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营许可证 4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07)7/F,BuildingD,ParkviewGreenFangCaoDi,No.9,Dongdaqiao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China 目录
一、《意见落实函》问题七:关于业务资质..............................4二、《意见落实函》问题八:关于股东信息..............................6 3-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为发行人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交所下发的审核函〔2021〕010644号《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就《意见落实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前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前期法律意见书中所用名称之简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3-
2 见书(二)》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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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意见落实函》问题七:关于业务资质 报告期内,发行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网文(2018)2580-852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粤网文〔2018〕3488-1168号)已到期且未续期,涉及网站域名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再续期的原因,是否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运营网站报告期内的收入情况,上述证书未能续期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发行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情况 序持证主体号 证书名称 证书登记网站域名、经营范围有效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站域名:; 2018.4.7 1蜂助手(编号:粤网文(2018) - 2580-852号) 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2021.4.6 戏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站域名: 2018.4.12 2广州助蜂(编号:粤网文(2018)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 3488-1168号) 乐娱乐产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2021.4.11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二)上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再续期的原因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19年5月14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19〕81号):“(一)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原经营范围仅有前述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原经营范围含有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或拟从事其他经营性互联网文化 3-
4 活动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经营范围变更或申请重新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公司所持有的编号为“粤网文[2018]2580-852号”,网站域名为“”和“”,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上述通知,自2021年4月6日到期后不再换发新证。
广州助蜂所持有的编号为“粤网文[2018]3488-1168号”,网站域名为“”,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根据上述通知,可申请核查变更经营范围为“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的新证,但由于广州助蜂不存在通过“”网站经营音乐娱乐产品的业务,发行人遂决定不再申请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续期。
(三)前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运营网站报告期内的收入情况,上述证书未能续期对发行人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涉及“、、”网站的全部收入均来自话费、流量充值服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7,745.68元,“、、”网站目前不涉及经营游戏产品、音乐娱乐产品的相关业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是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期未续展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核查过程
1、查阅蜂助手、广州助蜂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查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
3、查阅报告期内、、三个网站的后台订单数据;
4、取得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五)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3-
5 发行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再续期的原因系政策规定及发行人业务发展决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非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运营网站报告期内全部收入均来自话费、流量充值服务,收入总额仅为人民币7,745.68元,因此上述证书未能续期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意见落实函》问题八:关于股东信息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规定,对股东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提交专项说明。
【回复】本所律师严格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补充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具体情况详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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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王隽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倪洁云 ____________________曾斯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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