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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2
联合国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届会议2007年4月30日-5月4日,达喀尔临时议程*项目5(c)拟由缔约方大会予以审议或采取行动的事项:旨在减少或消除废物排放的措施 SC UNEP/POPS/COP.3/INF/7 Distr.:General2April2007 ChineseOriginal:English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关于对各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准则 秘书处的说明 如文件UNEP/POPS/COP.3/9中所述,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在其第八届会议上,除其他事项外,通过了下列决定及各项技术准则: (a)作为附件一列于本说明之后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各项技术准则问题的第VIII/16号决定; (b)作为附件二列于本说明之后的、关于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一般性技术准则增订; (c)作为附件三列于本说明之后的、关于对由1,1,1-三氯-2,2-二-(4四氯苯)乙烷(滴滴涕)构成、含有此种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准则; (d)作为附件四列于本说明之后的、关于对由农药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灭蚁灵或毒杀芬、或由一种作为工业化学品的六氯代苯构成、含有此类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准则; *文件UNEP/POPS/COP.3/1。
K0761125 010507010507 为节省开支,本文件仅作少量印发。
请各位代表自带所发文件与会,勿再另行索要文件副本。
UNEP/POPS/COP.3/INF/7 (e)作为附件五列于本说明之后的、关于对含有无意生成的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六氯代苯或多氯联苯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准则; (f)作为附件四列于本说明之后的、关于对由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或多溴联苯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准则增订。

2 附件
UNEP/POPS/COP.3/INF/7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关于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各项技术准则问题
的第VIII/16号决定 缔约方大会, 回顾其关于作为废物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技术准则问题的第VII/13号决定, 赞赏地注意到各缔约方及其他有关方面、特别是那些牵头国家在拟定各项技术准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1.通过关于对下列各类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准则: (a)由农药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灭蚁灵或毒杀芬、或由作为一种工业化学品的六氯代苯构成、含有此类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1; (b)由1,1,1-三氯-2,2-二-(4四氯苯)乙烷(滴滴涕)构成或含有此种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2; (c)含有无意生成的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六氯代苯或多氯联苯或受其污染的废物3;
2.通过对关于由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一般性技术准则增订文本,并通过对由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或多溴联苯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准则的增订文本4;
3.请秘书处以所有联合国正式语文向各缔约方、签署方、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环保组织以及工业界分发本决定第1和第2段中所述各项技术准则;
4.还请秘书处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向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三届会议提交上述各项技术准则,并邀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对这些技术准则进行审议;
5.邀请各缔约方和其他有关方面采用这些技术准则,并最迟在缔约方大会第九届会议举行之前提前两个月,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大会提交关于其在使用这些技术准则方面取得经验的报告,其中包括汇报在界定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及其销毁和永久性质变程度方面的情况,并介绍说明其在使用这些准则过程中所遇到的任何困难或障碍,以便视需要对之加以改进;
6.注意到除其他事项外,审议了由秘书处汇编的各方评论意见,5并注意到,目前要进一步在《巴塞尔公约》一级考虑进一步界定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 1UNEP/CHW.8/5/Add.1。
2UNEP/CHW.8/5/Add.2;牵头国家:墨西哥。
3UNEP/CHW.8/5/Add.3;牵头国家:澳大利亚。
4UNEP/CHW.8/5/Add.4、Add.4/Corr.1和Add.5。
5UNEP/CHW/OEWG/5/INF/21。

3 UNEP/POPS/COP.3/INF/7 量、销毁和永久性质变程度是不切实际的、或是不可行的,而且在迄今就这一议题开展的讨论过程中所表示的各种关注问题最好能够通过开展本决定第7段中所述及的进一步工作来加以处理;
7.商定把下列各项工作列入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2007-2008年工作方案:(a)审查和增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各项技术准则,包括酌情审查和增订关于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销毁和永久性质变程度的定义;(b)审议有关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于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情况下采用其他处置方法的进一步指导,亦即那些涉及可能会对人类健康、特别是通过食物链和土壤对环境保护工作构成高度风险的领域的进一步指导;(c)审议对《巴塞尔公约》附件八中关于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条目A4110、以及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和滴滴涕的相关条目进行的一项修正,以便把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具体浓度数值列入其中;
8.邀请各缔约方和其他有关方面于2007年3月31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其对以上第7(b)和第7(c)段中所述各项议题的评论意见;
9.决定延长依照第OEWGI/4号决定第9段设立的小型闭会期间工作组的任期,以便使该小组得以酌情继续监测及协助审查和增订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问题的各项技术准则,在此方面尤应采用电子交流方式开展工作;10.请小型闭会期间工作组审议以上第8段中所述评论意见,并通过秘书处把审议结果提交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审议;11.欣见《斯德哥尔摩公约》下属各机构正在审议涉及无意生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其中包括各项一般性技术准则中所列销毁和永久性质变的、相对较新的技术,并邀请《巴塞尔公约》的专家继续为该项工作做出贡献。

4 附件
UNEP/POPS/COP.3/INF/7 关于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最新一般性技术准则增订草案
5 UNEP/POPS/COP.3/INF/7 目录 目录…………………………………………………………………………………………………………
2 缩写和简称…………………………………………………………………………………………………
5 测量单位……………………………………………………………………………………………………
7 一.导言……………………………………………………………………………………………………
9 A.范围……………………………………………………………………………………………
9 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介………………………………………………………………………10
二.《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相关条款……………………………………………10
A.《巴塞尔公约》…………………………………………………………………………………10
1.一般性条款……………………………………………………………………………10
2.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条款……………………………………………………………11
B.《斯德哥尔摩公约》……………………………………………………………………………14
1.一般性条款……………………………………………………………………………14
2.与废物问题有关的条款………………………………………………………………14
三.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将与《巴塞尔公约》合作处理的议题…………………………15
A.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废物………………………………………………………………15
B.销毁和永久性质变的程度………………………………………………………………………16
C.无害环境处置方法………………………………………………………………………………17
四.无害环境管理指南……………………………………………………………………………………17
A.一般性考虑因素…………………………………………………………………………………17
1.《巴塞尔公约》………………………………………………………………………………17
2.《斯德哥尔摩公约》…………………………………………………………………………18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8
B.立法和规章条例…………………………………………………………………………………19
1.逐步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的期限…………………………………………19
2.关于越境转移方面的规定……………………………………………………………………19
3.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集装箱、设备、散货集装箱和其他处置场址的规格…………20
4.健康与安全……………………………………………………………………………………20
5.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可予接受的分析和取样方法的规格……………………………21
6.对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要求…………………………………………………………21
7.公众参与方面的一般性要求…………………………………………………………………21
8.受到污染的场址………………………………………………………………………………21
9.其他立法控制措施……………………………………………………………………………21
C.防止和尽量减少废物的生成……………………………………………………………………21
D.清查和造册…………………………………………………………………………………… 22
1.清查工作……………………………………………………………………………………22
2.编目工作……………………………………………………………………………………23
E.取样、分析和监测………………………………………………………………………………25
1.取样…………………………………………………………………………………………25
2.分析工作……………………………………………………………………………………26
3.监测…………………………………………………………………………………………27
6 UNEP/POPS/COP.3/INF/7
F.处理、收集、包装、设置标签、运输和储存………………………………………………271.处理……………………………………………………………………………………………282.收集工作………………………………………………………………………………………283.包装……………………………………………………………………………………………294.张贴标签………………………………………………………………………………………295.运输……………………………………………………………………………………………306.储存……………………………………………………………………………………………30
G.无害环境的处置…………………………………………………………………………………31
1.预处理…………………………………………………………………………………… 31 (a)吸附和吸收……………………………………………………………………………31 (b)脱水……………………………………………………………………………………31 (c)机械筛分………………………………………………………………………………32 (d)混合……………………………………………………………………………………32 (e)油/水分离………………………………………………………………………………32 (f)pH值的调整……………………………………………………………………………32 (g)减小废物的径度………………………………………………………………………32 (h)溶剂清洗………………………………………………………………………………32 (i)热解吸工艺………………………………………………………………………………32
2.销毁和永久性质变处理办法………………………………………………………………32 (a)碱金属还原工艺………………………………………………………………………33 (b)碱性催化分解工艺……………………………………………………………………35 (c)加氢脱氯催化工艺……………………………………………………………………37 (d)水泥窑混合焚化………………………………………………………………………38 (e)气相化学还原工艺……………………………………………………………………40 (f)危险废物焚化工艺……………………………………………………………………42 (g)光化脱氯和催化脱氯反应综合工艺…………………………………………………43 (h)等离子体电弧工艺……………………………………………………………………44 (i)叔丁氧钾工艺(t-BuOK)………………………………………………………………45 (j)超临界水氧化工艺(SCWO)和低于临界的水氧化工艺………………………………46 (k)金属的热冶金生产……………………………………………………………………48 (l)废物到气体的转换……………………………………………………………………49
3.在销毁或永久性质变方法不属无害环境处理办法的情况下采用的 50 其他处置方法………………………………………………………………………………54 (a)特别设计的土地填埋…………………………………………………………………51 (b)在地下矿井和岩洞中永久储存………………………………………………………52
4.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采用的其他处置方法……………………………52
H.对受污场址采取的补救措施……………………………………………………………………52
1.查明受污场址………………………………………………………………………………52
2.无害环境的补救措施………………………………………………………………………53
I.健康和安全………………………………………………………………………………………53
7 UNEP/POPS/COP.3/INF/7
1.风险较高的情况……………………………………………………………………………532.风险较低的情况……………………………………………………………………………55J.紧急情况的应对…………………………………………………………………………………55K公众参与…………………………………………………………………………………………56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
国际文书……………………………………………………………………………………58相关的国家立法实例………………………………………………………………………59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用的某些分析方法……………………………………………62销毁和永久性质变方法的经济核算………………………………………………………66参考书目……………………………………………………………………………………69
8 缩写和简称 ASE 加速溶剂萃取 ASTM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 AOAC公职农业化学师协会 BAT 最佳可得技术 BCD 碱性催化分解法 BEP 最佳环保做法 CD 催化脱氯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FCs 氟氯化碳 CHD 加氢脱氯催化工艺 CSIRO
英联邦科学工业研究组织(澳大利亚) DDT 1,1,1-三氯-2,2-二(4-氯苯基)乙烷 DE 销毁率 DRE 销毁去除率 EOX 丙酮石油醚可萃取有机卤素 EPA 美国环境保护署 ESM 无害环境管理 EU 欧洲联盟 FAO 粮食及农业组织 FRTR
联邦补救技术圆桌会议(美国) GEMS全球环境监测系统 GEF 全球环境基金 GPCR气相化学还原工艺 UNEP/POPS/COP.3/INF/7
9 UNEP/POPS/COP.3/INF/7 HASPHCBHRGCHRMSIATAICAOIMOIPAIPCSISOLRMSLTTDLWPSMSDNIPOCPOECDOEWGPAHPBBPCBPCDPCDDPCDF 健康与安全计划六氯代苯高分辨率气相色谱法高分辨率质谱法国际空中运输协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异丙醇国际化学品安全方案国际标准化组织低分辨率质谱法低温热解吸液态废物预热处理系统质量选择检测器国家实施计划有机氯农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巴塞尔公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多环芳香烃多溴联苯多氯联苯光化脱氯工艺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 10 PCT 多氯三联苯 Pd/C 钯碳 POP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QA 质量保证 QC 质量控制 SCWO超临界水氧化法 SOP 标准操作程序 t-BuOK叔丁氧钾工艺 TEQ 毒性当量 TRBP热还原批量处理器 UNECE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P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WHO 卫生组织 测量单位 ng/kgµg/kgmg/kgngmgkgMgNm³kWkWhMJ 每公斤/毫微克;相当于万亿分率质量(ppt)每公斤/微克;相当于十亿分率质量(ppb)每公斤/毫克;百万分率质量(ppm)毫微克毫克千克兆克(1,000公斤或1吨)指干燥气体、101.3千帕压力和273.15开条件下的常规立方米千瓦千瓦/小时兆焦耳 UNEP/POPS/COP.3/INF/7 11 UNEP/POPS/COP.3/INF/7 million106billion109trillion1012 ppm 百万分率 ppb 十亿分率 ppt 万亿分率 12 UNEP/POPS/COP.3/INF/7
一、导言
A.范围
1.本一般性技术准则系依照控制危险废物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IV/17、第V/26、第VI/23、VII/13号决定和第VIII/16号决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I/4、第II/10、第III/8、第VI/11和第V/12号决定、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全权代表会议的决议
5、有关拟定一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INC-6/5和第INC-7/6号决定、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SC-1/21和SC-2/6号决定拟定,旨在为对那些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提供指导。

