各项具体防控措施继续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要求实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动态调整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并及时对外发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统筹指导。
解读《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 力的通知》 2020-04-11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实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目标,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七个方面对相关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完善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做好患者的分诊分流和风险管控。
二是要求各地支持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建设和管理,保证发热患者的检查治疗在发热门诊内完成,预防交叉感染。
三是要求各地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减少人群现场聚集,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
四是要求各地强化感染防控和医务人员防护,从资金、人员、物资等方面加大院内感染防控投入力度,落实感染防控基本要求。
五是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对陆路边境口岸等地区优先支持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六是要求各地和医疗机构根据自身特点,提前研判疫情形势,制订不同疫情防控压力下的应对预案。
七是要求各地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同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关于进一步巩固成果提高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的通 知 2020-04-11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为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实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目
标,针对复工复产逐步推进、疫情境外输入压力不断增大、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解除,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存在一定传播风险的情况,现就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能力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患者的分诊分流和风险管控。
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
分诊点,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
对就诊患者要查看健康码,要求佩戴口罩,并重点询问是否存在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体征,以及是否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等流行病学史,对患者进行体温测量。
将发热患者及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规范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
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预约诊疗工作,开展先线上后现场的两次预检分诊。

二、加强发热门诊设置管理 各地要支持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建设。
发热门诊要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通风良好,有醒目标识,有独立卫生间,通道和分区设置符合要求,配备专用设备设施,最大程度保证检查治疗在发热门诊内完成。
发热门诊定时消毒,所有人员均应当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做好防护。
经问诊、体格检查等不能除外新冠病毒感染的,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等相关检查,进一步排除新冠病毒感染。
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隔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不得擅自允许患者自行转院或离院。

三、做好分时段预约诊疗和互联网诊疗咨询 各地要大力支持医疗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展预约挂号、预约检查和预约治疗,合理分配就诊时间,实现分时段预约就
诊,减少人群现场聚集。
将预约诊疗纳入医疗机构制度建设,逐步扩大预约范围,最终实现非急诊患者全部“先预约、后就诊”的目标。
推进信息共享,实现线上预约诊疗时,有效识别“四类人员”(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发热症状患者、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优势,积极提供线上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就诊指导、慢病复诊、心理疏导等服务,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工作。

四、强化感染防控和医务人员防护 各地要加大院内感染防控投入力度,从资金、人员、物资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226号)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务人员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155号)要求。
进入医疗机构的各类人员均应当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正确进行手卫生,做好环境通风管理。
在为疑似和确诊新冠肺炎患者提供诊疗服务时,根据操作风险高低,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做好额外预防。
对不重视感控工作、不落实感控基本要求,导致出现严重院内感染事件的,要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五、提高医疗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使三级综合医院均具备符合生物安全二级以上标准的临床检验实验室。
对医疗资
源相对缺乏、实验室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区,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优先支持建设。
要结合日常诊疗需求,按照“平战结合”原则,选择1家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对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和门急诊高度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实行应检尽检。
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所在地区疫情防控响应级别、风险等级,以及入院患者的旅居史等特点,采取适当方式在患者入院前完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筛查,及时发现新冠病毒感染者。
各地对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情况进行日报告。
各省份于每日12:00前报送前一日检测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首次报送时间为4月13日。

六、做好应对预案制定和推演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所处地理环境、在疫情防控中的功能定位,查找薄弱环节,制订不同疫情防控压力下的应对预案。
各地应当摸清辖区内医疗资源底数,准确掌握可用于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的医疗机构、救治床位、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室检测能力、防护物资的数量、分布等。
结合本地区口岸、边境、人员流动等特点,提前研判疫情形势,假定不同地区发生疫情、疫情暴发等情形,制订包括调配人员、对口支援、物资保障、技术支持等在内的应对预案,并进行推演。
各地制订的应对预案至少包括一地单独出现或多地同时出现疫情时,结合病例数达到两位数、三位数甚至更高时面临的救治压力,确定县、市、省逐级启动条件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迅速按照预案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各地应当在4月20日前将本省份的应对预案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七、加强指导和督导 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落细落小。
要依托新冠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等专业力量,于4月20日前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内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对改进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各地各医疗机构做好应对疫情准备。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结合上报应对预案情况,组织专家对各地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将评价结果通报全 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将本省份应对预案加盖公 章后报送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医疗救治组010-68791976传真:010-68792206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2020年4月10日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 的通知 2020-04-14 文旅发电〔202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日,一些旅游景区在恢复开放期间出现大量游客聚集拥挤现象,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
各地要引以为戒,举一反
三,加强疫情防控。
为严格规范解禁后旅游景区管理,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防控为先,实行限量开放。
各地在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分区分级原则,严格落实《旅游景区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要求,做到限量、有序开放,严防无序开放。
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只开放室外区域,室内场所暂不开放;旅游景区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
收费景区在实施临时性优惠政策前要慎重做好评估,防止客流量超限。

