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向何方“板子”怎么打?,网页打不开怎么回事

怎么回事 5
02综合ywb2262757@ 责编:林冬云电话:22627572016年7月18日星期
“利剑”向何方“板子”怎么打? ———聚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大看点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
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
“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
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
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
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
一。
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 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 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 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 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 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起底临时仲裁庭”之
欺世盗名的“怪胎” ———揭露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真面目 7月12日,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闹剧”宣告落幕。
曲终人散,这个颇具争议的临时仲裁庭也就此退场,在国际法史上留下一段不光彩的印迹。
在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违反中菲共识、违反国际法,单方面强行推动的这起仲裁案中,临时仲裁庭扮演了恶劣而荒唐的角色。
这个临时仲裁庭的一系列操作漏洞百出,几无公正权威可言。
新华社记者通过采访调查,从机构组建、运行程序、人员构成、实体裁决等方面,揭示其假借“仲裁”之名违反国际法之实的本质。
非法无效的草台班子 所谓南海仲裁案裁决公布后,众多媒体尤其是西方媒体纷纷以“联合国背景的仲裁庭作出裁决”、“常设仲裁庭作出裁决”等发布消息。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在海牙组建,属于因案而设、案终而撤的临时班子,绝不是“国际法庭”。
记者采访调查发现,临时仲裁庭与同样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ICJ)没有任何关系,后者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
临时仲裁庭与位于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没有直接关系。
唯一沾得上边的是,根据《公约》附件七的要求,如果当事方没有指定仲裁员,则由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本案中为日本籍前庭长柳井俊二)代为指定。
临时仲裁庭与常设仲裁法院(PCA)也没有直接关系。
略微有关的是,常设仲裁法庭为本案仲裁庭提供秘书服务,并将位于海牙的和平宫租借给仲裁庭作为庭审场所。
可见,本案临时仲裁庭,并不是常设仲裁机构,也不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权威司法机构,其程序规则也是仲裁员拟定的、仅适用于本案的临时性仲裁规则。
为以正视听,北京时间13日晚间,国际法院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发布提示信息称,国际法院希望媒体和公众注意,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提供秘书服务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作出。
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自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
联合国官方微博13日也发布声明称,常设仲裁法院与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从2013年以来,临时仲裁庭不顾中方反对,打着法治和规则旗号,一味接受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的非法无理主张,偏离了第三方程序应有的公正立场,随 意扩权、滥权,强行作出所谓“裁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仲裁庭不顾中方表达的严正立场,任意扩大管辖权,完全无视南海的历史和现实,曲解《公约》有关规定,从一开始就把《公约》这本经念歪了,其越权、扩权作出的非法裁决自然非法无效。
仲裁庭代表不了国际法,更代表不了国际公平和正义。
”国务委员杨洁篪14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这个仲裁庭完全是一个临时机构,它和其他国际权威司法机构没有任何正式关系。
它不为裁决结果负责,也没有任何机构为这个仲裁庭背书。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院长孔令杰说。
随意轻率的组成程序 国际权威司法机构均有严格的组成程序。
比如,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由《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表决中三分之二票数,且该票数应为全体缔约国的过半数当选,庭长和副庭长由法庭选举产生;国际法院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法定参会人数过半数当选,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由法官投票选举产生。
在组成人员方面,根据有关国际规则和国际司法实践,法官和仲裁员的选任应尽可能全面代表世界各个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
因此,国际法院由来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组成,国际海洋法法庭更有多达21名法官。
