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版2014

千里马 2
年4月12日星期六评论部主办责任编辑屠少萌 [新闻·评论] 联系电话:(010)67550734电子信箱押pinglun@rmfyb.cn 法官之声 微言大义声音 司法政策的管理效能殡葬乱象中的法律盲区“一年光我接待的记者就有300多人次, 其中很多人连记者证都没有。
他们有的专找问题,再谈版面费、赞助费;有的一来就提各种要求,不答应就干脆坐在办公室不走,搞得没法正常工作。
” ———近日,陕北某县一位宣传部门工作人员谈到其长期遭遇的新闻敲诈窘境 法治时评荥荥 从反“思秦网火络火监”案管关东客 “秦火火”案折射出了当前网络监管的不力,依法审判“秦火火”并不是“秦火火”事件的终点,加强网络监管、提高网民素质才是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
据报道,备受关注的“秦火火”(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朝阳法院官方微博进行庭审微博直播。
审判长问被告人秦志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意见?被告人秦志晖表示自愿认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就个案而言,秦志晖的认罪服法似乎已经画上一个句号。
但惩办秦志晖并不意味着网络炒作、网络谣言就能因此消失。
从某种程度上说,审判秦志晖只是一个起点,而远非终点。
因为网络上绝对不止一个秦志晖,这一点大家心照不宣。
人间有善恶,互联网也并非一片净土。
互联网诈骗、互联网炒作、互联网色情,凡此种种无一不是以往种种丑陋行为的互联网变种。
三人成虎,谣言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
当前互联网诈骗和炒作的种种乱象,归根结底是源于利益的诱惑。
正是因为秦志晖们凭借炒作、造谣生事、混淆视听在网上尝到了甜头,所以才会变得肆无忌惮,兴风作浪,让互联网秩序变得混乱不堪。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秦志晖们之所以能诈骗成功,能炒作成功,和我们当前的网络生态脱离不了关系。
一方面是网络监管的缺位,另一方面是网民整体素质不高的现状。
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让秦志晖们有了钻空子的机会,网民的轻信偏信让秦志晖们有了发挥的空间。
惩治秦志晖,打击互联网炒作诈骗之风,规范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除掉“秦火火”这只“鸡”未必就能让所有的“猴子”不再上蹿下跳。
因为我们尽管抓住了秦志晖等一批造谣诈骗的网络推手,但如今的网络造谣之风依然存在,诈骗的案例还在不断发生。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网络自由与网络监管也并非天生的敌人。
秦志晖们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道德的底线恣意妄为,注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批判。
客观而言,秦志晖的悲剧并非是网络监管的后果,而是网络自由的恶果。
秦志晖认罪时说:“希望我能够警示他人,别干我这样的蠢事。
”然而谁又能保证不会出现下一个“秦火火”?所以网络监管的力度还要加大,网民的素质还需要继续提高。
司法政策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为实现特定时期的目标,在对司法事务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制定的策略和措施。
在我国关于司法的法律中,不仅存在着诉讼规范,也存在着一些管理性规范。
比如,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权力。
这种解释、监督权,既不是立法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权。
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选任、培训、奖惩等管理制度。
司法政策是行使司法管理权的一种形式,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等。
就内容而言,司法政策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等法律适用问题、法院队伍建设、职业行为操守、司法发展方向等法院工作各方面问题。
从根本上看,法律自身固有的抽象性与滞后性决定了司法政策存在的价值。
作为司法依据的法律,其制定与修改都是漫长的民主过程。
立法只能规定一种原则性的、抽象性的行为规范,而不可能因时因地对一些社会问题提供具体的答案,解决具体纠纷的任务还须交由司法解决。
在抽象、滞后的立法与具体司法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方式方法上的空间;在法律规定的处理幅度之内,也存在根据社会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进行裁量的空间。
这种空间是必要的,是法律留给司法能动的余地,但这个权力也不是由法官随心所欲来行使的。
如何让这种权力的行使既具有统一性,又符 陴上接第一版2013年春天,黄石养请假去医院检 查,结果是骨髓多发性肿瘤,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骨癌,医生让他立即转到广州治疗。
临行前,他对庭长说:“对不起了庭长,辛苦你们了,我要休息一下了。
”那天,北坡镇的木棉花开得正艳。
“办好案件,更多的是靠耐心” 转眼到了仲夏,一对夫妻汗淋淋地走进法庭:“黄法官在吗?好久没见到他了。
” 这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男方因为经常喝醉酒打女方,女方不堪忍受起诉男方要求离婚。
黄石养并没有急着开庭,而是5次登门找男方做工作:“如果你不想离婚,那就把酒戒了吧,不然一喝酒,老婆丢了,孩子心里也会留下阴影的。
” “我可以不喝酒,但她跑去法院要和我离婚,村里人要笑话我的。
”看着男方的态度软了下来,黄石养赶紧抓住机会:“你承诺不醉酒,不打妻子,我就说服她撤诉。
”在反复调解中,夫妻俩破镜重圆了。
这对夫妻惦记着黄石养,这次是特意到法庭看望他的。
他们对庭长说:“好人有好报,黄法官一定能回来的!” 冬天到了,黄石养从广州回来了,精神显得好了许多。
医生嘱咐他务必注意休息,可是黄石养舍不得离开法庭,庭长拗不过,就让他做些辅助性的工作。
在北坡法庭,记者见到了黄石养。
50多岁的他,脸庞方圆,满头花白。
聊起法官的生涯,他说:“我每天接触老百姓,了解他们想什么。
在乡村办好案件,更多的是靠耐心。
” 有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告 范明志 法律自身固有的抽象性与滞后性决定了司法政策存在的价值。
司法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司法政策的必要性。
如何发挥司法政策的效能为我国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合个案的实际情况,需要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程,这就是制定司法政策。
司法政策不是在法律之外另造一套司法标准,而是为了顺利地执行法律,实现法律的目的。
