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号),cpa考纲什么时候出

什么时候 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基金代码:000583基金简称:江信聚福 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于2014年3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42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有: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2)本基金每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每次开放10个工作日,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2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7
第八部分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38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5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2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9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6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3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4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35
4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5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7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业务规则》:指《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8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1、发起人:指本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52、发起份额:指本基金募集期间,各发起人所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53、锁定期:指发起人所承诺的其所持有的发起份额不得赎回、不得进行基金转换的持续持有期限,该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5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55、开放期起始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的对日(含该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
9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6个月的对日(含该日)。
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起6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起6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6、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57、封闭期: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58、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开放期起始日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59、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2、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10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1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
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
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序号
12345 股东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合计 持股比例30%17.5%17.5%17.5%17.5%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21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基金产 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2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南证券
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强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南开大学。
历任屈臣氏集团区域经理,北京凤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
徐春艳女士,董事,本科,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部长。
胡玉雯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南昌大学。
曾任江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现任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
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中心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息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曾小普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大学。
曾任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济师、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现已退休。
樊勇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历任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科员,中央财经大学讲师、副教授。
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谢兰军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学士,中级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
曾任河源市司法局副科长,万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现任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

2、监事钱考先生:监事,本科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担任后台管理和运维等工作。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 13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经理。
丁星元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数学与应用数 学专业,硕士毕业于石河子大学MBA。
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
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
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MBA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任资产评估处干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证券部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督察长。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震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中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
自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先后在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北京超高压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本部从事变电、综合、财务、审计、监察、宣传、人力资源等工作,2013年3月12日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市场开发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专户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郑昱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博士,毕业于河海大学。
自2000年4月至2013年9月,曾任青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江西江南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3年9月加入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并担任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
历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助理,天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14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
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静鹏先生,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博润银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现任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助理杨淳先生、研究发展总部总监助理谢爱红女士。
列席人员:严命有,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6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17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及规章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18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适时的出具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

(3)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工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

