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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张玉萍 2022年1月12日星期三电话:010-83251716E-mail押zqrb9@zqrb.sina.net 信息披露DISCLOSURE 证券代码:600673债券代码:163048债券代码:163049债券代码:163150 证券简称:东阳光债券简称:19东科01债券简称:19东科02债券简称:20东科01 公告编号:临2022-02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27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27日上午10点00分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行政楼会议室(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由独立董事谢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东阳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临2022-04号)。

二、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
2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 关于对外投资电池铝箔项目的议案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以上议案已分别经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5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3、4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
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
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0673 东阳光 2022/1/21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一)登记手续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同时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函;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行政楼会议室(三)登记时间2022年1月27日上午9:00。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王文钧先生、邓玮琳女士;联系电话:0769-85370225;联系传真:0769-85370230。

六、其他事项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授权委托书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附件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 2022年1月12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
2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 关于对外投资电池铝箔项目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 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73债券代码:163048债券代码:163049债券代码:163150 证券简称:东阳光债券简称:19东科01债券简称:19东科02债券简称:20东科01 编号:临2022-01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1月11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全体董事均以通讯方式对董事会议案发表了意见。
会议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电池铝箔项目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对外投 资的公告》(临2022-04号)。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东阳光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临2022-02号)。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73债券代码:163048债券代码:163049债券代码:163150 证券简称:东阳光债券简称:19东科01债券简称:19东科02债券简称:20东科01 编号:临2022-03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谢娟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谢娟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1、征集人介绍谢娟女士:2005年至2006年在香港城市大学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取得国际经济法(IBL)法学硕士。
2016年5月参加第43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获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2006年至2009年担任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民商法专职律师;2009年至2018年6月担任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18年7月至今担任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
入选全国中华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广东省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东莞市首批涉外律师人才库及珠海市“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专家库专家成员,担任东莞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成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等职务。
2018年4月至今担任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且承诺在本公告的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征集人谢娟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对《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并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理由如下: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激励对象条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变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拟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从而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7、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了《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独立董事谢娟女士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一)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27日上午10:00网络投票时间: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行政楼会议室(三)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情,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东阳光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2-03号)。

三、征集方案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一)征集对象截至2022年1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2年1月24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的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处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处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
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收件人:王文钧先生/邓玮琳女士邮政编码:523871联系电话:0769-85370225联系邮箱:wwj1016@dyg-hec、dengweilin@dyg-hec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相关文件送达后,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书无效。
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除委托征集人外又委托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形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授权委托的,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征集人将视为委托股东对征集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
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谢娟2022年1月12日附件: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附件: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D39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娟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注:
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
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应由本人签字;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如委托人无在本授权委托书中就上述议案表明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则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次股东大会上代委托人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予以确认。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号:委托人持股数量:委托人联系方式:签署日期:年月日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0673债券代码:163048债券代码:163049债券代码:163150 证券简称:东阳光债券简称:19东科01债券简称:19东科02债券简称:20东科01 编号:临2022-04号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投资标的名称:年产10万吨低碳高端电池铝箔项目●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不超过271,000.00万元,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特别风险提示:
1、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存在建设成本高于预期成本的风险;
2、若下游需求未及预期,或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项目可能存在经济效益未及预期的风险;
3、公司目前尚未取得本项目涉及产品所需的全部技术,后续可能需完成相关技术授权、转让或引入技术方等程序,能否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项目涉及的产品销售需取得下游客户认证,存在客户认证周期和认证计划不确定的风险;
5、本次项目产品原材料铝锭未来价格走势存在不确定性,如铝价存在大幅波动,将加大公司原材料成本控制的压力;
6、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尚需完成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项目土地公开招拍挂、环评及能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存在未来项目审批或进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为满足电池铝箔产品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公司锂电池用电池铝箔产业,公司计划在湖北省宜都市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低碳高端电池铝箔项目,项目总投资额预计不超过271,000.00万元。
同时,公司将在宜都市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
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电池铝箔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
鉴于截至本次对外投资为止,公司最近12个月进行的对外投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达到50%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10万吨低碳高端电池铝箔项目;
2、项目投资总额:不超过271,000.00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土地费、建设利息费用及流动资金,最终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3、建设地点及内容:项目选址在湖北省宜都市陆城宝塔湾村,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电池用铝箔生产车间,配套建设办公、研发等辅助用房、绿化、环保、消防等设施;
4、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
5、项目建设周期:本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项目分两期建设,
一、二期项目均为建设年产5万吨低碳高端电池铝箔项目,其中一期项目预计2023年投产,二期项目预计2025年投产。

