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概况,985大学有哪些学校排名

学校 7
学校概况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成立于1960年,是一所工科见长,管经文理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六十年来,学校从成人教育起步,到举办全日制高职教育,再到升格为普通本科高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直至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获得电子信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走出了一条技术应用型高校的特色发展之路。
办学历程中,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导向的高等教育”办学定位,坚持教育与经济社会相结合、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强化内涵建设,承担社会责任,为上海现代化建设输送了以全国劳动模范和优秀发明家包起帆、李斌等为代表的各级各类技术与应用型人才十一万余名,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办学成绩,被誉为中国职业教育标杆和劳动模范培养摇篮。
2017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对学校进行了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充分肯定了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成绩。
2019年,国务院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进行了实地考察评估,对学校通过校所合作探索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以及“工程导入”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给予了高度评价。
基本情况学校由主校区和若干个分校区组成,总占地面积近八百亩。
主校区位于上海浦东金海路,建筑面积近30万平方米,其中实验实训中心4万多平方米,工程训练中心2万多平方米。
拥有标准实验室45个,实验用房面积6.6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值5.66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46万余册,电子书275万余种,拥有完备的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学校实行校部(院)二级管理体制,设有工学部(下设智能制造与控制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环境与材料工 程学院)、文理学部(下设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公共关系学系、通识教育中心)、经济与管理学院、应用艺术设计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国际)学院、国际交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工程训练中心、艺术教育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和电子废弃物研究中心等12个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发展高水平国际化的高职教育,举办富有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承担一定规模的继续教育。
现有在校全日制学生共计13124人(其中普通本生10412人、专科生2294人,预科生43人,硕士生293人,留学生82人),夜大(业余)学生7416人。
学科专业学校优先发展带领性学科,按照“依托工科、服务工科、引领工科”的思路发展非工学科,构建工科见长,管经文理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获批上海高校一流学科建设B类(培育)并参与上海高校Ⅳ类高峰学科建设,“环境科学与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学科获批上海高校II类高原学科建设,电子产品与环境工程、测控自动化、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三个学科获批第五期上海教委重点学科建设,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及环境功能材料学科获批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
十三五期间建设校级重点学科5个、培育学科11个。
学校人才培养覆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理学、艺术学6个学科门类、24个专业类别。
现有2个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点(资源与环境服务行业特需项目、电子信息类专业学位)、46个本科专业、31个高职专业。
学校有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专业2个,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个,上海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10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建设项目8个,上海高校全英语规划专业备案项目2个。
学校有中本贯通专业4个,中高贯通专业6个,高本贯通专业1个。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专业认 证申请被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受理。
人才培养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掌握职业技能、崇尚职业信用、彰显职业特色的高技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体系和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持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
学校发扬工学结合、产学合作的优良传统,贴近学业、贴近产业、贴近就业,加强专业建设论证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实行完全学分制、学业导师制。
学校积极探索和创新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工程导入”工程硕士培养模式探索、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CDIO工程教育改革、德国FH教育模式本土化实践等,提升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职业适应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以中高贯通、中本贯通、高本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为依托,通过培养计划一体化设计,拓展应用型人才的发展通道,努力架构应用型人才的贯通与衔接培养体系。
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学生创业能力持续提高,毕业生质量受到用人单位肯定。
学校有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上海市精品课程28门,上海高校市级教学团队16个,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91门,上海高校优质在线课程3门,上海高校优质混合式在线课程示范案例3门,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23项。
上海计算机课程教学改革项目1项。
近三年,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各类学科技能竞赛225项,共获得奖项964项,其中国家级奖项433项。
年均1500余名学生参与市级及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
师资队伍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以双师型队伍建设为中心,以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团队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建设一支素质高、技能强、有活力、结构合理、勇于创 新的师资队伍。
现共有教职工1119名,其中专任教师818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366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304人。
教师队伍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东方学者特聘教授4人,浦江计划入选者4人,曙光学者6人,上海高校教学名师4人,上海市模范教师2人。
科技服务学校注重科研反哺教学,积极开展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学科专业布局与方向的科学研究,强化应用研究与开发。
在长期的科研实践中,学校形成了一支实力较强的科研队伍,承担国家“863”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3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项。
学校作为第一单位获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3项,三等奖4项。
学校拥有上海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协同创新中心,与上海材料研究所联合共建“上海市工程材料应用与评价重点实验室”,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合作共建“工信部重点实验室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分实验室”。
学校成立了机电一体化、测控与信息技术、电子废弃物与环境工程材料、工程技术应用等多个知识服务团队和由300多名高学历青年教师组成的曙光研究院,并以此为依托,凝聚研究方向,增进合作交叉,促进成果转化,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
学校专门成立了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
学校建有以科技·文化创意与智能制造为主题的七立方科技园。
在长三角地区建有多个技术转移工作站或产学研工作站,与行业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在电子与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环境工程与新材料等领域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
国(境)外交流与合作围绕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学校大力实施国际化战略。
近 年来,学校已与36个国家和地区的150个高校和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合计开展实施学生海外项目65项,参与学生366人。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等途径,以留学生教育、教师海外访学、学生海外项目、海外名师、国(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工程教育认证、学术交流等活动和项目为载体,引进和整合海外教育理念、办学经验和教学资源,实施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学校与德国、瑞典、芬兰等欧洲国家的应用科技大学在工程教育领域开展了深入合作,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TAFE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昆士兰学院,与美国布劳沃德学院合作举办2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与香港蒙妮坦国际集团合作成立蒙妮坦学院,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与北京联合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和台北科技大学等两岸多所高校轮流举办“海峡两岸应用性(技术与职业)高等教育学术研讨会”,在两岸职业教育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学校为“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荣获第六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是“中国应用技术大学联盟”成员、“上海市职业教育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企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师资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上海市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上海市‘双名工程’培养基地”。
2005年至今连续被评定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并荣获“全国工人先锋号”、“上海市平安单位”、“上海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上海市花园单位”等荣誉称号。
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发扬优良的办学传统和“厚生、厚德、厚技”的校训精神,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主动融入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更加突出思想解放与理念引领,更加突出办学定位与需求导向,更加突出特色凝练与质量提升,更加突出教育综合改革与依法治校,努力实现高水平多科性应用技术大学的奋斗目标。
目录 序言学校概况 第一篇教育法规及相关文件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6 第二篇学校规章制度
一、教学管理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19
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32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34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完全学分制选课管理规定………………………355.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376.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试行)…………407.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的管理办法……458.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479.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5110.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641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场规则………………………………………661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681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72 1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延长学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75
二、学生工作管理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77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87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节选)…89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试行)…………………935.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组织管理办法………………………………976.共青团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荣誉称号授予办法………………1027.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105
