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优惠还是陷阱?,电子商务公司怎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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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公布的“预付式消费”调查体验活动结果显示,通过对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的美容美发、教育培训、洗车、洗衣和健身等5个行业的调查发现,预付卡办理存在近半商家无资质、不签合同、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等问题,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 预付卡,优惠还是陷阱?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佘颖 洗车50元一次,办卡500元25次;去游乐园单次70元,办卡500元10次;饭店会员卡,充值10000元返2000元,类似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消费者不知不觉地就办了不少预付卡。
这些预付卡是优惠还是陷阱?办卡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才能避免风险? 近期,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预付式消费”调查体验活动结果,通 过对北京、上海、广州、长春、南宁、杭州、武汉、成都、西安和济南10个城市的美容美发、教育培训、洗车、洗衣和健身等5个行业的调查发现,预付卡办理存在近半商家无资质、不签合同、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等问题,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
无证商家办卡跑路无从追责 在上海“尚彩美容美发院”,记者看到其服务项目表上标有提供各类生物理疗服务项目如颈椎病、肩周炎、腰间盘突出等,但其营业执照上标注的经营范围仅有美容、美发服务。
也就是说,这家美容院没有开展理疗的资质,消费者如果选择这样的商家办理预付卡,服务质量可能得不到保障。
中消协调查结果发现,经营主体不合法总体问题率达到46.0%,主要存在商家超出其合法经营范围、卫生许可证和经营场所使用期限展示度低等方面的问题。
以洗衣行业为例。
《全国洗染服务纠纷解决办法(试行)》中规定,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等,接受执法部门及消费者的监督。
相对于其他行业,洗衣行业三项证件均未展示的比例较小,占到总数的13.3%,但没有一家洗衣店展示卫生许可证。
美容美发行业也有类似法律法规。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然而,数据显示,仅有23.3%的美容美发商家展示了营业执照,16.7%展示了卫生许可证,三项证件均未展示的商家占比43.3%。
从调查体验结果看,三项证件均未展示的商家占总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展示了卫生许可证的商家占比最少,仅有6.0%,即九成以上商家未展示卫生许可证,美容美发行业违规情况尤其严重。
中消协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卡之前,一定要核验商家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可登录下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旦发现该商家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千万不要办理预付卡,因为这些非法经营的商家一旦跑路,对无经营资质的商家消协无法介入,工商部门也无法登记立案,将对消费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超半数商家不签订任何合同 右图这是一家皮具护理店的会员卡,没有会员姓名,也没有商户名称,最终解释权归商户的规定也属于不合理规定。
佘颖摄 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部分地方性政策法规对签订合同也有相关要求。
《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调查中,当调查员主动询问是否有合同时,52.0%的商家明确表示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仅有口头约定。
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美容美发、洗衣、洗车行业情况尤甚。
记者在北京福奈特团结湖店咨询办理充值洗衣卡时,店员就直接表示,“卡里没什么协议,就是登记您的个人信息……没有额外的纸质协议,办卡的时候会给一张办卡凭证”。
在北京体验的15户商家中,有10户不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只有口头约定。
在其他城市中,成都仅有1家商家签订合同,不签订合同的比例达到93.3%,问题最为突出。
被体验的5个行业中,美容美发、洗衣以及洗车行业不签订合同的商家均在60.0%以上。
健身行业签订合同的情况相对较好,90.0%的商家均签订合同或售卡后有服务介绍。
非连锁店不签订合同的问题占比高出连锁店近20%,问题相对突出。
办卡过程中,消费者最容易忽视的问题是签订合同,经常一手交钱一手拿卡,没有与商家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签订预付卡购卡协议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 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 有合同在手,消费者也要学会判断是否合理。
许多商家制定的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条款标示不详,甚至还有许多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使得消费者后期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左图这家洗车行有许多不合理规 定,比如不退款、遗失不补,在办理过程 中也没有任何书面协议。
下图舞蹈课家长在办理预付卡,教育 培训类机构通常采用预付费方式收费, 也会有书面协议,但协议里通常没有法 律规定的必填项。
佘颖摄 合同中,商家最易忽视提供纠纷解决办法及企业注册信息。
数据显示,“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未提及率达到60.7%,企业“备案编号”未提及率达到60.0%。