2.业已针对下列各类和各种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拟定了具体的技术准则: (a)关于多氯联苯(PCBs)的技术准则;这一技术准则亦涵盖属于《巴塞尔公约》制约范围、但却不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范围的多氯三联苯(PCTs)和多溴联苯(PBBs); (b)下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农药: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HCB)
1、灭蚁灵和毒杀芬、以及作为一种工业化学品的六氯代苯; (c)1,1,1-三氯-2,2-二(4-氯苯基)乙烷(滴滴涕); (d)无疑生成的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s)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以及六氯代苯和多氯联苯。

3.在本文件中提供的各项指导意在作为一套单独的一般性指南供读者使用,同时亦能作为可称之为“伞形框架”的综合指南,结合其他各项具体的技术准则一并使用。

4.为达到这些目的,本一般性技术准则旨在: (a)提供关于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管理的一般性指导; (b)提供了一个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第2款中所述各项议题进行处理的框架(参阅本准则第二章B节第2小节内《斯德哥尔摩公约》中与废物问题有关的条款)。

5.在这些准则中论述的、涉及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各种考量包括预处理方法,因为其可能会在确定对之采用何种处置方法时具有重要性。
这些准则还提供了关于减少或消除从对废物的处置和处理工艺过程中向环境的排放的指导。

6.应予注意的是,涉及防止或尽量减少源自《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中所列各种人为来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无意形成和排放的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业已在《斯德哥尔摩公约》中作了规定。
还应在此指出,目前还有一些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第5条和附件C相关的最佳可行技术准则草案和最佳环保做法的暂行指导草案。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问题专家组已于2006年11月确定了这些准则的终稿。
预计这些准则的最后文本将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订于2007年举行的第三届会议上予以通过。

B.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介2 1六氯代苯(HCB)之所以在这一清单中出现了三次,是因为需要表明此种化学品既为一种工业用化学品、亦为一种农药(杀真菌剂)、同时又构成无意生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13 UNEP/POPS/COP.3/INF/7
7.大多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都生成于人为活动。
这对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言,诸如那些列于《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中的各类污染物等,而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亦生成于大自然的有规律的生息运转。

8.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各种特性(毒性、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性)、其所具有远距离迁移潜力、及其遍布世界各种生态系统和人体中的无所不在的特性等,正是我们订立《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初衷。
此外,正如在以下第二章A节第2小节中所指出的那样,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亦属于《巴塞尔公约》附件一和附件八中所列出的废物之列。

9.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或处置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则可导致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
而且某些处置技术亦可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无意形成和排放。

二、《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相关条款 10.除《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之外,还订立了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国际文书。
这些文书分别列于后文附件
一。

A.《巴塞尔公约》
1.一般性条款 11. 于1992年5月5日开始生效的《巴塞尔公约》规定,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出口、进口 或过境)只有在此种转移本身/以及在对所涉危险性或其他废物的处置符合无害环境的标准的情 况下,才准许进行。
12. 在其第2条(“定义”)第1款中,《巴塞尔公约》把废物界定为:“予以处置的或打算 予以处置的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在该条第4款中,《公 约》把处置界定为“《公约》附件四所规定的任何作业。
”在该条第8款中,《公约》把危险 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界定为“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管理 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此类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 13. 第4条(“一般义务”),在其第1款中确立了各缔约方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 废物为作处置为目的的进口时应采用的程序,即应向其他缔约方通报其决定。
该条第1款第(a) 项规定如下:“各缔约方行使其权利禁止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处置时,应按照第13条的规 定将其决定通知其他缔约方。

该款第(b)项规定如下:缔约方在接获按照以上第(a)项发出的 通知后,应禁止或不准许向已禁止此类废物进口的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14. 第4条第2款第(a)-(d)诸项载列《巴塞尔公约》关于可减轻废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 的不利影响的无害环境管理、尽量减少废物、以及废物处置做法诸方面的关键性条款: “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 (a)
考虑到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保证将其国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减至最低限度; (b)保证提供充分的处置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处置场所位于何处,在可能范围内,这些设施均应设在本国领土内; 2 14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具有的各种特性的进一步资料可从若干来源获得,其中包括有毒物质和疾病登记薄管理局、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化学品安全方案(1995年)。
参阅本文件的附件五:参考书目。
UNEP/POPS/COP.3/INF/7 (c)保证在其领土内参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这类管理工作中产生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污染,并在产生这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d)保证在符合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和有效管理下,把此类废物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进行此类转移时,应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免受此类转移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2.

涉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条款 15. 第1条(“本公约的范围”)界定了属于《巴塞尔公约》的该条第(a)项管制范围的各 种废物类型,并列出了用以确定某一“废物”是否属于《巴塞尔公约》管制范围的“危险废物” 的两步过程。
第一步:所涉废物必须属于《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某一类别(“应予控制的废物 类别”);第二步:所涉废物必须至少具有《公约》附件三中所列述特性之一(“危险特性”)。
16.

附件一中所列可能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到此种污染物污染的废物的实例如下: Y2 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 废药物和废药品 Y4 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 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 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 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 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 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 Y10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Y11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Y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3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4从研究和发展中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Y16从摄影化学品和加工材料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7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产生的废物 Y18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残留物 Y39酚;酚化合物包括氯酚类 Y40醚类 Y41卤化有机溶剂 Y42有机溶剂(不包括卤化溶剂) Y43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 Y44任何多氯苯并二恶英同系物15 UNEP/POPS/COP.3/INF/7 Y45本附件内提到的其他物质(例如,Y39、Y41、Y42、Y43、Y44条目下的物质)以外的有机卤化合物 17. 例如,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可生成于用来保存木材、油漆和粘合剂 的氯酚的生产过程、以及在生产其他工业用化学品以及农药过程中无意形成。
多氯二苯并对
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还可生成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各类灰渣和底灰之中。
若干种农药 持久性污染物先前曾被用来或目前正在用作生物杀灭剂。
过去人们曾广泛在油漆添加剂、粘合 剂和塑料中使用多氯联苯。

多氯苯则被用作各类制造业工艺中的中间体或添加剂,其中包括人 造橡胶、烟火和弹药、燃料和五氯苯芬等。
此外,据知多氯联苯和六氯苯亦可在与生成多氯
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同样工艺中形成。
18. 根据所作假定,附件一废物应具有附件三中所列危险特性中的一种或多种,其中可包 括类别H11“毒性(延迟或慢性)”;H12“(生态毒性)”;以及H6.1“毒性(急性)”,除非 通过“国家进行的测试”,表明它们不具备此种危险特性。
在所涉危险特性得到全面界定之 前,国家测试对于确定附件三所列某一特定危险特性而言十分有用。
目前正在《巴塞尔公约》 下针对附件三中所列各种危险特性的每一种特性拟定指导文件。
19. 《公约》附件八中所列名录A介绍了那些“依照本公约第1条第1(a)款被列为具有危险 性的”废物,“但把这些废物列入附件八并不意味着排除使用附件三(危险特性)来论证每
废物不具有危险性(附件
一,第(b)段)。

附件九中的名录B列出了“那些不属于本公约 第1条(a)款的涵盖范围的那些废物,除非它们含有附件一中所列物质、且其含量已使其具有附 件三所列特性”。
下列各类附件八废物特别具有可适用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 (a)
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和多溴联苯 A1180 废电气装置和电子装置或碎片
3,附有名录A所列蓄电池和其他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的玻璃和多氯联苯电容器,或被附件一物质(例如镉、汞、铅、多氯联苯)污染的程度使其具有附件三所列特性(注意名录B的有关条目B1110)
4 A3180 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多氯三联苯(PCT)、多氯萘(PCN)或多溴联苯(PBB)或这些化合物的任何其他多溴类似物体或被这类物质污染、且其含量为或超过50毫克/公斤5的废物、物质和物品 (b)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包括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六氯代苯、七氯、灭蚁灵和毒杀芬 A4030 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包括不合格的、过期的
6、或不适用于其原定用途的杀虫剂和除草剂 (c)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联苯并呋喃A4110含有以下物质、成分为以下物质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z多氯苯并呋喃的同系物z多氯苯并二恶英的同系物 345 6 16 本条目不包括发电装置的各种废弃组件和碎片。
多氯联苯含量为或超过50毫克/公斤。
对所有废物而言,50毫克/公斤是国际公认的实际可行含量限值,但许多国家另行针对具体废物规定了较低的含量限值(例如20毫克/公斤等)。
“过期的”是指未在所涉制造商所建议的时期内使用。
UNEP/POPS/COP.3/INF/7 20.附件八中所列名录A列有一些可能会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废物类别,其中包括如下各项: A1090焚烧有绝缘包皮铜线产生的灰烬A1100铜熔炼炉气体清扫系统产生的灰土和残留物A2040化学工业加工产生的其附件一成分含量使其具有附件三危险特性的废石膏(注意 名录B的有关条目B2080)A2060煤发电厂产生的其附件一成分含量使其具有附件三危险特性的粉煤灰(注意名录 B的有关条目B2050)A3020不适合原用途的矿物油A3040废导热(传热)液A3050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但不包括 名录B所列废物尘(注意名录B的有关条目B4020)A3070废酚、酚化合物,包括液体或废渣形式的氯酚A3090含有六价铬或生物杀伤剂的皮类废尘、灰、渣和粉面(注意名录B的有关条目 B3100)A3100削切下的废皮或其他废皮或不适于生产皮制物品的含有六价铬或生物杀伤剂的合 成皮(注意名录B的有关条目B3090)A3110含有六价铬或生物杀伤剂的毛皮废物(注意名录B的有关条目B3110) A3120绒毛-纤维梳散产生的轻质部分A3150废卤化有机溶剂A3160回收有机溶剂产生的卤化或非卤化的无水蒸馏残余废物A4010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但不包括名录B所列废物A4020临床废物和有关的废物;即医疗、护理、牙科、兽医或类似活动产生的废物和医 院或其他设施在检查和医治病人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或研究设施产生的废物A4040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7A4070从墨水、染料、颜料、油漆、真漆和黑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不 包括名录B所列废物(注意名录B的有关条目B4010) A4100用于清除工业废气的工业性控制污染设施产生的废物,但不包括名录B所列此类废物 A4130其附件一物质含量足以使其具有附件三危险特性的废包装和容器 A4140成分为或含有相当于附件一类别的并具有附件三危险特性的不合格或过期化学品的废物
8 A4150从研究和发展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 7这一条目不包括用防腐化学品处理过的木材。
8““过期的”是指未在所涉制造商建议的时限内使用。
17 UNEP/POPS/COP.3/INF/7 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A4160名录B未列入的用过的放射性碳(注意名录B的有关条目B2060) 21.按照第1条第1(b)款的规定,“那些不属于以上第(a)项的涵盖范围、但经任一出口、进口或过境缔约方的国内立法确定为或视为危险废物的废物”均属于《巴塞尔公约》的涵盖范围。

