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南,环保网上备案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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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01Z05 团 体 标准 T/SXAEPIXXXX—2021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南 Guidelinesfor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mplianceManagementofIndustrial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21-XX-XX发布 2021-XX-XX实施 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 目次 1适用范围.........................................................................................................................................................1
2术语与定义.....................................................................................................................................................1
3环境保护守法权利与义务.............................................................................................................................1
4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4
5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要点.................................................................................................................5
6企业环境保护合规运行...............................................................................................................................20
7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保障...............................................................................................................................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决策实施流程...........................................................................................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流程...................................................................................22附录C(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23附录D(资料性附录)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验收流程...............................................................................25附录E(资料性附录)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26
附录F(资料性附录)企业污染源合规自查要点........................................................................................28
附录G(资料性附录)排污口规范化设置...................................................................................................31
附录H(资料性附录)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33
附录I(资料性附录)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流程.....................................................................................37
附录J(资料性附录)退役场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修复流程.................................................................38
附录K(资料性附录)工业企业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清单...........................................................................39附录L(资料性附录)可以免于处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清单................................................................6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相关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编制单位:山西科城环境保护产业协同创新研究院、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协会、山西晋环科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清泽阳光环境保护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科城绿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晋南钢铁集团、尚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海纳辰科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迪世靖侯正伟吴俊松康宏马莉李开瑞李丽珍郝智睿卫丽王姝蕾何泓卫荣刘旺郝千萍施天哲。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并解释。
T/SXAEPIXXXX-2021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指南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守法权利与义务、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合规管理重点、 合规运行、合规管理保障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山西省内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营,工业企业建设项 目决策期、项目前期、建设期、运营期及退役期的各项环境管理活动。
2术语与定义2.1环境保护合规 环境保护合规是指工业企业各项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定相一致。
2.2环境保护合规风险 工业企业及其员工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标准等,可能造成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或声誉、经济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
2.3环境保护合规管理 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建立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机制,防范环境保护合规风险的管理活动和机制。
2.4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 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是一个企业内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保持环境合规方针和目标所需的组织机构、机构职责、合规管理活动、程序、过程和资源。
2.5环境保护合规义务 遵守环境保护合规或者环境保护合规承诺。
3环境保护守法权利与义务3.1基本环境法律权利3.1.1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企业有权要求环境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出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者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 T14/XXXXX-20213.1.2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企业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3.1.3陈述申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前,企业作为被处罚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1.4申请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企业有权要求听证,且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1.5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6依法取得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企业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企业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1.7依法举报的权利 企业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3.1.8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的其他权利 3.2基本环境法律义务 3.2.1保护生态环境 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2.2清洁生产
2 T/SXAEPIXXXX-2021企业要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3节能减排企业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同时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3.2.4防治污染排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2.5依法纳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3.2.6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2.7依法进行环境管理,接受监管监督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规定开展环境管理活动,严格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公众的监督。
3.2.8依法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企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2.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T14/XXXXX-2021 4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 4.1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 企业应当以适宜其规模、结构和运营的方式建立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合规方针和目标,建立合规机构并明晰职责,明确合规义务,按要求开展合规风险识别与应对,建立控制程序和策略开展合规管理体系运行,提供适当资源给予保障,并适时对合规管理体系开展评估,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及建议。
4.2合规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要点 4.2.1合规方针及目标 4.2.1.1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保护合规方针。
合规方针应当适合企业生产活动、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规模及环境影响,应当包含履行合规义务的承诺以及持续改进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的承诺,并且能为制定合规目标提供框架。
4.2.1.2企业应当针对其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合规管理目标,合规管理目标的建立应当考虑企业重要环境因素及相关的合规义务,并考虑其风险和机遇。
环境目标应当与环境方针一致,可度量、可以得到监视,并适时予以更新。