这样的合同既无法保障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有条款可依,又无充分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在签订合同的商家中,也有15%的商家合同中存在“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导致人身伤害/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不合理免责声明。
例如,广州天天洗衣店的合同里规定:“顾客逾期领取衣物超过15天,每逾期1天须向经营者支付每件1元的保管费,逾期超过90天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
” 根据《广东省洗衣洗涤消费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一条:衣物的最长保管责任期为90天。
超过责任期的,经营 者应主动联络并提醒消费者取衣,在发出通知10天内仍不取回或无法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的衣物,经营者有权作无主衣物处理。
天天洗衣店不仅违规收取保管费用,更没有尽到经营者应主动联络并提醒消费者取衣的义务。
另外一个最常见的霸王条款是“本公司对此卡拥有最终解释权”。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
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
然而,时隔6年,仍有不少商家借“最终解释权”欺压消费者。
济南福尼特洗衣店、杭州铭嘉国际健身会所等都有此类条款。
谨防假汽车优惠广告 购车前网络比价已经是常态。
但是,你在网上看到的汽车广告很可能是假的。
近期,中消协聘用第三方采用网络爬虫技术,从汽车门户网站、媒体、论坛、新闻网站、博客、微博等多种网络信息源获得的15.8万条汽车销售广告表明,15.5%的广告发布商家涉嫌无照经营,这些商家主要发布的是价格优惠广告。
调查供涉及广告主8340家,与工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匹配后,其中有1293户企业未匹配登记信息。
这些涉嫌无照经营的企业平均每家发布近20条广告,九成以上与价格有关,其中四分之三的广告明 确有价格优惠,直降、购车优惠多少元 等内容,另有4.8%的广告以购车有礼 品赠送等吸引消费者,还有4.0%以热 销、车源充足、现车等为广告主要内 容;不足1%的广告涉及购置税等问 题,主要从购置税全免、购置税减半等 方面促销。
调查还发现,这些涉嫌无照经营 的企业主要来源于爱卡汽车网和太平 洋汽车网。
其中,未匹配登记信息的 企业
53.4%信息来源于爱卡汽车网(共 691家),近四成来源于太平洋汽车网 (共491家),其他合计占比不足
成。
消费者在这两个网站浏览汽车广 告可要当心了。
(若愚) 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惩戒力度 本报记者佘颖 针对单用途预付卡,尽管目前已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相关管理办法及规范政策,但在调查体验中,消费者却多次遇到商家违规经营、不签合同、不提供纠纷解决办法的情况,而且消费者遭遇纠纷矛盾时无凭无据,无法维权。
究其根本,还是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监管力量薄弱,难以满足目前问题众多、纠纷繁杂的预付式消费实践需求,也难以从根本上治理预付式消费问题。
因此,就政府层面要破解预付式消费监管难题,可从完善立法、依法监管、严惩违法、创新监管等方面入手。

一,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有法可依。
2012年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办法》)正式将单用途预付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并对预付卡发行企业备案、预付卡发行与服务、预付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其内容仍然存在缺陷,如未明确发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途径、明示场所租赁期限等。
发卡企业若出现调查中卷款跑路情况,消费者无法从《办法》中寻找解决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部门应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预付卡及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规范性和普及性,防止发生体验中暴露出来的不签合同、合同内容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二,明确监管细则,加大监管力度。
如《办法》中第二章备案部分,虽明确规定发卡企业需在商务部门备案,但是落实相关备案细则需要商务、工商等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做到应备尽备,并向社会公示,确保消费者可以查询获知。
又如《办法》第五章尽管明确规定中央及地方商务部门应设立紧急预案、对发卡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等,但这些条款均未具体到细节层面,使监管无法落到实处。
应当细化监管办法,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三,增大违法成本,严惩失信商家。
从《办法》中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可以看到,对违反相关法律的企 业仅处以最多不超过3万元罚款,但在调查体验中,可以发现不少商家推行的预付卡金额高达万元以上,处罚力度只相当于几张预付卡费用,对经营者无法形成威慑力。
因此,商务、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让消费者及时止损,严惩并曝光失信商家,增加商家违法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消费者投诉预付卡商家一经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应纳入信用黑名单。

四,引入第三方支付方式或行业保证金制度等资金监管方式,为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提供信用保障。
预付式消费具有信用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
尽管消费者与经营者均在自由意愿下签订合约,具有形式公平,可一旦消费者交付预付资金后,消费者便丧失了根据经营者履约情况获得救济的机会。
如果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或行业保证金制度等资金监管方式,能有效提升预付式消费的信用性,促进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纠纷 越来越多,一旦和解不成,申诉无效,双方当事人往往对簿公堂。
