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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7-0010邮发代号:23-137 Http:fazhi.dz 2011 10月27日星期
总第5163期今日四版 公安部与吉执法部门密切合作 潜逃18年杀人逃犯姜兆臣被押解回国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邹伟史竞男)记者从公安部获悉,经与吉尔吉斯斯坦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潜逃18年之久的杀人犯罪嫌疑人姜兆臣日前在吉落网,23日被押解回国。
1993年8月,犯罪嫌疑人姜兆臣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伙同他人持枪杀人后潜逃,之后以“苏佳”之名持伪造护照逃至吉尔吉斯斯坦。
今年8月底,公安部获悉姜兆臣可能在吉尔吉斯斯坦的信息后,立即请吉方予以核查。
经吉执法部门核查,确定“苏佳”即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姜兆臣并将其缉捕。
10月23日,吉方2名执法人员及我驻吉使馆警务联络官共同将姜兆臣押解回国。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公安部与吉尔吉斯斯坦执法安全部门执法合作关系发展顺利。
今年4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访吉,进一步推动了中吉执法安全合作全面、深入发展。
这次姜兆臣被成功缉捕回国,是中国警方开展国际执法合作的又一成果,也表明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国际执法合作更加密切。
任何企图逃避惩罚的犯罪嫌疑人,无论躲到哪里,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商铺延期交房又无房产证 “财富自由港”百余业主难维权 2008年购买的商铺,交房日期一再推迟,房产证至今仍未办理;不仅如此,与开发商签订的《委托租赁协议》也已经到期,济南市财富自由港商务大厦的百余位业主现在只能“望房兴叹”———购买的商铺,既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对外出租。
虽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却一再被搪塞,业主维权陷入尴尬境地。
交房日期一再推迟 财富自由港商务大厦位于济南市经五小纬二路,由山东省泉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
2008年,该大厦商铺对外出售,“好商铺=成熟商业地段+产权房+交房即拿租金”的广告宣传吸引了众多买家,王女士便是其中之
一。
“当时是看好了这个地段的商业前景,加上开发商宣传得这么好,我和家人一合计就买了一间。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购买的商铺位于大厦三层,建筑面积9.92291平方米,房款共计122000元,一次付清。
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交房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
但是到了交房日期,开发商却丝毫没有交房的意思。
王女士和几位业主找到开发商,得到的答复是,“暂时无法交房,但是可以签订两年《委托租赁协议》,支付给业主们租金”。
对此,业主们很有意见。
王女士告诉记者:“之前规划图中显示各商铺都是独立隔断的,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也表示,将来商铺既可以自用,也可以委托整体出租。
但是直到交房期限,整个楼层还是一体的,中间并没有隔断,根本没有办法自己使用或者转租。
” 后来又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但是商铺迟迟不能交付,王女士只好同意委托整体出租,与开发商签订了两年的《委托租赁协议》。
双方约定由开发商自约定交房之日(2009年6月30日)起代为联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租金按2.46元/平方米/日计算,每年房屋空置不超过两个月,如每年空置超过两个月,相应房租由开发商承担。
房产证遥遥无期 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及时将所需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但是直到现在,业主们的房产证也没有办下来。
业主刘女士告诉记者,“我们都不知道找了开发商多少次了,但是每次对方都是各种推辞,迟迟不肯解决问题”。
2011年1月8日,在众多业主的要求之下,时任泉景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姚炳华给业主们 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2011年5月1日前交房并尽快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只要公司承诺的,一定解决执行”。
但是等到5月1日,公司方面根本没有交房的意思,房产证也还是没有任何消息。
业主们再去找开发商,却被告知姚某已经辞职,故其所做出的承诺也不能代表公司。
不仅如此,2011年7月份,泉景置业有限公司又宣布与业主们的委托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我公司将在一个月内,分期分批办理商铺返还移交手续,也会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 业主王女士说,“之前我们找开发商,对方总是说‘已经签了《委托租赁协议》,按时支付租金,不会影响大家收益的’。
但是现在我们连租金也没有了!”如今,三个月快过去了,开发商并没有按照承诺办理商铺返还移交手续,房产证也依然没有踪影。
开发商屡次承诺却不兑现 “现在商铺不能对外出租,我们又拿不到房产证,难道几十万的投资就这么打了水漂?”刘女士也是其中一位业主,购买的是大厦一层的一间商铺,房款共计70多万元。
刘女士告诉记者,“我们现在最大的意见就是开发商屡次承诺却不兑现,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们!” 对此,业主赵先生也深有同感。
赵先生说:“我们多次找过开发商,每次接待业主的人都不一样,每次都说‘你们业主的意见我们知道了,但是我做不了主,需要上报公司,开会研究之后才能给大家答复’。