4.2.2合规组织机构及职责 4.2.2.1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大小设置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机构,配备企业环境监管人员,并为环境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制度支持。
4.2.2.2原则上应独立设置环保管理机构,小微企业可与安全、能源部门合署。
大型企业设置独立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三级或以上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型企业设置独立环保管理机构,建立二级或以上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小微企业设置环保机构,建立一级或以上管理组织架构;生产车间及班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企业环境合规专员。
4.2.2.3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环境监管人员的职责及责任。
4.2.3合规清单建立及合规义务确认 4.2.3.1企业应获取、建立适用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标准及其他合规要求清单,并依此确定合规义务。
4.2.3.2企业应当就建立的合规清单、要求进行适用性评价,同时将合规清单、要求传达给不同层级的企业人员。
4.2.3.3企业应定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与合规义务要求的符合性评价工作。
4.2.4环境保护合规风险识别及应对 企业应当识别经营过程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不履行合规义务可能产生
4 T/SXAEPIXXXX-2021的风险以及相关方的期望及需求可能产生的风险,并采取行动加以解决。
4.2.5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策略和控制 企业应建立、实施、控制和保持为满足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过程,以便识别并防范可能遇到的合规风险,实现确定的环境目标。
4.2.6体系支持 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源,以实施和改善合规管理体系,资源应当包含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技术和财务资源等。
应当确保从事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确定与合规管理相关的培训需求,制定合规培训计划,并为其开展适当的教育、培训。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和外部有关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相关的沟通机制,同时应做书面记录作为沟通的证据。
4.2.7合规体系评估 企业应当定期对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体系评估应当对下列事项加以考虑:4.2.7.1与合规体系相关的内、外部问题的变化;合规义务的变化;重要环境因素的变化;合规风险的变化;4.2.7.2合规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4.2.7.3合规义务的履行情况;合规风险的识别与应对情况;监控的结果;不符合合规管理的情况与纠正措施;4.2.7.4资源的充分性;4.2.7.5来自相关方有关的信息交流,包括管理部门、企业内部、公众等意见;4.2.7.6持续改进的机会。
4.2.8合规体系的改进 企业应确定改进的机会,并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的预期结果。
当发生不符合环境保护合规要求的行为时,企业应当针对不符合的情况采取措施并纠正不符合,同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不符合的情况再次发生或在其他地方发生。
5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要点 5.1决策期 5.1.1产业政策符合性识别
5 T14/XXXXX-2021 5.1.1.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产业政策要求。
5.1.1.2建设项目的布局、规模、原料、工艺与装备、资源能源消耗、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要符合相应行业准入(规范)条件及标准。
5.1.2选址布局符合性识别 5.1.2.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应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及规范等的规定。
5.1.2.2满足“三线一单”、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的相关规定。
5.1.2.3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
5.1.3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识别 5.1.3.1按照相关规定,必须入园入区的项目,应当布局在依法设立的产业园区内。
5.1.3.2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布局、规模、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应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规定。
5.2项目前期 5.2.1可行性研究 5.2.1.1分析论证产品、原料、工艺路线选择,污染物产生与处置方式,资源综合利用途径等是否符合相应行业准入条件及标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相关要求。
5.2.1.2编写生态环境保护章节,充分识别生态环境影响要素和环节,按照相关技术要求,提出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措施,明确环保投资估算。
5.2.2环境影响评价 5.2.2.1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2.2建设单位是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宜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选择信用等级较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
5.2.2.3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 T/SXAEPIXXXX-2021 5.2.2.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2.2.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2.2.6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决定有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5.2.2.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报批前等不同阶段公开相关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5.2.2.8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采取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专家论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5.2.2.9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
对未采纳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未采纳的意见由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公众提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该联系方式,向其说明未采纳的理由。
5.2.3初步设计 5.2.3.1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5.2.3.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决定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5.2.3.3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范(指南、导则)等推荐的可行工艺技术和设备。
5.2.3.4初步设计方案应当选取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废水、固体废物等进行综合利用。
5.3建设期环境保护合规管理 5.3.1施工期管理 5.3.1.1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5.3.1.2施工场地应采取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7 T14/XXXXX-2021 5.3.1.3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机械清洗等,无法回用的经处置后达标排放。
5.3.1.4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
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施工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贮存、运输、处置。
5.3.1.5对管线、地下池体、罐区、固废贮存和处置场所防渗工程等环境保护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设计文件核定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工作,施工过程中采取旁站、拍摄影像资料等现场监理的方式进行记录,在施工完成后进行检查,填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3.1.6隐蔽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应进行掩盖施工。
隐蔽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记录、资料和档案应保存原件并妥善留存。
5.3.1.7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安装颗粒物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
5.3.1.8施工工地、商砼企业、渣土场应在车辆出口设置车辆冲洗平台,做到全覆盖冲洗。
冲洗平台应和主干道无缝衔接,同主干道之间的道路应硬化;洗车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5.3.1.9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5.3.1.10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采用符合标准的燃料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5.3.2排污许可证申领 5.3.2.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并明确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3.2.2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5.3.2.3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3.2.4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3.2.5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5.3.2.6排污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
5.3.2.7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应提交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
8 T/SXAEPIXXXX-2021 向等说明材料;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5.3.2.8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5.3.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3.3.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5.3.3.2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5.3.3.3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5.3.3.4企业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标准、规范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通过验收情形的,不应通过验收,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验收意见。
5.3.3.5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5.3.3.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5.3.3.7企业应依法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5.3.3.8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5.3.3.9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5.4运营期合规管理 5.4.1水污染防治 5.4.1.1废水收集5.4.1.1.1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厂区内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4.1.1.2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和处理,保证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不得稀释排放。

