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
编辑梅旭组版阮玉竹校对倪静
说法
7 保 险 公 司 理 赔白 需丽 承 张建 担伟 举 证 责 任 案情 4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母亲来到该院,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民四庭法官手中。
原告杨某于2018年10月在榆阳区某医院出生,因新生儿ABO溶血在该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
2018年10月27日,该医院对杨某进行了新生儿听力筛查,结果为左右耳均通过。
原告杨某的母亲白某于2018年11月26日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青少年重大疾病险,保险期限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
白某购买保险后,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保险费。
2020年8月,原告杨某被诊断为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后原告住院治疗,其间进行双耳人工耳蜗植入术,医疗费18697.89元、人工耳蜗费263000元,这让原告杨某一家背负上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白某记得之前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中该疾病属于保单疾病种类之
一,遂与保险公司联系,希望能够尽快得到保险金用于自己儿子的病情治疗。
保险公司以原告母亲白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之前所患疾病为由,拒付保险金,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原告遂诉至法院。
解读 承办法官叶蔚在拿到卷宗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原告就保险金额以及双方的保险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遂开庭审理。
是否认定原告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 叶蔚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认为被告所提交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投保告知部分虽然包含原告健康状况的相关问题,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但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的相关问题均系电脑生成,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的相关条款及问题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和提示说明,亦未举证证明原告现所患的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与之前所患“新生儿黄疸、ABO溶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不应认定原告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被告单方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不能认定其据此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疾病之
一。
原告患有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需双耳人工耳蜗植入术才可恢复部分听力。
该手术必然需要人工耳蜗,故原告主张的人工耳蜗费用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77302.67元理赔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故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且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77302.67元。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
现原告如愿拿到了保险金。
开栏语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
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核所在。
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同样牵动着民生焦点、关注点。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即日起,本报联合省高院宣教处推出“小案件·大道理”栏目,回顾家长里短的“小案”,回味蕴含其中的道理,传递法治正能量,弘扬道德新风尚,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旨在增进人民福祉 刘鸯 案情回顾 马某和丈夫高某生活在陕西某县,以种地为生,主要经济来源靠种植玉米。
虽然经济状况一般,但育有四个子女的一家人,生活也算美满充实。
2019年的最后一天,成了他们家最昏暗的一天。
高某驾驶三轮载货车去地里干活,不慎连人带车从崖上跌落,导致重伤。
事故发生后,高某先后在当地医院和西安市红会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
遗憾的是,高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因高某生前一直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于是,妻子马某向县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但被明确告知高某受伤属于单方交通事故,故对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失去亲人的同时,因治疗背负的18万元债务,让这个家雪上加霜。
无奈之下,2020年12月14日,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县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报销参保人高某的医疗费。
庭审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增进人民福祉。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足上述目的,从保护参保人员合法医疗 保险权益出发,妥善解决实际报销中存在的问题。
该案中,参保人因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范围。
因此,被告辩称对涉案医疗费不予报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故判决,被告按规定审核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
最终,经审核,被告对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5.5万元进行报销,并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了原告。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大勇认为,一二审判决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角度,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一。
国家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增进人民福祉。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足上述目的,从保护参保人员合法医疗保险权益出发,妥善解决实际报销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严格规范明文适用法律,而不得随意增设限制性条件,增加老百姓负担;要有服务意识,建设让人民满意对人民负责的法治政府。