B.《斯德哥尔摩公约》
1.一般性条款 22. 于2004年5月17日开始生效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目标列于其第1条(“目标”)之 中:即:“本公约的目标是,铭记《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之原则15确立的预防方针,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 23. 《斯德哥尔摩公约》对以下两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了区分: (a)
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生产和使用应: (一)依照第3条和附件A所列条款予以消除;或 (二)依照第3条和附件B所列条款予以限制使用; (b)无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各缔约方应按照第5条和附件C的规定采取所列各种措施减少产生于人为活动来源的此种污染物的总体排放,其最终目的是继续尽量减少和于可行时最终予以消除。
24. 《公约》第7条(“实施计划”)第1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 “(a)制订和努力执行旨在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计划; (b)自本公约对其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将其实施计划送交缔约方大会; (c)酌情按照缔约方大会决定所具体规定的方式定期审查和增订其实施计划。

2.与废物问题有关的条款 25. 第6条(“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和废物的排放的措施”)针对与废物有关的条款作了如 下规定: “
1.为确保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方式对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由附件
A、B或C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类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实施管理,每一缔约方应: (a)制订适当战略以便查明: (一)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和 (二)由附件
A、B或C所列某化学品构成、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正在使用中的产品和物品以及废物; (b)根据(a)项所提及的战略,尽可能切实可行地查明由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 (c)酌情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库存。
除根据第3条第2款允许出口的库存之外,附件A或B所列化学品的库存,在按照附件A所列任何特定豁免或附件B所列特定豁免或可接受的用途已不再允许其使用之后,应被视为废物并应按照以下(d)项加以管理; (d)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此类废物、包括即将成为废物的产品和物品: 18 UNEP/POPS/COP.3/INF/7 (一)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予以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 (二)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分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予以处置,从而使之不再显示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或在永久质变并非可取的环境备选方法或在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情况下,考虑到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包括那些将依照第2款制订的标准和方法、以及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全球和区域机制,以环境无害化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三)不得诉诸可能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行为;和 (四)不得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进行跨越国界运输。
(e)努力制订用以查明受到附件
A、B或C所列化学品污染的场址的适宜战略;如拟对这些场址进行补救,则应以无害环境方式进行。

2.缔约方大会应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尤其要: (a)制定进行销毁和永久质变的必要标准,以确保附件D第1款中所确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特性不被显示; (b)确定它们认可的上述对环境无害化的处置方法;和 (c)酌情制定附件
A、B和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含量标准,以界定第1款(d)(ii)项中所述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低含量。
” 26.论及出口问题的第3条第2(a)(i)款规定如下: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对于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只有在按第6条第1(d)款规定为无害环境处置为目地的情况下才予进口。
与此相类似,第3条第2(b)(i)款规定如下:“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确保对于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的附件A所列化学品、或目前在任何生产或使用方面享有特定豁免或符合可以接受用途的附件B所列化学品,在计及关于现行国际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各项条约所有相关规定

的同时,只有在按第6条第1(d)款规定为无害环境处置之目的的情况下才予出口。
” 27. 《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第二部分概述了那些具有形成附件C中所列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和将之排入环境的相对较高潜力的工业来源类别。
第三部分概述了附件C所列各种持久性有 机污染物可能会无意形成和排放的那些来源类别。
第五部分则概述了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 环保做法的一般性指导。

三、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规定将与《巴塞尔公约》合作处理的议题
A.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的废物 28. 如在《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第2(c)款中所规定的那样,斯德哥尔摩缔约方大会应与 《巴塞尔公约》各相关机构密切合作,“酌情制定附件
A、B和C中所列化学物质的含量标准, 以界定本条第1款(d)(ii)项中所述及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低含量值。
”依照第6条第1(d)(ii)款的 规定,由超出持久性污染物低含量值的持久性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应以销毁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成份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加以处置,从而使之不再显示持 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性;或在永久性质变并非可取的环境备选方法的情况下,以无害环境方式 予以处置。
29.

计及下列各种考虑因素: (a)应把处置具有高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废物、包括废物库存,列为优先事项; 19 UNEP/POPS/COP.3/INF/7 (b)具备处理各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能力;(c)在国家立法中订立具有相关性的限值;(d)订立各种分析方法;(e)知识和数据匮乏;应采用下列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暂行定义:(a)多氯联苯:50毫克/公斤9;(b)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15微克/毒性当量/公斤10;(c)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代苯、灭蚁灵和毒杀芬:50 毫克/公斤11。

B.销毁和永久性质变的程度 30.计及下列各项考虑因素:(a)销毁率12(DE)和销毁去除率(DRE)13与最初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具有正函数关系,但并不涵盖在销毁和永久性质变过程中无意生产和形成的任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b)销毁率是用于帮助评估销毁和永久性质变技术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可能很难采用可重复的和可对比的方式对之加以精确测定,尤其无法定期加以测定;(c)销毁去除率仅计及向空气中的排放;(d)通过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订立安全的设计和操作条件,其中包括预计的销毁率,特别是按照各类不同的技术确定相应的销毁率;(e)尚未针对所有处置方法确定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f)已订立相应的国家立法和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g)缺乏相应的知识和数据;应根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绝对值(在对各类废物流进行处理的工艺中)采用下列销毁程度和永久质变程度的暂行定义:(a)向大气中的排放: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联苯并呋喃:0.14ngTEQ/Nm3;14 9依照国家或国际方法和标准确定的多氯联苯总含量。
10《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第四部分第2段中所指毒性当量,但仅适用于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及多氯二苯 并呋喃。
11依照国家或国际方法和标准确定其含量限值。
12按以下方式计算:所涉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减去在气相液体或固体残余物中剩余的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含量、继而除以所涉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销毁率公式为:销毁率=(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
污染物含量减去气体、液体和固体残余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除以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13按下列方式计算:所涉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减去气相残余物(烟道排放量)中所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再除以所涉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销毁率=(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气体残留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所涉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14《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C第四部分第2段中所指毒物当量,但仅适用于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及多氯二苯并呋喃。
Nm3是指干燥气体、101.3千帕、273.15开和含氧量15%的条件。
标准含氧量为11%。
20 UNEP/POPS/COP.3/INF/7 所有其他类型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适宜的国家立法和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适宜的国家立法的实例列于本文件的附件二; (b)所有其他持久性污染物:依照相关的国家立法和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在本准则的附件二中列出了相关的国家立法实例; (b)向水体中的排放:依照相关的国家立法和国际规则、标准和准则,在本准则的附件二中列出了相关的国家立法实例; (c)固体残留物:持久性污染物含量应低于在本章上文A节中所界定的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然而,如果无意生成的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联苯并呋喃的持久性污染物含量超出以上A节中所界定的低持久性污染物含量,则所涉固体残留物便应依照第四节G项的规定加以处理。
此外,在应用销毁和永久性质变技术时应依照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行事。

C.各类无害环境处置方法 31.以下第四章G节介绍了被视为构成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处置的各种方法。

四、无害环境管理指南
A.一般性考虑因素 32.无害环境管理目前仅仅是一项广泛的政策性概念,并未为之订立一个明确的普遍定义。
然而,关于那些在《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范畴内适用于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上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而且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说亦包括危险废物)、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核心绩效要点(此方面的内容将在以下三个小节中作进一步讨论)无害环境管理方面的各项条款,为我们提供了某种国际指导,同时亦对目前各不同国家和各不同工业部门正在为实行无害环境管理而做出的努力提供了支持。

1.《巴塞尔公约》 33. 《巴塞尔公约》第2条第8款对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所下的定义是: “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管理方式将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 受此类废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 34. 《公约》第4条第2(b)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提供充分的处置 设施用以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不论此种处置场址位于何处,在可能范围 内,这些设施均应设在本国领土内”;该条第2(c)款要求每一缔约方“确保在其领土内参与危 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的人员视需要采取步骤,防止在此类管理工作中生成危险废物和其他废 物所造成的污染,并在生成此类污染时,尽量减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
” 35. 《公约》第4条第8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均应规定,拟与出口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 必须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他处处理。
本公约所涵盖的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技术准则 则应由缔约方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予以决定。
”本技术准则及与之相关的具体技术准则旨在针对 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到其污染的废物的范畴为无害环境管理给出
个更为精确的定义,其中包括对这些废物流的适宜的处理和处置方法。
36. 于1994年订立的《关于拟定受巴塞尔公约制约各种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各项技术 准则的框架文件》针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提出了若干项关键性原则。
15 15
参阅附件五:参考书目:关于1994年《巴塞尔公约》的条目说明。
21 UNEP/POPS/COP.3/INF/7 37. 对各种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相关指导文件的建议是,应订立一系列法律、体制和 技术条款(即无害环境管理标准),特别是如下各项标准: (a)
可通过制定管理条例和强制执行办法来确保对各项适用条例的遵守; (b)确保处理和处置场址或设施事先得到审核和批准,并具备以所提议的方式对各种危险废物进行处理的适宜的技术和污染控制标准,同时特别计及出口国家内的技术和污染控制程度; (c)规定负责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的场址或设施的营运人酌情对其所开展的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监测; (d)确保在监测结果表明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不利、因此而导致了不可接受的排放的情况下采取适宜的补救行动; (e)确保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人员有能力胜任其工作并得到适当的培训。
38.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届会议上通过的1999年《关于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宣言》亦重点论述了无害环境管理问题。
该项《宣言》要求各缔约方为切实实行无害环境管理和增强努力和相互间的合作,其中包括努力防止、尽量减少、再循环、回收和处置属于《巴塞尔公约》管制范围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同时计及各种社会、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关注事项;以及进一步努力减少属于《巴塞尔公约》制约范围之内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
39. 该《宣言》还规定应在这一范畴内开展一系列相应的活动,其中包括: (a)查明和从数量上确定在本国范围内正在生成的废物的类型; (b)采取最佳做法,避免或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成,并减少其毒性,诸如采用清洁生产方法或办法等;和 (c)建立经审核和批准属于能够以无害环境方式对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实行管理的场址或设施。

2.

《斯德哥尔摩公约》 40. 《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并未对无害环境管理概念作出任何界定,然而,有关对由持久 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无害环境处置方法问题则拟由缔约方 大会与《巴塞尔公约》的各相关机构合作加以制订。
16
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41. 经合组织所通过的关于无害环境管理的定义为:“一整套用于确保以节省自然资源和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因废物和报废材料而受到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此种废物加以使用和对报 废材料加以管理的方法和手段”(经合组织,2002年)。
17经合组织下属的废物预防和再循环 问题工作组已通过了适用于废物回收设施的无害环境管理准则的核心绩效要点,其中包括制约 各种残留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储存的绩效要点、以及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之后的各项 要点。
42.