在判例法体制下往往难以寻觅司法政策的踪迹,因为高层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做出判例,提供给下级法院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案,这是判例法体制所具备的能够紧随社会发展并提供最新裁判规则的优势所在。
但是,在成文法体制下,由于立法权的专属性,司法机关即使发现了现有法律的不足,也难以改变现有法律规定,需要通过司法政策来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法律与社会现实需要的缝隙,以及统一执法标准的欠缺。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司法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司法政策的必要性。
某方面的法律从无到有、由此及彼,并不是一种跳跃式的发展过程,司法也不应当因为社会发展而呈现出突然变化的状态。
比如,我国要废除劳教制度,在正式取缔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就开始停止使用这种处罚方式,以实现制度的渐进式变革。
将已经明显过时的法律或者突然变化的法律简单机械地适用到司法案件当中,必然造成公众难以接受的结果,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因此,成文法 体制下的司法发展不仅依靠法律的立改废,其中必不可少的渐进性发展环节,也离不开司法政策的参与。
司法机关将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也存在与社会发展相契合的问题,如何使司法更加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加体现时代的特点,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需要发挥司法政策的效能。
制定司法政策虽然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但它与审判权有着不同的运行规律。
审判活动是被动的、个案性的、严格遵从诉讼程序的,而制定司法政策则要是主动性的、全局性的,遵从政策制定的程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还缺乏明确的制定程序。
从制定司法政策来源来看,一是要根据法律实施的需要制定司法政策,比如为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制定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司法政策。
国家政策与法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相对于法律而言,国家政策往往更具有时代性、针对性,应当根据国家政策适时制定或者调整司法政策。
比如,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政策制定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政策。
三是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制定 司法政策,比如根据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调解的民事司法政策、行政和解的行政审判政策等。
当前我国社会面临新的发展形势,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防范暴力恐怖活动等要求人民法院做出司法应对,司法政策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然,法律实施、党的政策、社会形势往往是相互联系的,共同成为制定司法政策的依据。
我国的司法政策多种多样,有的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只是指导性文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性质确定其使用方法。
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定的法律渊源,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必须将司法解释局限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不能超越法律创制新的法律关系。
对于规范性、指导性文件,要公开透明,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让社会监督各级法院的执行情况,避免成为法院“暗箱操作”的工具,违背司法公开的基本原则。
无论哪种司法政策,都必须以现行法律为基础,不得超越现行法律规定。
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影响到相关法律的变革,无论是民事领域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是刑事领域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定,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如何发挥司法政策的效能为我国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驾驶摩托车不小心压断了原告的双腿,原告遂起诉被告。
黄石养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共3万余元。
但被告却说:“我不赔偿!”黄石养3次上门执行都吃了闭门羹。
“看他能听得进谁的话?”夜里,法庭的灯亮着,黄石养查看着手机里的通讯录。
一个个电话拨出去了,他联系上村里威望高的长者。
谁想这次被告竟然将黄石养连同这位长者一起赶出了门。
黄石养并没灰心,每次外出路过被告家时,都在门外劝说:“人心都是肉长的。
这几万元不能买来很多东西,却能换来你一世安心!” 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告终于打开了门:“3万元,再要多就没了!
”黄石养孩子般地笑了,然后跨上摩托车,直奔原告的家。
“公道正派,群众才会信服你” 黄石养的家在距离北坡镇5公里外的横仔村,村里人都喜欢叫他石养哥。
“哪家发生了纠纷,石养哥要是知道了,第一时间就会跑过来,对双方苦口婆心地讲法说理。
”村长黄马灵告诉记者。
遂溪县委政法委副书记詹仲茗记得这样一件事:2011年清明节,北坡镇老鹤门村郑某扫墓时,见周边的甘蔗地占了他家的墓地,一气之下清理掉了周围的甘蔗。
农户黄某大怒,挖掉了郑某祖坟的墓碑。
郑某见状召集了300余名同姓村民聚集到北坡镇政府,扬言:“如果不赔偿300万元,那就用我们的方式严惩肇事者!” 一时间,两村的村民很快聚集到一起,争吵声不断,如果解决不当,后果将不堪设想。
村干部想到了黄石养:“找石养哥吧。
” 有人说:“但他们好像是一个村的同姓兄弟。
” 正当大家商量的时候,黄石养骑着摩托车风尘仆仆地赶来了。
“人家砍了你一些甘蔗,你就去挖祖坟,这是人干的事儿吗?”黄石养毫不客气地指责同村同姓兄弟。
然后掷地有声地对郑某说:“你们先回去吧,你们放心,我不会偏袒自己村里的兄弟!” 那天,北坡镇政府的灯光亮了一宿。
在黄石养的努力下,第二天,黄某和郑某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赔偿郑某3.6万元,双方皆服。
这起即将演变成集体性械斗事件,在黄石养的调解下化干戈为玉帛,成为遂溪县诉前联调的一起经典案例。
在领导和同事的心里,黄石养是个不容易说上话的人,因为他只认法律不认人。
港门镇港门村村民吴马佑对记者说:“有个人借我钱不还,2012年我起诉到北坡法庭。
经黄石养审理,不到3个月对方就把钱给我了。
