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责任媒体责任,传媒主要是干什么的

主要是 12
责任编辑孙燕校对刘任晓E-mail:hnfzbsy@ 法律圆桌 HENANLEGALDAILY 132013/08/05 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中的 近期,恶性暴力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在各地频发,无辜民众受到牵连伤亡,而部分犯罪嫌疑人随后被有关方面证实有精神病史。
这些事件再次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提醒全社会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
个案虽极端,但也足以引起舆论对社会戾气的高度关注,而这种关注本身也值得深长思之。
对此,有舆论认为,社会暴戾之气有愈演愈烈之势,亟待遏制。
与此同时,一些媒体在报道突发恶性事件时,篇幅过大,细节描述渲染过多,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和社会责任更值得商榷和反思。
对此,心理学专家认为,这些事件背后有共通之处,比如没有适合的宣泄和救济渠道,没有实现当事方的良好沟通与疏导等原因。
媒体应该通过正面引导,主动为敏感人群减压,缓解社会紧张情绪。
法律和社会学专家表示,在报道恶性暴力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同时,媒体更应担负社会责任,深入探析其背后的成因,寻找根本解决之道,以避免悲剧重演。
现状 媒体报道恶性事件细节描述渲染过多 姚黎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庭庭长):我个人觉得,部分媒体报道突发恶性事件时,篇幅过大,细节描述渲染过多,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和社会责任值得商榷和反思。
如“母亲倒地便捅人,不能让母亲受一点委屈,接受采访时面带微笑,谈笑风生”等。
杀人犯是“孝子”,审讯时蔑视法律等标题和图片也出现在一些媒体的版面上。
李慧玲(市民):媒体公开恶性事件的详细情节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确有一定效仿的作用,也可能给他们的犯罪心理一个“强化”的暗示作用。
这就提醒媒体在公开报道恶性事件时,应该注意分寸,特别是对于细节的把握,防止刻意渲染某些情节。
赵林海(警官):有些媒体,特别是一些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对恶性案件的过分渲染,很可能会引起犯罪的“扩大化”,甚至产生诱导或教唆的坏效应。
我们不难发现,后发案件中,嫌犯的作案手段有些模仿先发案件。
贺靖轲(河师大硕士):恶性案件发生后,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新媒体在报道时竟对嫌犯及其行为进行美化和提升。
如首都机场的爆炸案报道中对冀中星“个人悲伤”的挖掘和渲染;对广西东兴市砍死计生干部的嫌犯的同情。
如此混淆视听,已超出法律底线,有鼓励反社会犯罪之嫌。
媒媒体体责责任任 观点
1 主流媒体应正面引导新媒体、自媒体更要自律 刘畅(学者):客观来说,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生活窘迫的群体,心理防线处于崩溃边缘,“仇恨社会”、“报复社会”这些字眼,确实会冲击他们敏感的神经,媒体的报道有可能对潜在的杀人者有示范作用。
可是换个角度看,媒体的正确报道同样会引发社会关注,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同情,对凶手进行强烈的人道谴责,这也是对生命尊重的方式,其对潜在的犯罪也有一定的警示和谴责作用,可能唤醒其尚存的良知。
姚黎辉:媒体对恶性事件的集中报道与过多细节的披露,容易产生诱导效应。
虽说媒体主动报道公共突发事件,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但是在政法新闻的报道中,部分所披露出来的若隐若现的犯罪细节,却可能给潜在的犯罪嫌疑人一种效仿的暗示乃至实施犯罪行为的刺激。
我个人认为,真相报道之后,媒体更应承担社会责任,正面引导大众进行反思,不能让大家同情犯罪分子,更不能煽动“仇官仇富”情绪。
应引导读者对受害者的同情,并以杀人者为社会样本进行理性反思,是什么让他的行为性格趋于极端等,进而从中找出社会既存的缺憾与误区,然后得出如何发现和疏导社会个体的极端心理,如何构建公民对生命的敬仰与法律的敬畏等。
贺靖轲:其实,无论是伤及无辜,还是所谓的“冤有头债有主”,这些凶案都是违法犯罪,凶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一点,绝不允许丝毫含糊。
对于公开支持报复性滥杀无辜的言论,国家应以立法予以禁止。
因为,这样的言论如果在网上合法畅行,将对社会造成持久伤害,将严重威胁中国的未来。
传统媒体要负起责任,传播这类信息的新媒体、自媒体更要自律。
观点
2 媒体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为敏感人群减压 梁智海(法律工作者):我个人认为,部分媒体在报道恶性事件发生的时候,忽略了个案主体本身的内在因素,将主要原因归结于“社会不公”或者是“房价太高”等。
我觉得,媒体更应该深挖事件背后的原因,从而提醒读者,罔顾法制、以暴易暴,最终伤害的是无辜良善,阻滞的是社会安宁,永远也得不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中宣部曾专 □记者孙燕 门下发通知,要求对涉及此类案件的报道进行严挌控制和把关。
各媒体在报道这类恶性伤害事件时,一定要承担起媒体的社会责任,把握好正确的立场和角度,要通过舆论的正面引导和人文关怀,主动为敏感人群减压,缓解社会紧张情绪。
蒋航航(郑州大学研究生):恶性案件本身是坏事情,而传媒的动机和做法其报道效应是不同的。
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的正面效应;二是完全的负面效应;三是兼有正面和负面的效应。
其实,第一种情况不容易做到;第二种情况在少数媒体中发生过,也就是完全的恶意炒作;而第三种情况是多数主流媒体经历过的,也就是报道后同时产生正、负效应。
事件本身是坏事情,再好的报道都不可能完全产生正效应而毫无负效应。
因此,在报道之前,就得估计到恶性案件报道都是有利有弊的,媒体人得掂量掂量怎样报才能让利大于弊。
它的“弊”,主要是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其次就是有可能促使一些对社会不满的人产生联想和仿效。
它的“利”,主要是提醒大家认识社会的复杂性,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同时以报道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裁来产生震慑的作用。
