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乱的二手车市场为盗车贼提供可乘之机,二手凯迪拉克ct5多少钱

二手 5
2013年10月19日星期六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刘晓燕 [现在开庭] 新闻热线(010)67550732稿件传真(010)67550782电子信箱押anjian@rmfyb.cn 3版 特别关注 本报讯(记者安海涛通讯员陈万颖)盗贼将偷来的价值40多万元的凯迪拉克轿车以4万多元抵押给二手车行,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海飞犯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周海飞是四川人,来厦门打工,偷来的车为何能顺利抵押?据周海飞供述,他谎称自己是车主秦某,拥有公司,这辆车是公司财产,由于赌博欠债,需要临时将车辆抵押,借钱还债。
二手车店老板收走了秦某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钥匙后,并未核对驾驶证上的照片和身份信息,仅凭周海飞的几句话就信以为真,周海飞顺利地借到了4.75万元。
这个案例让我们得以窥见二手车市场抵押、交易的现状。
记者了解到,如果按照正规的二手车交易手续,进入交 偷来40万元豪车4万抵押给二手车行 盗车贼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但没找到满意的工作。
今年6月,他在湖里区后坑菜市场附近捡到两把汽车钥匙。
6月14日凌晨,兜里空空的周海飞拿着车钥匙在街上乱逛,希望用这两把钥匙能打开汽车车门,偷一点值钱的物品。
一连试了好几辆车,都无法打开车门。
当周海飞来到湖里区太薇花园附近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他竟然顺利地用车钥匙打 开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凯迪拉克轿车。
进入车内后,周海飞并未找到财物,于是,他萌生了将车开回老家的想法。
周海飞将车开至泉州市鲤城区一个二手车市场,又萌生了将车辆抵押换钱的念头。
于是,在一家二手车店,周海飞将该车仅以4.7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二手车店。
后经评估鉴 定,该车价值43万余元。
获得赃款后,被告人周海飞随即在泉州当地购买了一台iPhone5手机及一枚黄金戒指。
让周海飞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很快掌握了他的行踪和犯罪事实,第二天周海飞就在福建省晋江市一家酒店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周海飞购买 的手机、黄金戒指及部分现金均被公安机关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海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周海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判处周海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记者观察■ 混乱的二手车市场为盗车贼提供可乘之机本报记者安海涛 易市场的二手车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对商品进行评估、来源登记等,否则都属于非法交易。
而现实中,一些私人二手车店并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和来源登 记,给“赃车入市”大开方便之门。
如本案中的凯迪拉克轿车,如果未被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很可能被改头换面后进入交易市场。
不明就里的消费者购买后,等 于买回了一堆麻烦。
湖里法院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 购买二手车时除了要通过查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核实车主真实身份等方 式确认车辆的合法性外,还应查看中介公司的资质,避免上当受骗。
法官同时提醒,判断购车人是否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标准有两条: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旧机动车交易发票。
如果明知是赃车依然收购、销售获利的,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报韶关10月18日电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首次通过上网进入某货运公司网站查明事实,并将下载的网页内容作为定案依据,判决该公司赔偿托运人孔某货款3275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韶关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1年11月2日,孔某委托韶关市南郊某货运公司从广州承运服装至始兴县,该公司出具的《××货物运单》载明服装件数54件、运费430元。
但未载明承运人单位全称,亦未加盖印章。
同月5日,孔某到该公司住所地提货时,实收服装51件。
孔某因此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同月14日,双方经协商确认货运公 韶关:公司网站网页内容可作证 认定涉案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司遗失孔某服装3件,总价值6550元。
该公司提出只能先赔一半,其余在以后的运费中扣除。
并要求孔某在一份打印好的收据上签名,如不签名则不予赔偿。
孔某迫于无奈只好在收据上签名,同时该公司的顾某也在代办人处签名。
该收据内容如下:因××零担货运11月2日承运的衣物……不慎丢失3件,货物总价值6550元;经双方协商一次性赔款现金3275元,其余3275元在以后的运费 中按7.5折优惠扣除,但发货方必须按××公司要求购买保险。
之后该公司赔偿了孔某3275元。
由于孔某不断听到该公司丢失客户货物的事,因此不敢再委托该公司运输货物,遂于今年2月向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剩余赔偿款项。
法院受理该案后,派员到某货运公司住所地通知应诉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法院依法留置 送达。
开庭审理时,该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向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到零担货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市区北江路,经营者为肖某。
某货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为韶关市南郊六公里光彩路,法定代表人为肖某。
孔某告的是某货运公司,而货运公司打印好要孔某签名的收据中出现的是零担货运和某公司。
为弄清事实真相,搞清楚某货运公司是否为孔某衣物的承运人,法院根据货运单上的网址,上网进入某货运公司网站查看,结果发现在该公司网站“公司简介”网页上的客服热线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与孔某向法院提供的《××货物运单》记载的业务联系电话一致。
在介绍其网点的网页上,显示顾某为该公司办事处经理,肖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据此,法院认定该公司为孔某衣物的承运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孔某要求某货运公司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遂判令该公司赔偿孔某货款3275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韶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汪次安罗定海) 认购保证金退不退“最终解释权”无效力 本报讯格式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引发纠纷,是否由有“最终解释权”的一方说了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女士终于收回了自己的摊位认购担保金3.2万元。
2006年4月,谢女士与成都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摊位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谢女士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价格承租该物业公司面积为13.6平方米的摊位一个。
同时,谢女士须缴纳认购保证金3.2万元,物业公司保证谢女士有偿使用摊位五年。