三、赴外“交流生”管理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海外项目管理办法…………………………1112.关于海外项目学生《形势与政策》课学分认定的办法……………1183.关于海外项目学生的体育课学分认定办法…………………………119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赴台交流管理规定…………………………120
四、资助工作管理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126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132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134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上海市奖学金实施办法……………1365.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长奖评定办法…………………………………1386.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1417.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1438.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147
9.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150 10.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153
五、校园管理
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图书馆读者规则…………………………………159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法…………………………168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77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学生晨练与课外体育锻炼考核管理条例及注意事项………………1815.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医疗报销管理实施办法……………………186 承诺书 第一篇教育法规及相关文件 -1- -2-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1- 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2-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3- 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4-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 -5- 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 -6- 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8-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9-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 -10- 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11-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 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12-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3-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 -14- 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5-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6- 第二篇学校规章制度 -17- -18-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专科学生。
第一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9-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因患有疾病、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需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出国留学者需附出国签证,创业者需附创业计划书。
以上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患病新生经治疗康复,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随下一届学生重新办 -20- 理入学手续。
创业者复学需附创业总结报告,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持有关材料,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为其编制学号,学号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不作更改。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交完学费后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部(院)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销假后即时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21-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注册的学生,不能修读当学期的课 程,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二节学制 第十二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4年,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制3年,专升本的本科阶段学制2年,中职-高职贯通的高职阶段学制2年,中职-本科贯通的本科阶段学制4年。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入学后,根据修业年限可以适当调节在校的学习进度;除参军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况外,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6年、3年制专科修业年限为2-4.5年,专升本的本科阶段修业年限为1.5-3年,中职-高职贯通的高职阶段修业年限为1.5-3年,中职-本科贯通的本科阶段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操作、大作业、答辩等多种方式。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以实际考核分数记载。
第十六条各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可由过程考核(包含出勤率、作业、综合练习、课堂测验、期中考试等)、期末考核两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组成。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无故缺课学时(含做实验)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要求的l/3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九条期末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
因身体、研究生入学 -22- 考试等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须在考核前持医院证明或研究生入学考试通知等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所在学部(院)申请缓考,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缓考申请及证明材料,经学部(院)同意、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参加缓考且只限一次,考核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
公共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没有缓考。
第二十条学生无故缺考,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成绩单上注明“缺考”字样,不得参加该课程重新考试。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注明“作弊”、“违纪”字样,并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成绩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课程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提出查分的书面申请。
经二级教学单位同意后,指定专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
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按规定程序修改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参加课程学习,经考核后学期总评成绩达合格以上,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均记录成绩档案。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的方式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它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专业、提前毕业、申请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50)/10,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两天(含两天)以内的由 -23- 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交辅导员备案;一周以内的由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交辅导员及学部(院)分管副书记备案;一周以上由任课教师审批,同意后交辅导员、学部(院)分管副书记和分管教学负责人备案。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四节辅修、跨校选修与海外交流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经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认可为对应类别的校内公共选修课。
第二十九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具体管理办法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节选课、免修和免听第三十条按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的要求,实行选课制。
(一)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
(二)学生按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在学习期限内获得本专业要求的所有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生在每学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与本专业相关的培养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人的学习能力慎重选课。
选课时,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四)凡选定的课程,学生应完成该课程所要求的各个教学环节。
(五)原则上一学期选修的课程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高于25学分。
第三十一条依据培养计划,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 -24- 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免修对应课程,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成绩由专业负责人认定,报二级教学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符合课程免修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
(一)学生获得已纳入培养计划的能力或资格证书,经专业负责人审核并认定相应成绩,由学部(院)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相应课程,无需付费。
(二)下列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含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参军及国家规定可以免修情况除外)、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十三条学生对重新修读的课程已有一定基础或通过自学能够达到教学要求的,可申请免听。
经专业负责人审核确认,由学部(院)备案,可予以免听。
获准免听后,学生仍须提交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节重新考试与重新修读第三十四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可以有一次重新考试的机会。
学校对重新考试的成绩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同时注明为“重考”。
成绩合格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但绩点按1.0计算。
第三十五条体育课、公共选修课、形势与政策课、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及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不合格者,不安排重新考试,只能重新修读。
体育课每学期只能选修一门(含重新修读)。
第三十六条必修课最终考核成绩不合格必须重新修读该课程;选修课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读该课程,也可以改选同模块的其它课程;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可以重新修读该课程,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七条每门课程在学习期限内的重新修读次数不限,学校对重新修读课程的成绩予以真实、完整地记载,同时注明为“重修”。
课程最终绩点取历次考试最高成绩进行计算。
-25- 第七节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要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
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九条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沪二工大教〔2018〕287号)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由各接收学部(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
