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ct和核磁共振哪个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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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富德生命〔2019〕疾病保险037号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即“我们”。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 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90

日的等待期...........................................................................................................

第五条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或不予豁免保险费.................................................第六条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请您特别注意“轻症疾病的定义”、“中症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分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

第三十二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1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保险期间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条保单贷款第十一条减少保险金额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三条受益人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五条司法鉴定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宣告死亡处理第十八条诉讼时效第五部分如何解除合同第十九条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六部分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三条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第二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的变更第二十六条欠款扣除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第三十一条重大疾病的分组第七部分释义第三十二条释义 <本页内容结束> 第2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 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 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单独投保本主险合同时,只可选择基本部分;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富德生命附加安心两全保险”,则须同时选择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释义二)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三),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四)(不含猝死(释义五))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第3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
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
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
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中症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2次,则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三十一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4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八)降为零,本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和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3.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4.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3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5.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4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四)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第5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额的50%给付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1次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
(五)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发恶性肿瘤确诊;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释义九);
3.前一次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释义十);
4.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六)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恶性肿瘤”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发恶性肿瘤确诊;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
3.前一次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
4.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存在。
(七)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或“神经系统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需提供颅脑影像学的新近典型改变证实为新的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八)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脑中风后遗症”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脑中风后遗症”,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确诊的脑中风后遗症需提供颅脑影像学的新近典型改变证实为新的中风发作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脑中风后遗症”的定义条件。
(九)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或“心肺疾病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我 第6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2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条件。
(十)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急性心肌梗塞”之日起5年后(不含第5年),第3次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急性心肌梗塞”,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3次确诊的急性心肌梗塞需提供新的心肌酶异常结果或心电图的新近典型改变而非陈旧异常,并符合本主险合同中“急性心肌梗塞”的定义条件。
(十一)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十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释义十一)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情形下,对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1项。
(十三)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部分(一)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特定附加合同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该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7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者被确诊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者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中症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二)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三),符合本条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七项“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九十五项“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除外;
9.遗传性疾病(释义十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五),符合本条款第三十条第四十项“肾髓质囊性病”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9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六)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十七);
2.酒后驾驶(释义十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的机动车(释义二十一)。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 第8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
第十条保单贷款犹豫期后,若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 保单贷款。
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70%为限,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保单贷款规定。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减少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已交足2年及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2年,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 当时的减少保险金额的规定。
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保险金额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少保险金额后,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您应交的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 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累积保单贷款本息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富德生命附加安心两全保险”,申请本主险合同复效时,须同时申请恢 复该附加合同的效力。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 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三条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9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第10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证明;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各项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恶性肿瘤二次给付、恶性肿瘤三次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二次给付、脑中风后遗症三次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二次给付、急性心肌梗塞三次给付保险金和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关爱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疾病终末期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如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条件,无需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我们将自动豁免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如您同时投保了“富德生命附加安心两全保险”,我们将同时豁免您应交的“富德生命附加安心两全保险”的续期保险费。
对于以上保险金的申请,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及时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待最终确定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11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五部分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犹豫期内解除合同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 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本主险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
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 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齐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主险合同订立或恢复效力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恢复效力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2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主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或性别有误,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第二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除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联系方式的变更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六条欠款扣除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未 还,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轻症疾病的定义
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释义二十二);
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第13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两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两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四、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是指确实透过微型的胸壁锁孔(于肋骨之间开一个细小的切口),进行非体外循环下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矫正1条或以上冠状动脉狭窄或闭塞。
微创进行直接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亦可称“锁孔”式冠状动脉手术。
有关程序为医疗所需及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进行。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和“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两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五、颈动脉狭窄介入治疗 颈动脉血管介入治疗术是对1条或以上的颈动脉狭窄的治疗,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血管造影术证明1条或以上的颈动脉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颈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六、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 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是指1条或以上的下列血管存在狭窄。
本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1.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如髂、股、腘、肱、桡动脉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理赔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明1条或以上的血管存在50%或以上狭窄;
2.确实已针对以上狭窄血管进行介入治疗以减轻症状,介入治疗包括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 第14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入支架或动脉粥肿斑块清除手术。