二、强化流量管理,严防人员聚集。
旅游景区要建立完善预约制度,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景区官网、电话预约等多种渠道,推行分时段游览预约,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
严格限制现场领票、购票游客数量。
要做好游客信息登记工作,通过预约或现场领票、购票游览的游客都应提供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有关身份信息应依法依规使用、避免泄露。
旅行社和旅游客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指南要求,适当控制旅游车辆载客量。
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互联网+旅游”服务平台的作用,并采取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推动智慧旅游,科学分流、疏导游客,做到旅游景区流量管理关口前置,严控客流。

三、细化管理措施,规范游览秩序。
旅游景区要配备必要人员设备,加强清洁消毒,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结合实际,配套使用“健康码”核验等手段。
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劝阻其进入,进行暂时隔离,并立即通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处置。
要优化设置游览线路,防止线路规划不合理导致游客扎堆拥挤现象。
要加强巡视巡查,指导游客做好安全防护,保持购票、游览、休息、餐饮等场所人员间距。
要加强各类旅游设备设施和消防装备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野外火源管控。
要在旅游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等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区域设置专人,加强疏导,避免拥堵,确保防控到位。

四、做好宣传引导,倡导文明旅游。
各地要通过官方网站、第三方平台、提示牌、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旅游景区
恢复开放管理措施、疫情防控指南和森林防火知识、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引导游客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帮助游客增强防护意识、掌握防护知识,引导游客自觉佩戴口罩,遵守公共秩序,积极配合防控工作,推进文明旅游。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各地要对旅游景区开放负主体责任,建立督导机制,必要时向重点旅游景区派出督导
组,切实加强旅游景区开放和旅游安全检查工作。
要指导旅游景区健全应急机制,分类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落实落细防控责任,严防恢复运营引发各类安全事故。
各地要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遇到突发情 况,要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4月13日 《关于做好旅游景区疫情防控和安全有序开放工作的通知》政策 问答 2020-04-14 旅游景区怎么防范人员聚集?建立完善预约制度,推行分时段游览预约,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严格限制现场领票、购票游客数量。
要优化设置游览线路,防止线路规划不合理导致游客扎堆拥挤现象。
保持购票、游览、休息、餐饮等场所人员间距。
在旅游景区出入口、重要参观点等容易形成人员聚集的区域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严格落实体温筛检等防控措施。
旅游景区恢复开放,能接待多少游客?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景区只开放室外区域,室内场所暂不开放,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核定最大承载量的30%,收费景区在实施临时性优惠政策前要做好评估,防止客流量超限。
国家医疗保障局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20-04-15 医保发〔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
用支付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二、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三、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四、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
负担。

五、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
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 通知 2020-04-15 京环办〔2020〕4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附件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56号,以下简称《应急服务通知》,附件2)等文件要求,扎实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工作落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能,助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环评豁免管理 以下类型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免于办理环评审批和备案手续,不得变相要求审批或备案。
(一)2020
年9月底前,符合《指导意见》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所列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的10个行业30个小类项目(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符合《应急服务通知》中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告2019年第28号)中明确的简易低风险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有序推进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制 (一)明确实施范围 以下类型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制。
1.2020年9月底前,符合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17个行业44个小类项目(项目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

2.疫情防控期间,符合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且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3.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
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建设项目特点、环境管理要求、复工复产等特殊需求,先行先试,制定本级审批权限内纳入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 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4)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相关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退回并予以一次性告知。
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见附件
3。
(三)做好信息公开 按要求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书全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及批复。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作出准予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后的3个月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附件进行技术复核,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范围、不符合告知的审批条件、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可直接撤销审批决定。