这些核心绩效要点如下: (a)处置设施应具备适用的无害环境管理系统; 16缔约方可参阅列于本技术准则附件五:参考书目中的环境署2003年活动。
17参阅附件五:参考书目中的经合组织2002年活动。
22 UNEP/POPS/COP.3/INF/7 (b)处置设施应采取充分的措施,以保障职业安全以及环境卫生和安全; (c)处置设施应订立充分的监测、记录和汇报方案; (d)处置设施应为其工作人员订立适宜的和充分的培训方案; (e)处置设施应订立适宜的应急计划; (f)处置设施应制订设施关闭及其善后工作的适宜计划。

B.立法和规章条例 43. 《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缔约方均应对其本国的国家控制措施、标准 和程序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控制措施、标准和程序符合这两项公约的相关规定和恪守其在这 些公约下承担的义务,其中包括涉及对涉及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 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义务。
44. 大多数国家均已订立了某种形式的立法,其中概要论述了广泛的环境保护原则、权能 和权利。
理想的情况是,各国的环境立法中应包括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实行保护的规定。
此种赋 能性立法可使各国政府具有颁布具体规则和条例的权能、对执法结果进行审查和强制实施、以 及为违法行为订立惩处条例。
45. 此种与危险废物有关的立法亦应对危险废物进行界定。
应把那些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含量高于第三节A小节所述低持久性污染物含量的废物 纳入这一定义的适用范围。
此方面的总体性立法可对无害环境管理进行界定,并规定必须恪守 无害环境管理的各项原则,从而确保各国得以遵守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 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条款,其中包括按照在本技术准则和在《斯德哥尔摩公 约》中所列述的对此类污染物进行无害环境处置的规定。
以下将讨论符合《巴塞尔公约》和 《斯德哥尔摩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协定中的相关规定的条例规章的具体构成部分或特点。
18
1.
逐步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的期限 46.应在立法中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包括其产品和用品)生产和使用19的淘汰期限与在此类污染物成为废物之后对之进行的处置结合起来。
这应包括为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的、含有此类各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进行处置订立具体的时限,从面防止大量积存此类污染物而没有一个明确的淘汰期限。

2.关于越境转移方面的规定20 47.应尽可能在不违反无害环境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在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生成国对之进行处置。
此类废物的越境转移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 (a)在不致危及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才准许进行; (b)在进口国或其他地点以无害环境方式对所出口的此类物质实行管理; 18还可在下列各项文件中查阅关于《巴塞尔公约》管制规章方面的进一步指导:《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管理的国家立法范例》、以及关于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环境署,1995年活动a),《巴塞尔公约》:《实施手册》(环境署,1995年活动b)和《巴塞尔公约》:《控制系统指南》(环境署,1998年活动b。
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可查阅关于拟订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的暂行指南(环境署,2003年活动)。
参阅本技术准则附件五:参考书目。
19注意:《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第一和第二部分以及附件B中均提及消除和限用持久性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问题。
20这仅适用于缔约方。
23 UNEP/POPS/COP.3/INF/7 (c)出口国不具备以无害环境和高效率方式对所涉废物进行处置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 (d)进口国需要把所涉废物用作原材料,用于其再循环或回收工艺;或 (e)所涉越境转移符合各缔约方所确定的其他标准。
48.在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行任何越境转移之前,必须事先从出口国收到书面通知、并从进口国和过境国收到事先书面同意。
在进口国禁止所涉废物的进口的情况下,缔约方应禁止把所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出口到该国。
《公约》还规定,与任何拟议的越境转移有关的信息资料应采用公认的通知格式提供,而且经核准的货运必须附有自越境转移开始地点直至处置地点的所有相关转移文件。
49.此外,还须以符合相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的方式对拟作越境转移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行包装、设置标签和运输。
21 50.如果有关国家已表示同意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无法完成,则所涉出口国便应确保在无法做出替代性安排的情况下把所涉废物运回出口国。
如系非法贩运案件(第9条第1款对此种情形作了规定),则所涉出口国便应确保把所涉废物运加出口国进行处置或按照《巴塞尔公约》的相关条款对之进行处置。
51.除非按照《巴塞尔公约》第11条所作的相关规定订立了双边、多边或区域性安排,否则不得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进行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

3.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集装箱、设备、散货集装箱和其他处置场址的规格 52.按照无害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及《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中的具体条款(例如,《巴塞尔公约》第4条第7款、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第1款),缔约方可能需要特别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言可予接受的集装箱和存储地点类型颁布具体的立法。
22缔约方应确保可能运往另一国家的集装箱符合那些诸如由国际空运协会(空运协会)、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组织)等机构订立的相关国际标准。

4.健康与安全23 53.《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均未具体要求缔约方颁布工人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立法。
然而,应从立法角度着手保护工人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可能接触而产生的风险。
这些条款中应包括对产品设置适当的标签和确定适宜的处置方法方面的规定。
54.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在其一般性劳工立法或在其专门的人类健康和环境立法中订立了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实行保护的条款。
缔约方应对其现行立法进行重新审查,以确保充分顾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构成的风险,并应设法把相关的国际协定所涉及的规定纳入。
工人的健康和安全问题是一个相对而言较为成熟的领域,目前已订立了大量指导和文献,可用于协助规划和修订现行立法、政策和技术指南。
55.《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0条(“公众宣传、认识和教育”)第1(e)款要求各缔约方促进对工人、科学家、教育人员以及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应在国家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立法中列入涉及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存储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方面的条款。
212223 24 在这一问题上,应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问题的相关建议(示范条例)(联合国欧洲经委2003年活动a-参阅本技术准则附件五:参考书目)或更新的版本。
缔约方可查阅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关于农药和农药废物的储存方面的相关准则(粮农组织,1996年活动-参阅本技术准则的附件五:参考书目)。
亦可参阅第四节第I小节。
UNEP/POPS/COP.3/INF/7
5.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可予接受的分析和取样方法的规格 56.业已出于各种不同目的制定了许多不同的取样和分析方法。
只有在取样和分析方法适用于所涉废物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可靠的和有用的数据。
《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所有缔约方应订立相应的立法或强有力的政策准则,表明每一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而言可以接受的取样和分析方法,其中包括此种污染物出现的形式及其列表。
所具体订立的各种程序应是国际公认的程序。
这可确保所汇报的结果可以相互进行比较。
详细情形请参阅本章第E节。

6.对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要求 57.大多数国家已订立了相关的立法,规定废物处理和处置时在开始营运之前必须获得某种形式的审核和批准。
在审批过程中订立了为使审批继续有效而必须不断保持的特定条件。
也许有必要针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增列更为具体的要求,以便使之符合无害环境管理方面的规定和遵守《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各项具体条款。

7.公众参与方面的一般性要求 58.公众参与是《关于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巴塞尔宣言》、以及许多其他国际协定中的核心原则。
第四节K小节中论及的公众参与可在立法或政策中加以处理。

8.受到污染的场址 59.或可在相关立法中具体订立有关促进订立受到污染的场址的清册和以无害环境方式对此种场址采取补救措施的条款(《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第1款(e)项)。

9.其他立法控制措施 60.可通过立法予以规定的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寿命周期管理的其他相关方法的实例包括: (a)按照涉及废物储存、处理、收集和运输的条款和规定行事; (b)有关设施关闭退役方面的规定如下: (一)在退役之前及其期间进行检查; (二)为在退役期间保护工人和社区健康和环境而需采取的程序;和 (三) 对退役后的场址作出规定; (c)应急规划、应付溢漏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包括: (一) 应实施的清扫程序和经清扫后降至的含量; (二) 有关对工人实行培训及其安全方面的规定; (d)制订防止、尽量减少废物生成和对之实行管理的计划。

C.防止和尽量减少废物的生成 61.防止和尽量减少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是对此类废物实行综合无害环境管理的首要步骤。
《巴塞尔公约》第4条第2款要求各缔约方“确保尽最大限度减少在其国家范围内生成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 62.防止和尽量减少废物生成方案的各项要点如下: (a)确定各种无意生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艺,并确定《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的准则是否可予使用; 25 UNEP/POPS/COP.3/INF/7 (b)查明那些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成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工艺: (一)确定是否可通过改变生产工艺、包括更新较为陈旧的设备等方式减少废物的生成; (二)确定与由持久性由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生产无害的替代口生产工艺; (c)查明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材料或受其污染的产品和用品、并查明不适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替代品;和 (d)通过采取下列措施尽最大限度减少废物生成: (一)对设备实行定期保养,以提高工作效率并防止出现溢漏和泄漏; (二)以迅捷方式控制溢漏和泄漏; (三)对含有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集装箱和设备进行消毒处理;和 (四)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隔离处理,以便防止其他材料受到其污染。
63.可要求那些废物生成者以及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产品和用品的重要下游工业用户(农药的配制等),制订废物管理计划。
此种计划应涵盖所有危险废物,同时把那些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处理。
64.仅仅为了生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于所界定的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混合物的目的,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超出所界定的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废物与其他材料混合起来的做法不符合无害环境管理原则。
尽管如此,在对废物进行处理之前,可能需要对材料进行混合预处理,以便尽最大限度提高处理作业的成效。

D.清查和编目
1.清查工作 65.《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如下: (a)查明由附件A或附件B所列化学品构成或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库存; (b)制订适宜的战略,以便查明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正在使用中的产品或物品以及废物。
66.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可以固体或液体(水体、淡水体、溶剂和乳状液体)形式出现,并可以具体形式排放(作为液体散发或气溶胶形式的液体,或吸附于大气中的污染物)。
67.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大都因人为活动而生成,例如: (a)在其有意的生产过程中生成; (b)作为制造业和其他生产工艺的附产品; (c)因可在其生产、销售、使用、退役、去除或迁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泄漏而对材料或环境产生的污染; (d)因在通过与农药产品的接触而受到污染的产品和物品,诸如集装箱、衣物和地某些情形中设备(呼吸器等)的处理和使用而对材料产生的污染; 26 UNEP/POPS/COP.3/INF/7 (e)当产品或物品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而成为废品时,便不再可用于最初的用途或被废弃;和 (f)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产品被禁用或当此类产品的登记被取消时。
68.需要在废物识别工作中具备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产品或物品方面的知识,其中包括对其制造商、贸易名称和同义名称、这些产品和物品的生产日期、使用方式和实际使用者方面的了解。
在《斯德哥尔摩公约》所提供的非有意生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来源类别清单应能协助工业部门管理人员和政府条例制定者、以及广大公众查明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2.编目工作69.在《斯德哥尔摩公约》下订立的国家实施计划将包括国家编目工作。
为了对各种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可能需要进行更为具体的和更为完整的编目工作。
通常这将涉及一个进行多次反复性工作的进程。
以下诸段提供了关于此方面工作的更为详尽的指导。
70.编目工作是用于查明以及从数量和特性上确定废物的重要手段。
国家一级的编目工作可用于: (a)确定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产品、物品或废物的基准数量; (b)编制有助于进行安全和管理性检测的资料簿;(c)获得为订立场址稳定性计划而需要的准确资料;(d)协助制订应急计划;(e)对尽量减少和逐步淘汰这些化学品的进展情况进行追踪监测。
71.在进行编目工作时,应优先注重查明那些具有高含量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
72.编目中应包括关于下列各项内容的数据: (a)本国国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情况; (b)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或含有此种污染物的产品和物品的进出口情况; (c)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进行处置的情况; (d)此种废物的进出口情况。
73.为开展国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编目工作,将需要本国主管部门与生产商、用户、运输商、海关部门、废物处置设施及《巴塞尔公约》的国家联络点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国家联络点开展相互合作;亦需要由国家政府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成者和制造商开展合作、并发起一个随时不断收集相关资料的良好的行政管理过程和一个用于储存资料的电脑化数据系统。
在某些情形中,可能还需由政府订立相关条例,用以确保这些废物的生成者必须汇报其营运活动情况并与政府部门的检查人员进行配合。
74.在着手进行编目工作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可能一直在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部门类型及其所在地点。
这应由有助于我们大体上了解所涉编制工作的规模,并右帮助拟订一份可能的生成者初步清单。
如果已生产出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从他处进口到本国,则所涉工业部门亦应成为初期磋商的参与方。
这些公司有能力对在国内应用中使用的这些产品的估算数字或准确数字。
这些估算数字在确定在一份编目清册中如果加以核算的化学品数量方面具有宝贵的价值。
不幸的是,在某些情形中,这些记录可能已不复存在。
27 UNEP/POPS/COP.3/INF/7 75.以下分别列出了应在进行编目工作过程中采取的五项基本步骤。
第1步:与关键性工业部门和工业协会进行协商:政府官员应与那些有可能拥有大量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产品、物品或废物的工业部门代表、并与其先前的生产商和分销商会晤和商谈。
由于化学品、农用、电气和其他大型工业部门很可能拥有或知悉本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总数量中的很大比例,因此应首先与他们进行磋商。
政府官员还应会晤各非政府组织,以寻求它们帮助查明过期的农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库存情况。
第2步:人员培训:应向那些负责编目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与相关产品、物品和废物有关的所有方面的培训。
关键性培训要素应包括查明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或受其污染的产品、物品和废物;进行审计和检测;健康和安全;以及用于编目和保持编目清册的相关程序。
第3步:进行若干次试行审计:政府工作人员应对若干个设施进行工作查访。
这些查访应达到以下三个目的。
首先,这将使政府工作人员熟悉编目工作的过程和设施的实地状况。
其次,这亦是与工业部门进行磋商的一种形式。

