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还是赠,10HE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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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DAILY2022/02/11 法在身边 责任编辑李蕴真美编曹松柯校对王晓林 恋爱期间微信转账 是借还是赠 “不愿(结婚)就退钱吧!”“彩礼和‘三金’不是已经退给你们了吗?”“还有很多东西没算,你看看账单。
” “一些转账是他自愿送的,我没义务还!” …………这一幕发生在因退婚引发情感纠纷的两家人之间。
矛盾订婚后悔婚 2021年3月,临颍县的李思(女方,化名)与张山(男方,化名)经媒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
当月,两家人办了订婚宴,张山准备了彩礼及“三金”。
订婚后,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9月,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李思提出解除婚约,并将彩礼及“三金”退还给男方,张山表示同意,但要求李思退还恋爱期间张山给李思的微信转账、红包、礼物以及订婚宴等花费,共计3.7万多元。
李思只肯退还曾经借张山的1.7万元,称其他的微信红包、转账及礼物是两人恋爱期间张山主动赠送的,要求返还没有依据。
张山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21年10月向临颍县台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得知,李思与前夫离异后,带着8岁的女儿回到了娘家,后与张山相识。
订婚宴后不久,李思外出打工,张山在临颍发展,双方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
在交往期间,张山先后向李思转账共计2.7万余元。
其中包括特殊数额转账,寓意为一生一世等,以及李思以借款形式让张山转的钱款共计1.7万元。
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张山曾多次酒后污言秽语,引起李思反感。
后李思提出分手,并将订婚时的彩礼钱和“三金”如数返还给了张山。
李思的母亲辛女士反映,自己起初还劝女儿恋爱期间磕磕碰碰是常有的,结婚后会好起来的,希望女儿回心转意与张山重归于好。
当张山与其母亲到辛女士家后,辛女士本以为,经过双方长辈的劝说还能够挽回婚事。
可令辛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还没说几句话,张山的母亲卢女士便递给她一张纸,称不愿(结婚)就给钱。
辛女士细看,发现上面详细记录着办婚宴、走亲戚买礼物等花费。
此事引起了辛女士的反感,于是,辛女士也生气地说:“借的钱一分不少,其他钱一文没有!” 调解释法又说理 调解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研读了相关案例,咨询了村居法律顾问,初步拟定了该案的调解程序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员宣讲了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相关内容,讲解了相关案例,阐明法理、情理。
最终卢女士主张偿还2.7万元,辛女士仍坚持偿还1.7万元,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员建议双方回家想一想再说,后又分别电话联系进行调解,多次努力之后,双方达成了偿还2万元了结纠纷的共识。
辛女士表示,家中经济拮据,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2万元,只能每月拿出2000元给对方,保证10个月还清。
调解员在辛女士工作的工厂进一步了解到,李思和辛女士生活拮据。
调解员表示愿意自己拿出5000元给辛女士。
该厂厂长被调解员的举动感动,表示愿意为辛女士垫付5000元。
接着,调解员又做通了卢女士的工作。
最终,双方就偿还金额及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辛女士一次性偿还1万元,余下的1万元5个月内还清。
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微信朋友圈成为我们展示生活、共享信息的平台。
但是,个人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发表言论也要受法律制约。
□河南法制报记者胡斌通讯员宋帆 在微信朋友圈侮辱诽谤他人 被判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道歉 【基本案情】 说法 小礼物、特殊转账属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 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 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
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 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日常生活中,恋爱中的男女双 方为增进感情相互赠送的小礼物,在 共同用餐或者游玩等活动中的开销, 以及为了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 的
数字给付的金钱,比如521、1314 等,一般被认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 情谊的无偿赠与。
即使双方结束恋 爱关系,赠与物也应属于受赠人个人 所有。
如果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 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在双 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因赠与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方争议焦点就在于,恋爱期 间的部分微信转账及礼物的性质属 于赠与还是借贷。
调解员结合法律 条文及实际案例,释法、普法,并针对 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困难及心理郁结 进行“背靠背”、面对面调解。
当事人 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结果,纠纷圆满 化解。
(薛华
郭留印) 张某从事水电装修工作,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雇用李某、王某为水电工,将五家装修工程分包给李某、王某。
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就结算工程款发生分歧。
被告李某、王某心存怨气,2021年,二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老赖”“人渣”“许昌装修界赖皮”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以侮辱、诽谤语言故意损害原告名誉,主观过错明显存在,由此产生的原告名誉权受损结果与二被告的违法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考虑到被告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许昌装修行业人员微信朋友圈,故判决二被告删除侮辱、诽谤原告的不当言论,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 网络技术的进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
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行使批评、评论、监督的权利,不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但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等语言暴力 都是违法的,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 等侮辱、诽谤张某的语言。
张某发现后,及时提出停止侵权的要求,但二被告拒不删除,其间,他人对二人微信朋友圈内容进行了转发,使张某的名誉在许昌装修行业内受到了不良影响。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没有上诉,该判决于近日生效。
【判决结果】 且在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查同意后,进行书面道歉并公布于相关微信朋友圈,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由于二被告多次发布侮辱、诽谤原告的不当言论,并在多次制止后继续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名誉、信誉及公众评价造成贬损,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二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被告均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言论也是要受到法律约束的。
在本案中,原被告间的经济纠 纷,应当采取正当合法方式予以解决。
在微信朋友圈辱骂、诽谤这种方式是极不可取的,这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会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面临着违法风险。
在发生纠纷时,要恪守道德及法律底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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