七、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八、单眼视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释义二十三)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诊断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认。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单眼视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和“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一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九、主动脉内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
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十、脑垂体瘤介入治疗和/或放射治疗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脑垂体瘤,并首次实际接受了介入或放射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一、颅内动脉瘤的血管介入治疗 经影像学检查,确认颅内动脉瘤诊断成立。
并确实进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经血
管内动脉瘤栓塞术、经血管内盘绕治疗术、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流量分流器置入术。
该诊断必须是经影像学检查结果支持,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
有关治疗、手术亦必须为医疗必须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

二、较小面积的III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0%或1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且未达到中症疾病“中度面积III度烧伤”和重大疾病“严重III度烧伤”的给付标准。

三、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所导致的醛固酮分泌过多而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接受了肾上腺切除术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第15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十
四、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 因糖尿病而并发视网膜晚期增生性血管病变,并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确诊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时被保险人已患有糖尿病;
2.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被保险人已确实进行了激光治疗等以改善视力障碍;
4.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诊断、视力障碍的程度及治疗的医疗之必要性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定。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单眼视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和“糖尿病视网膜晚期增生性病变”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一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五、胆总管小肠吻合术 因疾病或胆道损伤导致实际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胆道闭锁等先天性疾病而导致进行的胆道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III级,或其同等级別,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左室射血分数LVEF<35%;
3.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早期象皮病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
此病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
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的手术。
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
料及手术记录以证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九、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因肝炎病毒感染的肝脏慢性炎症并发展为肝硬化。
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有感染慢性肝炎病毒的血清学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临床证据;
2.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消化科专科医生基于肝脏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临床表现及病史对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硬化作出肯定的诊断;
3.病理学检查报告证明肝脏病变按Metavir分级表中属F4阶段或Knodell肝纤维化标准达到
4 第16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分。
由酒精或药物滥用而引起或有关的肝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左和/或右肝叶切除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必须以部分肝脏切除术切除最少一整叶左肝脏或一整叶右肝脏。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
围内。
二十
一、单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认。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单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和“人工耳蜗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一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二十
二、轻度慢性肾脏疾病 轻度慢性肾脏疾病是指慢性肾功能衰竭。
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或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血肌酐(Scr)>5mg/dl或>442µmol/L;
3.连续维持至少180日;
4.慢性肾功能损害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泌尿科或肾病科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
三、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
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在下列5项情况中出现最少3项:①关节炎:非磨损性关节炎,需涉及两个或以上关节;②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③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达到0.5克,或尿液检查出现细胞管型;④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⑤抗核抗体阳性、或抗dsDNA阳性,或抗Smith抗体阳性。

2.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或免疫系统专科医生确定。
二十
五、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经接受心包膜切除术。
手术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第17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二十
六、单侧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七、人工耳蜗手术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需由专科医生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如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达到“单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和“人工耳蜗手术”的赔付标准,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一个病种的轻症责任终止。
二十
八、双侧睾丸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双侧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变性手术、部分或单侧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
二十
九、双侧卵巢切除术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完全切除手术。
变性手术、部分或单侧的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2.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1个月。
三十
一、轻度面部烧伤指面部烧伤达到下列程度之
一,且未达到中症疾病“中度面部烧伤”及重大疾病“重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1.面部III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1/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1%;
2.面部II度烧伤且面积达面部表面积的2/3或全身体表面积的2%。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
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三十
二、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须有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监测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并必须符合以下2项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第二十九条中症疾病的定义 第18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一、中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出现功能障碍表现,在确诊180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二十四)中的2项或2项以上。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腔隙性脑梗塞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1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三、中度运动神经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
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必须为严重及永久性神经损伤的运动功能障碍。
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疾病诊断及严重程度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

四、中度严重脑部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
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180日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五、中度严重帕金森病 指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明确之诊断为原发性帕金森病。
该诊断必须同时
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无法通过药物控制;
2.出现逐步退化客观征状;
3.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六、中度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根据美国风湿病学院的诊断标准,由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符合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关节广泛受损,并经临床证实出现最少2个下列关节位置严重变形:手部、手腕、肘部、膝部、髋部、踝部、颈椎或脚部;
2.被保险人满足至少180日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的条件。

七、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保障所指的溃疡性结肠炎须满足下列所有理赔条件:
1.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 第19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日。
诊断及治疗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八、中度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经内窥镜及肠病理活检结果证实,同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至少180日,方符合理赔条件。

九、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因药物滥用、酗酒、肺脏部分切除手术、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一、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二分之一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2个月以上。
因“克隆病”所致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
疾病确诊180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三、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中度面积III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即全层皮肤烧伤,包括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15%或15%以上,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III度烧伤”的给付标准。