三、强化环评审批服务 (一)做好前期服务 建立完善本辖区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畅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
道”,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全程指导,提高审批效能。
要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把生态环境隐患解决在前端。
(二)鼓励工作创新 鼓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坚持改革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进一步创新环评管理方式,适应疫情防控形势要求,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助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鼓励各区以新一轮规划环评、区域环境评估等相关工作为切入点,探索规划(区域)环评+告知承诺审批、规划(区域)环评+豁免、规划(区域)环评+简化、规划(区域)环评+正面清单等审批新模式。

四、建立跟踪调度机制 (一)实行月报告制度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梳理正面清单和防疫防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积累正面宣传素材,并及
时报本级政府。
请于每月22日前,将《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实施情况汇总表》《疫情防控急需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情况汇总表》(附件5、6)电子版报我局。
(二)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对疫情形势下环评审批新政策的宣传,做好对办事企业群众的接待服务,做好政策指导与宣传,打消办事企业群众疑虑,促进政策有效落地;特别是对于豁免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并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应在对外咨询服务中将相关要求讲解到位。
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要及时报我局。
我局将适时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核查、总结提炼,并通过官方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两微”等途径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未参保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先救治 后收费 2020-04-16 4月15日,国家医保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通知,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
四部委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2020-04-16 京人社事业字〔2020〕42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处,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组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要求,现就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
要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今明两年(2020-2021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二、准确把握高校毕业生招聘条件。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研提招聘方案,准确把握应聘人员所需的专业技能条
件,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围绕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等方面,大力引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专业人才,推动我市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三、创新工作方式安全有序招聘高校毕业生。
疫情防控期间,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安全有序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
要创新招聘方式,尽量采用电话、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线上报名、笔试、面试等工作。

四、开辟绿色通道招聘疫情防控急需的高校毕业生。
疫情防控相关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工
作人员,且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可简化程序,采用绿色通道招聘聘用,相关手续待疫情结束后补办。

五、全面及时发布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信息。
各单位要提前摸底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统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网站、主管部门网站、事业单位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及需求情况,利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搭载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定期举办事业单位网络专场招聘会,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六、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远郊区基层事业单位以及重点发展领域工作。
远郊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硕士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区级事业单位招聘博士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首都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简化程序,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七、加大对远郊区艰苦边远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支持力度。
远郊区艰苦边远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设开考比例,可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划定成绩合格线。

八、积极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和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计划。
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和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
今明两年(2020-2021年),在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所在基层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可以直接聘用,不再约定试用期。

九、切实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领导,各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密切配合,在严把工作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岗位潜力,提供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要制定落实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活动防疫措施,统筹毕业和招聘工作的衔接,优化做好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报名、考试、考察、体检、聘用报到等工作,保障疫情高风险地区高校毕业生公平参加招聘的权益,切实把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北京鼓励事业单位优先招聘高校 毕业生 2020-04-16 近日,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坚持“三个优先”原则,即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优先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疫情防控机构补充医护人员优先采用绿色通道招聘,远郊区基层一线及重点领域招聘急需紧缺人员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
通知明确,要加大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2019-2020年,本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疫情防控相关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且招聘高校毕业生的,可简化程序,采用绿色通道招聘聘用,相关手续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
同时,本市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远郊区基层事业单位以及重点发展领域工作。
远郊区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硕士及以上学位高校毕业生、区级事业单位招聘博士学位高校毕业生,以及招聘首都社会事业发展所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简化程序,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
远郊区艰苦边远基层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设开考比例,可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可以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划定成绩合格线。
退役大学生士兵和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招聘和聘用。
通知还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事业单位要安全有序地开展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创新招聘方式,尽量采用电话、视频、网络等形式组织线上报名、笔试、面试等工作。
各单位要提前摸底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统一在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主管部门网站、事业单位网站及时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岗位数量和岗位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及需求情况,利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就业超市”平台,定期举办事业单位网络专场招聘会,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同时,保障疫情高风险地区高校毕业生公平参加招聘的权益,切实把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关爱落实到位。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 案》的通知 2020-04-16 民发〔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
相结合的机制与措施,提高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助力全面推进复工复产,我们编制了《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4月14日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 为指导城乡社区根据区域风险等级和疫情实际精准精细开展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制定如下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和以县域为单位实施差异化防控的基本要求,根据县(市、区、旗)疫情风险等级和社区疫情划分,科学精准制定实施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和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回归融入社区相关工作,助力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努力减少疫情防控对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二、防控策略 统筹推进社区疫情防控和服务群众工作,完善城乡社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群防群控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经济社会组织积极协同的社区防控组织机制,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社区医务人员为主体,派驻下沉人员、基层民警、其它社区工作人员、入境人员工作(接待)单位代表和入住酒店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防控工作队伍,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和社区服务精细化供给,充分联系群众、组织群众、发动群众,引导和激励群众加强自我防护和自我服务,夯实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层基础。
(一)低风险地区和未发现病例社区。