(5)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权和责任,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上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19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长提出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向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进行协调处理,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电话:(010)63636363传真:(010)63639132网址: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2018年3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7年12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集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毕业于武汉 2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
会委员。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221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890.80亿元。
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
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22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法定代表人:孙桢磉成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客服热线:400-622-0583
(2)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司电子平台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前后)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公司网站: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丽峰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公司网站: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24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公司网站: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01-4316房)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楼,7楼,18楼,19楼,38楼,39楼,40-44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客户服务电话:95575公司网站: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客户服务电话:95548公司网站: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法定代表人:杨宝林客户服务电话:95548公司网站:
(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法定代表人:吴小静客户服务电话:95329公司网站:
(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王作义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公司网站: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法定代表人:尤习贵客户服务电话:95579公司网站:(1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1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法定代表人:余政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公司网站:(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玮客户服务电话:95538公司网站:(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薛峰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6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1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法定代表人:凌顺平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公司网站:(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法定代表人:陈柏青联系人:韩爱彬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公司网站:(15)上海财咖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330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3301室法定代表人:周泉恭客户服务电话:021-61600500公司网站:(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法定代表人:赵学军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公司网站:(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27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之光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公司网站:(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层法定代表人:其实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公司网站:(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法定代表人:张皓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公司网站:(2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法定代表人:赵荣春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公司网站:(2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燕斌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28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2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楼法定代表人:张跃伟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公司网站:(2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法定代表人:李兴春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公司网站:(2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法定代表人:张彦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公司网站:(25)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办公地址:北京市德外大街与新康路交口北侧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法定代表人:王兴吉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公司网站:(2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29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公司网站:(2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法定代表人:周斌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公司网站:(2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法定代表人:赖任军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公司网站:(2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法定代表人:胡伟客户服务电话:010-56580666公司网站:(3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法定代表人:薛峰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公司网站:(众禄基金网)(基金买卖网) 30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法定代表人:江卉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公司网站:(3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法定代表人:吴雪秀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公司网站:(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法定代表人:肖雯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公司网站:(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斌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站:(3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3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95公司网站:(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9楼法定代表人:王廷富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公司网站:(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栋1002-1003室法定代表人:王翔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公司网站:(3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法定代表人:马刚客户服务电话:95156公司网站:(3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6号楼6楼法定代表人:戴新装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网址:(40)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2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6楼法定代表人:刘惠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网址:(4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网址:(42)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
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B法定代表人:许宁客服电话:400-829-1218网址:(4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客服电话:95396公司网站:(4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10层法定代表人:张冠宇客服电话:400-819-9868 33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站:(4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伏安客服电话:95541公司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电话:010-58598889传真:010-58598805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负责人:王磊电话:010-59241188传真:010-59241199经办律师:李小军曹亚芳联系人:李小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十六号院7号楼12层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文智电话: 34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10-58350006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静 35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4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42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于2014年5月5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4年5月2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98,785,738.43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4,175.90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14年5月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859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198,839,914.33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36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期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的对日(含该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的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起始日起6个月的对日(含该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后6个月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6个月的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23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个月的对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即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为2014年6月23日,本基金开放期时间为10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4日。
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后6个月的对日,即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为2014年12月23日。
本基金的其他封闭期为每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含该日)至下一开放期起始日(不 38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即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4年7月5日至2014年12月22日。
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次6个月的对日,即2015年6月23日,以此类推。
39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 40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4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赎回份额最低为10.00份。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和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2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2、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100万(含)-300万300万(含)-500万 500万(含)以上 0.60%0.40%0.20%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后续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43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申购费用=10,000-9,940.36元=59.64元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份即:基金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 44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间为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赎回费用=10,500×1.5%=157.50元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元即:基金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又赎回,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42.5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或之后的开放期赎回,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赎回费用=10,500×0%=0元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元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投资人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或之后的开放期赎回,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45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46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7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48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49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三、投资策略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50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特殊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成长前景好、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5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52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且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指在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内,从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之日起至最近的开放期起始日的期限。
本基金在开放期不得购买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剩余期限指单只债券的剩余期限;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3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2)、(13)、(17)、(18)条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1.7%。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在每一封闭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进行最新调整。
本基金作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每隔6个月开放一次。
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置为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合乎本基金的运作特征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54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1年4月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项目 号 占基金总资产的金额 比例(%) 1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55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其他各项资产
9 合计 30,835,430.0030,835,430.00 6,000,000.00 - 1,259,768.31520,143.19 38,615,341.50 79.8579.85 15.54 - 3.261.35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期末(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期末(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本期末(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期末(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本期末(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本期末(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56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债券品种 号 1国家债券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 合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996,100.00- 6,101,400.006,101,400.0010,986,600.00 10,751,330.0030,835,430.00 9.24- 18.8218.8233.89 33.1695.11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018006 国开1702 60,0006,101,400.00 18.82 2136151 16保利01 30,0003,001,500.00 9.26 3136164 16中油01 30,0003,000,600.00 9.26 4019640 20国债10 30,0002,996,100.00 9.24 5110059 浦发转债 21,0002,137,170.00 6.59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报告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57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1.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12.1本报告期内,除以下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本基金持有的浦发转债(代码:110059)的发行主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受到上海银保监局(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20]12号)行政处罚。

2、本基金持有的中信转债(代码:113021)的发行主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受到北京银保监局(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10号)行政处罚;2020年4月20日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行政处罚。
12.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于超过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1234 名称存出保证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金额 7,216.65- 512,926.54 58 5应收申购款6其他应收款7待摊费用8其他9合计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0,143.19 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110059 浦发转债 2,137,170.00 6.59 2113021 中信转债 2,101,600.00 6.48 3113026 核能转债 2,066,800.00 6.37 4110053 苏银转债 1,081,300.00 3.34 5128035 大族转债 876,080.00 2.70 6113013 国君转债 716,040.00 2.21 7128083 新北转债 635,820.00 1.96 8110062 烽火转债 339,930.00 1.05 9113584 家悦转债 206,440.00 0.64 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报告期末(2020年12月31日)本基金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 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本报告期不存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投资托管行股票、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的情形。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份额净业绩比业绩比①-③②-④ 59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江信聚福) 值增长率① 2014年5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 2020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13.78% 16.47%1.80%-3.98%5.93%5.63%3.50% 50.03% 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0.21% 0.20%0.15%0.11%0.05%0.09%0.11% 0.14% 较基准收益率 ③ 2.72% 4.09%3.09%3.04%2.95%2.87%2.79% 23.66% 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0.01% 11.06% 0.01%0.03%0.01%0.01%0.01%0.01% 0.01% 12.38%-1.29%-7.02%2.98%2.76%0.71% 26.37% 0.20% 0.18%0.12%0.10%0.04%0.08%0.10% 0.1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60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1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2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
(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需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63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舍去。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64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65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估值技术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6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6%÷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7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8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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