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经济犯罪,怎么微信是不是被拉黑

被拉黑 4

8 经济与法2020年3月15日星期日 ECONOMICDAILY 线上线下销售“三无”口罩、售卖不合格84消毒液等行为受查处—— 依法严惩妨害战“疫”的经济犯罪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李万祥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防疫物资要有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医用酒精、消毒液等产品,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疫情防控工作。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直指战“疫”特殊时期发生的经济犯罪,依法严惩。
个体经商者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等人销售。
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方某某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
2月5日,经有关部门检验,该批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2月6日,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
此后,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湖北孝感市人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较为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就与同市无业人员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桂某负责组织货源,杨某负责销售。
据了解,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1月31日运至孝感。
当天,杨某与桂 图为查处的不合格84消毒液。
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
他们发现,接收的这批消毒液也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
用微信扫描商标上 (资料照片) 的二维码,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然而,桂某和杨某利欲熏心,明知上述情况,仍经营销售。
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 挥部,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
此后,药商刘某又将其中的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其中的1045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
很快,孝感某药店的这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查获并扣押。
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
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
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物资,符合法律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检在案例通报中指出,“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为伪劣医用器材为宜。
法律规定体现了严密法网、从严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如此。
最高检明确,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警方破获“百万测温枪诈骗”案 本报记者李万祥 不法分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花样翻新”。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破获一起谎称出售测温枪实施诈骗的案件,涉案资金超过百万元。
为避免更多居民上当受骗,3月4日,广东省新型犯罪研究中心联合阿里巴巴,通过“公安反诈专号”向居民发出反诈短信、闪信等强制提醒,预警销售口罩、防控疫情捐助等相关骗局。
在这起测温枪诈骗案中,广州市民龚女士由朋友推荐,在微信上认识了自称出售电子测温枪的“小许”。
对方给龚女士发送电子测温枪的照片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双方约定交易价值1000万元的电子测温枪。
龚女士按照约定于2月21日来到广州 白云国际机场提货。
在未见面的情况下,她按对方要求转账了100万元定金,但是随后微信被拉黑,“小许”电话关机再也无法联系。
接到报警后,因涉案金额巨大、又是利用涉疫物资行骗,性质极为恶劣,广东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从微信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线索着手进行研判。
为保证受害人不受损失,办案民警在20个小时内追踪到了受骗资金的最终流入账户,并对账户迅速进行冻结。
与此同时,警方对涉案线索进行深挖细查,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山东威海人孔某,并将其抓获。
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孔某对利用疫情谎称有电子测温枪出售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供 认不讳。
对于涉防疫物品的诈骗手段,阿里安 全钱盾反诈实验室高级专家介绍,当前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境内外专业团伙,通过社交平台等发布防疫物品广告引流,并以购买量大可优先发货等理由诱导受害人大金额转账至银行卡,后进行多级银行卡、三方支付的专业洗钱。
二是没有直接货源渠道的中间商,部分甚至与货源渠道隔了几层,收到受害人资金后无法发货,也不进行退款。
广东省新型犯罪研究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案件的发生并非个例。
疫情发生以来,诈骗分子通过社交网络等途径实施的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也迅速攀升。
大部分为虚假售卖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诈骗案件,还存在以运送防疫物资为由骗取网约货运司机定金、以推销防疫药品行骗等类型。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还有诈骗分子冒用红十字会等民政慈善组织,向群众发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献爱心”的虚假捐款信息。
日前,广东省揭阳市的林先生通过微信公众号“武汉市慈善会”发送的二维码扫码转账捐款500元后发现,其转账账号其实为私人银行账号,并非武汉市慈善会官方银行账号。
公安部国家反诈中心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29日20时,全国公安机关累计侦破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517起,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73亿元。
诈骗手段不断翻新,很多居民缺乏对新骗局的辨识能力,疫情期间受多重因素限制,也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小的挑战。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口罩等防疫物品,切勿轻信转账。
接到“公安反诈专号”的电话、短信、闪信,请认真接听、查看,避免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密切关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切实维护新型消费市场秩序 本报记者李万祥 如今网络消费已经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消费者选择在线购买商品或服务,也随之产生了一些纠纷。
3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
“目前,我院已收到18个疫情相关案件的立案申请,涉及购买防疫物资、因疫情影响无法发货以及餐饮、酒店、机票预订服务等多个方面。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介绍说,因本次疫情影响,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网络文化消费和娱乐消费成为新热点。
在未来一段时间,相应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可能会有一个较为明显的增长,法院将密切关注这些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情况。
疫情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因购买口罩引起的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该店铺存在商品宣传瑕疵、管理不规范 等问题。
该院依法向其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平台内防疫物资的监测,加强对商家进行监督管理。
明确界定电子商务平台的平台责任,这是法院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加的一份保障。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11类互联网一审案件。
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该院就在探索互联网审判规则。