反观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指定和协商产生。
仲裁庭法定成员为5人。
根据《公约》附件七第8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应以仲裁员的过半数票作出,不到半数的仲裁员缺席或弃权,应不妨碍仲裁庭作出裁决。
”也就是说,以5名仲裁员为例,3名仲裁员参与投票即可作出裁决。
分析人士认为,少数仲裁员对案件包括证据在内的诸多方面拥有绝对控制和自由裁量权,把涉及重要海洋利益甚至是国家核心利益问题交到多则5人、少则3人手中决定,显然轻率而无法接受。
“从实践中看,强制仲裁这种形式存在很大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在南海仲裁案中暴露无遗。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说。
此外,在临时仲裁庭组建过程中,怪事连连,破绽不断。
在推选过程中,最初被任命的首席仲裁员、斯里兰卡前外交官平托,本来是唯一来自亚洲的仲裁员。
然而,平托接受任命后即被发现其夫人持有菲律宾国籍,这违背了国际司法和诉讼中关于 利益冲突和回避两项基本原则。
更不可思议的是,平托辞职后不到三个星期,不在“名单”之列的加纳籍法官门萨就被指定为首席仲裁员。
这样,最终仲裁庭由4名欧洲籍仲裁员和长期居住欧洲的门萨构成。
其中,德国籍沃尔夫鲁姆法官为菲律宾方指定,其余4人均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代为指定,包括门萨和法国籍的科特、荷兰籍的松斯、波兰籍的帕夫拉克。
其中帕夫拉克是柳井未与中方协商代为指定的中方仲裁员代表。
专家表示,南海问题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区域性的、高政治敏感度的重点海域纠纷。
但仲裁庭中不仅没有亚洲籍仲裁员,而且从仲裁员背景看显然缺乏对南海问题、亚洲复杂的地缘政治以及历史与现实问题的充分了解。
“仲裁庭人员构成代表性严重不足,无法实现全面、平衡,这使仲裁庭的公正性受到根本质疑。
”孔令杰表示,整个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普遍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无法做到客观、独立的裁决。
破绽百出的所谓仲裁 然而,仅从最终确定的5人仲裁庭名单看,也有很多问题。
首先有必要了解一下仲裁庭的“操盘手”———柳井俊
二,他指定了本案大部分仲裁员。
据各项资料显示,柳井俊二是日本资深外交官,也是日本右翼势力的代表。
柳井长年担任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职务。
这一职务的实质就是安倍政府智囊团的首席。
其个人政治立场非常明确。
早在1990年海湾战争期间,任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的柳井推动通过了日《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力法》,让自卫队正式走向世界;2013年8月4日,在仲裁庭组建刚满1个月时,他以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身份参与日本NHK《星期日讨论》节目,并在节目中公开阐述政治立场,认为“日本”的岛屿受到“威胁”,强调日本存在“敌人”,需要强化武力等多方面来“保障”日方安全。
2014年5月,正是柳井将要求“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报告书交到日本首相安倍手中。
柳井还曾于1999年任日本驻美大使,深得美方信任。
2001年10月,他因牵涉滥用外务省机密费受到处分而丢官赔款,其“职业道德”亦令人怀疑。
专家表示,虽然根据《公约》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特定情形下有权组建特设仲裁庭,但其政治背景和明显的政治倾向理应构成法定回避事由。
“由于日本与中国存在钓鱼 岛争端,柳井俊二别说兼顾考虑中方利益,就连保持起码的客观公正都不可能做到。
”吴士存说。
另外,仲裁员当中,除代中方指定的帕夫拉克外,其余4人均作为其他仲裁案的仲裁员出席。
其中门萨(5起)和沃尔夫鲁姆(3起)居多,门萨同时兼任三个仲裁庭首席仲裁员。
法律专家表示,这种充分参与的其他案件可能会产生严重影响,导致预设立场和预判结果的可能,一定程度上对仲裁庭的公正性造成减损。
以菲律宾指定的仲裁员沃尔夫鲁姆为例,据查证,其曾在2010年12月至2015年3月仲裁的查戈斯群岛案(毛里求斯诉英国)中担任仲裁员。
沃尔夫鲁姆在查戈斯群岛案中,发表署名的联名反对意见,明确否认、批驳了英国的主张———案件涉及岛屿主权问题,故而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认为案件所涉主权问题不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
此外,在“北极日出号”案(荷兰诉俄罗斯)中,沃尔夫鲁姆虽不是仲裁员,但与另一法官联名发布单独意见,强烈批评俄罗斯“不应诉”。
分析认为,这也容易造成对“不应诉”立场形成固有成见。
孔令杰表示,临时仲裁庭仲裁员的背景有明显瑕疵。
如沃尔夫鲁姆一直以来都比较激进,在过往案例中热衷于“造法”,即把海洋法公约上一些界定模糊的地方根据主观认识来完善补充。
仲裁庭人员构成代表性不足等种种问题,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也引发争议。
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庭长、佛得角籍法官叶肃斯表示,他对4位仲裁员均来自欧洲深表关切。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籍法官卢次基曾在仲裁庭组成过程中致信柳井俊
二,认为中国是被迫陷入仲裁程序。
俄罗斯籍法官戈利钦表示同情中方在本案中的立场。
国际海洋法法庭前法官图尔克认为,临时仲裁庭来自欧洲的仲裁员明显偏多。
“南海争端的本质是领土主权争端,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任何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政治问题包装成法律问题的做法都是自欺欺人。
” 更为不严肃的是,个别仲裁员和专家证人在审理过程中出尔反尔,竟然推翻自己以往长期坚持的观点。
在2015年11月关于实体问题的庭审中,菲律宾所请专家证人斯科菲尔德教授,一改以往其学术成果中称太平岛为“岛”的说法,在本案中将其定性为“礁”。
斯科菲尔德还曾撰文指出,南沙群岛至少存在12个符合岛屿定义并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 岛屿。