9 T14/XXXXX-2021 5.4.1.1.3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输送管网应采用明管或架空管,并在废水管道上做好标识,标明所含污染物和输送方向。
输送废水管网应满足防腐、防渗漏、防堵塞的要求,保持密闭性完好。
5.4.1.1.4产生废水的工段或车间,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安装流量计,做好日常废水收集台账记录。
5.4.1.1.5企业应当按规定建设初期雨水收集设施,收集污染区域降雨初期产生的雨水。
5.4.1.1.6厂区管网及生产设施应当定期巡查和检修,确保无跑冒滴漏现象,废水收集采用明管明渠的,应当确保无杂物覆盖。
5.4.1.2废水治理5.4.1.2.1废水处理优先采用行业可行技术指南、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范等推荐的可行工艺技术,废水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
5.4.1.2.2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岗位操作手册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等标牌。
5.4.1.2.3企业应当保障各项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巡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5.4.1.2.4企业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4.1.2.5企业应做好台帐记录,包括日常运行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检修台帐记录等。
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5.4.1.2.6污泥压滤场所应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应当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5.4.1.3废水排放5.4.1.3.1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5.4.1.3.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并规范设置入河排污口。
5.4.1.3.3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满足采样要求。
5.4.1.3.4企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外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5.4.2大气污染治理 5.4.2.1有组织废气治理5.4.2.1.1生产车间各产生废气的环节应当设置废气收集装置,同类型废气可收集后集中处置,废气收集管网应当无破损,无堵塞。
5.4.2.1.2企业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按需要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5.4.2.1.3企业应定期巡检,保证各项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完好、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 10 T/SXAEPIXXXX-2021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等,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5.4.2.1.4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5.4.2.1.5企业应当在在废气处理场所悬挂岗位操作手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等标牌。
5.4.2.1.6企业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排气筒高度、数量、位置应当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废气采样孔位置、采样孔大小满足采样要求,必要时设置采样平台。
5.4.2.1.7企业应做好日常台帐记录,包括日常运行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
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5.4.2.1.8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5.4.2.2无组织废气治理 5.4.2.2.1企业应当加强无组织废气的精细化管理,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5.4.2.2.2钢铁、建材、火电、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制药、矿产资源开发及涉工业炉窑等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物料储存、输送、装卸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气)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或废气外逸。
5.4.2.2.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
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开展设备和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5.4.2.2.4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应当集中收集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
5.4.2.2.5工业生产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5.4.2.2.6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粉状物料应当置于全封闭空间,并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5.4.3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5.4.3.1属性识别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对建设项目产生的除产品和副产品以外的物质,依据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确定固体废物类别及产生环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确定危险废物类别及产生环节。
11 T14/XXXXX-2021 针对以下三类固体废物,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等规定,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5.4.3.1.1生产中产生的可能具有或者不确定是否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4.3.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开展鉴别的固体废物; 5.4.3.1.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证据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4.3.2分类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4.3.3建立制度和台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流程污染防治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5.4.3.4设置识别标志 企业应当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贮存(处置)场》(GB15562.2)相关要求设置图形标志。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4.3.5管理计划填报 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管理计划应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至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
5.4.3.6委外转移利用处置 5.4.3.6.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外单位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并签订污染防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污染防治要求。
相关主体资格及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等应留档保存。
5.4.3.6.2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在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
企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4.3.6.3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级行政区转移危废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在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4.3.7排污许可要求 12 T/SXAEPIXXXX-2021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5.4.3.8污染防治要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 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5.4.3.9单位变更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 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5.4.4噪声污染防治 5.4.4.1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减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高噪声源置于密闭空间并设置警示标识牌。
定期监测噪声排放情况,厂界噪声达到有关排放标准。
5.4.4.2企业应保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5.4.5土壤环境管理 5.4.5.1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5.4.5.2重点企业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5.4.5.3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5.4.5.4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信息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4.5.5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5.4.5.6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13 T14/XXXXX-2021 5.4.5.7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5.4.5.8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5.4.6辐射污染防治 5.4.6.1核技术利用企业应领取相应辐射种类和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5.4.6.2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布局,实施分区管理,辐射防护屏蔽措施应满足标准要求;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安全联锁装置、监视对讲设施、紧急停机按钮、放射性衰变池、通风设施等,并定期对辐射防护设施进行维修,以保证其正常工作。
5.4.6.3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4.6.4核技术利用企业应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监测方案。
5.4.6.5核技术利用企业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个人有效剂量进行监测,建立工作场所监测档案、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5.4.6.6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学习相关知识,报名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4.6.7应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风险,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制定应急培训计划,配备应急响应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4.6.8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5.4.7生态保护与修复 5.4.7.1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机制,加强采空区上部地表巡查,对采矿造成的地表裂缝、地面塌陷等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区域植被和土地功能。