”但是每次都是石沉大海,没有办法,业主们只好再去。
三个月快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我们都有自己的工作,一次一次这么过来,时间上实在耗不起!”赵先生的一句话,道出了广大业主的心声。
对于业主们的质疑,泉景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商铺返还移交手续至今没有办理是因为业主们太多,意见不统
一,我们也没有办法。
现在主要是业主们尽快统一意见,才能确定下一步招租计划。
”至于房产证什么时候能够办下来,该律师表示,“房产证一定会办下来的,请业主们放心,但是时间不确定。
” 购房者权益何时不再“被延期”? 签订合同,原本应该是对市场交易双方最有效的规整。
交易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现实中不少的房产交易却让合同的地位异常尴尬,更让购房者的权益无从保障。
财富自由港商铺买卖,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应该在2009年6月30日交付,在房屋交付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办理权属登记。
但是已经过去两年多了,商铺至今没有交付,房产证更是遥遥无期。
业主们屡次维权,得到的却只是开发商屡屡开出的“口头承诺”!或许,走法律程序是更好的选择,但是诉讼的时间成本以及之后能否得到有效赔偿也让业主们望而却步。
为何房产证的办理一再推迟?为何业主们的合理维权迟迟没有回音?是谁给了开发商一再延期的勇气?……所有这些,都是对我国现有房产交易市场的考验和质疑。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房产交易市场的规范完善只能是一句空话。
本报记者刘晓迪 我的安全希望“被注意” 路上注意安全!这句挂在嘴边上的话提醒出行的人要有安全意识,为自己的安全负责。
其实,不仅行人,道路、商场、车站、娱乐场所,所有有人活动的公共场所,都有义务保障群众的人身安全。
公共设施管理者没有尽到适当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何使义务受监督,责任被承担,还需要完备的法律来支持。
群众相对于公共场所而言,始终是弱势,尤其是成为受害人以后,对公共设施的过错进行举证相当困难。
因此,法律应提供准则支持群众维权。
日前,济南一市民酒后夜行不慎落入下水道排水口,后被弹出致死,其家人将市政部门告上法庭,以其没有加盖井盖为由要求赔偿。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事发路段两级市政管理部门因未尽适当注意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也为自己酒后驾车的过错承担了应有的责任。
酒后夜行落入“陷阱” 2010年11月30日23时50分许,市民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工业北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黄台电厂西门路口加气站东口东侧处,遇情况摔倒,致刘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
后据刘某家人多方搜集证据,理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加气站东侧非机动车道内有两排水口,没有井盖子。
刘某骑车到此处掉了进去,随即又连人带车被弹出来,摔在前方路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家属调取了加气站附近的监控录像,从中能看到受害人弹出的过程。
此后,交警开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载明,这两个排水口确实无井盖,而经检验,刘某心血中含有酒精,他当晚确实喝了酒。
注意安全绝非私家事 事后,刘某的妻儿父母认为,刘某的死因是因两级市政部门管辖的排水口无井盖所致,两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酒后驾车未尽到安全行车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市政部门辩称,刘某酒后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尽管两个排水口没有井盖,但当晚现场既无目击证人,又无交通监控设施和交警指挥,天黑有雾,根 本无法查清刘某摔倒的真正原因。
由于对方不能证明死者的死因与无井盖的因果关系,因此他们对此次事故不负任何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两市政部门作为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应对管辖路段尽管理职责。
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的道路东侧有行驶指示标志,而车道内的排水口却无井盖,说明两级公共场所管理人未能尽到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为自己的过失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却没有谨慎行车,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两位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庭审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于9月12日判决双方承担各一半责任,两级管理者各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115581.13元。
案后,审理法官谈到双方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称,“适当注意义务”实质就是有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义务的主体,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该义务致他人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法定义务的设置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对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