(一)学生确有专长,对转入专业感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三)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属于以下范围者不予转专业:(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转专业的;(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三)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跨类转专业,亦不接受其它类专业的学生转入; -26-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八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由学部(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学校同意休学者或受学校处分强制休学者,应按流程及时办理休学手续。
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在不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前提下,一般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需持国外学校录取通知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
因创业休学者,需有创业计划书,可保留学籍一年,若有工商注册、专利授权、风投证明,可申请延长保留学籍年限,最长两年。
注:已修读过培养计划内所有课程的学生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内不得提出休学申请。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期满,学生均须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三)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附创业总结报告,经 -27- 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四)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 请复学;(五)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相应班级 学习。
如该专业后续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 期总学时数的1/3,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九节学业警告、退学与延长学习期限 第四十七条就读期间每学期所获得的学分不足所选学分2/3者,所在学部(院)给予其学业警告。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四年制学生累计受到4次学业警告、三年制学生累计受到3次学业警告、两年制学生累计受到2次学业警告;(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部(院)、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受理退学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学年两次,分别为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七周左右。
-28- 第四十九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五十一条未按时(学制规定)毕业/结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在最后一学期的最后一个月,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在校学习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学期)的申请,由所在学部(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期限。
在其申请的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内仍未能毕业/结业的,应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再次提出申请,具体办法参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延长学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教〔2018〕286号)。
第十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完全学分制教学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进入最后一学期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教学环节时,之前所获学分一般应达到其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90%以上,方可进行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
第五十四条提前毕业学生需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部(院)提出申请,经学部(院)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设计或实践(论文)环节。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回校继续修读相关课程,在最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学分但未解除留校察 -29- 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留校察看期满且未超过学习期限者,可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单位对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对未能按时毕业/结业又未提出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申请的,于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按肄业处理,不再保留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毕业:修完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
结业:修完培养计划内规定的必修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即课程成绩不合格、公选课或专业课总学分修满但指定模块未达学分要求、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肄业:培养计划内有必修课程未修读或所欠学分数占培养计划总学分数的10%以上。
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凡取得本科生毕业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普通全日制)授予办法》,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补办。
具体补办办法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补办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沪二工大教〔2018〕280号)执行。
第六十一条在校学习未满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章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30-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籍管理办法》(沪二工大教〔2017〕17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3月25日 -3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学位[2020]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分类按国家学位条例有关分类执行。
第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我校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条款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0;
2.最终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下,但大于等于2.0,根据专业类别不同另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非语言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90分(艺术类专业达到330分)或参加全国大学德语
四、六级水平考试,成绩达到45分,或参加N5级别(含)以上日语国际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学生参加本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四级成绩达到500分或六级成绩达到425分;
(3)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本专业四级考试或参加N2级别(含)以上国际日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毕业当年考取国内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仅因未能达到第二条第1、2款条件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如能达到第二条第1、2款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后,学士学位 -32- 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课程考试作弊、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习成 绩和考试等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以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在收到材料后,应对学部(学院)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予以审核。
审核无异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一般在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六条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七条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师生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的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置工作小组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颁布之前入学学生仍可适用原办法。
-33-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教[2017]78号 第一条学生证用于证明本校学生身份,由学校统一制作发放。
学生证由纸质证件和校园卡两部分组成。
纸质证件用于注册及粘贴火车票优惠凭证,校园卡用于校内教学、生活等用途。
第二条新生经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进行电子注册,同时发放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学生每学年须按时缴纳学费,凭学费收据到所在学部(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和校徽,不得随意涂改和转借他人。
第五条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学生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六条学生进入校内相关场所应出示本人学生证。
第七条如学生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教务处和信息技术中心。
补办纸质学生证须写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由教务处委托学生事务中心重新制作发放,并到学部(院)加盖注册章。
校园卡由信息技术中心补发。
校徽遗失不补。
第八条凡将学生证转借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持证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时,须将学生证交回所在学部(院),校徽留作纪念。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沪二工大教〔2007〕6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4-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完全学分制选课管理规定 沪二工大教[2015]56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完全学分制学生选课程序,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分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在选课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和相应的选课手册流程,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除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外,一般选课均安排在上一学期适当时间进行。
第三条选课前学生应认真阅读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全面了解各专业培养计划中各类型课程修读学分要求,了解相关课程信息及教师信息;凡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读先修课程,再根据个人志向和计划选读后修课程。
第四条学生根据个人情况和需要,在专业导师指导下选修各类课程,制订自主学习进程、计划和方案等。
除申请休学者外,原则上春、秋学期的学分不得少于15学分(该学期未完成学分已不足15学分的除外),一般不得高于25学分(特殊高于25学分的需按规定审批)。
第五条学生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内按规定流程上网进行选课。
具体操作流程按每学期公布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选课通知和相应程序进行。
第六条学生选课时,学校教学管理选课系统将在尽量满足学生合理愿望的情况下按一定规则排序,没有选上课的学生应当重新选课。
每学期选课后因选课人数低于15人时,一般将考虑该课程开设必要性(人数少的专业另作规定)。
未选上课程(或所选课程因选课人数等原因未开设)的学生,应安排改选与退选。
改选或退选须符合本选课办法之规定。
第七条选课由学生本人进行,不得请人代选。
因学生本人主观 -35- 原因而未选、错选、漏选有关课程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未参加评教者不得选课。
学生未注册成功者将取消当学期所选课程。
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前修课程未通过将取消后续课程的选课结果。
第八条每学期开课后二周内,学生可通过试听进行退选和改选。
第三周教务处确定最终选课结果。
为保障课程开设的稳定性,退课课程必须满足课程实际人数高于开课最低下限人数。
退课是否成功按照退课规则及实际退课操作时间先后确定,先到先退。
第九条主讲教师按授课班级学生名单建立学习档案。
凡未列入最终授课班级名单者,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考核。
第十条在确定最终授课名单后不准退选或改选。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
-36-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沪二工大教[2018]287号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发挥学生的学习兴趣与专长,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完善我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调整原学专业,转入新的专业学习,特修订了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不含专升本)和专科学生。