三,通过这些查访,政府工作人员可获得一些可用作国家编目工作试行数据的信息和资料。
第4步:制订规定拥有者必须汇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情况的政策或条例:应制订关于为编造清册目的追踪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向政府汇报的政策或条例草案。
这些政策或条例应规定必须在某一截止日期之前进行初期汇报、并于其后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所有者在改变编目内容时或在进行处置时作出进一步的汇报。
有关的汇报规定应要求针对每一明确的编目条目提供具体的资料,其中包括: (a)产品、物品或废物的名称或简介; (b)其物理状况(液体、固体、沉渣、气体); (c)集装箱或设备的重量(如果适用的话); (d)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材料的重量; (e)类似的集装箱或设备的数目; (f)产品、物品或废物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g)与相关材料有关的其他危害(例如,可燃性、易腐性、易燃性); (h)所在地点; (i)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j)查明标签、系列编号、商标等; (k)编目日期; (l)从编目中删除的日期及其最后去处(如已知悉的话)。
第5步:实施所订立的计划:在着手按规定汇报编目工作结果之前,应建立一个国家编目数据库。
应随着新资料的获得不断增订由政府负责管理的编目中心。
各国政府可通过提供信息资料和咨询意见向持久性污染物所有者提供协助。
现场检测员则应负责帮助确保在编目工作中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误。
24 24 28 有关编目方面的进一步资料,可查阅有关在《巴塞尔公约》框架内进行国家危险废物编目工作的方法指南(参阅技术准则附件五:参考书目中的环境署2000年a)。
UNEP/POPS/COP.3/INF/7 76. 此外,还应在此指出,1998年的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的《关于获得 环境信息、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在环境事项上诉诸司法的奥胡斯公约》的2003年《关于污染 物排放和转移登记簿议定书》中亦列有关于编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编目方面的条款。

E.

取样、分析和监测 77. 取样、分析和监测工作是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或受其污染的废 物实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构成部分,因此应在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和实施工作中予以高度重 视。
取样、分析和监测工作应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恪守妥善制订的计划,并利用 国际公认经国家一级核可的方法。
在进行这些工作过程中,应在每一次取样、分析和监测方案 的实施过程中每次都采用同样的方法。
此外,还应采用严格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控制措施。
在取样、分析和监测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偏离标准操作程序,可导致获得毫无意义的数据、甚 或编制出对方案有害的数据。
为此,每一缔约方均应酌情确保为取样、监测分析方法订立培 训、准则和实验室分析能力,并采用相关的标准。
78. 由于进行取样、分析和监测的理由为数众多,而且还因为废物的物理存在形式亦多种 多样,因此可相应地采用数以百计的不同方法进行取样、监测和分析。
但即使要论及其中少数 实际方法也已超出了本文件的篇幅。
然而,在以下三节中,本文件仍对与取样、监测和分析工 作相关的各项要点进行了探讨。
79.

关于妥善的实验室做法方面的资料,可参阅经合组织编制的关于一般性方法考虑因素的系列文件(经合组织,各不同年份);还可采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全球监测方案的相关指导文件(环境署,2004a).此外,亦可从环境署/全球环境基金关于为分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需要具备的能力的项目获得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工作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1.取样25 80. 任何取样活动的总体目标都是设法获得样品,以便将之用于有针对性的目的,例如, 确定场址的特性、遵守废物处理或处置的条例标准或适宜性。
应在着手进行取样工作之前便确 定此种目标。
此外,就所用设备、运输和追踪能力等方面的质量要求作出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81.应在取样工作开始之前便确立和商定标准的取样程序(包括基质和具体的持久性有机污染
物)。
这些程序的要点包括: (a)拟收集的样品数目、取样频度、取样项目的时间长度、以及取样方法说明(包括订立质量保证程序,例如空地和样品保管链条); (b)选择地点或场址以及实际选样的具体时间(包括相关的说明和具体地域和地点);(c)确定由何人负责收集样品、以及具体取样过程中的步骤;(d)样品的特性和张贴标签;(e)在运输和储存(进行分析之前)过程中,保护样品的完整性;(f)取样人员与分析实验室开展密切合作;(g)训练有素的取样人员。
82.在进行采样过程中,应酌情依照具体的国家立法或国际条例行事。
在那些未订立此种条例的国家,应委任合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此种采样工作。
采样工作程序包括如下各项: (a)针对每一基质取样,并为随后进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而订立一套标准的操作程序; 25关于取样工作的进一步资料,可参阅RCRA废物取样技术指南草案(美国环境保护署,2002年。
参阅本文件附件五:参考书目)。
29 UNEP/POPS/COP.3/INF/7 (b)采用妥善订立的取样程序,诸如那些由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欧洲联盟、美国环境保护署、以及全球环境监测系统订立的标准取样程序; (c)订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
83.为使取样工作取得成功,应遵循所有这些步骤行事。
与此相类似,应确保取样记录文件的完整性和严格性。
84.通常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收集的样品类型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 (a)液体:(一)来自倾弃场址和土地填埋场址的浸液;(二)从漏泄液体中收集的液体样品;(三)水(地表水、饮用水和工业排流);(四)生物液体(血液—在对工人健康状况进行监测过程中采集); (b)固体:(一)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库存物、产品和制剂;(二)来自各种工业来源、以及在处理或处置过程中收集到的固体(飞灰、底灰、沉积物、釜馏残余物、其他残余物、服装等);(三)集装箱、设备或其他包装材料(清洗或冲洗样品),包括在收集清洗样品过程中使用的薄纸或织物;(四)土壤、沉积物、瓦砾、下水污泥和堆肥; (c)气体:(一)空气(室内)。
85.在环境和人类状况监测方案中,生物区和非生物区样品可包括如下各项:(a)植物材料和化学品;(b)母乳或血液;(c)空气(环境空气、潮湿或干燥的沉积物、或可能包括雪)。

2.分析工作86.分析工作是指提取、净化、分离、识别、计量和汇报在相关基质中所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浓度。
为获得有实际意义的和可接受的结果,分析实验室应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房舍)和具备在所分析的基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方面的、经过实践证明的经验(例如,曾成功地参与过国际相互校准工作的研究等)。
根据ISO17025或由一个独立机构订立的其他标准对实验室进行资格认证十分重要。
要获得高质量的分析结果,应遵守以下各项标准:(a)分析技术规格;(b)保养分析设备;(c)确证所使用的所有方法(其中包括内部方法);(d)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87.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分析工作通常是在专门的实验室中进行的。
在具体情形中,亦可在实地条件下为进行筛选目的而使用测试工具箱。
88.对于实验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析而言,并没有某种单一的分析方法。
标准化组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美国环保署、公职会计化学师协会和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都针对含有持久性有机污 30 UNEP/POPS/COP.3/INF/7 染物的各种基质订立了分析方法。
附件三列出了此方面的一些实例。
大多数内部方法都是这些方
法的变体。
经过确认,此种内部方法亦可予以接受。
89.此外,还应订立在实验室中操作和处理样品的程序和相关标准。
90.在进行分析和鉴别工作中应采取的各项步骤如下: (a)萃取方法,例如采用加速溶剂淬取,液体到液体的萃取方法等;(b)净化方法,例如使用柱体色谱法或硅酸镁。
应确保净化工作的高效率,从而使色谱保留的数量不致受所涉基质的影响; (c)采用气相色谱法进行分离—这将可提供分析工作所需要的的充足分离;(d)采用诸如电子检测器等适宜的检测器、或采用质选检测器、或采用低分辨率质谱法或高分辨率质谱法进行识别; (e)按照内部标准方法进行定量(可参阅环境署的相关文件,2004年a,2006年);(f)按照相关条例汇报分析结果。

3.监测工作 91.《巴塞尔公约》第10条(“国际合作”)第2(b)款规定,缔约方应“在监测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对人的健康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开展合作。
”《斯德哥尔摩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应鼓励和(或)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适宜的监测。
监测方案应能表明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是否以符合其设计的方式运作,并应能发现环境质量是否因所涉运作活动而发生了变化。
应把从监测方案获得的信息资料用于确保废物管理运作对适宜类型的危险废物实行管理、发现和修补所造成的任何破坏,并确定是否应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
通过实施监测方案,设施管理人员可发现问题并采取适宜的措施加以补救。
26
F.处理、收集、包装、设置标签、运输和储存 92.装卸、收集、包装、张贴标签、运输和储存均为十分重要的步骤,因为发生外溢、漏泄或火灾的风险(例如在作储存准备或进行处置过程中)至少与平时的风险程度相同。
93.对于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越境转移,应参阅下列各项文件,以确定具体的规定:(a)《巴塞尔公约》:《实施工作手册》(环境署,1995年);(b)国际海洋危险货物运输守则(海事组织,2002年);(c)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指南》;(d)国际空运协会的《危险货物条例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示范条例的建议》(橙皮 书)。
94.关于以下第1至6节的内容,可从在《巴塞尔公约》下订立的“多氯联苯和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的销毁和去污技术:《危险废物项目管理人员培训手册》,A卷和B卷”,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编制(环境署,2002年)。
95.应把那些低于第三节A小节中所述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作为危险废物加以管理,以防止发生外溢和漏泄从而导致与工人发生接触、向环境中排放和使社区与之发生接触。

1.处理27 26有关监测工作的进一步资料,可参阅关于监测活动的一般性原则参考文件(欧洲委员会,2003)和关于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全球监测的指南(环境署,2004a)。
参阅附件五:参考书目。
27有关安全处理危险材料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准则实例包括那些由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a和1999年b)和经合组织(2003年)订立的相关准则;分别列于本文件的附件五:参考书目。
31 UNEP/POPS/COP.3/INF/7 96.在处理由持久性由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时的主要关注问题是其可能与人体发生接触、向环境中的意外排放、以及受其他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流的污染。
应把对此类废物的处理与其他废物类型的处理分别开来,以便防止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流由此而受到污染。
为此目的而建议采取的做法如下: (a)对集装箱进行检查,以便发现漏泄、裂洞、生锈或高温情况,以及视需要进行适宜的重新包装和重新张贴标签; (b)如有可能,应在低于25°C度的温度下处理废物,因为废物的挥发程度可能会随着气温的升高而增大; (c)确保采取充分的防溢漏封闭措施,从而可在发生溢漏时封闭液体废物; (d)如果容器表面并未涂有表层保护材料(油漆、聚氨酯橡胶或环氧树脂),则应在打开容器之前先垫上塑料布或具有吸湿能力的垫子; (e)以下列方式去除液体废物:开启排流伐或使用蠕动式液泵及通过可防止化学品侵蚀的适用管道将之抽出; (f)使用那些不会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专用液泵、管道和铁桶运输液体废物;(g)使用织物、纸巾或其他吸湿材料清除任何漏泄出来的液体;(h)使用诸如煤油等溶剂对受到污染的表面进行多次冲洗;(i)酌情把在多次冲洗过程中使用的所有吸湿材料和溶剂、可弃置的保护性织物和塑料布等作为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废物处理。
97.应向工作人员提供正确处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方法的培训。