小案件·大道理 缔结婚姻不成彩礼应返还 张建锋张泽恩 案情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许庄法庭于2021年12月19日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陈某与孙某于2017年10月初订婚。
订婚时,陈某给孙某家人礼金3万元、戒指1枚、价值66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作为彩礼,孙家当场退还陈某2000元礼金。
2018年春节期间,陈某与孙某发生矛盾后,互不来往及联系。
随后,陈家人找到孙家人要求返还彩礼协商未果,遂诉请孙家返还礼金、戒指、手机、订婚酒席、购买衣物、吃饭等的花销及微信红包共计6.9万余元。
孙家认为,孙某父母不应是案件被告,且只应退还礼金及戒指。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基于风俗习惯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双方缔结婚姻,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约,孙家应将从陈某处所得的礼金及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双方往来中主动给予对方的衣物、小额礼品、酒席开销、订婚互赠红包、微信红包及日常请客吃饭的花销均为增进感情而自愿花费,不属于传统意义 上的彩礼,应认定为赠予,不予返还。
收取彩礼的主体为孙某及其父母,故孙某父母是案件适格的被告。
孙家共收取礼金2.8万元、戒指1枚、苹果手机一部,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陈某要求返还应予支持。
虽然,孙某愿意退还苹果手机,但该手机客观上已不属原物,属于大额消耗性电子产品,一经开封使用价值变化较大,且会附着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和网络痕迹,对陈某要求按购买价款返还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判令被告孙某及其父母退还陈某礼金2.8万元、苹果手机价款6688元及戒指1枚。
点评 法官认为,彩礼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其目的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取彩礼方应将所得的礼金及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从彩礼的起源和缔结程序看,男方给付彩礼的对象为女方家庭;从彩礼的数额和给付方式看,大多是由男女双方家长参与商量确定的,而不是男女方个人自行决定;从彩礼的用途来看,习俗是女方收受彩礼后,部分彩礼会用于置办嫁妆、举办婚礼,部分在结婚后会作为日后生活所用,还有的女方家庭会保留一部分,可见彩礼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由女方一人支配和使用。
因此,女方家长是案件适格的被告。
案情 4月1日,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于2021年
6 月15日就租赁某河坝地相关事项进 具行了协商。
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有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订钱,同时,被 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赵 担某河坝地租金订钱”等内容并签名。
2021年7月,袁某告知赵某此河坝地 保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内,无法进行耕性种。
2021年12月,赵某起诉至城固县 法院,要求袁某返还订钱。
质该案经审理后裁判,被告全额返的还原告订金9999元。
是解读定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被告出具的金收条中写明,此笔转账资金为“订钱”, 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
在法律 还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的差别。
《中是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六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 订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 金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
十,超过部分不产生 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 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 定的定金数额。
可见,定金是具有担 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 金合同是从合同,即以其他合同的存 雷 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具有从属 刚 性。
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 白 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若 故此,两者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沙 后果,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 张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大鹏 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
一 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
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订 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 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 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 还,即使提供订金的一方违约,收受订 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故该案中,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支付 的订金。
丈夫王某与妻子张某因感情不和, 长期分居。
王某住在大儿子家,张某住 在二儿子家。
夫妻二人主要财产为
二 人名下各有一套自己所在单位分配的 房改房。
2019年3月王某去世,2021 年5月张某去世。
2021年6月,王某、 遗张某夫妻的5个子女在商谈遗产分割 时,大儿子拿出一份父亲王某的遗嘱, 嘱主要内容是王某去世后,其全部财产留不给大儿子,但没有署名和日期。
二儿子 拿出一份母亲张某的遗嘱,是一份打印 符件,上面有张某手写签名,落款时间是合2021年3月12日,遗嘱内容表述其遗 产由二儿子全部继承。
这份遗嘱上还 法有见证人二儿媳妇和所居住楼上一位 邻居两人手写签名和签字日期。
定这两份遗嘱有效吗?形面对前来咨询的子女们,许小平律 师事务所律师嵇文兵耐心细致进行了 式解答。
首先对于第一份丈夫王某的遗为嘱,虽然其记事本中所叙述内容符合遗 嘱的意思表示,但因没有正式签名和签 无署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立遗嘱人本 人签名和签署日期的法定形式,所以确 效认是无效遗嘱。
第二份由妻子张某所立的遗嘱。
其打印件遗嘱的见证人中,因二儿子是 遗嘱指定继承人,见证人二儿媳妇必定 刘少与千继一承百人四有十利条害规关定系,下,列依人据员民不法能典作第为
一 勃 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 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 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故,
二 儿媳妇不能作为见证人。
所以,该打印 遗嘱不具备两个合格的见证人,也属于 无效遗嘱。