一、转专业的条件第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学生确有专长,对转入专业感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二条:属于以下范围者不予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2.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跨类转专业,亦不接受其它类专业的学生转入;
4.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本科在读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专科在读第一学年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二、转专业程序第四条:工作程序 -37-
1.各学部(院)将本单位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和接受学生的数量连同计划表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学部(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
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公布。

3.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教务处网页下载“转专业申请表”。
填写完毕后送所在学部(院)教务办公室,由各转出学部(院)对学生的转专业条件进行审核,学部(院)同意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每位学生只能提出一个转专业申请,教务处将审核后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转送各接收学部(院)。

4.各接收学部(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
完成转专业工作后,将结果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在网上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5.获准转专业的同学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入学部(院)教务办公室 报到,并参加新专业下一学期的选课,逾期未报到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三、转专业学生成绩及学籍管理第五条:转专业学生学号不变。
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
学生从当学年的夏季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六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在三周内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前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将被纳入个人培养计划,并作为毕业审核的一部分(不及格课程的成绩将被记录)。
学生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学分和教学环节后,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方可取得毕业证。

2.各学部(院)对转专业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已修读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重新修读;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已 -38- 修读课程可作为大学生素质拓展课学分。
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表经学部(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3.对于因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入其它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课程成绩由转入学部(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认定。

四、附则第七条:接收转入学生的学部(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的转专业实施细则与工作流程。
第八条: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对因转专业超出新专业培养计划外的学分按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条:大类招生分班按相关招生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从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沪二工大教〔2015〕57号同时废止。
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9-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学[2018]1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思想,引领和帮助广大青年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更好的发挥第二课堂在育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和《上海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部署要求,围绕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第二课堂学分”指学生在第一课堂之外参与科技文化活动中所取得的学分,是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与素养,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的重要载体。
第二课堂包括:社会实践、报告与讲座、校园文化活动、创新创业活动等四类。
第四条第二课堂纳入培养计划,为1学分,该学分采用积分制,学生在读期间须完成本办法所规定的积分,获得相应的“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四年制本科生必须完成8个积分,其中社会实践类至少2个积分,报告与讲座类至少2个积分,校园文化活动类至少2个积分;三年制专科生必须完成6个积分,其中社会实践类至少1个积分,报告与讲座类至少1个积分,校园文化活动类至少1个积分;两年制专升本和专科学生必须完成4个积分,报告与讲座类至少1个积分。
-40-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立第二课堂领导小组,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招生就业处、终身教育处、团委、体育部、艺术教育中心及通识教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六条第二课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实践活动的开展,对第二课堂各项活动组织和质量进行监督,并对积分认定工作进行抽检、复审;办公室负责协调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学生所获得的相应积分,并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全校各相关部门,学部、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提供充足的第二课堂活动安排,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第二课堂活动的内容和组织 第七条学生参与第二课堂的具体内容包括:社会实践类:学校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各类志愿者活动,学校的海外交流学习和实习项目,以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报告与讲座类:具体内容包括学校组织的学术前沿报告与通识教育讲座等。
校园文化活动类:由学校或者学部、学院组织的面向全校或学部、学院学生参加的校园文化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经校团委备案有效),校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活动竞赛等。
创新创业活动类: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形式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发表论文著作及作品、获专利(著作权)、获得专业类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经所在学部、学院认定确认后可获得第二课堂相应的积分,如项目已经被教务处认定为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则不再重复认定为创新创业类积分。
-41- 第八条第二课堂的参与形式分为集体实践和个人自主实践两种。
学校各部门组织的实践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认定;学生个人自主参加的实践活动,可在活动结束后自行上网申报,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积分。
具体分值详见附表。
第九条第二课堂由学生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招生就业处、终身教育处、团委、体育部、艺术教育中心及通识教育中心等部门共同实施,及时公开信息并告知学生可获得的第二课堂的类别、积分及评价标准,活动结束后应及时认定。
第十条学校建立第二课堂管理信息系统,团委负责每年对学生第二课堂积分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对于未达要求的学生及时提出预警,审核毕业班学生“第二课堂学分”完成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它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活动主办部门可向校团委提出申报,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第二课堂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起开始实施。
-42- 附件: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第二课堂活动分类与积分 类别社会实践 报告与讲座
4 校园文化活动 项目实践活动
1 志愿服务2海外交流3通识讲座学术报告文艺、体育竞赛 文艺、体育活动 等级 市级及以上获奖参赛 校级优秀立项并结题 院级立项并结题 市级及以上荣誉 校级荣誉 校级及以上 10小时 学部(院) 20小时 长期 一个月及以上 短期 一个月以下 1次 1次 省部级及以上 获奖
参赛 校级获奖参赛 学部(院)级获奖参赛 省部级及以上 演职人员活动参与 校级演职人员活动参与 学部(院)级 演职人员活动参与 文化艺术、体育健身类社团 优秀社员 积分42210.5211121 0.250.25 422110.52110.20.50.2
1 -43- 省部级及以上获奖
4 创新创业竞赛
5 参赛
2 校级获奖
2 参赛并成绩达标
1 创新创业项目市级立项并结题
2 校级立项并结题
1 创新创业论文、文学艺术 一般期刊
2 活动 作品 核心期刊
4 专利发明
4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 专业类技能证书 1张
2 理论学习、创新 创业、公益实践 优秀社员 1.5 类社团 备注:
1、同一社会实践项目的积分不累加,取最高积分,项目团队成员均获得该积分。