1.社区防控:实施“外防输入”策略,根据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健
康教育、信息告知、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治理、物资准备等工作。
对于入境人员,要会同其家庭、工作(接待)单位、入住酒店对其进行主动追踪登记,纳入网格化管理,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做好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的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健康监测工作。
对于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如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应协助做好人员接送工作;如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应组织相关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健康监测工作,并协助法定机构送达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
对于非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如已持有健康证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满证明,以及防疫健康信息码、健康通行码绿码等),且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可不再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注意发现和报告无症状感染者。

2.社区服务:聚焦恢复秩序提供服务。
解除社区封闭式管理措施,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继续实施人员和车辆出入登
记、体温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快递员、配送员准入机制。
恢复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站点开放,优先提供政务事项办理、就业信息咨询、图书外借归还等服务项目,并做好卫生防护和人员限流措施,加强对社区室内外活动场所和器材设施的日常消毒。
支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超市(便利店、菜店)和美容美发、洗染、维修等社区生活性服务网点恢复营业,鼓励采取电话或网络预约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辖区企业复工复产,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农业生产。

3.群众参与:倡导普遍参与,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防控和社区服务,共同开展高风险地区人员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等相关
工作,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并加强对社区防控物资管理的监督。

4.信息化建设应用:推广运用社区二维码、社区居民二维码(防疫健康信息码)支持出入管理、高风险地区人员管理,推动社区居民二维码(防疫健康信息码)跨区域互认;依托出入境管理、交通运输领域大数据,实现入境人员、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的无缝衔接;依托社区防控产品移动客户端和社区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开展健康教育、信息宣传和活动组织等工作,探索建立社区矛盾纠纷线上调解机制。
(二)中风险地区和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

1.社区防控: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根据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在疾控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指导下加强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工作。
合理确定防控管理场所和人员,实施针对性防控措施。
对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社区工作者网格化管理作用,做好排查和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
完善对返回社区的新冠肺炎治愈出院患者管理,会同专业机构落实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

2.社区服务:聚焦疫情防控和恢复秩序提供服务。
完善社区封闭式管理措施,在对相关场所和人员采取防控措施的同时,完
善社区人员和车辆分类机制,确保复工复产人员和车辆正常出入。
暂停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站点开放,对于确有需要的可采取电话或网络预约方式上门服务。
设立社区生活物资集中销售(配送)点,协调有资质供应商、大型连锁超市或社区周边超市,做好米面粮油、肉禽蛋奶和水果蔬菜等基本生活物资集中销售(配送)服务,确保社区居民生活物资充足供应。
设立社区快递(外卖)集中配送区域,采取按居住地址分区放置等方式,避免社区居民小规模聚集;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代收服务,并组织专人分批配送。
建立社区居民心理慰藉疏导机制,引导其适应社区封闭式管理生活。
完善社区孤寡独居老人、监护缺失儿童、残疾人和一线医务工作者家属关爱照料措施,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做好走访探视、物资配送和生活照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督促辖区企业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3.群众参与:倡导志愿参与,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防控和社区服务,共同开展包括密切接触者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在内的相关工作。

4.信息化建设应用:推广运用社区二维码、社区居民二维码(防疫健康信息码)支持密切接触者管理。
依托社区防控产品移动客户端,实施社区志愿者招募、项目对接和监督,对接专业服务资源提供心理慰藉疏导服务,积极拓展生活物资在线订购和配送服务功能。
(三)高风险地区和传播疫情社区。