6、审批程序: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尚需完成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项目土地公开招拍挂、环评及能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

三、对外投资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公司新能源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空间。
本项目实施投产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电池铝箔生产规模,有利于把握市场发展机遇,有效提高公司长期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
本次项目投资为公司长期发展的投入,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项目建设周期较长,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存在建设成本高于预期成本的风险;
2、若下游需求未及预期,或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项目可能存在经济效益未及预期的风险;
3、公司目前尚未取得本项目涉及产品所需的全部技术,后续可能需完成相关技术授权、转让或引入技术方等程序,能否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项目涉及的产品销售需取得下游客户认证,存在客户认证周期和认证计划不确定的风险;
5、本次项目产品原材料铝锭未来价格走势存在不确定性,如铝价存在大幅波动,将给项目的盈利能力带来不确定性;
6、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尚需完成政府立项核准及报备、项目土地公开招拍挂、环评及能评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存在未来项目审批或进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2-00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
年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严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2年1月6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8人,代表股份数 为559,526,6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564%。
截至2022年1月6日,本公司共有股东人数17,309名,其中机构股东人数4,498名,个人股东人数12,811名(不包含融资融券股东人数)。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为493,327,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964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6,199,5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19%。

4、中小投资者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6,710,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8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11,3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62%;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6,199,5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919%。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9,359,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反对16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543,4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91%;反对16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9,526,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710,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9,526,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710,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9,526,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710,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9,526,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6,710,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57,368,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43%;反对2,158,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4,552,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47%;反对2,158,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俊宇、张雅利
3、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编号:临2022—00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事、 高管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接到大股东相关函件,为保证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特公告如下: 根据大股东来函,推荐常瑞同志为公司董事长人选,巩月琼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推荐武锡斌同志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人选,常瑞同志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另根据总经理提名,崔士朋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人选,武锡斌同志不再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上述事项正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快履 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待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22—003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更换后,直接担任董事。
2022年1月1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工会《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宋术山同志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武锡斌同志不再担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宋术山同志简历 附件:宋术山同志简历 宋术山同志简历 姓
名:宋术山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70年3月 政治面貌:群众 学历:本科 最近五年历任: 2016年10月-2017年5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商用汽车集团总裁、 计划与营销管理本部部长、金融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 2017年5月-2017年9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计划与营销管理本部部长、兼金融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 2017年9月-2018年1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计划与营销管理本部部长 2018年1月-2018年12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计划与营销管理本部总监 2018年12月-2019年8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2021年9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人力资源与行政副总裁现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裁采埃孚福田自动变速箱(嘉兴)有限公司董事宋术山同志没有《公司法》第146条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情形,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
证券代码:600804债券代码:143143债券代码:143606 证券简称:鹏博士债券简称:17鹏博债债券简称:18鹏博债 公告编号:临2022-006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事项的补充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对于《警示函》中涉及未披露事项,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补充披露事项2020年度,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如下:(一)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2020年6月,公司与深圳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敏捷”)签署《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深圳敏捷负责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合同金额19.63亿元。
根据相关规定,本合同的订立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深圳敏捷为本项目承包方,其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民营企业 注册地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三层3C1-317E 法定代表人 张燕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的研发;网络工程(不含上网服务);网络设备租赁;国内贸易: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
主要股东 张燕 深圳敏捷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合同标的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
(2)签订时间:2020年6月20日
(3)项目主要内容:深圳敏捷作为承包方,以包工、包材料方式总体承包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

(4)合同价格:本工程的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196,280万元。
分期付款:a.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进度,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58,884万元;b.在主设备全部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58,884万元;c.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5%,即人民币68,698万元;d.验收合格且验收报告出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甲方根据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向乙方无息支付余款。