2、志愿服务活动根据时长进行积分累加。

3、海外交流学习和活动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报告与讲座、校园文化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通过后给予相应类别积分。

4、讲座与报告根据刷卡记录,迟到和早退共超过15分钟,不给予该次活动的积分。

5、同一创新创业项目的积分不累加,取最高积分,项目团队成员均获得该积分;如果该获得的奖项已经被教务处认定为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则不再重复认定。
-44-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的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教[2011]184号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0〕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知识型高技能创新人才工作,努力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高职“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学校各高职专业应积极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等有关内容可以替代高职应届学生的毕业实践(设计),成绩构成原则如下表所示: 内 容 比例 相关专业“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培训与鉴定考核 50% 岗位实践与接受企业的岗位实践考核(14周) 40% 岗位实践的专业小结 10% 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的具体情况对以上成绩构成做适当调整,但
需报教务处核准。
如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学生毕业实践(设计)成绩不合格,可在下一学年选择参加毕业实践(设计)重修,并交纳相应的重修费;也可继续参加“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但其培训及考核的全部费用自理。

二、本科“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 -45- 本科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把毕业阶段的课程教学、毕业实践和毕业设计与“校企合作项目”结合起来,将教学计划与校企合作培养计划的有机融合。
学校鼓励本科学生参加“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
通过相关专业“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鉴定考核及企业岗位实践,获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者,经认定可作为技能类素质拓展课程的学分。
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本科学生参加“校企合作项目”中的“企业岗位实践”可以代替本科生毕业环节的“毕业实习”,亦可将“校企合作项目”中相关职业工种的鉴定考核成绩作为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组成部分。

三、“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工作的实施
1.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必须经上海市劳动部门鉴定合格和岗位实践的企业认定通过方可以获得。

2.“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鉴定考核工作仅能在毕业学年实施,且须与企业签署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议。
“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鉴定考核不及格可以有一次补考机会,企业岗位实践考核不合格的没有补考,须重新参加为期14周的企业岗位实践。

3.每年3月份各学院须将“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报技师学院。
经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

4.每年10月份,各学院需将各专业学生报名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情况汇总后报技师学院。

5.各学院须指派专人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6.获得国家职业资格(高级)证书的本科学生由各学院汇总培训与考核材料,经技师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进行学分认定。

7.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培训与考核的各项文档由各学院负责保管。
本管理办法自分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6-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 活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沪二工大教[2018]275号 第一条总则
1.为了激发广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上海高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坚持以“鼓励创新、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开展并采用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立项。

3.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负责学校项目的申报、指导、监督、管理等。

4.二级教学单位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项目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

5.“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选题科学合理、思路新颖、目标明确。
内容可包括各类科技创新、实验设备和管理的创新、实验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社会活动和社会热点等思想和方法的创新,以及创业实践等。

6.为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为每位参与项目的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记录所参与的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基本信息、验收情况以及所获成果。
第二条申报项目类别及内容
1.申报项目应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47-
(1)创新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其中包含以下各项: ①科技发明制作类(提交实物或模型和设计报告)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并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科技作品、实验装置或模型。
②软件类(提交软件和设计报告)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各类应用软件或对各类实验室的管理、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具有创新性的建议和改进(应提交相关实验方法和步骤的报告)。
③艺术作品类(提交作品实物和设计报告)具有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工艺作品。
④社会调查类(提交相关调查数据及报告)对社会热点进行深入调查,完成一篇具创新思想或方法的调查报告或论文。

(2)创业训练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进行一定程度的验证试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申报条件
1.国家级、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面向全日制本科学生,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面向全校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2.“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等,同时具备较强的创新思想 -48- 和独立思考(动手)能力,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或创业有较浓厚的兴趣。
对于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不能参与项目申报。

3.“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的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等,同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者与教师互选确定。
如果发现指导教师有违反师德失范行为随即取消指导资格。

4.申请人当年最多可负责1个项目,参与1个项目,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且有明确分工。
毕业学年学生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度的项目。
第四条立项程序
1.申请者在教务处网站在线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申请书》。

2.指导教师在线评价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可行性。

3.指导教师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评、排序后报教务处。
评审时优先支持目标成果为实物、专利或论文等的项目。

4.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二级教学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终评,确定国家级、市级及校级项目并给予一定资助,评审结果予以网上公布。
第五条项目管理
1.“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执行期一年,一般年初立项年终结题。

2.指导教师应对项目全程进行指导与监管。
各类实验室均应按需求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二级教学单位于年中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意见提交教务处。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或指导教师的,需网上提交项目变更申请,二级教学单位实践教学负责人同 -49- 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5.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除提交作品、相关论文、专利证书等 材料外,还应按要求在线撰写与提交结题报告。

6.二级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和评审,结果报教 务处,并推荐一定比例的优秀项目。

7.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二级教学单位推荐的优秀项目进行评审,对 获得优秀的项目予以表彰和奖励。

8.所有项目鼓励参加上海市互联网+创新创业项目竞赛。
第六条经费管理
1.所有项目经费由学校支持,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

2.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经费,但对资金的使用有监管义务。
项目启动后下拨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下拨50%。