1.社区防控: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根据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严格落实社区管控措施并限制人员聚集。

2.社区服务:聚焦疫情防控提供服务。
严格社区封闭式管理要求,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依法限制或禁止社区人员和车辆出入,对于发热呼吸道症状者患者、其他各类急症患者、孕(产)妇等,协调应急车辆并做好消毒工作。
根据物资保障安排,做好社区居民生活物资集中采购和供应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组织社区服务机构或志愿者进行统一配送。
强化社区居民心理慰藉疏导工作。
重点做好社区孤寡独居老人、监护缺失儿童、残疾人和一线医务工作者家属关爱照料,全力防止出现冲击道德底线问题。
统筹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服务和药品保障。

3.群众参与:倡导专业参与,组织有一定志愿服务经验的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生活物资配送等必要工作,并落实社区志愿者
防护措施。

4.信息化建设应用:推广运用社区二维码、社区居民二维码(防疫健康信息码)支持社区管控措施;运用公共安全视频联网监控等支持人员聚集限制措施;依托社区防控产品移动客户端做好生活物资订购、心理慰藉疏导工作。

三、防控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的社区防控工
作机制,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措施,根据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原则,进一步细化实化社区防控各项措施,守牢守严疫情防控的社区防线。
要科学研判疫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根据各地应急相应级别和县域疫情风险等级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社区防控策略,在工作力量配备、防控物资调配、应急机制完善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根据各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要求启动或终止社区防控工作。
及时总结社区防控工作成效经验和短板不足,切实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完善社区应急管理体系。
(二)夯实防控基础。
牢固树立社区防控阵地意识,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推动防控数据向社区推送、防控资源和力量向社区下沉、防控关口向社区前移。
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措施,切实保障补助和工伤待遇落实到位。
坚决为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减压减负,除社区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出具的居住证明和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
建立健全社区防控工作力量统筹机制,将各级企事业单位下沉人员纳入社区防控工作队伍,由城乡社区组织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统筹使用。
要抓紧完善社区防控物资保障机制,将社区防控物资纳入各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重点保障范围,做到统一调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提高社区防控设施设备特别是体温测量设施设备精度。
(三)保障群众利益。
推进社区防控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探索建立过度防控行为警示通报机制,不得提出超出分区分级社区防
控工作要求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对社区管理“一封了之”、对居民出行“一禁了之”、对外来人口“一拒了之”等简单化防控手段;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
加强社区防控工作人文关怀,对于高风险地区、疫情严重国家返回人员,及时做好对接工作,帮助其在解除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后回归社区,并做好其共同生活的单元住户和社区居民思想工作;对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和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者,及时给予关心慰藉,帮助其在治愈出院或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后融入社区,及时制止和引导消除针对上述人群的歧视性言行。
扩大社区防控工作群众参与,推动社区防控、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应用各项工作与群众需求精准对接,构筑群防群控的人民防线;做好面向广大社区居民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增进广大社区居民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理解认同。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部署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 化指导 2020-04-16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扬连续作战作风,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用心用情为群众服务的重要指示,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和常态化防控相结合的机制与措施,提高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水平,助力全面推进复工复产,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强调,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和以县域为单位实施差异化防控的基本要求,根据县(市、区、旗)疫情风险等级和社区疫情划分,科学精准制定实施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和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回归融入社区相关工作,助力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努力减少疫情防控对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方案》根据“低风险地区和未发现病例社区”“中风险地区和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高风险地区和传播疫情社区”
的不同特点,分别从社区防控、社区服务、群众参与、信息化建设应用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防控策略,并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夯实防控基础、保障群众利益三个方面做好防控保障。
《方案》强调,推进社区防控工作要依法有序进行,探索建立过度防控行为警示通报机制,不得提出超出分区分级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防控措施;不得采取对社区管理“一封了之”、对居民出行“一禁了之”、对外来人口“一拒了之”等简单化防控手段;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
《方案》要求,加强社区防控工作人文关怀,对于高风险地区、疫情严重国家返回人员,及时做好对接工作,帮助其在解除集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后回归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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