如谢女士有违约行为或自动放弃经营,认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双方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提供,在相关认购保证金条款后,还附有“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2011年4月,谢女士与该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双方未续签合同。
但当谢女士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认购保证金时,却遭到该公司拒绝。
谢女士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认购保证金。
法庭上,对于谢女士的诉求,被告物业公司提出谢女士在承租过程中有滞纳租金的情况。
但对此说法,被告物业 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随后,被告物业公司又提出,《摊位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自动放弃经营,认购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就属于自动放弃经营的情况。
对此,合同上还专门注明了“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对什么情况属于“自动放弃经营”,理应由物业公司进行解释。
而谢女士则提出,双方签订合同时,物业公司没有对此进行说明,而自己则认为,“自动放弃经营”指的是在租期内自动放弃。
■法官说法■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指出,谢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节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容易产生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合同相对方权益的情况。
为此,为体现公平原则,相关法律专门就此作出规定予以了一定限制。
在合同法中,首先,规定了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要求格式条款的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格式合同提供方有提醒对方注意、应对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摊位租赁合同》虽约定:乙方在有偿使用期内违约或者自动放弃摊位经营,甲方均不退还乙方认购金。
但综合分析该合同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对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对物业公司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租属于自动放弃经营的抗辩不予支持。
遂判决物业公司退还谢女士认购保证金3.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旭东成媛媛)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谢女士与物业公司就“自动放弃经营”理解、解释不一致,理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物业公司的解释。
因此,物业公司在所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的条款,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遭遇类似情形,可依法维权。
群利主用非QQ法大经肆营荐入股罪 本报讯以收取炒股软件“股神分析师”维护费为名,在QQ群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获利5万多元。
近日,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肖某国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万元。
经查明,被告人肖某国于2004年5月28日成立华阳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投资)、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销售等。
2009年1月2日,华阳公司与广州一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神分析师”软件转让协议,以10万元购买该软件永久性版权、所有权和使用权。
为销售该软件,被告人在腾讯、新浪、东方财富网等网站设立名为“逍遥掌门人”的博客和QQ,在博客上自称是著名的财经博主,素以板块热点分析及捕捉龙头个股著称,并发表分析股市行情的文章。
当股民通过该博客留下的QQ号进行联系时,被告人或其公司员工就推荐股民购买“股神分析师”软件(3800元/套),并动员股民加入“黑马牛股实战群”等QQ群。
一旦进入QQ 群,股民就要接受“逍遥掌门人”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包括对大市的分析、个股的咨询及推荐等),同时说明该软件使用期为一年,次年起每年需支付360元的软件维护费才能继续在群内接受“逍遥掌门人”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否则将被剔除出该群。
截至案发,共有1033名股民购买该软件,销售金额合计392.54万元,期间有部分股民中途要求退款共735738元。
而股民共交纳软件维护费52560元。
另查明,肖某国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但尚未执业(即未在证券经营机构工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阳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业务,故其销售正版“股神分析师”软件的行为合法。
但是,本案被告人肖某国在未加入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以收取软件维护费为名变相收取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费52560元,该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劲标陈绮霞麦彦彦) 对市居政民局反被映判不限予期回答应复 本报讯小商贩乱搭乱占,影响市容和小区居民进出,居民左先生向市政部门反映,却一直没有收到答复,左先生将市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其限期答复。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令长寿区市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左先生的申请事项给予答复。
左先生家住重庆市长寿区某闹市区,周边有很多商贩。
不少商贩为了扩大地盘,乱搭乱建、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也给附近居民进出带来不少麻烦。
左先生与商贩多次交涉未果,于今年3月27日向长寿区市政局书面反映了这一情况,要求市政局对周边商贩违法搭棚、占道经营的行为确认违法,予以拆除,并给予答复。
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市政局迟迟未予回复。
左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市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市政局对其申请予以答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一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
根据当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对投诉举报予以处理并回复。
因此,长寿区市政局具有对左先生申请事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长寿区市政局表示已向左先生进行口头答复,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晓琴邢海龙李朝阳) 公乘交客司坠机车大身意亡忘酿关惨门剧 本报讯公交车司机在进站停车下客后,因大意忘关车后门,继续行驶中,有乘客从后门跌落车外身亡。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景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1年9月15日15时,被告人周景旺驾驶公交车由贵港市江北大道经仙衣路往建设西路行驶。
在到达终点站的前一个站时,周景旺停车后未关车门,继续向前行驶至建设西路495号民宅门前路段时,站在后车门等候下车的乘客卢兰芳从打开的车门跌落至车外的地面上。