还有通过反思,引起各方重视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心理辅导,力促社会和谐。
建议 不能一味不报但报道要考虑社会效果 赵一(IT界人士):媒体的报道常常会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可防止同类人仿效,另一方面却可能使得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个人认为,如今是自媒体时代,人们随时可以通过微博等渠道发出信息。
网络虽然有监管,但是对于一些急剧增加的信息也不可能全部删除或屏蔽。
主流媒体通过对此类事件的报道,可以澄清不实的谣言。
如果压着不报,很快就会胡乱猜测杀人者是什么人、有什么背景。
如果再有“包庇”等谣言的产生,很快就会将积聚的“仇官仇富”情绪“引爆”,酿成群体事件,其同样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樊瑞新(复员军人):我们有必要区分媒体的正常报道和“有闻必报”、“过度渲 染”的界限。
其实,学界都清楚“有闻必报”是不可能做到的,也不应该提倡。
所谓的新闻专业主义是指客观忠实地反映事实本身,并非意味着一定要“有闻必报”,尤其是凶杀细节、惨烈图片等更应该有节制地对待,决不能流于低俗或是满足于猎奇心理的强盗式报道,渲染过多不相关的细节。
如果我们遇到突发性恶性事件报道就偷梁换柱地将正常的媒体报道和“有闻必报”或者“过度渲染”混为一谈,那么,信息将会阻塞,流言自然产生,后果难以预测控制。
赵林海:我建议,相关报道要尽量压制嫌犯的“名声”,如不提他的全名或干脆使用代号。
与此同时,警方在公布案情时要慎重,要考虑社会效果,绝不能为“取悦”媒体和社会而过度露底,对案情介绍不加节制。
各地警方更不应为争功而披露一些不宜传播的案情,留下后患。
链接 犯罪心理有较强的隐蔽性 余猛(心理咨询师):心理活动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与人的性格、素质和遭遇有着紧密联系,同时也会受到周围环境和社会氛围的影响。
但内在决定外在,人的心理或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取决于自身。
犯罪心理除了具有一般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外,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因为犯罪心理的流露常常会成为警方打击预谋犯罪的对象,所以犯罪嫌疑人大多深藏不露,就算有些犯罪嫌疑人曾在网络上透露其犯罪动机,也往往是匿名,无从查起。
正因为其隐蔽,所以盲目自信,认为其犯罪行为设计天衣无缝。
犯罪心理还具有偏执性,对于一个事件的处理方式其实有多种选择,但犯罪嫌疑人常常会钻牛角尖,拒绝解决问题的其他方法,最终铤而走险,走上绝路。
恶性事件经媒体和网络的传播,其反社会的行为和心理不可能得到主流意见的认同,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将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
法治社会,任何犯罪理由都不会得到社会承认,因此媒体对于恶性事件的报道、讨论和反思,将会是主流价值观的体现。
潜在的嫌疑人在了解相关的信息后,很自然地就会对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予以掂量和判断。
(线索提供彭毅) 法一线政 欢迎投稿责任编辑:王霞邮箱:670428174@ 送法进企业促健康发展 本报讯日前,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组织人员深入该区10家企业开展“检企互动体验周”活动,了解企业现状,并针对企业本身及企业员工存在的法律困惑,积极、主动、及时地伸出援手,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切实做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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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召开班子会专题研究“打防管控夏季攻势”,成立了以所长李大卫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订了结合本辖区实际的工作方案,还及时召开了由全体民警参加的动员会,对“打防管控夏季攻势”进行了动员,要求民警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针对夏季街面“两抢”、入室盗窃、盗窃电动车等犯罪案件高发的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解决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热点问题。
三是强力缉捕网上逃犯,利用“大情报”平台、公安内部信息和社会信息资源,不断拓宽网上追逃工作渠道,抓获一批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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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赵晓玲) 临颍县法院妥善处理涉军案件 本报讯临颍县法院专门成立了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等联合多部门共同办案,开展“涉军纠纷和案件大回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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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总结分析发案特点的规律基础上,该所把打击重点瞄准系列性、团伙性犯罪,组织精干警力对辖区内的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指导和督促集中优势警力,采取多种手段,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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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小组主要从建议合理性、社会效果等各方面,对涉企检察建议进行全面审核、评议和打分,对下一步检察建议的规范化使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赵博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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