“双11”期间,王先生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花费949元购买了一个“男装超值幸运福袋(款式随机)”。
某公司在该“福袋”的销售页面醒目标注:“¥2399”字样,并承诺福袋内产品价值均高于2399元。
王先生收货后发现,“福袋”内的商品为一件售价仅为799元的大衣,认为某公司将低价大衣包装成高价“福袋”进行销 售,实施了价格欺诈,请求法院判决退货退款并由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李威娜表示,对消费者来说,“福袋”相当于商品打折优惠,在购买时对“福袋”内商品也充满了期待。
对于经营者而言,“福袋”已成为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
但是,促销绝不能成为变相的价格欺诈。
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打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手段之
一。
专家认为,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是经营资质、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或主要标准等合同主要内容,直接误导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构成欺诈,法院应当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结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5560件,平均审理周期65天。
法院在审理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发现,网络交易存在食品、药品标签标识问题严重,经营者不规范宣传行为多发,格式条款易被经营者不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容易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型电商隐患较多。
卢正新认为,目前,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二手电商等新型电商模式发展迅猛,但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风险和隐患较多。
比如,以“主播带货”为起点的网络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存在主播、销售者、直播平台、第三方平台等多重主体,消费者难以确定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以及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客观上造成了追诉困难;一些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伪造、变造海关单证,消费者无法判断真伪,产品质量无从保障;二手电商平台问题较多,经营者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售后服务差,第三方平台提供“验机”“验车”等检测服务,消费者认为购买的商品质量与检测报告不符等争议较多。
据了解,对于新型电商模式,北京互联网法院组织了专门团队,认真分析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及时梳理疑难问题,厘清可能的法律关系,提前预判风险,引导消费者采取防范措施,依法维权,维护消费市场秩序。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将记入信用档案 本报记者佘颖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提出,各地将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继3月3日依法驳回“火神山”“雷神山”“钟南山”等63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后,37件“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也于3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余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筛查了参与相关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
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
记者了解到,各地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月6日,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纪律和规则委员会决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公布的涉及“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代理行为的8家商标代理机构会员,予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适用不可抗力规定 化解合同纠纷 本报记者李万祥 四川自贡灯会是自贡市经济文化一体发展的重要产业,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彩灯企业产生了合同纠纷。
当地某大型彩灯企业与某外地企业签订了元宵灯展承揽合同。
受疫情防控影响,灯组制作和安装工作自2020年1月28日停工,当时灯组制作和安装已完成80%,外地企业已支付50%的灯组制作款。
由于彩灯企业在元宵节前难以复工并按约定完成灯组制作安装,外地元宵节灯展也因疫情影响难以举办,彩灯企业与外地企业就灯组制作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经认真研究合同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最高法的指导意见,以及“非典”期间类似案例等,律师提出,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本案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彩灯企业对于其难以继续按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形,应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时通知外地企业,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对于已完成的灯组制作安装费用,外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此后,律师协助彩灯企业起草了相关法律函件,并与合同双方协商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彩灯企业与外地企业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外地企业按实际工程量支付灯组制作安装款。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彩灯企业无法继续履行灯组制作安装的合同义务,外地企业也无法如期举办灯展,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此案采用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协处劳动纠纷 北京执法不手软 本报记者李佳霖郭静原 随着返京人员的增多和求职高峰的到来,一些个人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也接踵而至。
值此特殊时期,遇到矛盾纠纷该怎么处置?3月6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一批劳动保障执法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月17日,北京东城区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到一起关于反映某科技公司对滞留武汉的职工只支付待岗工资的投诉。
当事人称,因身处武汉,目前处于政府隔离管控状态,但公司没有与他充分协商,以疫情期间相关部门停工停产为由强制他待岗,并发放待岗工资。
该公司表示,因反映待岗问题的人员较多,而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目前资金缺口较大,支付职工工资报酬难度较大。
经东城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反复约谈涉事公司负责人,最终,涉事公司承诺,将克服困难、筹集资金,按期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并与职工加强沟通,做好安抚、疏导工作,有力保障了劳动者特别是武汉滞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发挥行业主责和属地责任联防联控机制作用,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发现违反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的立即纠正处理,发现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立即协调处置,发现自发劳务市场疫情传播隐患的立即集中联合整治。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劳务派遣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发劳务市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监督检查力度,早行动、早排查、抓落实,避免出现疫情防控隐患问题。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防控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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