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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险停售产品信息
一、个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疾病保险
1、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时间:2006-12-31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到17周岁(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保险期间:30年或保障至60岁交费方式: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重大疾病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重大疾病仅指少儿重大疾病;在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重大疾病将增加成人重大疾病。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最后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少儿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5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高度残疾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已交保险费与该保险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发生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投保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未告知的既往症;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法律及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种少儿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川崎氏病(伴有冠状动脉瘤)进行性脊肌萎缩症暴发性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脑炎重型脑损伤重大器官移植严重烧伤失明失聪 12种成人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老年性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症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肝病末期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恶性葡萄胎良性脑肿瘤 瘫痪植物人言语功能丧失 说明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爱心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2、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停售时间2006-12-31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65周岁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障至70岁交费方式: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交至70岁 保险责任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责任免除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最后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自第三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我们将逐年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递增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总增加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为限。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投保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未告知的既往症;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法律及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2种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不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老年性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烧伤帕金森氏病多发性硬化症瘫痪暴发性肝炎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良性脑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主动脉手术脑炎肝病末期植物人失明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恶性葡萄胎 说明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爱康成人重大疾病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3、长城康瑞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到65周岁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障至100岁交费方式: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交至70岁 停售时间2008-3-22 保险责任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免除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身故,(二)高度残疾,(三)重大疾病,(四)因导致高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最后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4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以下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生效未满两年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保险单生效已满两年的,自第三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我们将逐年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递增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总增加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为限。
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因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10)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11)恐怖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法律及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8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恶性葡萄胎 说明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康瑞成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二)健康保险—>医疗保险
1、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停售时间2006-12-31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到60周岁,61-64岁续保有效(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责任等待期住院医疗保险金 补偿原则责任免除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我们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我们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至本保险单年度末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医疗机构、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的且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付。
因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未告知的既往症;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6)椎间盘突出症;
(7)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说明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2、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停售时间2006-12-31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0到60周岁,61-64岁续保有效(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责任等待期 住院津贴保险金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多可达180天。
责任的延续责任免除 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含30天)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未告知的既往症;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6)椎间盘突出症;
(7)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说明 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3、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7)停售时间2009-9-30 投保规则投保年龄:0到60周岁,61-64岁续保有效(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责任等待期住院津贴保险金 无理赔优惠 责任的延续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
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证续保期间为5年,根据主险的保险单年度确定,即自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开始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对于主险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以前未提出不续保申请的,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我们保证续保,您应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当时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如您在主险合同中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用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垫交本附加险合同续期保险费。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则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您应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如果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续保或您未按时配合我们完成审核,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的续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以及生效后90天内(含)所患的疾病或症状;
(2)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4)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5)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椎间盘突出症;
(8)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9)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10)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时,若本附加险合同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说明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7)》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二、多元行销系列产品 (一)电销产品—>健康保险
1、长城宝康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投保年龄:18-55周岁保险期间:10年交费方式:趸交 停售时间2007-5-17 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疾病(非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本主险合同及其所附加之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的1.05倍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起90天内(含)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及其所附加之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90天后起到本主险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间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重大疾病,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既往症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法律及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中风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说明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宝康重大疾病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二)银保产品—>健康保险
1、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投保年龄:18-55周岁交费方式:年交保险期间:10年 停售时间2006-12-31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本附加险全部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已交本附加险全部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既往症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含)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法律及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中风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 说明该产品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请客户到银行柜台购买。
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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