卢兰芳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周景旺得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并向其所在的单位报告,后协助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
在接受交警调查时,周景旺如实交代肇事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景旺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景旺所在的单位支付卢兰芳的医疗费8.5万余元,并赔偿其亲属2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景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景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协助抢救被害人,属自动投案,且其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对周景旺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卓鑫黄奎) 清算公告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裁定受理了高永祥申请枣强东 方恒强绿色纸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13年10月
8 日指定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
枣强东方恒强绿色纸 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通信 地址:衡水市中心街128号合明律师事务所,邮编:053000;联 系人:安世健、孙德强、何平,电话:、、 )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证明,债 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身份证明书。
逾期未申报的,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3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 五审判庭召开。
[河北]枣强县人民法院 送达破产文书本院根据北京东方电子物资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5月23 日裁定受理北京东方电子物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审 查,截至2012年6月30日,北京东方电子物资公司的资产总 额为38033.28元,负债总额为9623940.3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为-9585907.02元,资产负债率为25304%。
北京东方电子物资 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北京东方电子物 资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 应当宣告北京东方电子物资公司破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 作出(2013)二中民破字第09203-2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东方 电子物资公司破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河北强日灯具总厂(简称:该厂)的申请于2013 年9月16日裁定受理该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3年9月29 日指定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为该厂破产管理人。
该厂的债权人 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该厂管理人(通讯地址:衡水市人 民西路大陆裕丰商住楼A座2单元302室;邮政编码:053000; 联系人:王洪恩,电话:0318-2660518、)申报债权。
逾期申报者,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该厂的债务人应尽 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3 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枣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 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 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 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北]枣强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枣强县钢制锥形管塔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的 申请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3年9月29日指定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 人。
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衡水市人民西路大陆裕丰商住楼A座2单元302 室;邮政编码:053000;联系人:王洪恩,电话:0318-2660518、 申报债权) 。
逾期申报者,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
该公司的债务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会议将于2013年12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枣 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 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
[河北]枣强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河北杰森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的申 请于
2013年9月1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3年9月29日指定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 人。
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衡水市人民西路大陆裕丰商住楼A座2单元302 室;邮政编码:053000;联系人:王洪恩,电话:0318-2660518、 申报债权) 。
逾期申报者,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
该公司的债务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会议将于2013年12月26日下午2时在枣强县人 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 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人民法院报2013年10月19日(总第5788期)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 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北]枣强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河北强日锥形塔杆有限公司(简称:该公司)的申请 于
2013年9月16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3 年9月29日指定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该 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 址:衡水市人民西路大陆裕丰商住楼A座2单元302室;邮政编 码联系人王洪恩电话:053000; : ,:0318-2660518、) 申报债权。