2.收集工作 98. 尽管可能须由大型工业企业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 的废物实行适宜的管理-因为这些大型公司生成或拥有此种污染物,但许多规模较小的企业亦 生成此类废物。
由小型企业加工的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 物可包括住家或商业规模的农药集装箱、使用多氯联苯的银光灯镇流器、使用五氯苯酚的防腐 剂、从而可产生多氯二联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联苯并呋喃污染的小型集装箱木材、实验室和 研究设施内适用的小量的“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在农业作业的研究活动中使用施用农 药的种子等。
为了有效处理此种范围广泛的危险废物,许多国家政府已建立专门的储存库,以 便由其所有者免费或象征性地收费的方式储存这些少量的废物。
这些储存库可能是永久性或临 时性的,或可能设于现有的商业性危险废物周转运站内。
废物收集储存库和转运站可由若干国 家在区域基础上共同设立、或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
99. 在订立和实施废物收集方案、储存库和转运站时必须注意到以下要点: (a)
向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所有潜在所有者广泛宣传收集方案、存储库的确切地点和收集时限; (b)给予足够的时间,使收集方案扎实地取得成功,以便完整地收集所有潜在的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28 (c)在切合实际的可行范围内,把所有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列入收集方案; (d)向那些废物拥有者提供可接受的集装箱和安全运输材料,以便用于对那些需要重新包装或进行安全运输处理的废物材料使用; 28 32 完整的收集工作可能需要存储库不断或间歇性地在数年内持续运作。
UNEP/POPS/COP.3/INF/7 (e)建立简单易行的、费用低廉的收集机制;(f)确保那些向储存库运送废物和在储存库工作的工人的安全;(g)确保储存库的营运人使用可接受的处置方式;(h)确保收集方案和收集设施符合所有适用的立法规定;(i)确保把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与其他废物流分 别开来处理。

3.包装 100.应对所有废物进行适宜的包装,以便于运输,并作为安全措施来减少泄漏和溢漏风险。
危险废物的包装可分成以下两类:即运输包装和储存包括。
101.运输包装通常由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立法予以制约。
关于运输包装的规格,可参阅由国际空运协会、海事组织、欧洲经委会和有关国家的政府发表的参考书目。
102.有关以储存为目的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包装方面的某些一般性规程如下: (a)适于运输的包装在大多数情况下亦适于储存;(b)此种其装载于其原有产品集装箱内的废物通常可以安全加以储存,如果包装仍处于完好状态;(c)绝不应把此种废物储存于本不应储存此种废物的产品集装箱内或储存于那些错误设置其所载货物内容的标签的集装箱内;(d)状况恶劣的集装箱或被视为不完整的集装箱应予清除或置放于一个良好的外部包装(外部包装)。
在把不安全的集装箱清除完毕后,其所载货物应置放于适宜的新的或经过改装的集装箱内。
所有新的或经过改装的集装箱应明确设置标签说明其所载货物;(e)可把较小的集装箱置放于适宜的或经过核可的、涂有吸附材料的较大的集装箱内,以此把这些较小的集装箱集中置放在一起;(f)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报废设备可以或不得成为适宜的储存包括材料。
其安全程度的确定应视所涉具体情况而定。

4.张贴标签29103.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产品和物品的标签设置对于有效地编造清册至为关键,而且也是任何废物管理系统的一个基本的安全标志。
应对每一废物集装箱设置标签,以便对所涉集装箱(例如识别编号)、所载有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危险程度进行识别。
29已为废物设置标签和标识订立了相关的国际标准。
欧洲经济委员会(2003b)和经合组织(2001年)已拟定了关于危险材料的适当标签和标识方面的准则。
《过期农药的编目工作培训手册》,系列编号第17和参考编号第X9899(粮农组织,2001年)。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以及《巴塞尔公约》实施工作指南。
33 UNEP/POPS/COP.3/INF/7
5.运输 104.应以无害环境的方式进行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进行运输,以避免出现意外溢漏和适宜地追踪监测其运输和最终目的地。
在进行运输之前,应拟订应急计划,以便尽最大限度减少与溢漏、或在和其他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紧急情况有关的环境影响。
在运输过程中,应依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示范条例的建议对此种废物进行标识、包装和运输。
从事此种废物的运输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作为危险材料和废物的承运人的资格和/或证书。
105.大多数国家都已针对危险货物和其他废物的运输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巴塞尔公约》亦特别针对各类废物的越境转移订立了各种控制措施。
106.在其本国内进行废物运输的公司应作为危险材料和废物的承运人取得认证资格,其工作人员亦应训练有素。
107.有关安全运输危险材料的指南可从国际空运协会、海事组织、联合国欧洲经委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获得。

6.储存30 108.应以安全方式、最好是以远离其他材料和废物的专用地区储存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在设计此种储存专用场地时,应使之能够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向环境中排放的任何通路。
应由那些在结构设计、废物管理和职业卫生和安全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设计此类废物的存储室、存储场址或建筑物或从正规的供应商购置预制存储装置。
109.以安全方式存储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下: (a)多用途建筑物中的存储场址应置放于有锁的专用库房或放置在一个经常使用的隔离库房之内; (b)户外专用存储建筑或集装箱31应置放于可上锁的有围墙的护栏之内; (c)应针对每一种类型的此类废物使用单独的存储区、库房或建筑,除非得到进行合并存储的具体核可; (d)此类废物不应存储在敏感场址内或其周边地带,诸如医院或其他医疗保健设施、学校、居民区、食品加工设施、动物饲料储存或加工设施、农业活动地点、或邻近敏感环境场址或设于在此种场址内的设施; (e) 存储室、建筑物和集装箱应上锁并在储存时尽最大限度防止出现挥发,包括确 保常温、可反光的屋顶和护栏、有阴凉的地点等。
如有可能,特别是在气温较高的气候条件 下,存储室和储存建筑物应保持在负压力下,并装配碳过滤器通风装置,同时铭记下列条件: (一)
对于那些在所涉场址从事工作以那些在所涉场址周边地区居住或生活的人而言此类接触和挥发给他们造成了问题的情况下,可能应使用碳过滤废气通风办法; (二)在必须高度重视环境关注因素的情况下,对场址进行封闭和通风处理、从而使只有经过良好过滤的废气排入室外的空气之中的做法是确当的; 3031 34 关于此方面的进一步材料,可参阅《危险材料的存储:安全存储危险材料技术指南》(环境署,1993年-参阅本文件附件五:参考书目)。
《农药储存和库存控制手册》,第3期(1996年,粮农组织)。
海运集装箱经常用于储存。
UNEP/POPS/COP.3/INF/7 (f)专用建筑物或集装箱应保持良好状态,并应由硬塑料或金属、而不是木材、纤维板、干燥墙、石膏或绝缘材料制成; (g)专用建筑物或集装箱的屋顶及周边土地应有斜度,以便把废水排离场址; (h)专用建筑物或集装箱应以沥清、水泥或高强度塑料板(例如6毫米厚的塑料板)为建筑底座; (i)建筑物内的储存地面应为水泥或高强度塑料板(例如6毫米厚)。
应在水泥表面涂上耐久的树脂材料; (j)存储场址应配有消防报警系统; (k)建筑物中的存储场址应具备(最好是不使用水的)消防系统。
如果消防剂为水,则存储室的地面便应建有地沿,而且地面排水系统应能防止污水下水水或雨水不直接积存成地面水,而且还应配备一个诸如排水槽等集水系统; (l)应把液体废物置放于封闭式容器或有围沿和防漏的地带。
液体存放器的容积应至少为所存储的液体废物总量的125%,同时还应计及在存放地内已由所储放的物品所占据的空间; (m)应把受到污染的物体储放在封闭的集装箱,诸如木桶或圆桶、钢制造废物存储器(铁罐)或存放于特制的存储器或器皿之中。
数量较大的材料则可以散装形式置放于专用的海运集装箱内、建筑物或库房之内,但条件是置放方式能达到所规定的安全和保安要求; (n) 应编造一份在存储场址存放的所有此类废物的完整清册,并随着废物的增加或 处置随时予以增订; (o) 存储场址外墙应标明其为废物储存场地; (p)
应对存储场址进行例行检查,以防止溢漏、储存材料的退化、人为破坏行为等,同时应确保火灾报警和消防系统状态良好、以及场址的总体状况良好。

G.无害环境处置
1.预处理 110.本节介绍了一些预处理操作办法-为以适当和安全的方式使用在以下第2和第3小节中介绍的处置技术,可能需要采用此类预处理技术。
还可采用其他预处理操作办法。
在进行处置之前依照以上第2和第3小节所介绍的那样进行的预处理操作,只应在以下条件下才可进行:即在预处理分阶段从所涉废物中分离出来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随后根据以上第2小节中所介绍的办法加以处置。
如果只有产品或废物的一个组成部分,诸如废物设备等,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受到其污染,则应酌情按照第1-4小节中所详细阐述的那样加以分离后予以处置。
(a)吸附和吸收 111.“吸着”是吸附和吸收这两种工艺的通称。
吸着是一种预处理办法,通常使用固体物质把物质从液体或气体中去除。
吸附工艺是指改变一种物质(液体、油类等)的物相,使之积聚在所使用的媒介物质上(活性碳、沸石、硅石等)。
吸收工艺则是指从一种物相转变到另一种物相的一种材料互相渗透到第二种物相的过程(例如,从液相转换到活性碳上的污染物等)。
112.吸附和吸收工艺可用于浓缩污染物并将之从液态废物或从汽态废物中分离出来。
可能需要在进行处置之前对浓缩物、吸附物或吸收物进行预处理。
(b)脱水 35 UNEP/POPS/COP.3/INF/7 113.脱水是一种把待处理的废物中的部分水分去除的预处理工艺。
脱水处理办法可适用于那些不适合含水废物的处置技术。
例如,水将与熔盐或钠发生爆炸性反应。
所产生的水汽将视所涉污染物的性质需要进行凝结或清洗处理或作其他进一步的处理。
(c)机械筛分 114.可采用机械筛分办法把废物流中较大的碎块清除掉,或将之用于那些可能不适合土壤和固体废物的技术。
(d)混合 115.在对废物进行处理之前对各种材料进行混合可能是适宜的,这样能够尽最大限度提高处理效果。
然而,把那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超出所界定的一个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废物与其他材料混合起来的做法-仅仅为了生成一种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低于所界定的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混合物-是不符合无害环境原则的。
(e)油/水分离 116.某些处理技术不适合含水废物;另一些则不适合油性废物。
在此种情形中便可采用油/水分离处理办法,以便把油相物质与水分开。
在进行分离处理后,水与油相物质均可能会受到污染,因此可能需要对二者分别进行处理。
(f)pH值的调整 117.一些处理技术在确定pH值范围方面十分有效。
在此种情形中,通常可使用碱、酸或二氧化碳来控制pH值。
某些技术亦可要求作为后处理步骤进行pH值调整。
(g)减小废物的径度 118.一些技术通常仅能处理大小不超过一定限度的废物。
例如,一些技术仅能处理直径小于200毫米的、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固体废物。
在此种情形中,可采用切碎办法把废物组分减少到规定的直径。
其他处置技术则可能要求把废物置入主要反应器之前将之变成浆状。
请注意,所述设施在用于减小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到其污染的废物的尺寸时可能会受到此类物质的污染。
因此,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流亦因此而受到污染。
(h)溶剂清洗 119.溶剂清洗办法可用于去除诸如电容器和变压器等电器设备中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此种技术亦被用于处理受到污染的土壤、以及用于吸着或吸收预处理工艺中所使用的吸附材料。
(i)热解吸工艺 120.低温热解吸工艺,亦称为低温热挥发、或热剥离和土壤焙烧,是一种易地补救技术,利用加热办法把挥发性和半挥发性化合物和元素(最常见的是石油、碳氢化合物等)从受到污染的介质(最常见的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土壤等)中分离出来。
此种工艺对用于对诸如变压器等先前装有含多氯联苯绝缘液的电气设备的无气孔废壳表面进行脱污处理。
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进行的热解吸处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生成无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因此可能需要对之作进一步的处理。

