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网购骗局买家如何依法维权,网上购买虚拟物品被骗怎么办

被骗 6
2016年12月4日星期日案件部主办责任编辑韩芳 [现在开庭·聚焦] 新闻热线(010)67550736电子信箱:anjian@ 3版 遇网购骗局买家如何依法维权 ■司法观察 李婧 在互联网时代,网购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
据《2016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到4.8亿人。
随着网购“剁手党”队伍的不断壮大,网购安全威胁也不断翻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退款难、发货迟缓、退换货难、不发货、网络售假、网络诈骗、订单取消、虚假发货为“2016年(上)网络零售十大热点被投诉问题”。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际中部分网购诈骗典型案例,为消费者揭开了“买买买”隐藏的网购骗局,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
2015年10月28日,原告区某通过网购在被告处某丝绸公司购买一套真丝 2015年3月17日,张某在天猫商城网店“某电器专营店”在线购买了三台液晶电视机,每台3199元,张某当日以在线支付方式将货款9597元(含运费0元)付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后页面提示“预计3月20日送达”。
次日,张某在线提醒卖家发货,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淘宝旺旺回复“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
因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张某 “爱径旗舰店(化名)”是被告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一间知名网上购物商城开设的网店。
今年1月底,原告林某在网店“爱径旗舰店”购买了两床单价为988元的“爱径80S贡缎磨毛95%白鹅绒”羽绒被,并于提交订单当天通过在线支付的方式支付了货款1976元,于2月5日签收了两张该公司邮寄过来的羽绒被。
林某收到货物后,发现被告所售的两张 电商发布虚假广告支付三倍赔偿 床单,价格6600元。
购买时,网页广告宣传该商品具有滋养肌肤、维护皮肤水分平衡、促进血液循环、延缓衰老等功效,还有名人宋美龄的形象。
原告收货后,发现涉案商品内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没有广告宣传的功效,遂 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66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9800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消费者产生了误 导,构成欺诈。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6600元,并赔偿原告19800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0月份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提醒商家发货被要求付邮费9万 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告上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合同;而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明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价格欺诈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却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应与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
东莞市第一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张某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 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天猫公司系网络平台服务商,其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某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驳回张某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销售“三无产品”罚赔货款三倍 羽绒被均没有商标、厂名、厂址,也没有标明含绒量,他认为这两张羽绒被均为三无产品,遂向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提出退还货款的要求。
2月28日,某纺织品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了货款1000元给原告林某,尚余货款976 元。
因协商无果,林某于4月15日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退还货款1976元给原告林某,并按货款三倍的标准赔偿5928元给林某。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赔偿5928元给原告。
■法官提醒 在网上购物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注 观十大典型案例之
一。
打击网络虚假广告,杜绝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倡导网店经营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守信的网络交易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
对于网店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的便利性,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货不对板”夸大宣传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失,法律将予以惩罚。
■法官提醒 电子交易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群体的不特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
事实上,电子交易应以维护交易的效率、交易的安全作为法的价值取向,此有利于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
如果赋予经营者以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危害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
意挑选信誉比较好的商家以及交易平台,有效利用网络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提高交易的安全度。
做到货比三家,详细询问有关商品的品质、产地以及有关的保修时间等,维护个人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保留相关电子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不应认为网上购物的规模和涉及的金额不大而放弃权利的维护。
网购维权有“后盾” 消费者每次“剁手节”狂欢过后,部分网购交易会出现“一地鸡毛”的侵权纠纷。
如何防范一些电商的购物陷阱,躲过上述案例中“剁手党”们上过的当? 我国已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格管控网上购物活动。
而在今年11月7日,新鲜出炉的网络安全法更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
网络安全法除规定了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等外,还在“网络信息安全”一章新设定了两项禁止性规定:一是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二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消费者网购遭遇侵权时,可通过以下常见方法进行有效维权: (一)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二)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
(三)拨打12365电话向质检部门投诉。
(四)向公安部门报案。