5.4.7.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等进行生态恢复与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5.4.7.3其他企业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落实地面绿化、硬化工程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并美化环境。
5.4.8环境风险及应急 5.4.8.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污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14 T/SXAEPIXXXX-2021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在投入运营期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4.8.2企业应当按照备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提高企业风险防范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4.8.3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风险。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风险。
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企业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风险。
5.4.8.4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治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5.4.8.5企业应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环境风险排查治理,与市、县和园区的应急响应与处置等形成联动。
5.4.8.6企业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
5.4.8.7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
一级防控体系为在生产装置界区、化学品储存场所、罐区等边界设置的围堰、防火堤、收集沟及配套的截留措施,应设置清污、雨污切换系统;二级防控体系为在生产设施之间设置的中间事故缓冲池,排污管道、雨排水管道、工艺管道设置阻断或倒排设施等;三级防控体系为在企业总排口或进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的末端事故缓冲池,雨水、污水总排口切断、导流闸阀等措施。
5.4.8.8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并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5.4.8.9企业应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5.4.8.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
5.5退役期环境保护合规管理 5.5.1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 5.5.1.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5.5.1.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15 T14/XXXXX-2021 5.5.1.3重点企业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5.5.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5.5.2.1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5.5.2.2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5.5.3矿山生态修复 5.5.3.1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建立生态修复管理制度,明确生态修复的部门与责任人。
明确生态修复的目标指标,建立管理台账,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持续完善闭矿后露天采场、排土场、尾矿库、污染场地、矸石(废石)场、沉陷区、采空区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
5.5.3.2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
5.5.3.3关闭矿山,企业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整理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备案。
5.5.3.4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
采矿权转让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的义务同时转移。
5.5.4退役矿井老窑水治理 5.5.4.1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根据开采矿种,成分以及生产特点,采取有效的收集、处理及跟踪监测措施,开展老窑水污染防治。
5.5.4.2退役矿井应建立定期与相邻矿山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矿山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完善相邻矿山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5.5.5跟踪监测管理 5.5.5.1贮存场、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企业应监测地下水本底水平。
封场后,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5.5.5.2企业应在满足废水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基础上,针对封场后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影响制定地表水监测计划。
5.5.6放射源退役管理 5.5.6.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16 T/SXAEPIXXXX-2021 要求,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承担相关费用。
5.5.6.2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5.5.6.3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5.5.6.4禁止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
5.6环境管理制度要求 5.6.1污染源监测制度 5.6.1.1需要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必要时制定应急监测措施。
5.6.1.2自行监测可以依托企业自有人员、设施,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5.6.1.3自行监测内容、监测因子、点位、频次、采样和分析方法等要求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监测结果应当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进行数据联网和信息公开。
5.6.1.4企业应保留自行监测相关原始监测记录并进行存档,确保监测记录的可追溯性,存档形式为电子档+纸质档。
5.6.2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制度 5.6.2.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5.6.2.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5.6.2.3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5.6.2.4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5.6.2.5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 17 T14/XXXXX-2021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5.6.2.6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污染物排放信息;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5.6.2.7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5.6.2.8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5.6.2.9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等情形,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6.3环境保护税制度 5.6.3.1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5.6.3.2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5.6.3.3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5.6.3.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5.6.3.5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5.6.4自动监控管理5.6.4.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装了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监测数据的传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5.6.4.2自动监测设备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需要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其自动监测设备及监测指标还应满足相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范的要求。
5.6.4.3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5.6.5环境信息公开 5.6.5.1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
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公开其环境管理信息。
5.6.5.2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18 T/SXAEPIXXXX-20215.6.5.3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企业网站、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相关政府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5.6.6排污口规范化管理5.6.6.1废水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 实行雨污分流,合理确定污水口排放位置;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
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一般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重点污染源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5.6.6.2废气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其检测孔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采样孔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5.6.6.3排污口标志牌管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19 T14/XXXXX-2021 6企业环境保护合规运行 6.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环境保护合规行为规范,针对环境保护合规风险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或制定专项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制度,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环境保护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并进行宣贯和严格落实。