2.销毁和永久性质变处理办法 121.依照《巴塞尔公约》附件四A部分和B部分中的规定,出于销毁和永久性改变废物所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质量的目的,应准许采用下列处置办法,但条件是在采用这些办法时,应确保所余废物及其排放不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特点: D9物理化学处理; 36 UNEP/POPS/COP.3/INF/7 D10陆上焚化;R1用作染料(而不直接焚化)或以其他方式产生能量。
R3再利用/回收非溶剂用途有机物质,但仅限于将废物转换为气体; R4再利用/回收金属和金属部件,但仅限于在以下(k)中所述的初级和次级的冶金活动。
122.在预处理过程中从所涉废物中分离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应随后依照作业D9和D10类别的作业办法加以处置。
123.本小节介绍了对废物中所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无害环境的销毁和永久性质变处理的现有商业作业。
32已注意到,有关的国家法规可适用于这些作业。
124.尽管在这些准则中所提供的关于销毁和永久性质变技术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方面的信息资料据信是准确的,但环境署在此宣布它将不对任何因这些信息和资料而可能产生的不准确或遗漏及因此而造成的后果负任何责任。
环境署或任何参与本报告的编制工作的个人均不对由任何根据其对本出版物中所载列的信息资料的理解行事的任何人员造成的任何伤害、灭失、破坏或任何形式的损害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125.关于下列各种技术的经济核算资料列于本准则的附件
四。
(a)碱金属还原工艺33126.工艺简介:碱金属还原是指对带有散状碱性金属的废物进行处理。
碱性金属与卤化废物中的氯发生反应,产生盐和非卤化废物。
通常这一工艺在60℃-180℃34和常压下进行。
处理作业可在现场(例如,针对受到多氯联苯污染的变压器等)或在异地的反应容器中进行。
此种工艺亦有若干种不同的变异处理方式35尽管有时也会使用钾或钾钠合金,但通常使用的还原剂仍为金属钠。
其余的信息资料涉及基于使用金属钠的变体工艺方面的经验。
127.去除效率:已收到艾氏剂、氯丹和多氯联苯的销毁率(DE)超过99.999%和销毁去除效率超过99.9999%(DRE)的相关报告(日本环境部,2004年)。
而且经证明,钠还原工艺亦符合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南非、美利坚合众国和欧洲联盟诸国处理多氯联苯变压器油方面的管制标准,即达到在固体和液体残留物中的含量不超过2ppm。
36128.废物类型:已经使用受到多氯联苯污染的油浓度为10,000ppm的油类确证了钠还原工艺的去除效率。
37一些销售商还声称,这一工艺可用来处理所有类型的变容器和变压器。
38 32关于这些技术或正处于试行或测试阶段的其他技术的进一步信息资料可参阅:《有创意的新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销毁和脱污技术和查明可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有前途的技术》(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b)。
33关于进一步的资料,可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1998年b;环境署的2000年b;以及环境署2004年b。
34Ariizumi等人的专著,1997年,日本工业废物管理基金会,1999年。
35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Piersol专著,1989年。
36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Piersol专著,1989年及环境署2004年b。
37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b。
38同上。
37 UNEP/POPS/COP.3/INF/7 129.预处理:在对多氯联苯进行溶剂抽提后,可对之作异地处理。
可在采用破碎方法缩小其体积后,对电容器和变压器整件进行处理。
预处理应包括脱水处理,以避免与金属钠发生爆炸反应。
39130.排放物和残留物:空气排放物包括氮和氢气。
预计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量相对较小。
40然而,据报道,在碱性条件和低至150度的条件下可从五氯苯酚中生成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Weber专著,2004年)。
在使用这一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残留物包括氯化钠、氢氧化钠、多联苯和水。
41在某些变体中,还可产生固化聚合物。
42131.排放控制和后处理:在发生反应后,可通过采用过滤和离心办法把所产生的各种副产品从油中分离出来。
经过脱污的油可再使用,氯化钠则可再度用作中和剂或采用土地填埋办法加以处置;所产生的固化聚合物则可进行土地填埋处置。
43132.所需能源:由于钠还原工艺作业的操作温度较低,因此预计即刻需要的能源量亦较低。
133.所需材料:在使用这一工艺过程中需要大量的钠。
44134.轻便程度:这一工艺有移动式和固定式两种构型。
45135.健康与安全:散状金属钠遇水会发生强烈的爆炸反应,对操作人员构成重大危险。
金属钠也会与各种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氢,这是一种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具有爆炸性。
在工艺设计和操作中应非常小心,绝对将水(以及其他某些物质,如酒精等)从废物中排除,避免其与钠有其他任何接触。
(设于荷兰戴尔夫泽的一家处理设施便是因火灾而遭到严重破坏的)。
136.处理能力:移动式设施有能力每天处理15,000升的变压器油。
46137.其他实际问题:用于对被多氯联苯污染的变压器油进行就地处理的钠还原法可能不会销毁变压器内部有孔部件含有的所有多氯联苯。
有些作者指出,对于残留物的特点目前缺乏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7138.商业化现状:此工艺已投入商业运作约20年时间。
139.销售商包括: (a)Dr.BilgerUmweltconsultingGmbH-www.bilgergmbh.de; (b)EnvioGermanyGmbH&Co.KG-; (c)KinectricsInc.-; (d)NiponSodaCo.Ltd-www.nippon-soda.co.jp; (e)PowertechLabsInc.-; (f)SanexenEnvironmentalServicesInc.-; 39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Piersol专著,1980年。
40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Piersol专著,1980年。
41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0年b。
42同上。
43同上。
44同上。
45同上。
46同上。
47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0年b。
38 UNEP/POPS/COP.3/INF/7 (g)ansrlItaly–an.it; (h)OrionBV,Netherlands–www.orionun2315.nl/en/index.php。
(b)碱性催化分解工艺(BCD)48 140.工艺简介:碱性催化分解工艺采用由载氢体油、氢氧化碱金属和一种有专利的催化剂组成的混合试剂对废物进行处理。
当混合物被加热到300℃以上时,试剂产生化学性质高度活跃的氢原子。
氢原子与所涉废物发生反应,去除使化合物带有毒性的成份。
141.去除效率:就滴滴涕、多氯联苯、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诸种物质而言,其销毁成效率为99.99-99.9999%。
49据报道,氯丹的销毁率和去除效率可分别达到99.99和99.9999%(日本环境部,2004年)。
另据报导,有可能通过此种工艺把氯化有机物还原到每公斤2毫克以下。
50 142.废物类型:除上述各类废物之外,碱性催化分解工艺亦应适用于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51此种工艺应能销毁那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高的废物。
实践表明,碱性催化分解工艺应有能力处理具有高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废物、并能够适用于多氯联苯含量超过30%的废物。
52据认为,被处理的混合物中所含有的盐可限制所处理的卤化材料的浓度。
53然而,销售商已表明,在反映器中集聚的盐很容易地限制可喂入反映器中的废物数量、而且这一问题似乎看来无法解决。
所适用的废物包括土壤、沉积物、废渣和液体。
碱性催化分解工艺集团公司还声称,这一工艺的使用情况表明,它亦可用于去除木材、纸张和变压器金属表面的多氯联苯。
143.预处理:可对土壤直接采用本工艺。
可能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土壤进行预处理: (a)可能需要用筛分办法把较大的颗粒去除和通过切碎办法缩小其细度;或 (b)可能需要对pH值和水分含量进行调整。
144.热解吸工艺亦被与碱性催化分解工艺一道用来在进行处理之前去除土壤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在此情形中,在把废物填入热解吸处理器之前,首先将之与碳酸氢盐预混在一起。
54在进行处理之前,将需把液状介质中的水份挥发掉,其中包括湿废渣。
可采用切碎办法缩小变容器的体积,然后再对之进行处理。
55如有挥发性溶剂,如涉及农药,则应在对之进行处理之前以蒸馏方式将其去除。
56 145.排放物和残留物:预计空气排放物相对较少。
在碱性催化分解工艺中可能产生的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数量相对较低。
然而,据指出,PCDDs可在低至150℃的温度和碱性条件下从五氯苯酚中形成(WDER,2004年)。
所涉反应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残留物包括主要是含有水、盐、未使用过的载氢体油和碳残留物的废渣。
销售商声称,碳残留物属于惰性、 48可从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获得进一步资料,1997年;Costner、be和Simpson专著,1998年;丹麦环境保护署,2004年;Rahuman等人的专著,2000年;环境署,1998年b;环境署,2001年;环境署,2004年b和Vijgen专著,2002年。
参阅附件五:参考书目。
49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b。
50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1年。
51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b和Vijgen专著,2002年。
52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Vijgen专著,2002年。
53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Rahuman、Pistone、Trifir和Miertu专 著,2000年;以及环境署2001年。
54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
55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环境署2001年。
56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
39 UNEP/POPS/COP.3/INF/7 而且不含任何毒性。
关于进一步的详细资料,读者可参阅由碱性催化分解工艺集团公司编撰的相关文献。
146.排放控制和后处理:可根据所使用的载氢体油的类型以不同的方式处理浆状残留物。
如果使用了6号燃油,则可作为燃料在水泥窑中处理所生成的废渣。
如果使用的是精炼度高的油,则可通过重心或离心分离方式将之从废渣中分离出去。
随后便可重新使用这些油,而其余废渣则可在进一步处理后用作中和剂或以土地填埋方式加以处置。
57此外,碱性催化分解工艺集团公司下属的工厂还配有活性碳阱,用于尽最大限度减少气体排放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质的排放。
147.所需能源:由于碱性催化分解工艺作业所需要的温度较低,因此预计所需要能源量亦相对较低。
148.所需材料: (a)诸如6号燃油或太阳牌LW-104号、LW-106号和LW-110号载氢体油; (b)碳酸、碳酸氢或氢氧化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如碳酸氢钠。
所需要碱的份量取决于介质中含有的卤化污染物浓度;58份量为受污染介质重量的1%到20%左右。
(c)特许使用的催化剂,份量为载氢体油体积的1%。