7 保 险 公 司 理 赔白 需丽 承 张建 担伟 举 证 责 任 案情 4月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母亲来到该院,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民四庭法官手中。
原告杨某于2018年10月在榆阳区某医院出生,因新生儿ABO溶血在该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
2018年10月27日,该医院对杨某进行了新生儿听力筛查,结果为左右耳均通过。
原告杨某的母亲白某于2018年11月26日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青少年重大疾病险,保险期限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
白某购买保险后,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保险费。
2020年8月,原告杨某被诊断为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后原告住院治疗,其间进行双耳人工耳蜗植入术,医疗费18697.89元、人工耳蜗费263000元,这让原告杨某一家背负上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白某记得之前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中该疾病属于保单疾病种类之
一,遂与保险公司联系,希望能够尽快得到保险金用于自己儿子的病情治疗。
保险公司以原告母亲白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之前所患疾病为由,拒付保险金,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原告遂诉至法院。
解读 承办法官叶蔚在拿到卷宗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原告就保险金额以及双方的保险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遂开庭审理。
是否认定原告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行为? 叶蔚对案件进行充分研判,认为被告所提交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投保告知部分虽然包含原告健康状况的相关问题,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但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的相关问题均系电脑生成,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的相关条款及问题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和提示说明,亦未举证证明原告现所患的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与之前所患“新生儿黄疸、ABO溶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不应认定原告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被告单方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不能认定其据此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疾病之
一。
原告患有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需双耳人工耳蜗植入术才可恢复部分听力。
该手术必然需要人工耳蜗,故原告主张的人工耳蜗费用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77302.67元理赔款,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故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且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277302.67元。
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
现原告如愿拿到了保险金。
开栏语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
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风尚,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核所在。
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同样牵动着民生焦点、关注点。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即日起,本报联合省高院宣教处推出“小案件·大道理”栏目,回顾家长里短的“小案”,回味蕴含其中的道理,传递法治正能量,弘扬道德新风尚,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旨在增进人民福祉 刘鸯 案情回顾 马某和丈夫高某生活在陕西某县,以种地为生,主要经济来源靠种植玉米。
虽然经济状况一般,但育有四个子女的一家人,生活也算美满充实。
2019年的最后一天,成了他们家最昏暗的一天。
高某驾驶三轮载货车去地里干活,不慎连人带车从崖上跌落,导致重伤。
事故发生后,高某先后在当地医院和西安市红会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
遗憾的是,高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因高某生前一直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于是,妻子马某向县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但被明确告知高某受伤属于单方交通事故,故对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失去亲人的同时,因治疗背负的18万元债务,让这个家雪上加霜。
无奈之下,2020年12月14日,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县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报销参保人高某的医疗费。
庭审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增进人民福祉。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足上述目的,从保护参保人员合法医疗 保险权益出发,妥善解决实际报销中存在的问题。
该案中,参保人因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范围。
因此,被告辩称对涉案医疗费不予报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故判决,被告按规定审核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并向原告支付。
最终,经审核,被告对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5.5万元进行报销,并将这笔费用支付给了原告。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大勇认为,一二审判决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角度,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达到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
一。
国家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增进人民福祉。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立足上述目的,从保护参保人员合法医疗保险权益出发,妥善解决实际报销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严格规范明文适用法律,而不得随意增设限制性条件,增加老百姓负担;要有服务意识,建设让人民满意对人民负责的法治政府。