五、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第20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六、中度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
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主险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该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七、结核性脊髓炎 指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中度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该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内的神经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由适当的检查证明为结核性脊髓炎。

八、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指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九、中度强直性脊柱炎 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强直性脊柱炎”的给付标准: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2项或2项以上。

十、中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3/5或全身体表面积的1.8%,且未达到重大疾病
“重度面部烧伤”的给付标准。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
面部面积不包括发部和颈部。
第三十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本条第一至二十五项重大疾病定义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第二十六至一百二十项为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第21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3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1种或1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二十五);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二十六);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
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
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2个或2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第22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
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1种或1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双耳失聪——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
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四、双目失明——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第23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十
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
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日后,仍遗留下列1种或1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九、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
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二十
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的条件。
第24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二十
三、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
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3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②网织红细胞<1%;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
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六、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
诊断并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验证实,而且已经造成永久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持续180日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二十
七、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
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日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即血液HIV病毒阳性和/或HIV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医生和牙科医生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护士医院护工救护车工作人员 第25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助产士警察 消防队员狱警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二十
八、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
功能减退。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100pg/ml;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日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
九、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一种急性病毒性传染病,其临床表现多样。
本保障仅限于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
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1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三十
一、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
制型心肌病3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提出的心功能状态分级的标准判定,心功能状态已达到IV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IV级心功能衰竭状态已持续至少180日。
本病须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理赔时需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其他支持性检查结果及诊断报告。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26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三十
二、严重克隆病(Crohn’s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
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三十
三、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三十
四、植物人状态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大脑皮质功能丧失,人呈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需要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
该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日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属于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
五、主动脉夹层血肿 是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
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
被保险人需通过X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三十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由多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本保障所指的系统性红
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情况,即: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或III型以上狼疮性肾炎,并伴有持续性蛋白尿(尿蛋白++以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I型II型III型IV型V型VI型 微小病变型系膜病变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弥漫增生型 膜型肾小球硬化型 三十
七、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十
八、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第27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被保险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V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Ⅰ级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Ⅱ级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Ⅲ级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IV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三十
九、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指被保险人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3.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4.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所致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十、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四十
一、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
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四十
二、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
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
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第28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四十
三、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
四、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
五、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III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
此病症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十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胰酶在胰腺内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的急性化学性炎症,并伴有胰腺功能障碍。
本病
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经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主险合同保障范围内。
四十
七、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最少中度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面积达20%或以上)或中度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以下);
3.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定,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四十
八、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
本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第29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四十
九、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
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HIV或患艾滋病;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五十
一、严重克--雅二氏病 是一种由动物源性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
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等。
传染性海绵状脑病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基于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理赔时需提供脑电图、脑脊液报告、电脑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报告。
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
二、开颅手术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而进行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
三、一肢及单眼缺失——3周岁后始理赔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
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1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
四、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第
30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以骨髓纤维增生和髓外造血为特点,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外周血幼稚细胞等。
被保险人须经由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且持续180天:
1.血红蛋白<100g/L;
2.白细胞计数>25×109/L;
3.外周血原始细胞>1%;
4.血小板计数<100×109/L。
恶性肿瘤、中毒、放射线和感染所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十
五、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
理赔
时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五十
六、肺淋巴管肌瘤病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动脉血氧分压(PaO2)持续<50mmHg。
五十
七、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五十
八、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五十
九、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斯蒂尔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因该病引致广泛性关节破坏,以致需要进行髋及膝关节置换;
2.由风湿科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十、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日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六十
一、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第31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六十
二、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出现全部4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WHO登革热第III级及第IV级)。
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
三、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VIII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IX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VIII或凝血因子IX的活性水平少于1%。
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六十
四、成骨不全症第3型 成骨不全症第3型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就成骨不全症第3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4.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定诊断。
六十
五、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本保障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的Jones标准诊断证实罹患急性风湿热;
2.因风湿热所导致1个或以上最少轻度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达20%或以上)或狭窄的心瓣损伤(即心脏瓣面积为正常值的30%或以下)。
有关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根据心瓣功能的定量检查证实。
六十六、1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被保险人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之一: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六十
七、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日以上;
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第32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六十
八、严重癫痫症 本病的诊断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MRI、PET、C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
理赔时必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十
九、I型青少年脊髓性肌肉萎缩症 一种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核的退化性疾病,会逐渐由近端肌肉至远端肌肉无力并萎缩(主
要在下肢)。
该损害必须独立于所有其他原因并直接引致被保险人永久地丧失进行3项或以上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有适当的神经肌肉测试如肌电图(EMG)作证据。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上此项疾病的年龄必须在6周岁至17周岁之间才可有资格获得保障赔偿。