” 在这起案件审理期间,有当地领导为被告说情,黄石养顶住压力,依法判决并顺利执结。
他认为只要是符合法律的就必须坚持,为此黄石养还得罪了几个人,但黄石养说:“法官公道正派,群众才会信服你!” “当法官,决不能要当事人给的好处” 穿过甘蔗林中的一条小路,我们走进了黄石养的家。
这是一个怎样的家呢? 上世纪80年代初建造的几间泥砖瓦房,由于年久失修,房顶有的地方露天了,为挡风遮雨,黄石养在上面支起块塑料布。
阴暗的屋子里除了简陋的床铺、竹椅板凳、锅盆瓦罐,就是一台小收音机和当年他送孩子上学时骑的那辆 自行车了。
微弱的灯光下,黄石养年迈而瘫痪 的老母亲正斜躺在一把竹椅上。
黄马灵对记者说:“石养哥是个孝子,他病后老母亲由他哥哥照顾,但他还是经常给家里买菜,给老人喂饭。
” 黄石养的父亲是抗日战争时期当地一名游击队员,如今80多岁高龄了。
他紧紧握住记者的手,含着眼泪说:“感谢党、感谢法院领导,不然石养的病真的没钱治啊。
” 10年前,黄石养为给妻子治病欠下十余万元。
十几年来,为了还账,他没买过一件新衣服,至今还在穿当兵时的军服,早已洗得褪了色,他最好的衣服算是法院发的制服了。
为支撑起这个家,一到农忙,他下班后套上汗衫、凉鞋,戴上草帽,去地里干农活直到半夜,第二天照常上班,没耽误过一天工作。
清贫的生活没有改变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的本色。
有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家庭生活困难。
临近春节,黄石养想方设法为他执行到一点钱。
原告为表示感谢塞给黄石养一个红包,黄石养硬是给退了回去。
他说:“当法官,决不能要当事人给的好处。
” 黄石养严于律己,对他人则尽力相助。
陈某不履行判决,黄石养把他传唤到法庭,经过教育,见陈某转变了态度,便让他回家。
下班后,黄石养看他在法庭门口徘徊不前,得知他身上没钱乘车时,从口袋里掏出30元钱:“拿着,快点回家吧。
”没几天,陈某主动把欠款还给了原告。
冬去春来,北坡镇的木棉花又开了,甘蔗林也长出长叶了,经历了风风雨雨的黄石养凛然不倒,他还想去送达、去开庭、去执行。
毕竟,乡村的小路上,有过他童年的红蜻蜓;甜甜的蔗海里,有过他耕耘的脚步声。
武东升 近来,“高价骨灰盒”“要看最后一眼,先交2万元押金”等殡葬乱象屡屡曝光,不仅暴露出行业立法与监管的落后,更在侵蚀和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
很多人认为,殡葬乱象都是垄断“惹的祸”。
其理由是殡葬市场缺乏竞争环境,无法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殡葬服务业,“政府定价只管部分,中介收费捆绑全套”,部门监管不力,配套服务不完善等等,针对殡葬服务的混乱和暴利,很多地方也先后出台规定,对遗体接运、冷藏、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执行政府定价。
但现实环境中,由于殡葬服务与产品的成本不透明和行业垄断,令消费者处于全面被动的弱势地位,几乎没有选择权。
殡葬从业者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例如运尸环节虽有政府定价,但经营者以“凯迪拉克运尸”的高档服务,动辄收费千元。
不遵守行业规范的公司还在价格上做文章,对价格透明的殡葬用品,故意降低价格吸引客户;对价格不公开或客户不了解的项目则肆意抬价;甚至有的公司先用低价骗客户,再以各种理由增加收费项目,丧者家属也只好“哑巴吃黄连,忍气埋单。
” 笔者以为,根治殡葬乱象,须先清扫法律盲区。
理由有三:其
一,法律的引导性。
法律可通过规定殡葬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从业者的动机和行为。
法律规定殡葬从业者的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从业行为,并且引导其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效果;规定殡葬从业者的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从业者,使其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从业行为。

二,法律的国家强制性。
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
也就是说,不管殡葬从业者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否则就会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法律的评价功能。
殡葬从业者首先是人,具有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因而在从事殡葬业某一行为之前会考虑从业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违反法律而遭制裁是其行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若违法成本较大,从业者自然会考虑“趋利避害”。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相关部门应该对殡葬机构的收费项目进行细化,设定详细的参考价格和最高上限,标准要细且严,更无漏洞可钻。
同时,要明确死者家属有充分的选择消费权,畅通群众举报的渠道。
二是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尽快完善相关殡葬收费制度,设定收费的边界,对相关的收费项目进行定价,并予以公示,同时接受群众的监督,使相应的监管有依据、相应的追责也有依据。
三是民政、工商等部门须切实履行职责,治理殡葬问题乱象,需要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刹住歪风。
对一些困难群体执行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减免,有条件地推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
说到底,殡葬业不是一门生意,而是“让逝者安息”的礼仪本源。
殡葬从业者只有为逝者服务,自觉自警,怀敬畏之心、行规矩之事,才能祛除人们心中“死不起”的怨言。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双恒纺织有限公司因遗失票号为31000051/ 公告24283252,出票日期2014年1月6日,出票人中国嘉陵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集团)销售分公司,收款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集团),支付人浦发重庆分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张,申请人以宣告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