消费者遇到网购诈骗时,应及时向各地公安局网监处报案,也可拨打110电话报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一中年女子在小区业主群内发消息指责群主“不要脸”“没离婚就养小白脸”等等,随后群主进行了反击并惊动警方,双方还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
今年10月10日,被辱群主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将发帖女子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各项损失8万元。
群主起诉后,发帖女子又提起反诉。
11月4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11月23日,发帖女子自动履行了赔礼道歉并赔偿被辱群主5000元的判决结果。
在微信群内指责群主 张玫与李芳,同为南京市某高端小区的业主,还是楼上楼下邻居。
前几年,双方的关系好到如同姐妹。
然而近两年来,两人因一些小事处理不当产生隔阂,继而发展到不说话。
张玫在小区内是个热心人,喜好参与小区文明创建管理。
一年多前,她为方便小区业主间沟通交流,创建了小区微信群并自任群主。
这个群平时人数在80人上下,群里的邻居们围绕建设美好家园的共同心愿,在群内交流,气氛活跃。
2016年10月4日清晨近6时许,李芳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这样一条消息:“刚到郑州就听说全国假货都率先出自河南人之手……真是醉了”。
有群友看了该消息后,提醒李芳不要在网上挑起地域歧视,但李芳没有理睬。
过了不到10分钟,李芳又紧接着 微信群里辱骂人侵害名誉道歉又赔钱 当,但并不构成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李芳立即停止侵犯张玫名誉权的行为;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李自庆 在小区微信群发布道歉函,同时将该书面道歉函张贴于小区门卫外墙显著 位置,逾期不予张贴的,由张玫自行张 发布了第二条消息:“张玫你这个不要几年邻居,我只记得,我家是你遭前夫刀其家人和邻里情感,其理应承担民事法其产生不良评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贴,同时将本判决书全文发布于《江苏 脸的女人,整天兴风作浪,没离婚就开砍的避难所……,你肿瘤开刀时我对你律责任。
责任。
法制报》,所需费用由李芳承担;李芳 始养小白脸,此人在珠江路搞计算机的关心忘了吧?多惦记点别人的好心态 李芳辩称,事发当日其情绪低落,先 张玫在受到李芳的人格攻击后,一次性赔偿张玫精神损害抚慰金 ……还要我再多说点吗?”一些群成员就平衡了!”张玫这一信息的发布,无疑是在微信群里发了一条关于河南人善于历数其多年来与李芳交往中的付出和5000元;驳回张玫的其他本诉请求; 看到这条指名道姓的消息后,顿时嗅使群内更热闹了。
造假的信息,联想到张玫也是河南人,于友好,其中关于家暴和患病的内容涉驳回李芳的反诉请求。
出了火药味。
多名群友劝告李芳,说 10月9日,张玫与李芳在小区内相是心中的积怨一时涌起,将十多年前张及李芳的家庭和身体状况隐私,但从 一审宣判后李芳没有上诉,并于 话不要牵扯个人隐私,你这种言论伤遇,两人由争吵顿时上演成肢体冲突,幸玫曾经说过的情感往事作为素材,进行两人的微信往来记录看,张玫并无侵11月23日自动履行了全部判决结果。
人太甚很不好。
但李芳不依不饶,拒亏被路遇的小区邻居拉开。
10月10日,加工就发布了。
李芳愿意向张玫道歉;害李芳隐私权的故意,其措辞虽有不 (文中除法官外均为化名) 不认错。
张玫再次报警,并申报在双方撕打过程对于张玫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则不同意 矛盾升级走上法庭 张玫也第一时间看到了李芳发布的 中其价值7000元的眼镜遗失。
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双方都称对方先动手,责任不在自己。
这次报警的当天,张玫即花3万元 承担;其对张玫的侵权行为并未达到严重程度,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李芳还在反诉中指出,张玫捏造自己曾经遭遇严重家暴,并公开披露李芳 ■法官提醒 微信群属公共场所 消息,她曾想删除消息,但又觉得删掉后重金聘请律师,以名誉权受侵犯为由到曾患肿瘤的个人隐私,严重侵犯了李芳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
如今各种各样 李芳还会再发;她也考虑过直接将李芳鼓楼区法院起诉李芳,索赔各项损失8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致小区业主对李芳孙军说,小区微信群一旦建起且有业的微信群内针对他人的侵权现象时有 移出该群,但又觉得这样不妥。
于是,她万元。
李芳获悉法院受理张玫的起诉指指点点。
之后,张玫更是对李芳大打主们加入,该群就等同于小区的公共发生,惹出官司的也越来越多,应引起 只好压住怒火劝告李芳:“这是公众微信后,随后也聘请律师并提起反诉,称张玫出手,造成李芳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场所,尽管微信群只是一个网络平台,微信用户的重视,不可在群内乱揭他 群,请你讲话要注意分寸!”但李芳没有针对她的言论也构成侵权,不仅如此还害。
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反诉请但它作为表达话语的一种载体,与现人隐私。
以本案为例,李芳在小区群 理睬,于是张玫拨打了报警电话,由于李受到张玫殴打,索赔5万元。
求。
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并无差异。
如今里指名道姓散布张玫“不要脸”“没离 芳当时人还在河南,警察赶到后只好作罢。
李芳发布的消息在群内发酵后,很 构成侵权赔钱又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芳平日与张玫的交往中,心中累积不快,通过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的形式发泄不满情绪,信 小区建微信群十分普遍,而建群乃至业主们愿意加入的初衷,毫无疑问是为了增进邻里感情,为共建美好家园 婚就养小白脸”等败坏张玫名誉的言论,别说李芳根本拿不出证据来佐证自己的言论,而即使有证据她也不能 快就蔓延到网下,张玫听到那些针对她 10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息中使用“不要脸”“养小白脸”等贬损性献计献策。
所以小区微信群里可以有在群里如此散布。
公开散布别人的隐 的风言风语后,气得实在憋不住了。
当案,原告张玫坚持诉讼请求,她指被告李道德评价词语,主观上有损害张玫名誉围绕小区建设的意见、建议,但不可以私、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都是法律所 天上午7时25分,她也在群内发布了一芳在小区微信群公开发布不实信息,指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张玫名誉有群成员之间相互攻击、揭人隐私的不允许的。
李芳为图一时发泄之快, 条回击李芳的消息:“@所有人及李芳,名道姓谩骂、侮辱、诽谤自己,恶意对自权的行为。
李芳的侵权行为直接给张玫不和谐言论出现。
不仅破坏了邻里关系,而且还要在法 晨练路上仔细回忆了一下,楼上、楼下十己进行人格攻击,严重侵犯其名誉,伤害的个人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其他业主对 孙军说,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律上付出代价,教训足够深刻! 送达裁判文书 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昊圆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 催告手续。
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16年11月 25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深圳市昊圆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 号码40200051/25290491,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 2016年3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9月22日,出票人惠安县启 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中泰(福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付款 行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阳信用社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 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昊圆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 付人请求支付。
[福建]惠安县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人福建锦辉化纤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福 建锦辉化纤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该汇 票票码