3.各二级教学单位要跟踪经费执行进度,按时用好用足项目经费。
第七条附则
1.受项目资助所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二工大教〔2017〕16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0-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办法 沪二工大教[2018]27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学校自2019级起在本科培养计划中增加2学分的创新创业必修课。
该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春3学期,所有学生必须在春3学期选修该课程。
选课后如果符合本办法认定范围,可按认定程序获得学分,将相关证明材料交任课教师后可免修该课程。
由此,特制定本科生创新创业(以下简称“双创”)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获得“双创”学分途径 第一条学生修读专业“双创”必修课且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条学生参加以下科创活动、科研成果、自主创业等,满足下述条件之
一,经学部(院)审核、登记,教务处认定后,可获得相应学分(要求见附件1)。
具体认定范围及内容如下: (一)科创活动
1.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学生作为负责人参加国家级、市级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且验收合格。

2、学科竞赛。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
A、B、
C、D类),其中 A类、B类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成绩、C类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成绩、D类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成绩(
A、B、
C、D类竞赛清单见附件2-6)。
(二)科研成果 -51- 11.论文及作品。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作品或作品获奖。

2.专利。
学生作为发明专利第
一、二、三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第
一、二发明人;外观专利第一发明人。
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为专利权人,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

3.软件著作权。
学生作为软件著作权第一人,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为著作权人,获著作权授权。
(三)自主创业创业活动。
学生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能正常运营(占股超20%)。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双创”学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双创”学分规章制度制定、项目认定、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各学部(院)负责“双创”实践活动开展等工作。
第三章“双创”学分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学生申请。
学生如取得第二条所述的科创活动、科研成果、自主创业成果,可通过认定获得“双创”学分,学分认定在秋3学期进行。
学校每年在秋季学期第15周受理“双创”学分申报工作,受理时间为一周。
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见附件7),附证明材料后,以班级为单位交所在学部(院)。
第六条学部(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统一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部(院)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认定,认定结果在教务处网站公示一周。
学部(院)将认定后的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双创”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学生即可免修“双创”必修课。
第七条“双创”课程具体成绩由任课教师认定,录入教务系统,计入学业成绩,并将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归入试卷袋留档。
-52- 第八条“双创”学分不满2学分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
第九条对于在“双创”学分申报、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该项目所得学分分值,并按作弊予以认定。
第十条新增的学生“双创”活动类别,或开课后学生提出的认定申请,由学部(院)负责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纳入“双创”学分体系。
第十一条“双创”学分认定出现争议时,由学校教育教学委员会负责裁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3- 附件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表 模块 类别 必修 专业 课程 必修课 等级成绩合格 学分成绩认定
2 / / 创新创业国家级、市级大学生 项目优秀优 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创业项目验收
2 合格(项目负责人) 项目合格良 科创活动 科研成果 自主创业 学科竞赛 论文及作品 专利(著作权)创业活动 A类、B类(三等奖及以上) C类(二等奖及以上) D类(一等奖及以上)、C类三等奖发表在市级及以上期 刊、报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发明专利第
一、二、三发明人 实用新型第
一、二发明人 外观设计第一发明人 软件著作权第一人 登记注册成立公司且能正常运营(占股超20%) 二等奖优2及以上 三等奖良
2 / 良
2 / 中 核心期刊优
2 一般期刊良 授权优受理良
2 优 / 良 良
2 良 -54- 附件2: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科竞赛级别认定(试行)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国际性学科竞赛与国家级重要大赛。
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国家级重要大赛是指教育部主办、专家主导、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
其中前19项以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17年《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结果》的赛事为准。
见附件
3。
B类:重大赛事。
指上海高校分类评价指标(应用技术型)中涵盖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赛事(未包含A类)及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A类竞赛分赛区的决赛。
见附件
4。
C类:一般性全国竞赛及上海市教委举办的赛事。
指全国行业协会主办及上海市教委支持举办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B类竞赛分赛区的决赛。
见附件
5。
D类:一般性省部级大赛。
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学科(技能)竞赛;C类竞赛分赛区的决赛。
见附件
6。
注:
1、附件3、4、5、6涵盖2016-2018年我校获奖竞赛名称。