3、款项支付情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深圳敏捷已完成进场,并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测与规划,根据实际开展进度,公司累计向深圳敏捷支付62,959万元,占合同总金额的31.89%。
上述资金未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4、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因数据中心终端客户要求项目建设方需入围其合格名录,而深圳敏捷未在其名录中,因此公司与深圳敏捷于2021年1月签订《解除协议》,约定:《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正式解除;
2、深圳敏捷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退还公司已支付代建款。
2021年4月,深圳敏捷向公司退回上述已经支付的62,959万元。
(二)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 2020年7月,公司与深圳市新诚至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至达”)签署《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由新诚至达负责廊坊云数据中心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合同金额29.6亿元。
根据相关规定,本合同的订立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1、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新诚至达为本项目承包方,其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新诚至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民营企业 注册地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三层3D1-09A庞亚新 注册资本主营业务 1000万人民币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信息咨询;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的研发;网络工程(不含上网服务);网络设备租赁;国内贸易;信息咨询。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主要股东 庞亚新 新诚至达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合同标的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鹏博士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
(2)签订时间:2020年7月1日
(3)项目主要内容:新诚至达作为承包方,以包工、包材料方式总体承包廊坊云数据中心项 目机房及其配套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弱电智能化、消防系统等整体代建工作。

(4)合同价格:本工程的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296,000万元。
分期付款 a.在本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实际开展进度,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5%,即人民币 74000.00万元; b.在主设备全部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40%,即人民币118400.00万元; c.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88800.00万元; d.验收合格且验收报告出具两年内无质量问题的,甲方根据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向 乙方无息支付余款。

3、款项支付情况 2020年7月,新诚至达已完成进场,并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测与规划,根据实际开展进度,公 司向新诚至达支付7.4亿元,占合同总金额的25%。
上述资金未流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4、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曾与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斯”)合作开发廊坊数据中心项目, 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2020年度,公司改变数据中心建设思路,将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以股 权形式对外出售。
2020年5月,公司原子公司鹏博士大数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千佰汇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佰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廊坊鹏博士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 让予千佰汇。
股权转让后,该项目之原合作方普洛斯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提出异议,因双方就 此产生分歧,项目暂停建设。
公司与新诚至达于2020年9月签订《解除协议》,双方解除上述项目代建合同,并约定新诚 至达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退还公司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
截至2020年9月30日,新诚至 达向公司退还7亿元;截至2021年4月26日,新诚至达向公司退回上述已经全部支付的7.4 亿元。

二、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事项的补充披露事项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约为81,599.36万元。
截至2020年5月20日,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事项的累积金额,已超过上一年度净审计净资产的1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已达到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的临时信 息披露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自2019年5月20日起,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诉讼事项如下: 各当事人 诉讼请求中 编文书签收受理法院案由号日期 原告 被告 的判决情况标的金额 (元) 铁岭鑫汇
1、长城宽带铁岭分 公司; 12019年6银州区人合同纠纷隆通信管
2、长城宽带网络服1,296,909 月26日民法院 网有限公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司称“长城宽带”) 2019年11月26日,一审判决要求长城宽带铁岭分公司和长城宽带共同 给付原告管道费124万元,并按30%支付违约金37.20万元。
案件受理费1.93万元由长城宽带和长城宽带铁岭分公司共同负担;反诉费1.14万元由长城宽带铁岭分公司负担。
2020年9月25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中国长城
1、长城宽带;
2、上海 上海市静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 22019年7安区人民合同纠纷桂林软件有限公司;
3、武汉长2,200,000 月19日法院 技术有限城宽带网络服务有 责任公司限公司 2020年7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长城宽带支付原告桂林软件公司50万元;长城宽带负担0.56万元案件受理费。
建设工程江苏怡年
3 2019 年 7港闸区人 施工合同 通 信 科 技
1、 长城宽带南通分1,582,034 月29日民法院纠纷 有限公司公司;
2、长城宽带 2020年7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长城宽带、长城宽带南通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296,947.78元。
长城宽带、长城宽带南通分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1.56万元;2021年3月1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2020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中涉及电信通赔偿的为:
1、赔偿4位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死亡赔偿金553392元、丧葬费20320.80元,以上共计593712.80元; 北京市朝机动车交
1、徐晓宝北京电信通电信工 42019年9阳区人民通事故责
2、王国军程有限公司(以下简2,206,876 月25日法院 任纠纷
3、郭云杰称“电信通”)
4、徐禾鑫
2、赔偿王国军死亡赔偿金123621.33元;
3、赔偿郭云杰死亡赔偿金123621.33元;
3、赔偿徐禾鑫死亡赔偿金43267.46元;
4、电信通负担0.99万元案件受理费。
2021年3月12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电信通负担1.26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2020年4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
1、裸光纤租用合同关系自2020年1月13日起解除;
2、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
1、山东长城宽带信 济南市市 济南杰众息服务有限公司烟 52020年1中区人民租赁合同信息技术台分公司; 1,479,050 月19日法院 纠纷 有限公司
2、山东长城宽带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租金990500元;
3、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99050元。

