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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6日证监许可[2015]206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进行了复核。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目录
一、

言...........................................................................................................................................................................

1二、释

义...........................................................................................................................................................................

2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

效........................................................................................................................

48七、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49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九、基金的投资...........................................................................................................................................................64

十、基金的业绩...........................................................................................................................................................80

一、基金的财产

.......................................................................................................................................................

82十
二、基金资产估值..................................................................................................................................................83

三、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88十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90十
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92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十
七、基金的风险揭示............................................................................................................................................101

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5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7

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6
二十
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二十
四、备查文件.....................................................................................................................................................139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
年9月第1次更新)
一、绪言《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3、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18个月(含18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5、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5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SDICFUNDMANAGEMENTCO.,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传真:(0755)82904048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
7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R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
8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
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瑞银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
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
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
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
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9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曾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
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兼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 10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吴潇先生,中国籍,研究部总监助理,墨尔本大学金融学硕士,6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3年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起担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2016年4月转入研究部,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新收益混合及国投瑞银新活力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任国投瑞银瑞盈混合(LOF)、国投瑞银瑞利混合(LOF)及国投瑞银瑞盛混合(LOF)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新增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6年12月29日起担任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及国投瑞银瑞泰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原国投瑞银瑞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岁赢利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10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锐意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曾于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信息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杨冬冬先生,2016年5月27日至2018年11月2日;刘钦先生,2016年5月25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6年8月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1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2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3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14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15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16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17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18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刘连舸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传真:(010)66594942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783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9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0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法定代表人:叶柏寿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4传真:(0755)82904048联系人:贾亚莉、李沫客服电话:400-880-6868网站:
(2)场外代销机构: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传真:010-66107914联系人:吴于思客服电话:95588公司网站: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电话:010-66596688联系人:王琪客服电话:95566网站: 21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郑杨电话:021-61618888传真:021-63604199联系人:姜基彬客服电话:95528公司网站: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电话:010-68859404传真:010-68858057联系人:王硕客服电话:95580公司网站: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联系人:赵杨电话:0755-22166574传真:021-50979507客服电话:95511-3公司网站:6)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2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室、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4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宝电话:021-38663866传真:021-38663966联系人:杨俊垂询热线:95382公司网址: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电话:010-58560666传真:010-58560666联系人:徐野客服电话:95568公司网站: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联系人:钟伟镇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公司网站: 23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客服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站: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法定代表人:何如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联系人:李颖客服电话:95536公司网站: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法定代表人:霍达电话:0755-82943666传真:0755-83734343联系人:黄婵君客服电话:95565公司网站: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24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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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 45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开源证券、万联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周明电话:010-50938856传真:010-50938907联系人:崔巍(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廖海、刘佳联系人:刘佳(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46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联系人:施翊洲联系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施翊洲 47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5年9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067号文注册募集。
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18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1,585,068,166.0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3,812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8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自2016年8月19日起开始办理上市交易业务。

3、基金上市条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49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规模、成交量等因素,认为有必要终止上市的,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终止上市,此情形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50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18个月之内(含18个月)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基金合同生效满18个月以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已于2017年11月25日起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1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本基金已于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52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份额交收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份额确认日下一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场外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3、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53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54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
年9月第1次更新)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0% 持有期≥7日 0.5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0%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365日 0.50% 365日≤持有期<730日 0.25% 持有期≥730日 0% 场内、场外投资人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55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
年9月第1次更新) 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19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申购份额=9,852.22/1.219=8,082.21份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19元,则可得到8,082.21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56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元退款金额=9,852.22-9,851.28=0.94元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57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58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59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
(2)方式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同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含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60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交易与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61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 期间,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62 国投瑞银瑞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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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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