十、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七十
一、艾森门格综合征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
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七十
二、川崎病冠状动脉瘤手术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主险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了手
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七十
三、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第33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七十
四、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
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
脑水肿。
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七十
五、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本疾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七十
六、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七十
七、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七十
八、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1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
必须经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日以上。
七十
九、严重冠心病 指被保险人经由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冠状动脉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十、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
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第34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
一、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
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
被保险人须经由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WHO分型,分型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
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八十
二、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
三、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脏衰竭,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
CRT治疗,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
接受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II级或IV级;
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5%;
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
4.QRS时间≥130msec;
5.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仍有症状。
八十
四、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是指多发性大动脉炎头臂动脉型(I型),又称为无脉症。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实际接受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十
五、严重肺结节病 结节病是一种原因未明的慢性肉芽肿病,可侵犯全身多个器官,以肺和淋巴结受累最为常见。
严重肺结节病表现为肺的广泛纤维化导致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肺结节病的X线分期为IV期,即广泛肺纤维化;
2.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临床持续180天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和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八十
六、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
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 第35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 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八十
七、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
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八十
八、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多与遗传有关的疾病。
必须满
足下列所有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三级医院诊断,并有下列所有证据支持: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八十
九、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
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
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十、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
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
横断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1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
一、脊髓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
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
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
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2级或以下。
九十
二、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第36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九十
三、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
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九十
四、重度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
九十
五、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被保险人因接受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接受器官移植,并因此感染HIV;
2.实施器官移植的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
3.实施移植医院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确认移植器官来自HIV感染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九十
六、Brugada综合征 被保险人必须由三级医院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提供完整的诊疗记录;
2.心电图有典型的I型Brugada波;
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九十
七、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率高。
急性肺损伤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系统专科医师诊断,被保险人理赔时年龄在25周岁以下,并有所有以下临床证据支持:
1.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
2.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双肺浸润影;
4.PaO2/FiO2(动脉血压分压/吸入气氧分压)低于200mmHg;
5.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九十
八、室壁瘤切除手术 第37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接受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经导管心室内成型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十
九、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3周岁后始理赔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
碍,视力及听力下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
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百、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
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
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
2.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一百〇
一、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多器官功能障碍指败血症导致的并发症,一个或多个器官系统生理功能障碍,因该疾病住院至少96小时,并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
1.呼吸衰竭,需要进行气管插管机械通气;
2.凝血血小板计数<50×10³/微升;
3.肝功能不全,胆红素>6mg/dl或>102µmol/L;
4.需要用强心剂;
5.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9;
6.肾功能衰竭,血清肌酐>300µmol/L或>为3.5mg/dl或尿量<500ml/d;
7.败血症有血液和影像学检查证实;
8.住院重症监护病房不低于96小时;
9.器官功能障碍维持至少15天。
败血症引起的MODS的诊断应由专科医生证实。
非败血症引起的MODS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
二、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病或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
脑型疟疾的诊断须由注册医生确认,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其他明确病因导致的脑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
三、库鲁病 第38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
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神经异常。
该病必须由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一百〇
四、亚历山大病 亚历山大病(Alexander’sDisease)是一种遗传性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病变,特点为脑白质营养不良性。
临床表现为惊厥发作、智力下降、球麻痹、共济失调、痉性瘫痪。
亚历山大病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
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接受他人护理。
未明确诊断的疑似病例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〇
五、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班丘疹、疱疹。
经我们
认可的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3项中的任意1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一百〇
六、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
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
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一百〇
七、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一百〇
八、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指一种以侵犯颅动脉为主的系统性血管炎综合征。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
其中单眼失明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一百〇
九、范可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
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第39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百一
十、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170%;
5.PaO2<60mmHg,PaCO2>50mmHg。
一百一十
一、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指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
须经专科医生通过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确诊。
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3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
一百一十
二、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
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
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
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
4.实验室检查显示: 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
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
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
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
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一百一十
四、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
该病须由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一百一十
五、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
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第40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确实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
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一百一十
六、线粒体脑肌病 是一组由于线粒体结构、功能异常所导致的以脑和肌肉受累为主的多系统疾病,其中肌肉损害
主要表现为骨骼肌极度不能耐受疲劳。
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
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眼外肌麻痹、共济失调、癫痫反复发作、视神经病变、智力障碍。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一十
七、嗜血细胞综合症 又称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LH),是一组由多种原因诱发的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
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3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为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
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
2.铁蛋白>500ng/ml;
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L(新生儿Hb<100g/L),PLTS<100×109/L, 中性粒细胞<1.0×109/L;
4.骨髓、脑脊液、脾脏及淋巴结等器官有特征性噬血细胞的增加;
5.血清可溶性CD25≥2400U/ml。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一百一十
八、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指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冻伤指由于低温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的损伤。
一百一十
九、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损害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且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一百二
十、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 是一种严重的弥散性血栓性微血管病。
须经专科医生诊断,满足下列至少4项条件:
1.皮肤或其他部位出血症状;
2.外周血化验提示: ①血小板计数≤50×109/L;②网织红细胞增多;③血片中出现多量裂红细胞,比值>0.6%;④血红蛋白计数≤90g/L。