小案件·大道理 缔结婚姻不成彩礼应返还 张建锋张泽恩 案情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许庄法庭于2021年12月19日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陈某与孙某于2017年10月初订婚。
订婚时,陈某给孙某家人礼金3万元、戒指1枚、价值6688元的苹果手机一部作为彩礼,孙家当场退还陈某2000元礼金。
2018年春节期间,陈某与孙某发生矛盾后,互不来往及联系。
随后,陈家人找到孙家人要求返还彩礼协商未果,遂诉请孙家返还礼金、戒指、手机、订婚酒席、购买衣物、吃饭等的花销及微信红包共计6.9万余元。
孙家认为,孙某父母不应是案件被告,且只应退还礼金及戒指。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基于风俗习惯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双方缔结婚姻,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解除婚约,孙家应将从陈某处所得的礼金及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双方往来中主动给予对方的衣物、小额礼品、酒席开销、订婚互赠红包、微信红包及日常请客吃饭的花销均为增进感情而自愿花费,不属于传统意义 上的彩礼,应认定为赠予,不予返还。
收取彩礼的主体为孙某及其父母,故孙某父母是案件适格的被告。
孙家共收取礼金2.8万元、戒指1枚、苹果手机一部,均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大额财物,陈某要求返还应予支持。
虽然,孙某愿意退还苹果手机,但该手机客观上已不属原物,属于大额消耗性电子产品,一经开封使用价值变化较大,且会附着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和网络痕迹,对陈某要求按购买价款返还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判令被告孙某及其父母退还陈某礼金2.8万元、苹果手机价款6688元及戒指1枚。
点评 法官认为,彩礼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其目的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收取彩礼方应将所得的礼金及贵重物品予以返还。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从彩礼的起源和缔结程序看,男方给付彩礼的对象为女方家庭;从彩礼的数额和给付方式看,大多是由男女双方家长参与商量确定的,而不是男女方个人自行决定;从彩礼的用途来看,习俗是女方收受彩礼后,部分彩礼会用于置办嫁妆、举办婚礼,部分在结婚后会作为日后生活所用,还有的女方家庭会保留一部分,可见彩礼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由女方一人支配和使用。
因此,女方家长是案件适格的被告。
案情 4月1日,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于2021年
6 月15日就租赁某河坝地相关事项进 具行了协商。
当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有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订钱,同时,被 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赵 担某河坝地租金订钱”等内容并签名。
2021年7月,袁某告知赵某此河坝地 保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内,无法进行耕性种。
2021年12月,赵某起诉至城固县 法院,要求袁某返还订钱。
质该案经审理后裁判,被告全额返的还原告订金9999元。
是解读定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被告出具的金收条中写明,此笔转账资金为“订钱”, 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
在法律 还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的差别。
《中是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
六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 订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 金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
十,超过部分不产生 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 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 定的定金数额。
可见,定金是具有担 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 金合同是从合同,即以其他合同的存 雷 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具有从属 刚 性。
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 白 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若 故此,两者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 沙 后果,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 张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 大鹏 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
一 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 倍返还定金。
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订 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 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 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 还,即使提供订金的一方违约,收受订 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故该案中,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支付 的订金。
丈夫王某与妻子张某因感情不和, 长期分居。
王某住在大儿子家,张某住 在二儿子家。
夫妻二人主要财产为
二 人名下各有一套自己所在单位分配的 房改房。
2019年3月王某去世,2021 年5月张某去世。
2021年6月,王某、 遗张某夫妻的5个子女在商谈遗产分割 时,大儿子拿出一份父亲王某的遗嘱, 嘱主要内容是王某去世后,其全部财产留不给大儿子,但没有署名和日期。
二儿子 拿出一份母亲张某的遗嘱,是一份打印 符件,上面有张某手写签名,落款时间是合2021年3月12日,遗嘱内容表述其遗 产由二儿子全部继承。
这份遗嘱上还 法有见证人二儿媳妇和所居住楼上一位 邻居两人手写签名和签字日期。
定这两份遗嘱有效吗?形面对前来咨询的子女们,许小平律 师事务所律师嵇文兵耐心细致进行了 式解答。
首先对于第一份丈夫王某的遗为嘱,虽然其记事本中所叙述内容符合遗 嘱的意思表示,但因没有正式签名和签 无署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要立遗嘱人本 人签名和签署日期的法定形式,所以确 效认是无效遗嘱。
第二份由妻子张某所立的遗嘱。
其打印件遗嘱的见证人中,因二儿子是 遗嘱指定继承人,见证人二儿媳妇必定 刘少与千继一承百人四有十利条害规关定系,下,列依人据员民不法能典作第为
一 勃 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 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 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故,
二 儿媳妇不能作为见证人。
所以,该打印 遗嘱不具备两个合格的见证人,也属于 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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