这一方面是社会消费需求释放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是消 消费 费者维权意识、诉讼能力的提 高。
很多消费者在依法维护权 益的时候,都会主张赔偿。
如 何主张?赔偿多少?这要根据 法律规定来定,而非“漫天要 价”,无端产生讹诈的嫌疑。
“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 供服务谁负责”。
在消费环节,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消费维权 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从目前的 法律制度设计上看,消费者权 益保护网日臻完善。
2016
年 全国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件达2.9万件,最高法院还出台了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
在法院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中,经常出现“假一赔三”或“假一赔十”的判决结果。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 ﹃漫天于中谷 用,这几年争议不断。
在消费 者权益纠纷中,消费者应正确 认识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合 法理性维权,而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狮子大张口,甚至是知假 买假,想要赔多少就要赔多少。
消费维权,不妨从学法懂 法守法开始。
惩罚性赔偿案件
多属于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在承担正常的赔偿责任后,再依法承担超过消费数额数倍的“惩 ﹄ 罚性赔偿责任”。
目前,通常适 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具体而言,如果消费者主 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 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 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判令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惩罚性 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元的,可以按500元数额主张。
如 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 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销售 者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生活中,有的消费者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 瑕疵商品后,即主张惩罚性赔偿,冲击诚实信用原则, 对此类诉讼请求法院并不支持。
应该注意,《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 如果为生产经营或牟利而购买商品,不受该法保护。
2016
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第二条规 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 本条例”。
这也就意味着,此条例一旦如此规定,知假买假并 从中获利的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这种误导消费者 行为构成欺诈 本报记者
李万祥 经营者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该如何认定,一直是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法院提供的案例告诉我们,隐瞒经营者身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需承担三倍赔偿。
案例中,湖南电信公司与某电子商务公司签署运营协议,双方约定:湖南电信公司作为天猫商城电信旗舰店的所有者,委托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湖南电信旗舰店整体规划和运营。
2015年5月18日,王某在湖南电信旗舰店购买苹果6Plus手机1台,其中网页宣传页面显示:送钢化膜Apple/苹果iphone6Plus电信联通移动5.5寸公开版;5.5寸超清大屏。
王某实付6443元,某电子商务公司为王某开具了发票。
王某收到所购手机后,经其实际测量,苹果6Plus手机内屏实长14厘米,经换算,14厘米约等于4.2寸、5.5英寸。
王某随即开始了维权之路。
王某诉至法院称,某电子商务公司未在宣传页面提到实际销售者与名义销售者不符的情形,导致王某无法知晓二者的关系和身份。
某电子商务公司、湖南电信公司的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请求判令某电子商务公司、湖南电信公司退还货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经审理,北京朝阳法院判决某电子商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某退还价款6443元,并三倍赔偿王某19329元。
宣判后,某电子商务公司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从某电子商务公司负责运营的湖南电信旗舰店购买涉诉苹果手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电子商务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北京三中院法官高娜介绍,手机实际经营者对手机本身的质量保证以及售后服务有重要意义,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湖南电信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其应当对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告知消费者。
从行为效果上看,某电子商务公司未在网络宣传页面明确告知消费者其为湖南电信旗舰店的实际经营者,使消费者基于对电信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以及售后服务方面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购买涉诉商品,客观上有利于提高其销量,可能为其带来更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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