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秋萍因其持有的重庆三峡银行綦江支行签发的 承兑汇票遗失 汇票号( :32100051/20041811, 票面金额:50000 元,出票人:綦江乾宁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出票行:重庆三峡银 行綦江支行,收款人:重庆市鑫禾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 2013年8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 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泰州海陵区利民热能绝缘材料厂因票据遗失,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记载:票号00100062/22931489出票人合肥凯泉电机 电泵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海陵区利民热能绝缘材料厂,出票 行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 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
[安徽]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门市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 江门北新区支行的10204430/35268085、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 (¥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付款人为江门市 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巨磊直线轴 承经营部的支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 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支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门市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江 门北新区支行的10204430/35268084、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 (¥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8日、付款人为江门市凯德 自动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巨磊直线轴承经营 部的支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 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 权利,本院将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 该支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门市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 江门北新区支行的10204430/35268083、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 (¥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7日、付款人为江门市 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巨磊直线轴 承经营部的支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 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支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门市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江门 北新区支行的10204430/35268086、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20000 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付款人为江门市凯德自动化 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巨磊直线轴承经营部的支 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支 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2014年4月12日(总第5952期) 申请人江门市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 江门北新区支行的10204430/35268082、票面金额为贰万元整 (¥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付款人为江门市 凯德自动化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巨磊直线轴 承经营部的支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以 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支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武汉市汉南区伟生煤炭经营店因遗失票据号为 30400051/2166642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182181.20元整、出票 人为武汉市惠美庄纸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市汉南区伟生 煤炭经营店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 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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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 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 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湖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千里马服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 出票人为苏州富老头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江苏千里 马服饰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 2014