然而在仲裁庭听证时,他却反口称南沙群岛没有一个岛礁可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还有,荷兰籍松斯教授曾长期主张,确定岛礁的法律地位是海洋划界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但成为本案仲裁员后,这位教授一改过去的立场,反而认为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可以与海洋划界问题脱钩,从而为菲律宾恶意规避中方有关海洋划界的排除性声明背书。
有偿服务由谁买单 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仲裁庭5名仲裁员是挣钱的,挣的是菲律宾的钱,可能还有别人给他们的钱,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是有偿服务的。
根据法律实践,一般而言,仲裁庭由双方协议组建,相关费用均摊。
但在本案中,提供服务的常设仲裁法院秘书曾3次要求中菲缴纳费用,用于支付5名仲裁员薪酬、庭审房租等,维持仲裁庭日常运转。
中国因不接受、不参与这一仲裁,一次也没有缴纳。
菲律宾不仅缴纳了自己的份额,为了保证仲裁进行下去,还代替中国缴纳了中国的份额。
据了解,仅在今年4月,菲律宾就向仲裁庭增缴了85万欧元。
仲裁庭运转需要一笔巨额费用。
据有关人士透露,本案仲裁员的薪酬高达每小时600欧元,如按每日工作8小时计算,仲裁员每日薪酬为4800欧元。
另外,当事国双方还需缴纳启动资金50万欧元。
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开销都应得到偿付,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电话费、传真费、复印费等等。
目前关于仲裁案律师团队费用等,尚无公开资料可以查阅。
初步核算,三年来仲裁案大概费用开支约为2600多万欧元,约占2015年菲律宾财政预算的两千分之
一。
这也意味着,临时仲裁庭完全由菲律宾“包养”。
以上数字和菲律宾专栏作家里戈韦托·蒂格劳的说法相吻合。
蒂格劳15日在《马尼拉时报》头版发表文章说,菲律宾为南海仲裁案请律师,共花费了3000万美元。
并要求美国为此“买单”。
在政治操弄下,由阿基诺三世政府强行推进而达成“非法无效”裁决,惹起菲律宾国内的怨声。
“他们(美国)在南海没有主权声索,也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仲裁案给了美国干预南海事务的借口,美国中央情报局或者国务院应该给菲律宾报销这笔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蒂格劳说。
吴士存对此表示,与国际法院法官酬劳由联合国经费支付不同,临时仲裁庭仲裁员是明码标价、有偿服务。
因中国不参与,因此整个案件所有费用完全由菲方承担,背后的猫腻不言自明。
“仲裁庭也可以裁决自己没有管辖权,但如果这样的话,就意味着仲裁员们丢了自己的饭碗。
” 事实再清楚不过了,南海仲裁案由始至终就是一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背后有着不可告人的图谋。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 神农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我国世界遗产项目已达50个 新华社伊斯坦布尔7月17日电(记者易爱军)正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40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世界遗产大会)17日把中国湖北神农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国的世界遗产项目因此达到50个。
神农架自然保护区具有完整的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并因“野人”的传说等引人关注。
1990年,神农架加入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2013年被列入教科文组织世界地质公园网络名录。
今年中国另外一个申遗项目———广西左江花山岩画艺术文化景观已于15日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潜逃18年走私嫌犯被押解回国 创我国追逃引渡多项第
据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海关总署17日通报,在潜逃18年后,由武汉海关缉私局侦办的“10.7”毛豆油走私案犯罪嫌疑人黄某于17日凌晨自秘鲁被成功引渡押解回国。
1998年8月,武汉海关调查局根据举报,对黄某等在武汉地区非法倒卖免税进口毛豆油走私牟利一事展开调查。
经查,1996年至1998年间,黄某团伙利用其在深圳、武汉、上海三地的公司骗领毛豆油进料加工手册、成立虚假保税仓库,倒卖免税毛豆油10.7万吨,偷逃税款达7亿余元人民币。
案发后,黄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经香港潜逃至美国。
多年来,海关从未放弃对涉案嫌疑人的追逃工作。
2001年6月海关缉私部门通过公安部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对黄某发布红色通报,在全球范围进行缉捕,在发现其曾入境秘鲁的行踪后,我方及时向国际刑警组织秘鲁国家中心局提出执法合作请求。
2008年10月黄某再次入境秘鲁时被秘方国际刑警抓获,同年11月中方即向秘方提出引渡请求,自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与秘方开始了长达8年的引渡程序磋商。
2010年1月,秘鲁最高法院判决同意向我方引渡,但黄某随后多次利用两国法律制度差异给执行引渡判决设置障碍,包括以回国后存在死刑和酷刑风险为由将引渡案上诉至泛美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
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经各方不懈努力,2015年9月美洲人权法院做出裁决:在充分保障黄某穷尽秘鲁国内司法程序的基础上,由秘鲁政府决定是否引渡。
今年5月23日,秘鲁国家宪法法院公布裁决结果,同意秘鲁政府向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黄某。
7月14日,中秘两国有关执法部门在秘鲁签署引渡交接文件,黄某终被成功引渡。
此案是公安部“猎狐行动”及海关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成果,创造了我国追逃引渡多项第一:首次从拉美国家成功引渡犯罪嫌疑人、中秘引渡条约签署以来首个成功引渡案例、首起美洲人权法院审理涉及中国的引渡案件、首个中国在美洲人权法院胜诉的引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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