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大教字„2016‟11号校属各有关单位:,中农大教字„2016‟11

培训班 3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了《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第2016-2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中国农业大学2016年11月14日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1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中国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期限不超过十五天。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和学生身份的认可。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并交纳学费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并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复查认为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根据《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确属特殊原因,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但最长不超过两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校随下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所属学院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办理入学手续,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新生报到日之后十五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应当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齐当学年学费,方能注册并取得学籍。
不能按期缴纳学费者,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办理缓交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动物医学专业学制五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修读专业学制加两年(含休学)。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连续或分阶段完成学业。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休学创业实行弹性学制,允许保留学籍年限累计不超过两年.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提前
3 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于毕业年度春季学期前两周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编级申请表》,所属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未办理延期毕业者,如毕业时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将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本科实行学分制,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修读学分不少于12学分。
第十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十一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考试、实验、实习、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所授课程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教学实习等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附校医院证明,连续请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班主任批准,五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生一般不应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连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班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班主任、主管院长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院系
4 应当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校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 批意见应当存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查。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已选 定的选修课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不合格者不取得学分。
在校期间修读的所有课程的历次考核 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毕业生成绩单归入本人档 案。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 例、平时成绩的评价依据等内容由任课教师确定,并于课程 开始时向学生公布。
课程最终成绩以学生综合成绩(含平时 成绩、期末成绩等)进行评定。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课程 作业(如阅读、报告、论文、实验、测验等)、课堂讨论、 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二)课程采用等级制或二级制(通过/不通过)记载 成绩,其中必修课原则上采用等级制记载成绩。
允许免修的 课程,成绩记载为“EX”。
成绩对应规则如下: 等级成绩 百分成绩 绩点 A+(荣誉等级)
95-100 4.0
A 90-94 4.0 A- 85-89 3.7 B+ 82-84 3.3
B 78-81 3.0
5 B- 75-77 2.7 C+ 72-74 2.3
C 68-71 2.0 D+ 64-67 1.5
D 60-63 1.0
F <60
0 P 通过 ---
N 不通过 --- EX 免修 --- (三)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Average) 作为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基本依据。
计算公式如下:
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2.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校级公选课和成绩记载为“EX”、“P”、“N”的课程不 纳入GPA计算。
(四)采用“必修课GPA”和“总GPA”两种方式评定 学生学业表现。
(五)凡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 成绩无效,记载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缓考 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者,应当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填 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 附校医院证明,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提供相关证明), 经所属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批。
缓考课程在成 绩档案中显示“缓考”字样,不参加当学期
GPA计算。
考试开始以后不得再提出缓考申请。
批准缓考后,学生
6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办理必修课程缓考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随补考学 生参加考试,如不按时参加按旷考处理。
办理选修课程缓考的学生,须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重新选课修读。
补考课程不办理缓考。
第十六条旷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成绩按不及格记载:(一)未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二)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三)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四)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补考与重修(一)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应当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补考。
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或不参加补考者只能随低年级选课重修相关课程。
补考和重修成绩均记入成绩档案,并标注“重修”字样;补考和重修通过的课程,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等专业排名时课程绩点按“1.0”计算。
补考成绩与该门不及格课程成绩计入同一学期。
(二)考核成绩不及格的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可重新选课修读,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三)已考核合格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重新修读。
在推荐免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等专业排名时,该门课程绩点按第一次考核成绩计算。

7 第十八条成绩查询及复核课程考核成绩由主讲教师直接在综合教务系统中录入,书面成绩单保存于教师所属学院。
学生可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进行查询。
主讲教师对学生答卷有严重疑问的,有权对其进行复试,并将复试学生的情况及时报有关学院备案。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者,应当最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成绩查询申请表》,交本人所属学院,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安排专人到开课院系复核,十个工作日内,学生到所属学院领取复核结果。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查询。
学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者,自签收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程序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符合相关要求的外校学生,也可申请转入我校。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向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学生转学申请书、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会议纪要、转出、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公示的情况说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入学校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
经两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8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八)跨学科门类的;(九)应予退学的;(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拟转入我校的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本科
一、二年级;(二)有学校所在地的正式户口;(三)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教学资源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十二月,其他时间均不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科学生可以在我校同一批次录取专业内转专业。
每学期第十五周学校公布各专业接收数量。
下学期初经学生自愿报名、所属学院审核、申请转入学院确定拟接收名单、教务处批准并公示名单。
学校不限制转专业的次数。

9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一)录取到经济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三)外国语中学推荐并被录取到英语专业的保送生;(四)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五)录取到烟台研究院相关专业的学生,只能在烟台研究院开设的专业之间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读课程,并按新专业缴纳学费。
已修读的课程,如果与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层次或高一层次,予以认可;若低于新专业层次要求,应当补修。
按大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工作由各学院负责落实,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申请休学:(一)请病、事假累计达到六周(含)以上者;(二)因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申请保留学籍:(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二)按照规定参加休学创业者。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期满后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须办理延期复学手续。
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
10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如有违纪行为者,应当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办理离校或到校手续转知单》,经相关部门签字或盖章,交回教务处学籍科后,领取《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一)复学学生应于每学期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及本人《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学证明书/保留学籍证明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签署意见),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休、复学审批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籍科领取《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办理离校或到校手续转知单》,经相关部门签字或盖章后,交回教务处学籍科。
(二)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编级与退学第三十三条编级在春、秋学期前两周进行。
编级处理由各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后,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11 (一)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即可在秋季学期初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不及格的必修课(已补考合格课程除外)累计达六门及以上者不得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二)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分绩点在3.7以上,且提前修完高一年级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总数的50%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跳级。
(三)编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则由所属学院负责将其调到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编级学生应当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本科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根据学生必修课未完成情况,学业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
每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尚不及格必修课有2~3门,为黄色预警;尚不及格必修课有4~5门,为橙色预警;尚不及格必修课有6门及以上,为红色预警。
由各学院填发《中国农业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家长。
学校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业帮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12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
按本条规定办理的学生,属正常学籍处理,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退学应当填写《中国农业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达到退学条件第(一)至第(五)种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属学院填写;本人申请退学者,由本人填写(未满十八周岁者,应当附监护人同意书)。
学生的退学处理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采取以下方式之一送达:(一)邮寄送达。
以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公告送达。
由学校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学生如果急需离校,不等学校《退学决定书》下达,须填写《个人声明书》。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退学决定书》和学习成绩单,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发给《退学证明书》、《退学决定书》,不再出具其它任何证明。
13 (三)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四)中途退学学生的学费,按《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四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者;(三)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者。
第四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已离校的结业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参加课程考核的申请。
考核成绩合格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换发/补发证书申请表》,学校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发证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提出换发或补发证书申请的,学校不再办理。
14 第四十四条凡具有学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国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本专业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本款中“严重考试作弊行为和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是指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道德而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各学院负责对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规定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确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教务处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定,通过者可获得学士学位,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六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辅修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两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种学历证明(含休学证明、保留学籍证 15 明、保留入学资格证明、退学证明、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均由教务处开具,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或学校公章方有效,各学院不得开具任何学历证明。
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在读证明、成绩单由自助打印系统打印,并加盖教务处公章方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农大教字„2014‟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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