逾期申报者,按《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该公司的债 务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会议将于 2013年12月26日下午4时在枣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 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 自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北]枣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红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 到期债务,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淄博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并同时指定了破 产管理人,后鉴于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淄博市周村区,于2011年 8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 裁定,宣告山东红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经破产管理 人清算,该企业现有资产支付破产费用后,不足以支付该企业 所欠职工的工资、养老保险金等第一顺序的清偿数额。
本院根 据山东红卫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终结破产还债 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山东]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日受理申请人东营 市攀登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并于2013 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了债权申报等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院已决定直接审理该案,案号为(2013)东民破字第1号,现 依法对管理人,债权申报的时间、地点等事宜重新公告,内容如 下:指定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的管理人。
自本公告发布 之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东营市攀登进口汽车修理有 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持有效债权凭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东营 市攀登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申报债权、清偿债务及交付财产 的地点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26-1号众成时代中心 502室(联系电话:0546-7365850)。
对东营市攀登进口汽车修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
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定于2013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 召开。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山东春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经最后分配完毕,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 2013
年9月23日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山东]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介休市维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受 理了该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5.8230亿 元,负债总额为6.3561亿元,负债率为109.16%,已属资不抵债、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状态,应当宣告债务人介休市维群生物工程 有限公司破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
条的规定。
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介破字1-19号 民事裁定书,宣告介休市维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山西]介休市人民法院 2013年3月5日本院根据杭州中亚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 司申请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据建德信安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出据的建信会审字 (2013)第146号审计报告反映,截至2013年3月5日账面所有 者权益为-35212880.68元,审计调整减少10912956.29,调整后 所有者权益为-46125836.97元。
本院认为,杭州中亚照明电器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制造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已远远大于资产总额,到期债务的清 偿能力明显缺乏,已具备破产原因,应当依法宣告破产。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 2013年10月14日裁定宣告杭州中亚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破产。
[浙江]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本院根据海宁新立大经编布业有限公司 的申请裁定受理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申请一案。
现查 明,经审计及评估,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截止2013年5月31 日资产评估总额为人民币33805800元,截至2013年6月21日 申报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5143706.2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3年9月22 日宣告嘉善鼎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嘉善县人民法院 、 本院受理王斌宣告曹晓丹死亡一案,经查:曹晓丹,女, 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36 栋2单元702室。
曹晓丹于2009年3月失踪,下落不明已满
4 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希望曹晓丹本人或知其 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 将依法宣告曹晓丹死亡。
[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陈萍申请宣告陈新风死亡一案,经查:陈新风, 男,1936年2月13日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钢厂家 属院49号,身份证号:536。
系原河南省南召县 云阳钢厂退休职工。
于2008年5月18日下午离家出走,至今 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陈新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 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 法裁判。
[河南]南召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钟瑞申请宣告关春萍失踪一案,经查:关春萍, 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 湘市羊楼司镇油铺村新建组22号。
于2007年2月17日起,下 落不明已满2年。
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希望关 春萍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
公告期间 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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