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7月21日,票面金额为 40000元,票据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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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提出申请,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 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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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金坛市长城风行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 票一张,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 受理,该票据记载:票号31400051金额23344312,30000元,出 票人镇江高轩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扬中市宏润钢铁贸易有限 公司,出票行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2014 年1月10日,到期日2014年7月10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 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 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奥瑞克汽车电气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 票壹张,票号3020005323378092,面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 人沈阳新光华晨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收款人北京奥瑞克汽车 电气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 2014年1月26日,到期日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公示 催告,本院予以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 年7月26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 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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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博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壹 张,票号3130005124815624,面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 沈阳旺豪陶瓷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新中润制釉有限公司,付 款银行营口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2年5月28 日,到期日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予 以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 无效。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博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壹 张,票号3100005120832833,面额人民币58840元,出票人沈 阳三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金铭数控机床有限公 司,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2年3月15 日,到期日201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予以 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 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博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壹 张,票号3130005127570440,面额人民币400000元,出票人 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世纪恒业电气 制造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吉林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 2012年6月1日,到期日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 催告,本院予以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 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博凯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壹 张,票号3130005127570441,面额人民币400000元,出票人 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市铁西区广益 纸制品厂,付款银行吉林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2 年6月1日,到期日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予以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 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 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 的行为无效。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咸阳永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该票据 记载:号码为31300052/23172938,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 人为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开天电力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和申请人为咸阳永翔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支付银行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出 票日期为2013年9月9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 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陕西]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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