4、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0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2020年7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务有限公 司烟台分公司、山东长城宽带信息服 务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8110元。
福建省信 2020年2福州市台 友电讯工
1、长城宽带福州分 6月11日江区人民合同纠纷程有限公公司; 1,767,273 法院 司
2、长城宽带 2020年8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
1、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长城宽带向原告支付844902.96元及利息;
2、长城宽带福州分公司、长城宽带负担案件受理费12465元。
2020年7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
1、电信通支付歌华有线22,768,389.50元; 北京市东 北京歌华 72020年3城区人民服务合同有线电视北京电信通电信工26,747,485 月10日法院 纠纷 网络股份程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电信通向歌华有线给付逾期支付一期结算款的违约金;
3、电信通负担案件受理费161,371元。
2020年9月30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电信通负担案件受理费 175,537元。
中国联合
1、长城宽带深圳分 深圳市罗 网络通信公司; 82020年3湖区人民财产损害有限公司
2、深圳市长城宽带56,384,523 月20日法院 赔偿纠纷深圳市分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1日,一审法院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公司
3、长城宽带 西安市莲92020年4湖区人民合同纠纷马茂森 月20日法院 长城宽带西安分公 司 3,086,938 2020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
1、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68,176.1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1496元、公告费600元。
2021年8月12日,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长城宽带西安分公司负担案 件受理费31496元。
长沙绿叶 2020年5嘉兴市南 通信网络
1、长城宽带; 10月22日湖区人民合同纠纷科技有限
2、长城宽带嘉兴分2,195,000 法院 公司 公司 2020年7月15日,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长城宽度、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9,545.2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

2、长城宽度、长城宽带嘉兴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72元。
涉诉金额合计 98,946,088
三、其他说明公司将积极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要求所有相关人员提升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 息披露的完整、规范,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董事会对因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证券代码:600804债券代码:143143债券代码:143606 证券简称:鹏博士债券简称:17鹏博债债券简称:18鹏博债 公告编号:临2022-005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金额:未付货款56,378,867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判决预计造成公司预计负债3,974.17万元(未经审计)。

一、诉讼案件的前期基本情况2020年9月14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伟迪”)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
(1)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宽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或“公司”)向其连带支付欠付款项,金额具体为85,169,707.93元(暂计),其中,欠付采购款项76,899,365元;逾期付款利息8,270,342.93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长城宽带、鹏博士连带承担。
2021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的已付货款的逾期利息1,829,374.55元;
(2)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56,378,867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3)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137.4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后,格林伟迪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和第四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中请求改判的内容为:
(1)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长城宽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格林伟迪支付未付货款76,899,365元及相应款项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鹏博士就长城宽带在本案中应当向格林伟迪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未付货款、逾期利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鹏博士和长城宽带连带承担。
就此案件,公司的基本户银行账户已于一审期间被冻结,截至目前,实际冻结金额53,170,509.2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鹏博士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4))。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的(2021)京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本院认为,在鹏博士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长城宽带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其应当对长城宽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鹏博士对长城宽带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格林伟迪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鉴于该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交易事项中,部分交易公司已经计提了应付账款1,913.22万元,因此该诉讼判决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会造成公司预计负债约3,974.17万元(未经审计),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四、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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