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通知,美工的工资一般是多少

美工 5
关于下发中科院福建物构所职工考勤和请休假暂行规定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职工考勤和请休假管理,经所务会研究同意, 对现行职工请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经职代会代表审议表决通过的《中科院福建物构所职工考勤和请休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各部门和全所职工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所发人教字21号文件《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职工请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科院福建物构所
1 中科院福建物构所职工考勤和请休假暂行规定为规范全所职工考勤与休假制度,维护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基本福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委关于职工休假制度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福建省职工劳动管理及休假制度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一)全所实行每周5个工作日和每天7小时工作制,具体作息时间参照福建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可视情况予以调整。
(二)全所职工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每位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严肃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严禁无故早退、迟到、旷工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考勤月。
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考勤及备案工作,如有出差、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需汇总后由部门(课题组)负责人签字,于下个月8日之前报组织人事处。
(四)职工在1个考勤月中每迟到(早退)累计3次,扣除1天创新津贴;旷工1天扣发1个月创新津贴;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职工当年请假(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等)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当年相应比例绩效奖。

2 二、请休假制度职工假期由法定节假日、国家带薪年休假、中科院福建物构所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等构成。
(一)带薪年休假
1、职工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凡享受非放射性甲级和放射性乙级以上保健津贴者,各部门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适当增加假期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并汇总上报组织人事处。

3、带薪年休假期间的一切待遇不变,休假原则上由所里统一安排(一般选择在高温及春节期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通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上的;
(4)当年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
(5)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3个月不到岗或待岗3个月以上的。

3 当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带薪年休假。
(二)探亲假
1、探亲假包括探配偶假和探父母假。
已婚职工在所累计服务时间满1年以上,且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一般指福建省外),可以享受探配偶假。
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地(同上),可以享受探父母假。

2、职工原则上在我所统一安排的带薪休假期间探亲。

3、探亲假天数计算:已婚职工探配偶假,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30天。
已婚职工探父母假,原则上每4年1次,假期2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2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未婚职工自愿2年探父母一次的,可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职工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遇有丧事,假期不再另给;结婚当年不享受探配偶假;结婚当年已享受过未婚探父母假,其已婚探父母假从次年算起;离婚当年不享受单身职工探父母假。

5、归侨、侨眷的探亲假参照福建省2006年9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27条相关规定执行。

6、探亲假期间待遇
4 职工可以在探亲回所一周内凭往返交通票据及请假条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路费补助手续,标准如下:
(1)单程1000公里以内300元;
(2)单程1001-1500公里500元;
(3)单程1500公里以上800元。
探亲假期间停发创新津贴,境外医疗费自负。
(三)病假
1、职工看病时间超过半天以上,记作病假。
病假1天(含1天)以上须提供病历证明,超过5天须凭当地医院或诊所的“病休建议证明”,并视实际情况办理病休审批手续。
突发病,事后须将情况通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并补办相关手续。
病假5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5天、15天以内的病假由组织人事处审批;超过15天的病假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2、职工病假期间原则上执行病假工资:
(1)病假在1个月以内工资待遇不变;
(2)病假第2个月起,停发当月创新津贴;
(3)病假超过6个月的,只保留基本工资。

3、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4、职工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院内同岗位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5、职工病假的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四)事假
1、职工因私事请假均为事假。
事假3天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
5 人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4-10天的事假须经组织人事处审批;超过10天的事假须报主管所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职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1)当月事假累计在3天及以下的,工资待遇不变;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超过部分按本人每天创新津贴扣发(1天创新津贴=月创新津贴÷30);
(3)事假超过1个月,从第2个月起停发创新津贴;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事假在一个月内的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超过1个月的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婚假
1、符合国家婚姻法,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

2、职工享受婚假须填写请假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4、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六)丧假
1、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配偶或者配偶的父母死亡后,职工可以享受5天丧假。
请假人须填写请假表,
6 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组 织人事处备案。

2、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薪酬和福利待遇不变。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哺乳假期参照国务院《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见下表。
类别 假期标准 备注 女职工正常婚育假
共14周 (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 其中产前假可休两周 晚婚晚育 增加30天男方可以请照顾假1周 难产增假 2周 多胞胎生育每多产一婴2周 流产假 15-30天怀孕不满4个月 42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
2、女职工请产假、哺乳假期间待遇如下: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 不变,停发创新津贴。

(2)在国家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停发创新津贴。

3、配偶晚育的,男职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及福利待遇 不变。

4、产假及护理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请假手续
7 (一)请假手续实行层级负责制。
一般职工请假,须由所在
部门(课题组)负责人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课题组长和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分别报科技处和主管所领导(注:海西院下属研究所架构搭建后,由请假职工所在的研究所领导审批)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前述请、休假制度中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假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工作,且在上班当天按批准权限办理销假手续。
如不及时销假,其超过的时间按事假累积计算。
(三)职工如无特殊情况,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职工请休假需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假期的视作不诚信行为,并给与相应处罚。

四、附则
1、以上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及中科院政策有矛盾时,按国家及中科院的有关政策执行。

2、本制度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所内有关规定、通知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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