6.2建立环境保护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 企业应全面系统梳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环境保护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检查与分析,重点关注高环境保护合规风险,持续监控、纠正已识别的环境保护合规风险。
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
6.3加强环境保护合规风险应对 企业应根据识别的环境保护合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
对于重大环境保护合规风险事件,由企业最高管理者统筹领导,环境保护合规管理团队或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6.4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合规审查机制 企业应将环境保护合规审查作为规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合同签订、重大项目运营等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环保不合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未经环境保护合规审查不得实施。
6.5建立奖惩机制 企业应完善环境保护奖惩机制,明确环境保护合规管理的违规责任范围,细化奖惩标准。
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6.6开展环境保护合规管理评估 企业应定期对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全面覆盖环境保护合规风险管理的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问责的全过程;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环境保护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7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保障 7.1合规考核评价 企业建立环境规范化管理绩效评定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环境规范化管理自评,把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
20 7.2责任制度 T/SXAEPIXXXX-2021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具体任务、指标和考核方式,并将计划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污染防治等各个方面和环节。
7.3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自动监控和风险分析,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企业应当建立电子台账、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清单等数据库并定时更新,建立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
7.4合规管理队伍建设 重点生产车间工段、重点环节、重要生产经营岗位、重点项目应当明确合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严密防范合规风险。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持续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
7.5合规培训机制 企业应构建符合企业需要的知识培训体系,按照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培训重点。
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利用讲座、公告栏、目视化标识标牌、多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人员教育与培训活动,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污染防治攻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规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7.6合规报告制度 7.6.1企业应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
对于特殊时段危险作业等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7.6.2定期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依据结果及时修订,将现行有效的内部合规程序文件及时发布。
7.7经费保障 企业每年制定环境保护经费预算,保障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改造,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和人员教育培训,环境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配备及应急演练,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物品或活动。
21 T14/XXXXX-202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决策实施流程 产业政策 选址布局 规划及规划环评 不符合符合 可行性研究 重新选址、选项 环境影响评价 纳入 不纳入 报告书(表) 登记表 施工 重点管理简化管理 申请排污许可证 登记管理 填报排污登记表 县级备案 一般 县级备案,报送市级 较大 县级备案,报送市级、省级 重大 竣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12月内) 正式投产 决策期项目前期 建设期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污排环 排环其 染污境在环污境他 源许保线境口影环 监可护监信规响境 测证税控息范后管 制后制管公化评理 度管度理开管价制 理 理 度 制 度 生 环其 大水噪固态辐境他 气污声体保射风环 污染污废护污险境 染治染物与染及保 治理防管修防应护 理 治理复治急措 施 运营期 服务期满 拆除与闲置申报解决遗留环境问题 退役期 图A建设项目决策实施流程图 2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判定 T/SXAEPIXXXX-2021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 豁免管理 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污染物总量置换、区域削减(新增总量项目) 备案 第一次公示(确定环评机构后7个工作日内)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修改 审查或评估 不通过 通过 报批 不通过通过 取得批复 第二次公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 报 (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告 书 编写公众参与说明 第三次公示(报批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受理、审批公示 图B.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图 23 T14/XXXXX-2021 B.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程序说明 实施节点 公示时间 公示方式 备注 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 其网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 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求意见稿编制过程 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平台)
1.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 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 接触的报纸公开,且在征求意见 不少于10个工作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不得少 三种方式同步公开 日 于2次;
3.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 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公 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 个工作日。
深度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 见多的建设项目 会议召开的10个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一)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 工作日前 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 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 保护措施或者环境风险防范 措施等方面的,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召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 证会。
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应当 邀请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 会议召开的
5个工通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面项目影响的公众代表参加。
作日前 通知被选定的代表 (二)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集 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 技术方法、导则、理论等方面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应当邀 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邀请 会议结束后
5个工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座谈会在环境方面可能受建设项目 作日内 纪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 影响的公众代表列席。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网络平台 报批前编写公众参与说明,并公开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24 T/SXAEPIXXXX-2021 附录C(资料性附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公开调试日期 公开竣工日期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 调试 建设单位或委托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现场自查 否 环保手续齐全 是 未发生重大变动 否是 环保设施同步建成 是 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 否 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成立验收组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现场核查资料查阅验收检测报告审查召开验收会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提出验收意见 不合格合格 整改 形成验收报告 5个工作日内 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网站或其他方式) 公示期满后 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信息 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存档 图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流程图 25 T14/XXXXX-20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 环评报批后,实际排污前 提交前重点管理单位公开基本信息 提交申请表或信函,并附相应附件 材料齐全、依法合规 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 补齐、整改 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属于 审批部门职权范围 受理 发证部门审查(现场核查) 不合格合格 取得排污许可证 5年有效期内 延续(有效期届满60日前) 变更(变更之日起30日内) 重新申请(有法定情 形) 不予受理不予许可 图D排污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26 附录E(资料性附录)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体系 T/SXAEPIXXXX-2021 识别内外部问题合规方案或手册建立合规管理清单对应到岗位与流程 确定合规方针目标 领导和承诺 识别合规义务、评价合规风险 建立组织架构、确定职责与权限 资源支持 策划应对风险,建立受控文件 合规方案或手册 日常管理 生态 立 保护 项 全生 合 命周 规 期管 管 理 理 污染防治设施的投入及有效 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库 建立防控与保障体系 建立建全管理制度五项机制 环境保护合规运营与风险控制 管理不合规并持续 改进 不合规和纠正措施 资源、能力和培训、意识、沟通、文件化信息 监视、测量分析、评价 绩效评价和合规报告 图E企业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流程图 27 T14/XXXXX-2021 附录F(资料性附录)企业污染源合规自查要点 自查类型一般要求水污染源 自查内容环境管理手续生产设施 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污染物排放情况 环境应急管理 水污染防治设施 污水排放 表F.1污染源合规自查表 自查内容 自查要点及基准 环评、竣工环保验收、排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污许可手续 工艺、设备及生产状况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类型、数量、性能及污染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管理 治理工艺 要求 管理维护情况、运行情况、是否按照规程操作 运行记录 污染物收集、处理效率是否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设置、运行情况 是否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等要求 排放口(源)类型、数量、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有偷排现象 位置 排放口(源)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 是否满足环评、排污许可证及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设置 制定、修订及备案情况;应急物质储备情况;应急演练。