3.骨髓检查提示:①巨核细胞成熟障碍;②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4.肾功能损害; 第41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5.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重大疾病的分组 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 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1组:恶性肿瘤组 恶性肿瘤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第2组:重大器官衰竭组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肺淋巴管肌瘤病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严重肺结节病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肾髓质囊性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肝豆状核变性(威尔逊氏病)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小肠移植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克隆病(Crohn’s
病) 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双耳失聪——3
周岁后始理赔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后始理赔 嗜血细胞综合症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胰腺移植 范可尼综合征 严重的席汉氏综合征 第3组:心肺疾病组 急性心肌梗塞 主动脉夹层血肿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心脏瓣膜手术 心脏粘液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主动脉手术 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肺孢子菌肺炎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严重冠心病 Brugada综合征 严重心肌炎 川崎病冠状动脉瘤手术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室壁瘤切除手术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艾森门格综合征 重症手足口病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严重大动脉炎 线粒体脑肌病 第
4组:神经系统疾病组 第42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脑中风后遗症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严重多发性硬化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植物人状态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3周岁后始理赔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脑型疟疾第5组:其他综合疾病组职业原因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严重巨细胞动脉炎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多个肢体缺失一肢及单眼缺失——3周岁后始理赔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严重气性坏疽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重度面部烧伤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脊髓小脑变性症神经白塞病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脊髓空洞症脊髓血管病后遗症开颅手术严重强直性脊柱炎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严重癫痫症成骨不全症第3型I型青少年脊髓性肌肉萎缩症 库鲁病 亚历山大病严重克--雅二氏病 埃博拉病毒感染出血性登革热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双目失明——3周岁后始理赔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TTP)1型糖尿病严重并发症严重III度烧伤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大面积植皮手术 第七部分释义 第三十二条释义
一、全残本主险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43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1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1项为限。
永久完全: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主险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
如本主险合同发生过减少保险金额情形,则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四、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五、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六、我们认可的医院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
若本主险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七、专科医生 第44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4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3年以上。

八、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已豁免保险费对应的现金价值部分)。

九、恶性肿瘤复发 指恶性肿瘤经过手术切除或放射等治疗后已达到临床完全缓解,但经过一段时期后原肿瘤细胞又继续生长繁殖,在原来的部位重新长成与原恶性肿瘤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相同的恶性肿瘤,这个现象称为复发。
临床完全缓解是指经物理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证实恶性肿瘤病灶已消失。
理赔时需提供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以及相应的影像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查的证据。

十、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 指恶性肿瘤细胞超越出原发病灶器官,通过各种转移方式,到达继发组织或器官继续增殖生长并形成与原发恶性肿瘤有相同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的继发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转移或扩散的主要途径包括直接侵犯邻近器官、淋巴转移、血行转移、腔内肿植等。

一、周岁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0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例如,出生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期间为0周岁,2011年10月1日零时至2012年9月30日二十四时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二、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三、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四、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六、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第45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十
七、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八、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十、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二十
一、机动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十
二、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二十
三、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二十四、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十
五、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二十
六、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3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 第46页共47页 富德生命倍享健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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