2、后续获奖且未包含在附件中的竞赛,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其进行定级。
-55- 附件3:A类竞赛名称一览表 序号 1 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56- 竞赛名称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邀请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大赛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大学生交通科技大赛 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只纳入高职排行)世界技能大赛 附件4:B类竞赛名称一览表 序号 竞赛名称 上海高校分类评价指标-研究生(应用技术型)
1 中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
2 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
3 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大赛
4 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
5 中国学生案例大赛
6 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
7 “汇创青春”--上海大学生文化创意作品展示活动 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
1 中国机器人大赛暨
RoboCup公开赛
2 中国(国际)传感器创新创业大赛
3 “台达杯”高校自动化设计大赛
4 中国服务机器人大赛
5 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
6 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
7 “西门子杯”中国智能制造挑战赛
8 中国工程机器人大赛暨国际公开赛
9 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 10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写作、英语阅读大赛 11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NECCS) -57- 12 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营销模拟决策竞赛 13 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经贸会展竞赛 14 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总决赛 15 全国韩语口语技能大赛 16 全国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 附件5:
C类竞赛名称一览表 序号 其他全国性学科竞赛及上海市教委赛事
1 高等学校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
2 国际水中机器人大赛
3 全国大学生“新道杯”沙盘模拟经营大赛
4 世界机器人大赛格斗机器人大赛
5 中国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6
中国国际飞行器设计挑战赛暨科研类全国航空航天模型公开赛 7“上汽教育杯”上海市高校学生科技创新作品展示评优活动
8 “上图杯”先进成图技术大赛 9上海大学生企业经营模拟沙盘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10 上海市大学生“创造杯”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11上海市大学生工业自动化挑战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12上海市大学生机械工程创新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13上海市大学生决策仿真实践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14上海市大学生先进材料创新创意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58- 序号 其他全国性学科竞赛及上海市教委赛事 15 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论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16 全国三维数字化创新设计大赛 17 陈嘉庚青少年发明奖 18 “21世纪·华澳杯”中澳友好全国大学生英语大赛 19 “云丰杯”全国逆向物流设计大赛 20 讲好中国故事创意传播国际大赛 21 中国大学生公共关系策划大赛 22 中国大学生物理学术竞赛 23 世界头脑奥林匹克中国区决赛 24
海峡两岸应用性高等教育学术研讨会两岸创新创意创业竞赛 25上海市大学生计算机应用能力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26上海市大学生网络商务创新应用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27上海市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专业竞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28 全国大学生物流仿真设计大赛 29 全国商科院校技能大赛国际贸易专业竞赛 30 全国高校数字艺术作品大赛 31 中国包装创意设计大赛 32 中国老年福祉产品设计大赛 33
海峡两岸应用性高等教育学术研讨会两岸创新创意创业竞赛 34 上海市大学生工业设计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35全国高等院校学生斯维尔杯BIM系列软件建筑信息模型大赛 36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办) -59- 序号 其他全国性学科竞赛及上海市教委赛事 37 “华三杯”全国大学生网络技术大赛 38大学生房地产策划大赛暨首届全国大学生房地产专业能力大赛 39 中国大学生韩国语演讲大赛 40 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 附件6:D类竞赛名称一览表 序号 C类竞赛以外的其他省部级赛事
1 SAPDemoJamShanghai2016
2 全国部分地区大学生物理竞赛
3 上海市大学生数学竞赛
4 上海市大学生物理学术竞赛 5“兴业杯”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际大学生市场营销策划大赛
6 电子商务师竞赛
7 上海市电子商务职业技能竞赛
8 “启影”大学生电影节
9 “21世纪报杯”上海市高职高专英语读报大赛 10 “朗讯杯”智能硬件系统的芯片测试与电路检测大赛 11
“李斌杯”中高贯通数控技术专业数控多轴编程与加工技能竞赛 -60- 序号 C类竞赛以外的其他省部级赛事 12 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杯韩语演讲比赛 13浦东新区网上科技节“创新引领共享发展”科普公益广告创意设计现场赛 14 上海国际美容美发美甲邀请赛 15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杯”机器人应用技能邀请赛 16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机器人应用技能邀请赛 -61- 附件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 学部(院) 学号 姓名 班级 专业 模块 □科创活动
□科研成果□创业活动 申请免修课程名 课程代码 课程学分
2 (请简单描述取得科创活动、科研成果、自主创业成果的主要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理由本人承诺以上内容及所附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由 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学生(签名):20年月日 学部教(院)务审核处意见意 见 (教务处盖章)
1.学生如申请科创活动、科研活动、创业活动模块,填写说本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春3学期第15周内向所在学部(院)提出申请。

2.在免修申请批准前,学生应按时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3.本表应以班级为单位交到所在学部(院)。
-62- 附件8: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流程
一.基本信息名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流程负责单位:教务处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适用范围:在校本科学生
二.流程图 学生春3学期选择“双创”课程(必修课) 否 是否申请“双创”学分认定 是 学生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以班级为单位交所在学部(院),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申请汇总表》(电子版与纸质版) 学部(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统一报教务处 教务处对学部(院)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认定,认定结果在教务处网站公示一周 是否获得认定 是 否 学生在春3学期修读“双创”课程 (必修课),并完成该课程要求 学部(院)将认定通过的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双创”课程任课教师,学生可免修该课程 “双创”课程(必修课)任课教师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计入“双创”课程成绩 -63-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试行学分制收费的批复》(沪教委财〔2006〕63号)规定,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一、收费原则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以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二、收费管理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三、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学校从2006-2007学年起试行学分制收费。
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一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学制÷专业总学分各专业学分制学费。

四、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修读教学计划以内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生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需另行交费。
收费标准为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

五、学籍变更后的收费标准 -64- 学籍变更的学生,其学籍正式变更后按转入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原先所修学分的费用不再追溯。

六、重新学习课程的收费标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不收费。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所属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