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满足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不正常使用、擅自拆除或闲置 设施运行台账 是否真实齐全 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 废水分质管理废水处理效果排放口位置 计量装置是否完备;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是否按规定安装了计量装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是否正常不同种类和浓度的废水是否分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开展监测,是否将废水混合稀释污染物去除率与处理后的水质是否达标,是否产生二次污染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 28 T/SXAEPIXXXX-2021 自查类型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 自查要点及基准 大气污染源 燃烧废气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数量采样点排水量 排放水质 排水分流事故废水应急处置废水重复利用去向及利用率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 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 二氧化硫控制 氮氧化物控制排放情况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是否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是否设置规范的测流段 是否准确计量、如实记录排水量 排放废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设备、仪器及监测分析方法是否规范,水质监测记录是否真实齐全 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设施是否完备,设计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材料/证明 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除尘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干清除是否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是否正常,灰水及灰渣去向是否符合管理要求燃烧设备的设置、使用是否符合要求,用煤的含硫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建有脱硫装置及脱硫装置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采取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和设施 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与无组织废气除尘系统 脱硫系统 脱硝系统 是否回收利用 是否设置环保防护措施 除尘器是否定期维护保持密封,除尘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妥善处置设备运行记录是否记录详细真实,脱硫设施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妥善处置设备运行记录是否记录详细真实,脱硝设施产生的废催化剂是否妥善处置; 29 T14/XXXXX-2021 自查类型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 自查要点及基准氨逃逸浓度符合管理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 废气排放口 无组织排放源固体废物来源 贮存与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转移 产噪设备 噪声控制与防治 噪声排放 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排放口位置排气筒高度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污染防治措施排放浓度产生方式、种类与数量 贮存场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废气收集、净化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气体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产生的废水、废渣是否妥善处置 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是否符合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的规定废气排气通道是否设置规范的采样孔和必要的采样平台 是否采取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无组织排放强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按照属性分类收集、准确计量是否设置专用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标识标牌,是否封闭且设置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等措施 委托的处置单位资质是否有效; 固体废物去向 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转移手续 手续是否完备,流程是否完整 设备位置、规格、数量是否符合环评及相关标准要求 设备选型 污染防治设施的数量、位置及运行情况 厂界和敏感点达标情况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标准要求 数量、位置是否符合环评及相关管理要求规定;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按要求使用,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拆除 是否达标 30 T/SXAEPIXXXX-2021 附录G(资料性附录)排污口规范化设置G.1排污口设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工业企业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设置。
G.2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管理要求G.2.1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确定废水排放口排放位置。
G.2.2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
如:工厂总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
G.2.3应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G.2.4一般排污口可安装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测流装置或其他计量装置。
G.2.5重点污染源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G.3废气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G.3.1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G.3.2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其采样口位置由当地环境监测部门确认。
G.3.3重点污染源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G.3.4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点。
G.4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规范化管理要求G.4.1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贮存、堆放场地。
易造成二次扬尘的贮存、堆放场地,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G.4.2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必须有防风、防雨、防晒、放渗漏等防治措施。
G.4.3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应根据情况,进行规范化管理。
G.5噪声排放源的规范化管理要求G.5.1根据不同噪声源情况,可采取减振降噪,噪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到功能区标准要求。
G.5.2在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最大处设置该噪声源的监测点。
G.6排污口图形标志要求 31 T14/XXXXX-2021G.6.1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G.6.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 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G.6.3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以设置立式标识牌为主; 一般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可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识牌。
G.6.4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型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G.6.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的栏目,要求字迹工整,字的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G.7排污口环境保护设施管理要求G.7.1排污口有关设施(如:计量装置、标志牌等)属环境保护设施,工业企业应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G.7.2工业企业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兼、专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32 T/SXAEPIXXXX-2021 附录H(资料性附录)环境保护图形标识设置H.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H1.1环保图形标志必须符合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和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要求。
H1.2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H.1.2.1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H.1.2.2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H1.3辅助标志内容辅助内容包括:排放口标志名称、工业企业名称、排放口编号、污染物种类、XX生态环境局监制。
H1.4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H1.5标志牌尺寸H.1.5.1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a)提示标志:正方形边框(480×300mm)(b)警告标志:正三角形边框(边长420mm)H.1.5.2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a)提示标志:420×420mm(b)警告标志:边长560mm(c)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H.2标志牌材料H.2.1标志牌采用1.5—2mm冷轧钢板;H.2.2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H.2.3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33 T14/XXXXX-2021H.3标志牌的表面处理H.3.1搪瓷处理或贴膜处理;H.3.2标志牌的端面及立柱要经过防腐处理。