149.据认为,与这一工艺有关的设备已有现货供应。
59 150.轻便程度:业已建成组合式、可移动的和固定式处理工厂。
151.健康和安全:据认为,与这一技术的操作有关的健康和安全风险一般较低,60尽管设于澳大利亚的墨尔本的一家碱性催化分解工艺工厂继于1995年发生了一次火灾之后便一直未能重新投入运作。
据信该次火灾是由于在没有使用氮气保护罩的情况下进行船上储存作业所致。
61某些与预处理工艺有关的办法,诸如变容器和溶剂提取等预处理办法,都会具有很高的火灾和爆炸风险,但通过采用适宜的防范措施可尽最大限度减少这些风险。
62 152.处理能力:碱性催化分解工艺可批量处理2,600加仑的废物,并有能力每天处理2-4批废物。
63 153.其他实际问题:由于碱性催化分解工艺涉及从废物化合物中去除氯,处理工艺可造成低氯化物质浓度增加。
这可能在处理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时引起可能的关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氯化程度较低的同系特要比氯化程度低的同系物的毒性大。
因此,对此工艺必须进行适当监测,以确保反应继续进行到完成。
在过去曾报导过碱性催化分解工艺由于盐的积聚而不能处理高浓度的废料。
64然而近来又有报导说,这一难题已得到克服。
65 575859606162636465 40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b。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环境署2001年。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Rahuman等人专著,2000年。
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和Rahuman等人专著,2000年。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
同上。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Vijgen专著,2002年和环境署2004年b。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Vijgen专著,2002年。
UNEP/POPS/COP.3/INF/7 154.商业化现状:澳大利亚国内有两个商业营运点采用了碱性催化分解工艺,其中之一目前仍在营运中。
过去两年来,还有一个墨西哥公司也一直采用另一商业作业系统。
此外,还在澳大利亚、西班牙和美利坚合众国分别把此种工艺用于短期项目。
目前正在捷克共和国境内着手建造对受到PCDDs和PCDFs污染的土壤和农药废物进行处理的碱性催化分解工艺工厂。
155.销售商情况:本技术的专利权属于碱性催化分解工艺集团公司,美国新西纳提州,OH5208()。
该集团公司向有意使用此种技术的公司出售许可。
目前设于澳大利亚、捷克共和国、日本、墨西哥和美利坚合众国的若干公司已获得了使用此种技术的许可证。
(c)加氢脱氯催化工艺(CHD) 156.工艺简介:加氢脱氯催化工艺采用散存在石腊油中的氢气和钯碳催化物对废物进行处理。
通过氢气与氯化废物中的氯发生反应,形成氢氯化物(HCl)和非氯化废物。
就多氯联苯而言,所生成的主要是二联苯。
此种工艺所使用的大气压和湿度为180℃至260℃(Sakai等人专著,2001年;Noma等人专著,2002年;Noma等人专著,2003年)。
157.去除效率:据报导,多氯联苯的销毁效率为99.98-99.9999%。
另据报导,有可能把多氯联苯的含量减少至每公斤0.5毫克。
158.废物类型:对加氢脱氯催化工艺进行论证的结果表明,可从废旧电容器中去除多氯联苯。
此外亦可对多氯联苯中作为杂质含有的多氯二联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联苯并呋喃进行脱氯处理。
销售商还声称,此种工艺还可用于对液状氯化废物或存在于各种溶剂中的氯化废物进行处理。
159.预处理:需使用某种溶剂把多氯联苯和多氯二联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联苯并对呋喃从土壤中提取出来或通过蒸发办法将之分离出来。
在对之进行处理之前,首先应把混杂在诸如水或乙醇等低沸点液体中的物质去除。
160.排放物残留物:由于在脱氯反映过程中采用了封闭式氢循环系统,因此在这一阶段将不会出现任何排放。
在反应过程中将不会有氢氯化合物排出,其原因是,在循环系统内氢氯化合物作为氢氯酸被水收容。
在发生反应后通过蒸馏处理分离出来的二联苯中并不含有任何有毒物材料。
161.排放控制和后处理:主要的生成物-二联苯通过在反应后采用的蒸馏处理从反应溶剂中分离出来,所使用的催化剂和反应溶剂在下一次反应中可再度使用。
162.所需能源:预计所需能源量将会相对较低,因为加氢脱氯催化工艺所需要的操作温度较低。
163.所需材料:加氢脱氯催化工艺需要使用与多氯联苯中的氯相同数量的氢分子、以及相当于废物总量的0.5%的催化剂。
164.轻便程度:加氢脱氯工艺可采用固定式和和便携式两种构型,这取决于拟予处理的多氯联苯数量。
165.健康和安全:需对所使用的氢进行精心控制和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确保不致形成具有爆炸性的空气和氢混合物。
166.处理能力:日本正在设计一家有能力使用加氢脱氯工艺、每天处理两吨多氯联苯的工厂,预计将在两年内建成。
167.其他实际问题:目前已有许多使用加氢脱氯工艺对多氯联苯进行脱氯处理的报导。
从总体上看,钯碳催化剂表明,它与其他辅助性金属催化物相比较具有最大的降解率。
在使用石腊油作为反应溶剂时,反应温度可高达260℃。
41 UNEP/POPS/COP.3/INF/7 168.商业化程度:日本一家公司已于2004年间开始使用加氢脱氯工艺对含有多氯联苯或受到多氯联苯污染的电容器。
一家商业规模的加氢脱氯催化工艺工厂将在两年内投入运作。
169.销售商情况:此项技术的专利权属于Kansai电力公司和Kanden工程公司(先前曾称为Kansai技术公司)(http://www.kanden-eng.co.jp)。
170.补充信息:在此方面没有获得任何进一步的信息和资料,但可参阅日本关于处理多氯联苯的技术准则(日本工业废物管理基金会,1999年)。
(d)水泥窑混合焚化66 171.工艺简介:水泥焚化窑一般包括一个50到150米长的圆柱体,与水平面成小的斜角(3%至4%的斜度),以每分钟1到4转的转速旋转。
原料,如石灰石、硅石、矾土和氧化铁,被输入转窑的上端—即冷端。
坡度和旋转使原料向窑的下端即热端运动。
窑在其下端燃烧,在下端温度达1,400-1-500℃。
随着原料穿过窑体运动,它们经历了干燥和高温冶金处理反应形成熟料。
172.去除成效:据报道,若干国家的焚化窑工艺消除多氯联苯的效率高于99.9998%(Ahling,1979年;Benestad,1989年;lauber,1987年;Mantus,1992年;美国环保署,1986年;Lauber,1982年;vonKrogbeumker,1994年;black,1983年)。
173.废物类型:如上所述,焚化窑在消除多氯联苯方面成功率较高,但亦可适用于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焚化窑亦能够处理液体和固体废物。
67 174.预处理:处理过程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对固体废物进行热解吸处理; (b)通过干燥、切碎、混合和研磨处理,使固体和液体废物同质化。
175.排放物和残留物:除其他外,排放物可包括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氧化物、二氧化硫及其他硫氧化合物、金属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氢、氨、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苯、甲苯、二甲苯、多环芳烃碳氢化合物、氯苯、多氯联苯。
68然而应在此指出,水泥窑可符合低于0.1毫微克毒性当量/标准立方米的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空气排放水平。
69残留物包括通过空气污染控制系统收集到的水泥窑灰。
176.排放控制和后处理:此种工艺产生的气体需要进行处理以去除热(从而尽量减少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形成)、水泥窑灰和各种有机化合物、二氧化碳和氧化氮。
处理方法包括使用预热器、静电除尘器、纤维过滤器和活性碳过滤器。
70据报导,水泥焚化窑灰中含有的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含量从0.4mg/kg至2.6mg/kg不等,7172。
为 66 676869707172 42 可从以下来源获得进一步的资料: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Costner等人专著,1998年;Karstensen专著,2001年;Rahuman等人专著,2000年;Stobiecki、Cieszkowski、Silowiecki和Stobieck专著,2001年;环境署1998年。
此外,还可从欧洲委员会(2001年)和环境署2004年c中获得关于水泥窑焚化危险废物方面的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保做法方面的资料。
参阅附件五: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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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Rahuman等人专著,2000年;以及环境署2004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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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c。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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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Karstenese专著,2001年;以及环境署2004年c。
未在此表明毒性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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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c。
UNEP/POPS/COP.3/INF/7 此,应尽最大限度地把回收的水泥焚化窑灰放回焚化窑进行处理,同时可能需要对其他残留物以特别设计的土地填埋方式处理或将之在地下矿井或地下存储设施中作永久性存储。
177.所需能源:新的窑炉系统有五个气旋预热器阶段和预煅烧器,每生产一毫克熟料平均将需要2,900-3,200兆焦耳。
73178.所需材料:水泥的生产需要大量材料,其中包括石灰石、硅石、矾土、氧化铁和石膏。
74 179.轻便程度:水泥焚化窑仅有固定式构型。
180.健康和安全:如果设计和操作得当,水泥焚化窑中处理废物的操作可视为相对安全的处理工艺。
75181.处理能力:由于水泥焚化窑在焚化废物时亦将之作为燃料的一部分进行混合焚化,因此通常仅限于危险废物形式的热处理能源需求量的最多40%。
76然而另据指出,具有高焚化能力的水泥窑有能力处理数量较多的废物。
77182.其他实际问题:用于处理各种废物的水泥焚化窑需要对旋转式焚化窑进行改进。
78可用于向焚化窑系统中注入燃料的装料端点: (a)位于旋转式焚化窑排放端的主要焚化器; (b)位于旋转式焚化窑进料端的过渡燃烧室的进料斜槽(用于大量注入燃料); (c)立式孔道次级焚化器; (d)煅烧炉的煅烧焚化器; (e)预煅烧炉/预热器的进料斜槽(用于大量注入燃料); (f)如果使用的是进深较长和潮湿或干燥的焚烧窑,在焚烧窑中端点设置的阀门(用于大量注入燃料)。
(环境署,2004c) 183.鉴于氯化物可对水泥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应加以限制。
所有用于水泥制造的原材料中都含有氯,因此在危险废物中的氯含量可能十分关键。
然而,如果这些危险废物得到充足的混合处理,则水泥燃烧窑便可用于处理高度氯化的危险废物。
184.商业化现状:美利坚合众国、一些欧洲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已建造了用于处理受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废物的水泥焚化窑。
(世界商业理事会,2004年:水泥工业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形成和排放,Kartensen,2006年。
)185.销售商情况:世界多氯联苯销毁能力清册内登载了介绍某些现行水泥窑混合焚化作业设施方面的资料。
79 73同上。
74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
75同上。
76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c。
77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1998年b。
78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环境署2004年c。
79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1998年b。
43 UNEP/POPS/COP.3/INF/7 (e)气相化学还原工艺(GPCR)80186.工艺简介:气相化学还原工艺涉及对有机化合物进行热化学还原。
氢在850℃以上的温度和低压力下与氯化有机化合物发生反应,主要生成甲烷和氯化氢。
187.去除效率:据报导,就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联苯、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而言,去除销毁效率可达99.9999%。
81188.废物类型:除上述各种物质之外,气相化学还原工艺还可对由所有其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类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
82此种工艺还可用于处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很高的废物,83包括水性液体和油性液体、土壤、沉积物、变压器和电容器。
84 189.预处理:以下三种预处理装置中的一种被用于在气相化学还原反应器内作处理前使废物挥发,这取决于所涉废物的具体类型: (a)用于散装固体,包括圆桶装固体的热还原批量处理器; (b)用于被污染土壤和沉积物的TORBED反应器,但也改装用于液体; (c)用于液体的液体废物预加热系统85 190.此外,还需要对大型电容器和建筑碎石进行其他预处理。
大型电容器被扎破放干液体,而碎石和混凝土则必须将体积减小到1平方米以下。
86 191.排放物和残留物:潜在排放物包括氯化氢、甲烷和低分子量的烃类。
气相化学还原工艺的残留物包括用过的液体和水。
固体废料投入也会产生固体残留物。
87由于气相化学还原工艺发生在逐步减压条件下,因此形成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可能性据认为十分有限。
88 192.排放控制和后处理:需对从反应器中排出的气体进行清洗,以去除其中所含的水、热量、酸和二氧化碳。
89将需要在场址外对产生于清洗器的残留物和微粒进行处置。
90可采用土地填埋方式对从固体废物投入中生成的固体残留物进行处置。
91 80 8182838485868788899091 44 关于此方面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Costner等人专著,1998年;丹麦环境保护署,2004年;Kummling等人专著,2001年;Rahuman等人专著,2000年;Ray专著,2001年;环境署2001年;环境署2004年b;Vijgen专著,2002年。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Kummling、Gray、Power和Woodland专著,2001年;Rahuman等人,2000年;环境署2004年b和Vijgen等人专著,2002年。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CMPS&F-澳大利亚环境组织,1997年;环境署2004年b和Vijgen专著,2002年。
参阅附件
五,参考书目:环境署2004年b和Vijgen专著,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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