5,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晋江市格莱 特服装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锦辉化纤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11月1日,汇 票到期日2017年4月30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 174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福建]晋江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香丹清食品有 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 3100005124181516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31000051 24181520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3100005124181513票面金 额人民币20000元、3100005124181546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 元3100005124181544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31000051 24181599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3100005124181556票面金 额人民币50000元以上七张票据出票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 到期时间为2017年1月21日、出票人名称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为:九州通集团杭州医药有限公司、付 款行名称为:浦发武汉分行作业中心、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
张,申报权利的期间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
利害关系人应在公 示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
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本 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 票据权利无效。
[湖北]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万荣秦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 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华润湖南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明 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为湖南明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 南悦海医药有限公司、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最后持票人 为申请人,支付人为中国银行长沙市湘江新区支行营业部,号码 为
1040005223930094,票面金额为8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 5月12日,到期日为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 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 效。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阳强润商贸有限公司现因将你行银行承兑汇票丢 失(票据号码为
30100051/20529346,票面金额为50,000.00元,出 票人:一汽客车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耐士伦机械有限公司,出 票日期:2016年7月28日,票据期限:2017年1月28日,付款银行 为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 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 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 布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聚盈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为银 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

7,金额200635.50元,出 票人江苏新泉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
向本院申请 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 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 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 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川新科力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 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四川 新科力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 码为

1,出票人为常熟市振荣铁业有限责任公 司,收款人为常熟市广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四川新科力 玻璃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 公告 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4日(总第6855期) 2016
年5月2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为 20000元)一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自 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 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 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泗阳县鑫昊节能灯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 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泗阳县鑫 昊
节能灯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
4,出票人为常熟市兴宏泰纺织品有限公司,收 款人为常熟市庆健化纤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泗阳县鑫昊节能灯 厂,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14 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14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一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 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苏爱可信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江 苏爱可信电气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号 码为

6,出票人为江苏格林电器有限公司,收款 人为常熟市中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江苏爱可信电气 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6年 8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16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 一份。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 内。

四、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 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
[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济南鼎恒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汇票丢失,票 据号码为
3130005229185316,出票日期为2016年07月04日,票 面金额为1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 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 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安丘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资州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丢失银行承兑汇票 一张,号码为
3140005127904063,签发行为山东诸城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12日,汇票到 期日为2017年3月13日,出票人为诸城市方胜工贸有限公 司,收款人为诸城市金盛威工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00 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四川资州兴达贸易有限公司。
现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
自 公告之日起11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 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亮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号码:
2,出票人: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 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款人:乐山市福华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7月 13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13日,金额:10万元.)遗失,向本 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 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 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在公示 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的行为无效。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号码:
5,出票人: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 司,付款行:招行成都顺城大街支行,收款人:郑州市华中建机有 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
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
2 日,金额:10万元.)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现依法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 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 述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商业承兑汇票的 权利的行为无效。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市美驰线缆有限公司因遗失浦发银行的承兑汇 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 告申请人:天津市美驰线缆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 承兑汇票,票号为

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 日期为2016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24日,出票 人为天津荣程祥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荣程联合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浦惠 支行。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9日。

四、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5月9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 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 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区) 申请人泰兴市佳辰橡胶制品厂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 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法律规定,现 予以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泰兴市佳辰橡胶制品厂。

二、公 示催告的票据:汇票号码为
3160005120995163,出票日期为 2016年9月28日,出票人为华纬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 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泰兴市佳辰橡胶制品厂,出票金额为3万 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3月28日,持票人为泰兴市佳辰橡胶制 品厂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2016年11月18日起 至2017年4月1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146日内,利害关系人 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 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 为无效。
[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因丧失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法律规定,现予 以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东舟印染助剂厂。

二、公示催 告的票据:汇票号码为
3010005125049355,出票日期为2016年 7月7日,出票人为绍兴县红尚纺织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 银行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坤兑针纺有限公司,出 票金额为45,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月7日,持票人为杭 州东舟印染助剂厂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2016 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5日 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 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
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 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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