H.4标志牌的外观质量要求H.4.1标志牌、立柱无明显变形;H.4.2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H.4.3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H.4.4标志牌的表面不应有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H.5检查与维修当发现标志牌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本标准的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 换。
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H.6环境保护图形符号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 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及说明见表H-
1。
34 序号 提示图形符号
1 2
3 T/SXAEPIXXXX-2021 警告图形符号 表H-1环境保护图形符号一览表 名称 平面固定式 污水排提示标志:480×300mm放口警告标志:边长420mm 规格 立式固定式 提示标志:420×420mm警告标志:边长560mm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底部可埋于地下0.3m 废气排提示标志:480×300mm放口警告标志:边长420mm 提示标志:420×420mm警告标志:边长560mm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底部可埋于地下0.3m 噪声排提示标志:480×300mm放源警告标志:边长420mm 提示标志:420×420mm警告标志:边长560mm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底部可埋于地下0.3m 35 T14/XXXXX-2021 序号 提示图形符号
4 5 警告图形符号 名称 平面固定式 一般固提示标志:480×300mm体废物警告标志:边长420mm 规格 立式固定式 提示标志:420×420mm警告标志:边长560mm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底部可埋于地下0.3m 危险废物
1、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
2、警告标志外檐2.5cm3、使用情形: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00cm时;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

1、形状:等边三角形,边长40cm颜色: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警告标志外檐2.5cm2、主标识背面以螺丝固定,以调整枝杆高度,枝干底部可以埋于地下,也可以独立摆放,标志牌下沿距地面120cm3、使用情形: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其他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其箱、柜上不便于悬挂时;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需独立摆放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需独立摆放时;部分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场所。
36 附录I(资料性附录)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流程 T/SXAEPIXXXX-2021 资料收集 风险点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识别 现场清查 样品分析 前 方案编制 期 准 备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 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重点单位)拆除方案备案 划分拆除活动施工区域(平面图) 拆 清理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 除 过 程 实施拆除 拆除遗留设备 拆除建(构)筑物 清理现场 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拆 拆除活动污染防治资料管理 除 后 污染防治方案 环境应急预案 总结报告 图
I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流程图 37 T14/XXXXX-2021 附录J(资料性附录)退役场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修复流程 退役地块 污 染 识 否 别 是否存在潜在污染 是 初步采样 风险筛查 采 样 否 调 风险筛选值 是否超过筛选值 查 是 详细采样/
补充采样 风风险管控值险评估 否是否超过管控值 是风险不可接受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或修复 制定修复目标 制定管控目标 风险可 污 接受 染 场 制定修复方案 管控 地 修 复 实施修复 开展环境监理 修复效果验收场地后期管理 按要求开发利用 图J退役场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修复流程图 38 T/SXAEPIXXXX-2021 附录
K (资料性附录) 工业企业主要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表K.1主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环境管理类 (一)环境影响评价类
1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2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环境影响评价 3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4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5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环境影响评价
6 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法》第三十二条 量问题 罚款。
(二)“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类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
7 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保护管理条例》第 39 T14/XXXXX-2021 序号
8 违法行为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款。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二十二条
9 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10 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1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2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3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14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三)排污许可管理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5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16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排放污染物17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18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排污许可管理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条例》第三十三条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9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排污许可管理 20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条例》第三十四条 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关闭。
2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22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排污许可管理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三十五条 40 T/SXAEPIXXXX-2021 序号 232425 26 2728293031323334353637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处罚依据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排污许可管理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条例》第三十六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排污许可管理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污许可管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第三十七条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排污许可管理 41 T14/XXXXX-2021 序号 38394041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处罚依据条例》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除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排污许可管理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水污染防治类 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 《水污染防治法》 42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第八十一条 43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4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水污染防治法》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
45 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 46 污染物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 《水污染防治法》 47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 48 的工业废水 42 T
/SXAEPIXXXX-202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4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50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51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水污染防治法》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第八十四条产整治。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水污染防治法》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第八十四条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5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5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54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废水的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55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关闭。
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56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水污染防治法》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 第八十五条 57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 违反规定或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 58 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原体的污水的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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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60 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43 T14/XXXXX-2021 序号6162636465666768 69 44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水污染防治法》 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第八十六条 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
