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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4792 证券简称:贝博电子 公告编号:2020-021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〇年四月 公告编号:2020-021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第三章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第三节股份转让..............................................................................................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第一节股东.....................................................................................................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五章董事会...................................................................................................19
第一节董事...................................................................................................19
第二节董事会............................................................................................21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26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7第七章监事会...................................................................................................29
第一节监事...................................................................................................29
第二节监事会............................................................................................30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1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2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3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3
第一节通知...................................................................................................33
第二节公告...................................................................................................34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34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5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5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6第十二章修改章程............................................................................................37
第十三章附则...................................................................................................38 公告编号:2020-021 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郑州贝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ngzhouBeiboElectronicsCo.,Ltd第四条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83号18幢12层23号。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24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不能解除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
1 公告编号:2020-021 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郑州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2)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章程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 方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粮情检测与管理信息系统生产;粮情检测与管理信息系统、库房环境监测系统、智慧粮库系统、环流熏蒸系统、通风与气调系统、粮仓机械设备、粮仓专用空调、谷物冷却机的技术开发、销售及服务;计算机软件、硬件的技术研发及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简称“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期间,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2 公告编号:2020-021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七条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为800万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 认购公司全部股份,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按各发起人在有限 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折算其在公司的股份。
公司设立时,公司的发起人及其持股 比例为: 序号 1
2345678910 发起人姓名刘自力曾岿然韩伟刘幸禄司琳琦韩天玉孙富辉张文娟祝学娟赵慧萍合计 出资额(万元)544.00195.4422.8811.449.126.884.562.282.281.12800.00 持股数(股) 5,440,000.001,954,400.00 228,800.00114,400.0091,200.0068,800.0045,600.0022,800.0022,800.0011,200.008,000,000.00 持股比例(%)68.0024.432.861.431.140.860.570.290.290.14100% 出资时间 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2010年2月22日 第十八条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15,002,400股,均为普通股,由现在全体 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3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股东权益所必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认可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票在获准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前,公司
4 公告编号:2020-021 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在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或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具体如下:(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公告编号:2020-021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创造便利条件,若公司非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 公告编号:2020-021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8 公告编号:2020-021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12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
9 公告编号:2020-021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规 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但为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在保障股东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10 公告编号:2020-021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1 公告编号:2020-021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1、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名单,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2、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12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13 公告编号:2020-021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有)主持;副董事长(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如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及 14 公告编号:2020-02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5 公告编号:2020-021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需单独计票的,公司应遵从该等规定。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16 公告编号:2020-021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选举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17 公告编号:2020-021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大会上只能选择现场、通讯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通讯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及记录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18 公告编号:2020-021 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公司董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 19 公告编号:2020-021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0 公告编号:2020-021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五年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一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董事会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一百〇六条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一)单项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购买证券投资产 22 公告编号:2020-021 品等);(二)单项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20% 以上的资产抵押、质押、收购出售事项;(三)除本章程第39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和财务 资助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四)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项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30%以上,60%以内的 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〇七条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23 公告编号:2020-021 决策程序。
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单项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购买证券投资产品等);(四)单项及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20%以内的资产抵押、质押、收购出售事项;(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30%以内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予董事长相应的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应由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专人送出、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期限;(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24 公告编号:2020-021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未到现场的董事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但应在事后签署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 25 公告编号:2020-021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人;(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四)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6 公告编号:2020-021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7 公告编号:2020-021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事项;(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28 公告编号:2020-021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时,在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
在 29 公告编号:2020-021 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30 公告编号:2020-021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以为书面、传真、邮件、通信等合法方式;通知应提前3日发出。
情况紧急或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 31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公告编号:2020-02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之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2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适当比例的现金分红。
第二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到期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以电话方式进行;(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七)其他合法、合理、便利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33 公告编号:2020-021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达、邮件、传真、电话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应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百七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和重要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与其他相关机构。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34 公告编号:2020-021 (五)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劝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5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 36 公告编号:2020-021 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37 公告编号:2020-021 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
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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