同时,法律也考虑到对这种义务人加以过重的无过错责任会带来消极作用,最终可能损害社会本身,所以没有采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举证责任应合理分配 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认为,举证责任的 分配对受害人能否胜诉意义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
16条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 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
管理瑕疵是构筑物存在维护不周、保护不当、疏 于修缮检修等不完善的问题,使构筑物不具备通常应 当具备的安全性。
根据这一标准,检验构筑物是否具 有瑕疵,强调是否具备通常所说的安全性,不具备, 就可以认定维护和管理有瑕疵。
这种标准,有利于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李律师进一步解释:“证明维 护和管理瑕疵,可以先推定事故发生时,管理和维护 有瑕疵存在,如果维护和管理者认为无瑕疵,则须举 证证明,以推翻该项推定方可免责。
从其内涵看,道 路责任应是过错推定责任,但目前法律并未对此作明 确规定。
一直以来,很多因公共场所未尽‘适当注意 义务’造成的人身侵权在法庭中对抗激烈。
比如旅客 入住宾馆受歹徒攻击,顾客在商场滑倒等,这些纠纷 在各地判决结果不
一,与没有明确的举证准则有大关 系。
” 10
月18日,办案法官接受采访时谈到,现在处处 提倡“以人为本”,各种公共场所在管理方面也应绷 紧安全弦,一方面安全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另一方 面,“适当注意义务”是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 活动组织者的法定义务,为防患于未然,还是要不断 地做好检查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对明显存在危险的 地方尽可能修复,不要因一时疏忽造成群众一生的不 幸。
本报记者
罗琳通讯员高峰 张业法的书法对联 离春节还有两个月,济南锦艺坊艺术品有限公司朱老板提前联系春联印刷业务。
去年请作家编词、书法名家书写的春联销售得不错,今年他打算如法炮制,却意外得知印刷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对联盗用在宣传册和网页中。
想要维权,却不知如何界定损失,朱老板最近有点烦。
去年,朱老板印制了一批“中国年年文化礼包”,其中包含了6幅对联,是请作家朱希江编的词,请时任中国书协副主席、山东省书协主席张业法和中国银联协会副会长、山东银联会长娄以忠等4位书法名家写的字,委托滨州华光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双方于去年11月28日签订了书面《印刷订货合同》,甲方为艺术品公司,乙方为印刷公司。
其中第9条约定:“本合同春联、福字、门神的文字内容、书法作品、设计图案及素材属于甲方商标、著作权、设计权利,乙方不得在设计、制作等方面借用、销售;乙方不得用于企业宣传等。
如出现以上问题,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10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滨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 “用电脑字体印刷的对联很常见,但由书法名家书写的对联并不多,所以产品推出后反响很好。
今年我们打算重新印制一批进行销售,所以我又跟那家印刷公司联系,意外得知他们竟然违反合同,将对联用在宣传册中,我非常生气。
”朱老板说。
为取得证据,朱老板让印刷公司给他寄几份宣传册。
10月16日,快速送来了3本宣传册,朱老板赫然发现那6幅对联被全部用上了。
他委托一位朋友伪装成普通客户,通过QQ向印刷公司业务员进行咨询,得知不管看中这6幅对联中的哪一幅,都可以原样印刷。
业务员还说,公司正准备注册成立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园,网站正在建设中,并发来一个网址。
朱老板登录网站一看,宣传网页上也有这6幅对联。
朱老板电话联系了印刷公司负责人孟先生,并进行了录音取证。
孟先生开头不承认侵权,后来又改口说去年印刷对联时将单个字体存进了公司的字据库,今年设计公司宣传册时,去年那个设计员怀孕了,现在的设计员不了解情况,才误用了这6幅对联。
他认为印刷公司并没有通过盗用对联赢利,所以不愿意赔钱。
如果朱先生坚持要求经济赔偿,可以去法院起诉。
面对记者的采访,孟先生依然否认自己侵了权。
他说,对联内容雷同的情形比比皆是,自己公司宣传册中的对联与朱先生公司所有的6幅对联 对 联作 盗 家编 印词 不书 足法 为 家写 奇字  内容一致纯属巧合,字体相似也不足为怪,他们公司原来印制的好对联也经常被别人盗用。
如果朱先生坚持认为印刷公司有过错,他们可以把这6幅对联从宣传册和网页上撤下来,但不会进行经济赔偿。
印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亮。
陈主任说,朱先生要主张印刷公司侵权,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对联内容是由作家编写而不是原来就有的、对联是由几位书法家手写而不是电脑中已有的字体。
可以由创作者提供证人证言,同时辅以电脑字体库。
如果印刷公司要反驳,则要提供相反的证据。
如果构成侵权,是侵犯了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至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因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以要看印刷公司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多少直接或间接利益、给艺术品公司造成了多大损失。
如果数额难以确定,可以让印刷公司承担部分请作家和书法家编写的费用,这个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也可以进行评估。
另外他提醒说,知识产权类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能由基层法院受理。
本报记者苏兴敏 本版编辑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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