责令关闭 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或者关闭。
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水污染防治法》 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 《水污染防治法》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 第九十四条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 T/SXAEPIXXXX-2021 序号 7071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 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水污染防治法》 续处罚。
第九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 排污方应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7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73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74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75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大气污染防治类 76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大气污染防治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法》第九十八条 77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罚。
78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 《大气污染防治 79
放大气污染物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种行为受法》第九十九条 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 8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45 T14/XXXXX-2021 序号8182 83 84858687 88 899091929394 46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大气污染防治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第一百条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大气污染防治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第一百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停业、关闭。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 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大气污染防治 T/SXAEPIXXXX-2021 序号9596979899100101102 103104105 106 107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进口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法》第一百零四条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第一百零五条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大气污染防治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47 T14/XXXXX-2021 序号108 109 110 111112113114115116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依法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大气污染防治 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法》第一百一十
48 T/SXAEPIXXXX-2021 序号117118 119 120121122123124125 126127128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建筑施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
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49 T14/XXXXX-202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类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 129 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130(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131 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132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133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 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 13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固体废物污染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有关法律、行政环境防治法》第
135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百零二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136 固体废物的; 137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138 态的。
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39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0 T
/SXAEPIXXXX-2021 序号140 141 142143144 145146147148149150151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固体废物污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环境防治法》第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百零三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固体废物污染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环境防治法》第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百零四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环境防治法》第
罚款。
百零五条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防治法》第
百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固体废物污染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环境防治法》第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百一十二条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51 T14/XXXXX-2021 序号152153154155156157158159 160 161 违法行为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
营活动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固体废物污染 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环境防治法》第
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百一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 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
环境防治法》第
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百一十四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 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2 T
/SXAEPIXXXX-2021 序号162163164 165 166167168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 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53 T14/XXXXX-2021 序号 169 170171 172173174175176177178179 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噪声污染防治类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
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 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噪声污染防治 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法》第四十八条 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噪声污染防治 正,并处罚款 法》第五十条 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噪声污染防治 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54 T/SXAEPIXXXX-2021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土壤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 180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18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182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18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土壤污染防治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 法》第八十六条 184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作方案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 185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罚款。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186 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 《土壤污染防治 187 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法》第八十七条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 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土壤污染防治 188 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第八十九条 189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190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土壤污染防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法》第九十一条 191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55 T14/XXXXX-2021 序号 192193194195196197198 199 200201 违法行为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下的罚款: 违法后果 处罚依据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在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土壤污染防治 的罚款。
法》第九十五条 56 T/SXAEPIXXXX-2021 序号 违法行为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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