七、退费办法
1、学生在修读所选课程后两周内申请退选的,不计学分,不收费。

2、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3、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休学,其退费办法参照退学的退费办法执行。
-65-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原则上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
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处理。
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得提前交卷。
第二条学生必须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在考试时将证件放置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
不带上述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自备考试规定的文具用品,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借用(包括计算器),计算器不得带有文字储存、外文字典等功能。
第四条学生答卷前应在规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班级。
答卷不得使用铅笔(除作图、专用答题纸外)、红色或特殊颜色的笔作答,不得使用涂改液或类似的用品,不得在考卷上做任何特殊标记,否则作废卷处理。
第五条学生参加考试需将通讯设备关机后放入书包,并将书包放在考场指定位置。
考试开始后,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自带草稿纸;不准夹带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递答案、考试光盘或交换试卷;不准示意相互对答案。
以上所有行为视情节严重按违纪或作弊行为论处。
第六条学生答题时因试卷印制不清楚,应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近后轻声询问。
涉及考试内容等问题一概不予回答。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须停止答卷并在原位静候监考人员收卷,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考卷带离考场,除当场考试成绩作“0”分处理外,学校将给予违纪处分。
第八条学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及附 -66- 近逗留、大声喧哗和谈论。
第九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安静。
若有 违反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公布考试座位表,安排考生在指定座位就坐。
学生在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移动座位。
第十一条每个考场(60人以下)至少配备两名监考,如安排在较大考场(超过60人),原则上每增加30人配备一名监考。
每场考试,相关命题教师必须到场。
第十二条上机考试使用机房或实验室的,由课程所属二级教学单位与机房或实验室所属部门进行协调、落实考场,上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考试安排日程表》中公布。
第十三条每场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如需改变课程考试时间或对考场有特殊要求的,二级教学单位应向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考试期间,除监考和巡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67-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 沪二工大教[2017]1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在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所指的考试为校内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以及学校组织的本校学生参加的其它各类考试,本校学生在校外参加的其它考试,被认定为违规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68-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或者未经同意传、接物品的;(九)其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第五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客观题错误答案或主观题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69-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学生,该考试科目成绩单记为“0”分,并注明考试“违纪”,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可以参加重修;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考试科目成绩单记为“0”分,并注明考试“作弊”,不能参加课程的补考;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交由校学生处或研究生部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八条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交由校保卫处处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学校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及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学生应当场签字认可,对于拒不签字的,由监考老师注明原因。
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 -70- 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学校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在校内课程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上报考试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主考,教学单位主考核实情况后,应在30分钟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
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和证据,核实无误后,在30分钟内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部。
在学校组织的其它考试过程中,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在考场临近区域设置临时考务办公室。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在15分钟内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和证据,核实无误后,在30分钟内通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部。
考试结束后,通过其它途径或方式发现学生考试违规的,教学单位应在核实详细信息后及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并视情况同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协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进行核实,并及时通报学生处。
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在接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信息通报后,应尽快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启动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本校学生在校外参加其它各类考试,被其它教育考试机构通报为考试作弊或违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学生档案中,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2013年)》同时废止。
-71-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沪二工大教[2017]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立志到部队建功立业;为了解决入伍大学生后顾之忧,使大学生安心服役,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办公厅〔2015〕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学业 第二条入伍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生入伍时已修读但因体检、复检等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含正考、补考、缓考)的课程,入伍学生可委托他人凭入伍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校(地方)武装部印章,交由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情况,当学期对该课程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可评定为“优秀”。
入伍证明复印件放入该课程试卷袋,课程补考或缓考之前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该课程成绩认定。
-72- 第三章复学 第四条应征入伍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退役后2年内未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学校不再保留学籍或不再接受入学。
第五条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返回或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
第六条学生入伍期间逃避服兵役或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学校不予复学,对其做出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 第七条本科在校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入伍、专科在校第一学年入伍、新生从地方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申请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第八条在校入伍学生退役后要求转专业的,需在秋季学期开学前三周申请。
从地方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要求转专业的,需在大一春季学期与其他普通学生同步申请(一般每年4月份),但无成绩平均绩点要求。
逾期均视为放弃按退役学生资格申请,以后申请者均按普通学生对待。
第九条高职(专科)不得转入本科专业;艺术类专业只能转入艺术类相关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一般不得转出。
第十条转入专业由于特殊情况限制转入人数时,按以下情况优先排列: ①学生退役后原专业已不存在的优先;②秋季申请转专业的退役学生,成绩平均绩点较高者优先;③春季申请转专业的退役学生,与申请转专业的普通在校生一起由转入专业负责人或所在学部(院)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退役复学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和成绩认定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完全学分制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73-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征入伍学生管理规定[2008]179号》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4-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延长学业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完善完全学分制相关的学籍、学业管理制度,做好未能在学制年限内正常毕业学生(以下简称延长生)的管理工作,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未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毕业/结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且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的最后1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部(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延长在校学习期限。
第三条经学部(院)审核,如学生取得学分总数少于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1/2,或所欠学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无法修完的,不得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
第四条学生每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可选择一学期或一学年。
在所申请的期限内仍未能毕业/结业的,应在有效学习期限结束前1个月内提出再次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
在提交申请前,须结清之前在校期间应缴纳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未取得学分超过15学分的学生,延长学习期间,每学期选修课程原则上应不少于15学分(如因学校教学安排原因不能达到学分要求的除外),且当学期所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所选学分的2/3。
如学生当学期达不到上述学业要求,不得再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六条延长生应按规定缴纳在校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正常参加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如发生违法犯罪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
-75- 第七条各学部(院)应安排相关辅导员进行延长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安排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延长生的学籍管理,专业负责人负责延长生的学业管理。
延长生应主动联系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负责人,查看校园网和教务处主页发布的相关各种信息。
第八条延长生可在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后报宿管部门,申请在校住宿,学校在住宿资源有空余的情况下,安排延长生住宿。
在校住宿的延长生,如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生活园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将不再安排住宿。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6-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沪二工大学[2017]1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以及已经入学报到,学籍尚在审查期的学生。
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及其他在校学生的处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对于违纪情节轻微的,学校可自主决定不给予处分,予以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等。
-77- 第六条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类资助,不得申请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称号;已经享受资助的学生,处分期间将被停发各项资助金。
第三章违法、违规或违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法犯罪但被免于刑事处罚,或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者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含)以上不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含)以上不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含)以上不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不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8-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应讲诚信,学校将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他人论文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因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予以休学一年。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携带并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5、第二次作弊的。
(三)偷窃试卷,伪造或涂改成绩单、学籍证明等文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在奖学金、助学金等各类奖励与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处分;(五)有其它不诚信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79- 等作出限制。
第十条对侵犯他人或公共财产的学生,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涉案金额在800元以上,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以作案者同论; (三)破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3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及以上但不足1000元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破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绿化,在墙壁、课桌椅或其他公共设施、建筑物上乱刻、乱涂、乱画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对破坏社会秩序或校园秩序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屡次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吸毒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带头或组织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带头或组织非法传销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酗酒闹事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0- (六)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乱扔可能致人伤害、损坏公共财物或破坏环境的物品,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未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违规张贴、投递或散发传单等宣传品的,乱拉横幅或乱设摊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张贴、投递、散发传单,或通过其它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扰乱社会或学校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校内穿着宗教服饰或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内参加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传播宗教、发展教徒或组织宗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私自结社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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